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中國土地制度與變遷

第二節 開放後土地制度變遷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開放後土地制度變遷

一、 土地制度變遷

中國自從1979 年採取對外開放政策,至今三十餘年,其間亦有許多對外 商投資帶來影響的土地制度變遷。臺灣自1987 年解嚴後,臺商前往中國投資 日益增加,而當時正逢中國開始建立土地市場化機制,因此眾多臺商製造業在 中國投資的過程當中,勢必遭遇許多制度變遷所帶來的衝擊。

1980 年代末期,中國一連串的法令修正、新訂,放寬了土地權利移轉的 限制,並為土地朝向市場化發展起了開端。1986 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建立了 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土地權利制度;1988 年憲法修正後,放寬了土地權利 的移轉限制;1990 年並進一步施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 例》與《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6,建立了使用權出讓與 外商取得土地開發經營的機制。之後在1992 年鄧小平南巡之後,更加確立中 國的經濟發展政策,且在臺灣方面的投資規範放寬之下,臺商前往投資的情形 日漸增加。

出讓制度建立後,早期大多是以協議方式出讓,之後才隨著政府規範趨於 嚴格,而轉為以招商、拍賣、掛牌(招拍掛)機制為主。出讓制度施行後,1990 年代土地使用權出讓主要是以協議方式,需用土地人和政府就出讓條件達成協 議後便可取得土地。此乃由於中國的地方政府往往將土地當為刺激經濟發展的 策略工具,藉此吸引投資(He et al., 2013),因此多以協商方式將土地出讓予 前來投資的企業。之後在相關法令訂定,與2007 年的《物權法》施行後,才 逐漸確立了經營性土地以招拍掛為主的出讓制度(朱茂元、穆聳,2013)。2006 年國務院發出的31 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更明 確要求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牌方式出讓(王永儀等,2011),且出讓價 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準,而最低價標準亦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除此 之外,該文件通知當中,亦提出其他對土地管理措施的指導原則7,增強管制 的規範。

       

2006;楊友仁、王鴻楷,2006)的情況下,似乎可預見衝擊的出現。

相對於實施已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轉讓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中國正式施行《物權法》,是以法律形式確認並保 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礎(李福隆,2008)。物權法當中,明定不動產 權利採登記制度,規範更趨明確,對於土地出讓、權利歸屬、資產價值、徵收 補償等土地相關課題都較有所依歸。此外,物權法當中訂定的動產質權,也對 製造業在融資管道上更多元。然而,物權法當中僅規定住宅於使用權期限屆滿 後自動續期,對於其他非住宅建設用地卻未做出明確規範13。對製造業者而言,

雖然工業用地使用權期限50 年可能還有很長一段時間,但就已取得的土地,

未來仍存在不確定性。

除了土地權利制度變化,中國也在2007 年起對外商課徵「城市土地使用 稅」。隨著土地朝向市場化發展,中國於1988 年便施行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暫 行條例》,對國有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然而該稅施行時,並未對外商實施課徵。

隨著中國的土地朝向市場化發展,中國國務院於2006 年底對該條例進行修改,

不僅提高稅額,並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納入課徵範圍內,開始對外商課 徵土地使用稅。

將前述各項可能對臺商製造業投資帶來影響的土地制度變遷,整理如下頁 圖3-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3-2 對臺商較具影響之土地制度與法令變遷

資料來源:整理自曾裕育(1999);李福隆(2008);林淑雯(2010);李中(2012);

朱茂元、穆聳(2013)

二、 特殊土地制度變遷的可能影響

在對外開放後,中國不斷摸索前進的方向,當中土地作為一項重要的生產 要素,且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前提之下,相關的制度與法令也多有調整與修正。

中國特殊的土地權利制度,造成不同層級之間對於權力與利益之間的角力,進 而也影響當地工業化、城市化發展方式。自從1979 年採行對外開放政策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