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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被命名為「歐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19。根據前述之說明,本文中若提及「歐盟(European Union, EU)」,指 的是 2009 年之後的歐洲聯盟,而 2009 年之前的 EU 儘管存在但並不精確,故本 文不使用之。

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範圍

針對英國未來如何建立屬於自身的權利義務,自脫歐公投以來已出現多種揣 測。從英國必須如同新的會員重新跟所有 WTO 會員談判以建立相關權義,至英 國得輕鬆地複製歐盟過往代替其所為之承諾而無須經過冗長的談判,此兩種說法 顯然係處於光譜的兩端。然而,更多的說法係介於兩極端之間,並針對不同類型 的貿易、貿易部門、貿易議題提出相異的見解。本文的主要目的即為了解英國脫 歐後如何在 WTO 下建立自身的權義,並以貿易議題別之方式,深入探討與該議 題有關之 WTO 規範、案例、以及期刊文獻。由於英國脫歐所涉及的面向廣大,

除了 WTO 場域下之貿易,尚包含其他區域、雙邊的貿易,甚至投資也包含在內。

由於篇幅與時間之限制,本文僅探討 WTO 下之貿易問題如貨品貿易、服務貿易、

複邊貿易協定等。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本文所採取之研究方法為「文獻回顧法(literature review)」、「比較分析法

(comparative analysis approach)」、以及「案例分析法(case analysis)」。文獻回 顧法係透過對蒐集而來的資料進行整理、分類、比較、歸納、以及分析之研究方 法。比較分析法係將事物加以比較,以認識事物本質並整理規律、做出評價。最 後,案例分析法係研究個別案例,對每一個案件進行整理、歸納、以及分析。

19 Treaty of Lisbon,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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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英國脫歐後在 WTO 下權益之變化,必須先知曉英國加入歐盟 40 餘 年來,到底將那些貿易權利讓渡予歐盟。是以,本文第貳章先從外部的角度,說 明 GATT 時代起,歐盟的前身──EEC 於二戰後成立的經過及其參與 GATT 之 背景,並介紹 EEC 如何蠶食鯨吞地取代成員國於 GATT 或 WTO 場域之參與。

至於第參章則轉由內部的角度觀察歐盟及其成員國間貿易權限之分配。自 1957 年 EEC 成立之初的羅馬條約,至 2009 年里斯本條約正式生效的 50 餘年,歐盟 及其成員國間貿易權限之分配歷經重大 的演變。本章透過檢視「歐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之判決與諮詢意見、以及歷年來的歐盟條約,

介紹歐盟及其成員國間關於貿易權限分配之糾葛,並爬梳權限分配之演進。

儘管了解歐盟及其成員國貿易權限的分配能夠確知英國脫歐後哪些權益需 再次建立,然在諸多議題中,哪些議題會引起其他會員高度關注與回響,則需參 考過往實際的案例。不過誠如 WTO 秘書長所述,過往從未有類似的情況發生,

這是否意味著英國脫歐後重新建構其權益並沒有任何前例可循?其實並不然。英 國脫歐係歐盟成員減少,過往的確沒有類似的案例;然而,往昔卻有數次歐盟成 員增加的案例,尤其是 2004 年、2007 年、以及 2013 年之歐盟東擴。據此,似可 將英國脫歐的概念反轉,而參考過往歐盟擴張時曾導致哪些問題。因此,第肆章 即闡述歐盟 2004 年和 2007 年東擴時,曾在哪些貿易議題上遭致其他會員的非 難,於談判時又遇到哪些困難,以供本文第伍章分析時的參考。

說明完相關背景與可能產生爭議的議題後,本文第伍章即進入探討之重點,

解析英國如何在不同的貿易議題中建立自身的權益。本章依序探討英國於貨品貿 易、服務貿易、以及「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下 稱 GPA)權利義務的改變。不過無論是哪個貿易議題,更概括的問題是到底英國 能否「複製、貼上」歐盟的承諾?就算可以,又該如何「複製、貼上」?本章第 一節嘗試回答此問題,並介紹 GATT 下涉及承諾表修改之規範,找尋「複製、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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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法源依據。回答概括的問題後,第二節至第四節則進入各個貿易議題,分 別探討英國脫歐後在貨品貿易、服務貿易、以及 GPA 下建立自身的承諾時,會 遭遇到何種問題。其中,討論貨品貿易時,又特別將涉及「數量(quantum)」的 之承諾,如「關稅配額(Tariff Rate Quota, TRQ)」、農產品貿易之「總和支持程 度(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 AMS)」等,獨立於一般關稅承諾探討,

並提供現實的例子揣測實際可能發生的困難。最後於第陸章作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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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歐盟及其成員國在 WTO 之法律地位

相較於 WTO 其他會員,歐盟以一個「超國家國際組織」之姿參與 WTO 係 前無古人,也可能後無來者。歐盟之所以能夠被其他 WTO 會員接受並行使與一 般會員無異之權利義務,須歸功於其對外統一的貿易政策。為確保歐盟的「共同 市場(common market)」順利運作,歐盟各成員國貿易政策的形成、採納、以及 執行幾乎由歐盟代為實施,各成員國僅在若干議題上保有有限度的自治權,此即 為「共同商業政策(Common Commercial Policy, CCP)」。然而,積土成山,非斯 須之作,今日歐盟高度整合之對外貿易係長久以來內、外在的因素所造成的結果。

當貿易談判的主軸由關稅移轉至非關稅的貿易障礙,進而涵蓋服務、智財權貿易 的談判,原本以傳統關稅談判為背景所建立之 CCP 似已不敷使用。是以,歐盟 執委會欲將 CCP 之範圍擴及至所有貿易議題以保持共同市場之健全,而此舉曾 遭到成員國以侵害主權為由強力反對。歐盟是如何開始參與 GATT,而在 WTO 下又是如何以正式會員的身分代表其成員國?皆是分析英國脫歐所產生的衝擊 前,必須了解的前提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