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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證結果

第三節 年贈與金額效果

div_effect98 2.186

(0.20)

43.88***

(4.01) div_effect99 43.69

(1.74)

84.41***

(3.33) div_effect100 30.50**

(2.77)

68.35***

(6.22) div_effect101 38.66***

(3.41)

72.78***

(6.45) div_effect102 47.34***

(4.19)

79.70***

(7.08) div_effect103 61.68***

(5.29)

91.13***

(7.88) constant 513.2***

(128.07)

treat time div_effect div_effect div_effect div_effect div_effect div_effec

y

networth -0.0115

(-0.83) leftspouse -31.8***

(-9.80) leftparents -19.70**

(-2.65) leftddsnt -21.26**

(-2.75) constant 163.4***

(19.76)

yrgive treat time did networth leftspouse leftparents leftddsnt

      

 

      

 

networth -0.0115

(-0.83) leftspouse -31.09***

(-9.81) leftparents -19.94**

(-2.69) leftddsnt -21.60**

(-2.79) effect98 0.729

(0.04) effect99 31.47*

(2.11) effect100 65.53***

(3.59) effect101 41.99**

(2.89) effect102 99.26***

(4.75) effect103 108.6***

(6.36) constant 163.7***

(19.80)

yrgive  treattimenetworthleftspouseleftparentsleftddsnt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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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法後各年效果方面,將結果呈現於表 5-9,除實驗組淨財富為 5,000 萬 至7,500 萬於 2009 年效果 (effect98) 為負效果外,其餘各淨財富實驗組 2009 至 2014 年皆為正效果,但其中有部分效果並不顯著。從結果可以發現 2009 至 2014 年隨時間經過,因修法而增加之平均每人年贈與金額並非為遞增狀態,但同樣 地,在2010 至 2013 年效果中,愈高淨財富組修法對其增加之年贈與金額效果愈 大,與表 5-8 整體效果相同,因此更能確立淨財富與因 2009 年修法使得增加之 年贈與金額存在正向關係。

另外,無論整體效果或是各年效果迴歸式,均有淨財富作為控制贈與能力之 變數 (networth),但其會與控制與實驗組別虛擬變數 (treat) 存在高度相關,當 treat 為 1 時,實驗組為高淨財富組,因此 networth 較高,反之,當 treat 為 0 時,

控制組為低淨財富組,因此networth 較低,此項因素可能產生共線性問題,導致 估計之 DID 效果產生偏誤,因此本文額外測試不含 networth 控制變數之結果,

但實證結果在整體效果及各年效果上與上述之結果並無大太差異,因此將結果呈 現於附表9 與附表 10,。

在第三章第二節以附表 2 同樣淨財富群組平均各年年贈與金額數據所繪之 圖3-5 已提及修法後相較於修法前,年贈與金額有明顯提升,特別是本文所設定 擁有淨財富1 億元以上被繼承人之年贈與金額,既已知修法對於富有者提高大幅 度的生前贈與金額,造成代際內財富分配更不均問題(假設贈與前,同世代財富

圖 5-1、淨財富 1 億元以上實驗組相對其他實驗組 DID 效果差距倍數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1,200至2,500萬 2,500至5,000萬 5,000至7,500萬 7,500萬至1億 倍數

整體效果差距倍數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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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點均等),因此圖 5-1 便以淨財富 1 億元以上被繼承人,修法後提高平均每 人年贈與金額 DID 效果,相對於其他各淨財富實驗組之差距倍數,來呈現我國 因2009 年修法所造成同世代財富分配更不均之情況。

於原先附表2 的數據上,淨財富 1 億以上被繼承人之年贈與金額相對淨財富 為1,200 至 2,500 萬組,修法前最高差距倍數於 2008 年約為 4.8 倍,修法後最高 差距倍數於2011 年約 14.5 倍,而圖 5-1 在因修法而提高的年贈與金額整體效果 差距倍數上,約為33 倍,與其他較高淨財富組分別約 3 倍、8 倍及 12 倍相去甚 遠。在各年效果差距倍數方面,雖影響至後期有減緩趨勢,但倍數至 2014 年仍 有高達15 倍之多。無論在整體效果或各年效果差距倍數上,2009 年修法確實使 得同世代財富分配不均問題更加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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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前章節實證結果無論在探討 2009 年修法對於贈與意願、分年贈與次數或是 年贈與金額的影響,三方面因確實因修法而造成贈與人行為改變,因此皆與遺贈 稅制改革對效率面影響有關,而在修法對年贈與金額影響上,進一步也對公平面 財富分配不均問題產生影響,以下便依實證結果討論 2009 年遺贈稅制改革,對 稅制效率面及公平面影響進行描述。

針對效率面討論,將本文研究的贈與意願、分年贈與次數及年贈與金額三大 面向之實證結果做總結,在探討贈與意願方面,隨著淨財富規模之不同,修法對 其贈與意願影響也會不同。在分年贈與次數方面,發現修法前較有分多年贈與的 規劃,修法後贈與意願提高但分多年贈與情形明顯減少。最後,在年贈與金額方 面,隨著被繼承人淨財富愈高,修法對其提高之年贈與金額也愈高,經由以上討 論可知 2009 年修法明顯改變了個人贈與決策,不符合租稅中立原則 (tax neutrality)。另外,在本文探討的三個面向中皆發現,淨財富高於 1,200 萬之被繼 承人於修法後更偏好生前贈與,可見此次修法導致生前贈與 (inter vivos gift) 與 死後遺贈 (bequest) 間行為產生扭曲。

對於 2009 年遺贈稅制改革在公平面的評論,實證結果僅能以第三面向年贈 與金額效果做詮釋,於前一章末已討論修法造成愈富有者傾向贈與更多財產,對 於社會所詬病的富二代現象,在 2009 修法後應使其更為常見,難免有嘆此次稅 制改革對原先社會期待的公平正義造成打擊。

經由上述討論 2009 年修法對於遺贈稅制效率及公平面影響後,本研究建議 政府未來在擬定稅制改革時,應將個人決策考慮其中,以免對稅制效率、公平面 產生不利影響,使稅改預期效果大打折扣,就以近期遺贈稅改為例,富人易於新 制未上路時,透過贈與來節省稅負,使得預期新制上路後稅收難以達到目標。

上述對於遺贈稅制效率與公平面的討論後,接續將本文與國內、外相關文獻 做比較,近年國內相關遺贈稅研究胡世唐、吳世英 (2012)、姚名鴻、徐淑容 (2015) 主要探討方向為遺產稅短漏報與遺產總額、稅率、稽核機率等因素的關聯,楊葉 承、陳玉政 (2014) 主要針對 2009 年修法對申報行為、逃漏動機與稅收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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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相較於以上近期國內文獻,探討方向著重於 2009 年修法對生前贈與影響的 三種層面,贈與意願與分年贈與次數性質屬於贈與廣度邊際 (extensive margin of gift) ,年贈與金額屬於贈與強度邊際 (intensive margin of gift) ,經由這些面向 的討論,較能完整詮釋稅制改革對生前贈與決策的影響,明顯與以上國內文獻探 討方向不同。

另外,本文也進一步將淨遺產(本文稱淨財富)與三種生前贈與探討方向做 連結,因此便可分析在不同規模淨財富下,修法對其生前贈與決策影響又有何不 同,經由實證結果也發現確實無論在贈與意願、分年贈與次數或是年贈與金額 上,修法對不同規模淨財富之生前贈與決策影響有不同效果,國內文獻也未曾探 討遺產與生前贈與兩者間的關係。

以往國內相關文獻相較於國外,國外文獻就曾探討遺產與生前贈與間之關 係。McGarry (2000) 以美國資料探討 1997 年適用遺產稅邊際稅率與父母贈與子 女在贈與機率與贈與金額上的關聯,實證結果為贈與子女機率及其贈與金額兩者 皆與適用遺產稅邊際稅率存在顯著正向關係,其個人適用之遺產稅邊際稅率愈高 也反映其財富愈充裕,在本文實證結果中發現財富愈多者,贈與意願及贈與金額 也愈高,此與本文有相同的結果。另外,McGarry (2000) 也估計假設遺產稅稅率 調降或提高免稅額或在停徵遺產稅下,結果將會降低贈與子女機率及金額,因此 與本文結果對照,在不調整贈與稅制下,對遺產稅減稅,結果將使個人較偏好死 後遺贈,而本文所探討屬遺贈稅均減稅後的結果,在此本文結果與 McGarry (2000) 並不相同。Bernheim (2004) 探討美國在 TRA97 與 EGTRRA 方案實施後,

遺贈稅率調降對於不同預測遺產 (projected estate) 規模與贈與機率間的關係,同 樣檢驗了遺產與生前贈與間之關聯性,其實證結果預測遺產低於修法前免稅額者 減稅後將使其贈與機率下降,而預測遺產高於修法後免稅額者減稅後將使其贈與 機率提高,此與本文在探討我國2009 年修法對贈與意願影響也有同樣的效果。

最後,本文與國內、外相關文獻較大的不同點在於初次探討分年贈與的議 題,實證結果也顯示 2009 年修法對淨財富高於或低於修法後免稅額者,修法後 分年贈與行為均發生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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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經由實證結果的發現,我國 2009 年遺贈稅制改革確實對稅制的效率及公平 面造成影響,在此便以改善遺贈稅制效率及公平面為目標,提出個人看法供政府 參酌。在遺贈稅制效率面上,應盡可能避免生前贈與與死後遺贈之間的行為扭 曲,而在公平面上,應盡可能縮小或減緩代際內(同世代)及代際間(上下世代)

的財富分配不均問題,以下討論建議的短、長期的改革方向。

為使富有者降低贈與意願及年贈與金額,在效率面以減緩其在 2009 年修法 後偏好生前贈與之扭曲問題,公平面則為減緩修法後生前大額贈與所帶來的同世 代財富不均問題,短期方面大致提出三點方向,以達到上述之目的。第一方向為 維持以往的遺產稅制,將調降現行贈與稅免稅額220 萬,但中低財富者贈與也會 因此稅負加重而抑制其贈與,或許將免稅額更改為年贈與金額愈高者,所享免稅 額愈低是較合理的作法。第二方向同樣維持以往的遺產稅制,並將贈與稅稅率更 改為累進稅率,現行雖因長照財源需要,已將贈與稅修為累進稅率,但因遺產稅 仍連同修為累進稅率,對於在效率面是否將會改善仍是個未知數,且在公平面 上,贈與稅在2017 年 4 月修法後個人年贈與金額須達到 2,500 萬以上,稅負才 會因此加重,從附表2 各淨財富組歷年平均每人年贈與金額,可知只有淨財富 1 億以上者,較有機會年贈與金額達2,500 萬,且近年大部分仍低於 2,500 萬,2017 年此次修法對於改善本文實證結果所發現的現存問題,改善效果應相當有限。第 三方向則為結合以上兩種方式,在同樣維持以往的遺產稅制下,同時調整免稅額 及修改稅率結構。

就長期而言,為完全達到生前贈與與死後遺產間不產生扭曲之目的,政府應 參考目前美國之稅制,將目前遺贈稅做兩稅合一,同樣針對移轉財產方課稅,稱

「終生財富移轉稅」,並以贈與稅作為補充稅,以防杜透過生前贈與而使死後財 產所剩無幾,規避死後稅負,此贈與稅性質形同個人綜合所得稅扣繳稅款,於死 後申報時可作稅額抵減 (tax credit)。另外在減免額度方面,應搭配結合抵減稅額

「終生財富移轉稅」,並以贈與稅作為補充稅,以防杜透過生前贈與而使死後財 產所剩無幾,規避死後稅負,此贈與稅性質形同個人綜合所得稅扣繳稅款,於死 後申報時可作稅額抵減 (tax credit)。另外在減免額度方面,應搭配結合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