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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臺商在中國投資之發展

同時亦具有統戰意味(周志龍,2007)。1982 年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的對 臺政策思想後,便希望透過加強兩岸經貿交流,促進兩岸經貿關係,提高臺灣 應,並發佈多項命令禁止兩岸交流(高長、王正旭,2008)。1987 年解嚴後,

臺灣開放民眾赴中國大陸探親,兩岸之間的交流才逐步開放與發展。在歷經 90 年代後期的戒急用忍階段後,現已逐漸開放兩岸之間的投資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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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臺灣在解嚴後雖然開放了兩岸交流,但在經貿往來上仍不敢貿然地完 全開放。解嚴後臺灣開放兩岸交流,先後設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簡稱陸 委會)負責中國大陸事務;成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 接受政府委託,負責兩岸談判、對話,處理與兩岸之間往來各項事務的協商與 調處;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作為 兩岸交流與衍生問題之法源(高長、王正旭,2008)。雖然兩岸交流制度逐漸 建立,但臺灣方面因擔心資金大量前往中國投資會嚴重衝擊產業發展,形成產 業空洞化,因而於1996 年提出「戒急用忍、行穩致遠」政策,制定臺灣企業 前往投資的業種、金額之規範限制,避免臺灣喪失研發優勢與資金大量外流(林 淑雯,2010)。

然而周志龍(2007)指出,在戒急用忍政策階段,實際上臺灣只限制到一 些指標性的大型企業資金的流向中國大陸,因為他們的投資規模及企業與國家 政策關係太過於密切。相對地,國家並沒有完全的能力來管制臺灣資本,特別 是中小型企業到大陸投資。此一現象也顯示以中小企業為主的投資型態,縱使 政府訂定規範限制,仍難以達到完全的管制。

縱使過去臺灣政府開放腳步相對保守,但許多廠商亦透過其他管道前往投 資(Zhang, 2005; Long, 2005)。臺灣雖於 1992 年實行「兩岸條例」,正式將兩 岸經貿交流合法化(王薇婷等,2012),但仍有諸多規範限制。為規避投審會 的規範,許多企業以迂迴方式,經由香港或是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避稅港(tax haven),或以個人名義、滯留海外資金等方式,前往中國投資(姚圍仁,2005;

Long, 2005)。

2001 年起,臺灣對前往中國投資的態度漸趨開放,「戒急用忍」轉變為「積 極開放、有效管理」、「積極管理、有效開放」。2008 年之後更朝向兩岸經貿關 係正常化的方向發展,更加放寬投資上限與審查便捷化(林淑雯,2010);伴 隨兩岸間正式「三通」,經貿往來的限制已逐漸放寬。

二、 臺商前往中國投資動機與區位選擇因素

多業者前往投資(Hsing, 1996; Zhang, 2005)。Zhang(2005)並以迴歸方式,

分析港、臺資金與全球三大外資來源(美國、歐盟、日本)在中國投資的影響

Broadman and Sun, 1997; Cheng and Kwan, 2000; Dees, 1998; Zhang, 2005),同 樣也是臺商前往投資的主要因素(Zhang, 2005; 陳哲正,2005;王薇婷等,2012)。

以製造業為主的臺灣中小企業,帶動了國內的經濟發展,但工資提升也拉高生 者前往設廠的重要因素之一者不在少數(e.g. 林德昌,1998;陳哲正,2003;

馮邦彥,2009;周志龍,2007;王薇婷等,2012);而根據投審會的調查報告,

土地成本低廉也一直是促使臺商前往中國投資的主要動機之一,重要性的比重 一直排在前段(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2003~2012、2013b)。即便如此,土 地在臺商前往中國投資的研究中較少受到深入探討。隨著中國經濟發展與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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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增加,外商在前往中國投資時的考量,逐漸轉為當地市場規模、發展情形 等「市場導向」因素(e.g. Broadman and Sun, 1997; Cheng and Kwan, 2000; 黃 智聰、歐陽宏,2006),且另一方面,資源導向考慮的「成本」亦已逐漸上漲。

中國廣大的人口隱含的內需市場,同樣是外商進入中國投資時的重要考量 隨著中國經濟發展與開放程度增加,外商在前往中國投資時的考量,逐漸轉為 當地市場規模、發展情形等「市場導向」因素(e.g. Broadman and Sun, 1997;

Cheng and Kwan, 2000; 黃智聰、歐陽宏,2006),另一方面也代表資源導向考 慮的「成本」亦已逐漸上漲。外商至中國投資時,當地的市場規模將會影響其 投資的區位(Broadman and Sun, 1997; Cheng and Kwan, 2000),臺商自然也不 例外。陳哲正(2003)即指出在中國投資設廠的臺商製造業雖多以外銷為主,

但大部分廠商都對當地的市場抱持願景,期待一些省份所得水準提高後,能充 分開發其市場潛力。王薇婷等(2012)的實證結果不僅指出勞動成本仍是臺商 投資的重要考量,且投資程度會因該省國內生產毛額較高而有所增加,並認為 臺商投資與當地發展有共榮共生的趨勢,臺商帶動當地發展後,帶動更多建設 與人口流入,使臺商投資意願更加提高。此一現象表示臺商的中國大陸投資策 略由一開始的降低工資等製造成本,到現在的規模經濟或是著眼於龐大的內需 市場,反映了臺商為了因應產業變化與佈局,而在投資策略上也隨著環境的變 化不斷調整。

除了利用當地資源與拓展內需市場,影響臺商前往中國投資的因素尚有中 國開放政策、臺灣出口導向的發展方式、文化相近等因素(Hsing, 1996; Zhang, 2005; 黃智聰、歐陽宏,2006、陳哲正,2003;王薇婷等,2012)。Hsing(1996)、

吳介民(1998)皆指出相同的語言、文化,使臺商在前往與地方官僚協商時,

較容易投其所好(例如禮貌上的送禮文化),有助於建立良好的人際網絡,而 認為文化方面的因素是臺商能夠大舉進入中國投資的重要因素。Zhang(2005)

同樣指出臺灣和中國語言與文化相近,對於臺商在中國投資有正面的影響。而 除了文化因素外,其餘項目上臺商投資應與其他外商沒有太大的差異。

三、 臺商投資發展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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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看中廉價的勞動力,然而當企業追求的目標由基礎資源轉向策略性的資源時,

會較傾向以獨資方式經營(Chen et al., 2004)。三來一補限制產品不可內銷當 地,且不可在當地採購原料,臺商為因應此一情形,開始採用新建「獨資廠」

的發展策略,逐步開拓內銷市場(楊春、廖海峰,2009)。高長、陳威如(1998)

亦指出臺商的內銷動機愈強,愈傾向持有較高比例的股權,掌握經營主導權,

經營廣大的內銷市場;另一方面,合資或合作經營方式容易受到當地政府行政 干擾,或是與合作夥伴理念有衝突,同樣增加了臺商採取獨資經營的意願。雖 然臺灣前往中國大陸設廠的企業,仍有許多是產品外銷導向(回銷臺灣或直接 外銷其他國家),但在當地銷售的比例已逐漸升高(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2003-2012、2013b)。

四、 土地對臺商投資的影響

過去研究在探討臺商前往中國投資的動機中,經常指出「土地成本低廉」、

「容易取得土地」是重要的影響因素,然而深入探討的研究卻相對較少。根據 投審會的調查,「土地成本低廉」一直是臺商投資的重要動機,許多研究在說 明臺商最初前往中國投資時,往往也認為是因「工資低廉」與「土地成本低廉 且容易取得」之故(e.g. 林德昌,1998;陳哲正,2003;馮邦彥,2006;周志 龍,2007;王薇婷等,2012)。然而根據國立臺北大學亞洲研究中心(2011)

所做的研究,臺商在中國遭遇的糾紛中,土地問題卻占大多數。

由於中國的地方分權與財政自主制度,使得地方在工業化發展的過程中可 能形成各自發展的情況,並透過土地提供優惠,吸引外商前來投資。He et al.

(2013)的研究即指出過去中國在的地方政府往往將土地當為刺激經濟發展的 策略工具,藉此吸引投資。針對臺商最早期進入的珠三角地區,在地方政府與 投資者之間的關係,有學者提出「血濃於水」(Hsing, 1996)或是「同床異夢」

(吳介民,1997)兩種不同的觀點。前者認為臺商因文化語言相近,在地方政 府追求發展的情況下,與地方政府組成「聯盟」的方式共同發展;後者則認為 中國地方政府提供的保護和優惠政策,隔離了一部分官僚腐敗和尋租行為的負 面作用,然而雖然臺商與中方合作並取得土地生產,但臺商卻完全主導經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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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外商投資的審批有很大的權限。而在華人經商模式當中,經常會在家族企業 或長久的人際關係網絡上,形成相互往來、互信合作的商業夥伴。而相同的語 言、文化,使得臺商在早期前往中國華南地區投資、與地方官僚協商時,較其 他外商更容易投其所好(例如「禮尚往來」的文化),有助於建立良好的人際 網絡關係,進而較具有優勢。在這樣的文化背景,加上臺商投資規模較小,不 論是投資金額,或是土地面積需求上,往往在地方政府就能決定。因此即使投 資規模較大,地方政府亦會鼓勵外資將規模縮小,或切成幾個小的申請案,以 避開省級政府的介入(邢幼田,1996;Hsing, 1996)。

吳介民(1997)的「同床異夢」觀點,則認為在中國華南的臺商雖與中方 合作生產,但實際上是「假合資」。在開放初期,中國地方政府提供的保護和 優惠政策,隔離了一部分官僚腐敗和尋租行為的負面作用。然而雖然臺商與中 方合作取得土地生產,但實際上中方往往只提供土地,並未參與企業經營上的 其他環節,僅需將部分職缺提供給當地的村、鎮幹部。而工廠內的中方幹部大 多也僅是掛名,經營成敗與風險完全由臺商在主導與承擔。如此的合作生產模 式,實際上僅是假合資,並非真正的合作關係。

此外,近年來亦有研究探討土地制度對於地方政府治理上的影響。在中國 實施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度下,土地產權又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楊友仁 等(2004)與楊友仁、王鴻楷(2006)分別以國有土地為主的蘇州,以及集體 所有土地為主的東莞,探討地方政府在治理上對於不同土地產權型態的態度。

此外,近年來亦有研究探討土地制度對於地方政府治理上的影響。在中國 實施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度下,土地產權又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楊友仁 等(2004)與楊友仁、王鴻楷(2006)分別以國有土地為主的蘇州,以及集體 所有土地為主的東莞,探討地方政府在治理上對於不同土地產權型態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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