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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範圍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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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範圍與流程

一、 研究方法

(一) 文獻回顧

本研究將先透過相關文獻回顧的方式,整理出可能對臺商製造業在土地課 題上較具影響的制度與法令變化,以便瞭解投資經營環境上的背景,並有助於 後續訪談與分析的進行。自從中國改革開放後,透過引進外商帶動工業化與經 濟發展,當中土地便是工業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而中國的土地產權制度是採 取社會主義的公有制,在開放後也不斷摸索開放的方向,而近年來市場化的發 展與相關規範日漸成形,在過程中,土地相關制度亦有許多變化。因此在訪談 進行前,將先以回顧方式,瞭解臺商前往中國投資的發展,以及同時間中國土 地制度與法令的修訂歷程,以釐清之間的關係與制度變化可能帶來的影響。

(二) 訪談分析

在回顧之後,本研究將以質化訪談的方式,實際與經歷、處理過土地問題 的臺商製造業幹部,就本研究所欲探討的議題進行深度的討論。

訪談將採取「焦點訪談」(focused interview)的方式進行。此種訪談方式 有四種特徵:

1. 已知受訪者曾涉入一些特殊的經驗。

2. 在訪談之前,訪談情境將被事先分析。

3. 訪談根據準則來進行,而這些準則指定的主題,與研究假設有所關聯。

4. 研究者關注受訪者和研究興趣相關的經驗。

即使訪談者與受訪者之間的互動方式已經結構化,而且研究的主題都已經 說明清楚,受訪者還是被給予相當程度的自由來表達。訪談著由於先前已研究 過可能發生的情境,對於因為資料的不一致或省略所必須面對的問題,反而更 為敏銳且具警覺性(潘明宏、陳志瑋譯,Frankfort-Nachmias and Nachimias 著,

2003)。訪談之後再就得到的資訊,進行歸納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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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範圍

本研究擬以廣東省東莞市的臺商製造業者為主要對象,探討在投資環境與 土地權利制度轉變的過程中,當地投資的臺商業者所面對的土地課題,及主要 的因應方式。

臺商在中國投資的區位結構,主要集中於廣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 等沿海省市。過去臺商在進入中國投資時,多採取間接投資的方式,並以透過 香港為最多,因此鄰近香港的廣東省自然有助於臺商前往投資設廠(林德昌,

1998),當中又主要集中於深圳市與東莞市。楊春、廖海峰(2009)更指出東 莞是廣東省內,臺商投資占當地外資比例最高的城市,且有很多臺資企業是通 過香港,實際上在當地投資額一千萬美金以上的港資企業當中,約有一半左右 是臺商,顯見臺商在東莞的聚集程度與重要性。由於製造業勢必需要土地建廠 生產,近年隨著中國市場開放、法令修訂與土地使用權利市場化制度漸趨完善 之下,對於在當地投資的眾多外商製造業應會帶來影響。也因較早期前往投資,

使得這些臺商經歷了較完整的制度變化。

此外,東莞以集體所有為主的產權型態,使廠商較在土地權利上較未受保 障,往後當制度改變時便可能較容易受到衝擊。原為農業縣的東莞,在中國對 外開放後是以地方政府主導,大力引進外資、發展加工出口業,產業結構由農 業轉變為工業為主,而帶動當地朝城市化發展(王永儀等,2011)。然而在地 方政府「由下而上」的發展模式下,土地掌握在擁有土地的鎮、村、村民小組 手中,集體土地的開發和處置實際上處在東莞市政府的監控之外(柏蘭芝,

2008),因此發展初期便至東莞投資設廠的臺商,大多是以承租集體土地的方 式,得到建廠所需要的土地,而無法取得「使用權」的保障。這樣的情況,也 使得東莞的臺商在中國的土地制度轉變過程中,可能面對到較多的土地課題。

三、 研究流程

為探討在中國土地制度變化之下,前往投資的眾多臺商製造業者所面對到 的課題及處理的方式為何,本研究將先於第二章進行文獻回顧,整理外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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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第三章將整理中國土地制度之發展,瞭解改革開放至今的土地制度變 化與法令修訂之脈絡,初步提出東莞經營事業的臺商製造業者在這當中可能需 要面對的土地問題。

在二、三章的回顧後,第四章再透過焦點訪談的方式,由受訪業者自由表 達在經營事業過程中,實際遭遇的土地問題。最後再就訪談成果進行歸納與分 析。將本研究之流程,以下頁圖1-3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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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3 研究流程圖

此本章將利用外商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理論與相關研究,

說明在中國的外商投資發展過程,以及臺商前往投資時的影響因素。

第一節 中國開放外商投資

一、 外商投資理論

在世界經濟朝向全球化發展之下,外商直接投資已成為跨國公司的主要投 資方式。1980 年代以來,許多國家面臨經濟結構上的改變,逐步朝向自由市 場經濟發展,外國投資限制減少,跨國投資情形不斷增長(Holsapple et al., 2006)。在此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下,國際間資本流動情形日益頻繁,跨國公 司至他國投資情形亦隨之增加(Sassen, 2006)。跨國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與間 接投資二種,間接投資多以購買國外企業的股份或債券憑證以獲取股利或利息,

而不涉入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直接投資則可能透過資本轉移、契約生產、合 約經營、策略聯盟或技術合作等方式,介入國外企業的經營或管理(林淑雯,

2010)。在這當中,跨國公司透過直接投資的方式,調整其組織分配、妥善運 用投資地主國(host country)的競爭優勢,以符合其發展策略(Long, 2005)。

外商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至他國實質取得企業控制權(部分或全部),直 接參與該企業經營管理與利益分配,並以長久獲利為目的的投資方式(Moosa, 2002; 陳永生,2001)。外商取得權利的方式,可能在地主國合併當地企業、

新設立分公司擴大原有規模;以持股方式,取得經營決策的實質影響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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