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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累進與單一稅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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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累進與單一稅率結構

在 2009 年遺贈稅修法前為高累進稅率結構,在此結構下,因對於富有者來 說,稅負過重,易使逃漏稅與租稅規劃誘因過高,進而影響資源配置效率與國內 資本累積,不利於經濟發展與提升國際競爭力,但益處卻可在公平面抑制財富不 均,不過若該稅制驅使資金外流而導致課徵不易,避免財富過度集中的效果將難 以顯現。而在2009 年修法為單一稅率 10% 後,與在高累進稅率制度下,有相反 的結果,但對於目前稅制稅基漏洞多,贈與稅免稅額過高、遺贈稅不計入與免徵 項目及資產評價不一致等問題(朱澤民與陳國樑,2016),實際單一稅率對於經 濟上的助益仍大有疑慮,另外,專家甚至表示反對目前的單一稅率結構,中央研 究院院士朱敬一曾指出:「在2009 年遺產稅修改過後,臺灣的熱錢逐漸增加,房 價跟著大漲、貧富差距明顯逐年拉大」。表 2-3 為各學者及研究對於高累進稅率 與低單一稅率有關看法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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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遺贈稅高累進稅率與單一稅率下之影響

遺贈稅稅率結構 高累進稅率 低單一稅率

逃稅誘因

逃稅誘因高

富有者在生前有意花時間與金錢預先做好 分散財產的規劃(曾巨威,2007)。

逃稅誘因低

1. 稅率低,短漏報遺產低( 胡 世 唐 與 吳 世 英 , 2012)。

2. 相較高累進稅率,逃漏稅意願較低(楊葉承與陳玉政,2014)。

資本累積

不利資本累積

富有者稅負較重,租稅規劃的結果,將使 資本外流,不利國內資本累積。

有利資本累積

1. 相較於高累進稅率,平均每件遺產及贈與金額將增加(楊葉承與 陳玉政,2014)。

2. 香港廢除遺產稅確實使資金回國,而資金回流間接也擴大其他稅 目之稅基,台灣改至單一稅率 10% 應有同樣效果(楊陳旺,

2009)。

3. 單一稅率制目的大多為全球租稅競爭。現今國際化,跨國界的資 本或勞動流動性已大幅提高,以單一稅率吸引資本流入或避免資 本外移(孫克難與羅時萬,2012)。

資源配置與稽徵效率

不利資源配置與稽徵效率

扭曲資源配置效率或增加稽徵行政成本

(曾巨威,2007)。

較高累進稅率有利

相較於高累進稅率有利資源配置效率,但台灣目前稅基漏洞過多,

贈與稅免稅額與不計入及免徵項目,或是資產評價不一等問題,易 扭曲個人決策(朱澤民與陳國樑,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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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分配

有利減緩財富不均

1. 透過遺贈稅高累進稅率的課徵,可有效 減緩財富分配惡化 (Piketty and Saes, 2003)。

2. 防止社會財富過度集中化以及代際間 移轉所造成的分配不均問題(曾巨威,

2007)。

不利減緩財富不均

因只有免稅額所產生的累進效果,較累進稅率下來得小,因此相較 於高累進稅率不利於改善財富分配。

其他11

1. 單一稅率修改至高累進稅率後加重富 有者稅負。

2. 級距攀升效果 (bracket creep) -通貨 膨脹使財富名目上增加,但實質沒有增 加,可能推使納稅人去適用到更高的課 稅級距。

3. 自動穩定機制-在景氣不佳時保護納 稅人,財富下降,所適用累進稅率也下 降,景氣好則反之。

1. 易於理解與遵從,因此較能減少錯誤與租稅詐欺行為。

2. 高累進稅率修改至單一稅率,富有者的稅負移轉至低階層者身 上,即富有者有效稅率降低,低階層者原先適用之累進稅率提高。

11 參考 Glen Nunes (2016),“Pros and Cons for the U.S. of Flat vs. Progressive Taxes,” ToughNick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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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為使評估 2009 年遺贈稅制改革效果能更加完善,本文初步先探討稅改前後 對於贈與意願的影響,使用非線性Probit 機率模型,而對於在遺產稅租稅規劃最 常提及的利用贈與稅免稅額的分年贈與情形,則使用 Wilcoxon 符號等級檢定,

檢驗各修法前後次數下之人數是否存在顯著差異。最後,採用差異中之差異法 (DID,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估計 2009 年稅改對於平均每人年贈與金額的影 響。

第一節 研究方法 一、 Probit 機率模型

本文第一階段先探討我國 2009 年遺贈稅修法對於贈與意願的影響,將是否 改變其贈與行為及修法前後是否贈與以虛擬變數表示作為應變數,而影響生前贈 與之因素作為自變數,觀察修法之效果。

在線性機率模型下,使用最小平方法當自變數值過大或過小,所估計出的應 變數將會出現大於1 與小於 0,不符合機率原理,而所估計出之係數(邊際效果)

雖符合一致性,但因殘差項仍存在異質變異 (heteroskedasticity),並不符合 Gauss-Markov 定理,因此線性機率模型非為最佳線性不偏估計 (BLUE),為避免 這 些 缺 點 , 本 文 使 用 非 線 性 Probit 機率模 型 ,以最大概似 法 (Method of Maximum-likelihood) 求得估計之相對機率較為準確,以下以本文研究方向作為 例子。

下式3-1 為原始潛在模型,yi*為潛在變數 (latent variables) 定義為修法後贈 與之效用減除不贈與之效用,若為正則贈與,為負或為0 則不贈與,而此變數並 無法從資料中觀察到。yi為表示有無贈與之虛擬變數,若y i 1為有贈與,y i 0 為無贈與,而此變數可從資料中觀察到。

* '

i i i

yx   

i

1, 0,

ii**

0 0

y y

y

 

(3-1)

註:參考Cameron and Trivedi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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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以圖形表示,將其呈現於圖3-1,應變數之平均機率即為



x

i

 所累積之機率,邊際效果則為對其累積密度函數 ( xi

)對x 偏微,而當邊際效果i 較大時表示累積機率密度函數曲線愈陡峭(或邊際效果為負,曲線為負斜率), 因此自變數對贈與決策的影響就愈大。

圖 3-1、累積機率密度函數示意圖

二、 Wilcoxon 符號等級檢定 (Wilcoxon signed-rank test)

第二階段為檢驗修法是否造成贈與人分年贈與意願產生變化,便以修法前與 修法後在該分年贈與次數下之人數,做配對樣本差異檢定,在配對樣本差異檢定 中,通常分為有母數方法的配對 t 檢定,無母數方法的符號檢定及 Wilcoxon 符 號等級檢定。有母數方法必須在樣本多而符合常態分配的情況適用,估計結果才 不會產生偏誤,而符號等級檢定相較於 Wilcoxon 符號等級檢定為未考慮其差異 之大小,因此在本文樣本少,只有修法後幾年之贈與人的情況下,僅可適用無母 數方法,因此本文在檢驗修法對分年贈與次數的影響採用 Wilcoxon 符號等級檢 定。本文採雙尾檢定方式,在 5% 的顯著水準下檢驗其差異,以下為其統計假設,

pregtime_n 為修法前在該分年贈與次數下之人數,postgtime_n 為修法後在該分年 贈與次數下之人數。

0

: _ _

H pregtime npostgtime n

A

: _ _

H pregtime npostgtime n

0

1 C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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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檢定方式為將前測值 (pregtime_n) 與後測值 (postgtime_n) 相減後,得到

其差異D ,再將其差異取絕對值i

D

i ,並依其差異的絕對值,只給予在有差異之

配對樣本順序等級

R

i,差異愈大給予等級(權重)愈高,而得到各順序等級後,

將原先差異已知之正負符號,套用於各順序等級上,即稱為符號等級(

R

i , ),並 將各符號等級加總後得 Wilcoxon 檢定統計值 W,如式 3-5 所示,實際運用於本 研究之過程可參考附表 3。

, 1

W=

n i

i

R

 

(3-5) 得到 Wilcoxon 檢定統計值後,接續應計算 z 統計值,而在本文的樣本中皆 屬小樣本 (n 20),因此其標準誤為式 3-6,當為大樣本時 (n 20),其標準誤 之計算與小樣本不同。

( 1)(2 1)

W 6

n n n

S    (3-6) 得到標準誤後便可計算 z 統計值:

W

z W

S

(3-7) 在 雙 尾 檢 定 下 , 當 在 5% 顯 著 水 準 下 , z 統 計 值 的 顯 著 標 準 為

0.025 1.96

z    ,當所估計結果為z  1.96時,表示存在顯著負向差異,而z 1.96 表示存在顯著正向差異。正向差異及負向差異以本文所探討之分年贈與次數作為 例子,解釋為在同一分年贈與次數下,修法前人數與修法後人數之差異,正向差 異表示修法前人數大於修法後人數,負向差異則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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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差異中之差異法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DID)

最後階段,為探討因 2009 年修法使年贈與金額提高的實質效果,因此採用 差異中之差異法,而此方法必須設有實驗組及控制組,實驗組即為有受該政策所 影響的目標對象,而控制組則未受該政策所影響,並可觀察實驗組的改變在消除 時間趨勢後,該政策對實驗組所帶來的真實影響,如圖3-2 所示。

圖 3-2、DID 模型-控制組與實驗組關係

依圖 3-2,將政策實施前之實驗組平均值設為 TB,實施後平均值設為 TA, 控制組政策實施前平均值為CB,實施後平均值設為CA,而DID 估計即為政策實 施後實驗組與控制組之差異,減除政策實施前之實驗組與控制組之差異後,即為 差異中之差異,另外,也可表示為實施前後實驗組之差異,減除實施前後控制組 之差異,結果仍會相同,但實際上統計軟體採用第一種方式,如下表3-2 所示。

表 3-2、實驗組與控制組政策實施前後平均值與政策效果

實驗組 控制組

實施前 TB CB

實施後 TA CA

DID 政策效果 (TA−CA)−(TB−CB) or (TA−TB) –(CA–CB) C:控制組

實施後 最後評估點 實施點

時間 Y

T:實驗組

T:實驗組(無實施下)

D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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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本研究方向作為例子,DID 模型迴歸式表示為式 3-8:

0 1 2 3

it t it it treatit it it

y

 

reat

time

time 

X

(3-8) yit為個人年贈與金額;treatit為虛擬變數,當為實驗組為 1,控制組則為 0;

timeit 同樣為虛擬變數,政策實施後為 1,實施前則為 0,treatit timeit為前兩者之 交乘項,

X

為與應變數有關之控制變數。若將估計出的係數與表 3-2 連結可 表示為表3-3。

表 3-3、估計係數與兩組實施前後之平均值關係

實驗組 控制組 (TA−CA)−(TB−CB) 實施後 TA=0+1+ 2+ 3 CA=0+ 2 1+ 3

實施前 TB=0+1 CB=01

(TA−TB)–(CA–CB) 2+ 3 2 3(政策效果)

種為是否有意願投入勞動市場,稱勞動的廣度邊際 (extensive margin of labor),

而在投入勞動市場後,第二種為投入多少工時,稱勞動的強度邊際 (intensive margin of labor),運用以上的原理,將其套用於贈與決策上,贈與意願、分年贈 與次數作為贈與的廣度邊際,年贈與金額作為贈與的強度邊際,並各別採用不同

pregive ln_networth leftspouse leftparents leftddsnt group w

postgive ln_networth leftspouse leftparents leftddsnt group w

無贈與為0。控制變數,ln_networth 為將淨財富取對數;leftspouse 為死亡時留有 配偶為1,無則為 0;leftparents 為死亡時留有父母雙方為 2,一方為 1,無則為 0;leftddsnt 為死亡時留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為 1,無則為 0。主要自變數,group_w 虛擬變數為參考Bernheim (2004) 之作法,淨財富依修法前後遺產稅免稅額劃分

共線性問題 (collinearity),因此估計時便會省略 group_5 變數,此模型在各淨財 富虛擬變數 (group_1、group_2、group_3、group_4) 所估計之邊際效果即可表示

共線性問題 (collinearity),因此估計時便會省略 group_5 變數,此模型在各淨財 富虛擬變數 (group_1、group_2、group_3、group_4) 所估計之邊際效果即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