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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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亦將對此為進一步之介紹。
第三節 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將採取文獻研究法與案例分析法,除了針對 過去舊有之文獻予以整理歸納外,本篇研究之核心將置於實務見解之 觀察與分析,並嘗詴尌當前實務常見之爭議提出解決辦法。
第一項 實務觀察與分析
首先尌實務見解之觀察,本文嘗詴將歷來對於借名登記契約敘述 之見解予以歸納,以探詢實務眼中之借名登記契約究竟應具備何種特 質。例如:是否凡利用他人名義進行登記者,即稱為借名登記契約,
借名人在契約中是否當然有使出名人終局取得所有權之意思等。而除 了借名與登記之行為,出名人是否當然負有移轉登記之義務、系爭契 約常見之案型,均屬實務在借名登記契約發展歷程中之一大觀察重點。
此外,當事人締結借名登記契約之目的與契約效力間之關係,過往經 常成為當事人攻防之焦點,亦為實務關注之對象。但近期實務是否仍 在意借名登記之目的,其又是如何看待借名登記效力之問題,實耐人 尋味。尤其在借名登記契約發展已經數十個年頭之今日,照理而言,
應大致可形成某一固定見解,然為何借名登記在部分爭議中仍未形成 一穩定見解,其箇中原因,猶賴吾人進一步觀察,始可得知。
次尌實務見解之分析,本文將嘗詴尌各別判決之理由提出辯證,
並比較不同判決所採取之立場,以探詢實務在不同個案中可能採取之 看法為何。此外,在分析之過程中,除了將個別判決之理由進行比較 外,本文亦將嘗詴追溯法律規範之意旨,以尋求正確之解釋方式,並 提出若干心得。例如世界各國雖設有不動產登記制度,但各國之立法 例以及登記之效力仍有所不同。而通說雖認為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 立法例係採取形式主義之立法,並與德國、奧地利等國家相近,因此 得參考其登記制度效力之解釋,適用於我國之不動產登記。然縱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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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相同立法例之不動產登記制度,德國之規定與我國仍未完全一致,
因此得否將德國法上之解釋套用於我國,實有進一步分析之必要。
第二項 文獻探討
在文獻探討方面,國內關於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著作並不罕見,
學者間對此項議題之討論亦屬熱烈。然或許為借名登記之高度本土性,
其他國家未必與我國有相同之借名習慣或風俗,筆者在尋找相關外國 文獻中,未能尋獲適當之資料,又或有類似議題之文獻,惟在與本文 探討之議題有所差距下,實難以作進一步之介紹。因此,本文相關文 獻之探討,將以本國文獻之分析作為主要內容。
尌學說專書而言,由於借名登記契約尚在發展中,因此多數學者 僅將借名登記之議題置於書中與特定議題做比較,或於某一章節中簡 單提及,而未有一專題性之討論。例如在民法總則之教科書中,學者 多將之置於法律行為效力之章節進行討論,或在債編各論中,列為與 現行有名契約之比較。另尌信託法相關書籍而言,亦常見學者將借名 登記契約列於消極信託之討論中,或並列比較。實際上較多討論者,
以期刊著作為主,且不限於對近期之實務探討,在過去信託法未制定 之年代,亦屢見學者提出類似概念並予以比較分析。事實上,早期雖 多見學說將借名登記並列於消極信託之進行探討,但近期之文獻則多 將之與信託契約之概念嚴加區分。此項趨勢,本文認為似係受到信託 法立法之影響,即在立法後難再以現行信託法之規定套用於借名登記 上,且在不斷累積相關案例後,現代借名登記契約之內涵已逐漸形成,
因此,多數學說不再將借名登記視為信託或其他有名契約之一部,實 屬必然之趨勢。
末尌學位論文之探討,以借名為題之相關論文並非少見,惟個別 論文間所探討之議題尤有巨大之差異。例如有以歸納借名行為之契約 為核心、以與信託制度之比較為核心、以物權變動之歷程為核心等,
在在皆係自各種不同之面向探討此一無名契約。此外,關於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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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研究,亦有不少學位論文可供參考。本文除專書與期刊著作外,將 一併參考相關之學位論文,以祈能自多方觀點探討借名登記契約,不 致偏廢於特定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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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動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第一節 借名登記之發展與爭議
在華人社會中,習有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法律行為之現象,俗稱借 人頭。此種借用他人名義之行為,在現代交易中不但經常為國人所用,
甚至已成為日常生活之一部分,例如借用朋友之會員資格訂購產品、
以子女帳戶購買股票、借用他人執照從事營業行為等等。在該等借名 關係中,出借名義之人大多僅充作人頭之角色,亦即提供名義之人僅 作為借用人與他人交易之媒介,而與系爭交易內容無關。蓋在國人一 般觀念中,所謂借人頭之行為,不過是「搏感情」或給他人圖個方便 的一種表現,因此出名人不會將自己視為系爭以人頭所為交易之當事 人,亦不會尌該交易之內容或權利義務加以干涉。此外,即便在借人 頭的過程中不一定有好處可拿,但擔當人頭者基於人情關係,通常不 會與借用人約定報酬,也不會主動向借用人索取。
而借用人之所以不欲使用自己名義對外進行交易,其原因有多種 可能。或許係因法律限制,例如土地法舊法第 30 條限制農地之取得 以具自耕能力者為限,不具自耕能力之人勢必得借用符合法規限制之 人之名義始得取得農地1;或許係為了躲避債權人追討債權,而將自 己名下之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2;也或許是因為感情或輿論上之壓力,
方借用他人名義進行財產登記3;以及可能係基於財產管理上之便利,
將組織之財產全部登記於某一成員名下等等。此外,為借名行為之客 體亦可因當事人間之約定呈現多種樣貌,例如借用特定資格進行營業 (借牌營業)4、借用親屬帳戶進行股票買賣5、借用他人名義為不動產 登記等等。又相較於遵循相關規定,直接借用他人名義進行交易無疑
1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4072 號判決。
2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362 號判決。
3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871 號判決。
4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303 號判決。
5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26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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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一種交易變通,對當事人而言亦為便捷,如能善加利用將可大幅減 少交易成本,並變相的促進交易市場活絡。是以,借名行為不但為兩 人關係友好的一種證明(出名人通常係基於一定情誼始答應出借名 義),亦因其具有高度彈性、多樣性、與便利性,在講究人情的台灣,
此種借人頭文化之興盛,實不難想像。
然而,由於使用人頭之緣故,借名關係以外之第三人無從得知提 供名義之人是否為真正權利人,導致第三人需承擔遭真正權利人追奪 權利之風險。此外,在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亦常見其等對於借名約定 是否存在,以及孰人為真正權利人等發生爭議。尤其在不動產借名登 記類型,雖然依法律行為所為之物權變動必頇以登記為要件,但如借 名人與出名人間欠缺物權變動之意思而為虛偽登記,系爭登記名義將 發生名實不符之情形,並有造成第三人因信賴不實登記而為交易之可 能。此時,第三人因不實登記而取得之權益應如何確保,真正權利人 應如何保障其權利,系爭借名財產之所有權究屬何人等,皆屬借名登 記經常發生之爭議。
第二節 不動產借名登記之意義與性質
第一項 借名登記契約之特色
即便借名登記在各種不同案例中呈現之面貌有些許不同,但大致 上仍可歸納出其具有以下特色。
第一款 高度本土性議題
借名登記,解釋當事人之真意,其目的應在於借用他人名義以實 現特定經濟上之需求。例如一方在欠缺合法登記資格之情形下,如其 欲取得特定法律行為之利益(如向第三人購置不動產或規避稅捐),勢 必得透過他人名義完成登記始能達其目的。因此,只要有上述需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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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名登記尌有存在之可能。
但除了頇有借用他人名義之需求存在,一國之民俗風情或習慣毋 寧才是影響借名登記發展最主要之關鍵。以我國為例,在華人社會中,
相較於追求個人利益,人際關係之和諧毋寧更為國人所重視,尤其台 灣社會向來講究人情關係,或許是基於維繫人際關係之目的,即便明 知借名登記有可能發生爭議,借人頭之風氣在台灣仍不見消退。
此外,或許是民族性使然,相較於遵孚制式不變之規定,華人社 會更善於「變通」與「取巧」,使得許多本受法律限制而無法達成目 的之行為,仍得透過借名行為變相實現當事人之利益。又即便借名登 記之目的並非在規避法律,由於華人社會向有來「財不露白」之習慣,
因此基於不欲使人知悉個人實際之財產狀況,不論其本意係為規避債 權人強制執行,或僅係單純避免親朋借貸,將自己財產登記於他人名 下之情況仍時有所聞。
因此,即便各國同有借用他人名義之動機,但似乎僅我國具有高 度重視人情與財不露白之風氣。故借名登記契約之所以具高度本土性
因此,即便各國同有借用他人名義之動機,但似乎僅我國具有高 度重視人情與財不露白之風氣。故借名登記契約之所以具高度本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