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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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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化政策下,過渡期間應維持公務人員身分之應然面,並提出身分保障原則之具 體實踐步驟,以作為未來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時,可茲參考之方案。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本文擬將以「文獻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作為研究之方法。

在關於公營事業、公營事業民營化及其組織成員權益處置之議題上,不論法 學抑或經濟、政治等領域,於國內外皆已累積為數不少之文獻,為使探討之議題 具有多元性之視角,本文將蒐集、彙整及分析各該領域之相關文獻,進行整理及 檢討。

而針對公營事業民營化下公務人員身分關係及憲法服公職權之部分,將以法 學文獻、相關法令規章、政府出版品、博碩士論文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資料 進行分析探討。此外,基於組織變革之公務人員人力重整與公共行政領域之人事 行政多有交錯,故本文擬援引此部份文獻作為研究素材。

再者,由於公營事業民營化已蔚為近代政府主要推行之政策,於人事制度變 革過程中除政治抗爭外,無可避免將訴諸於司法途徑,故相關司法爭議案件亦為 本文研究之素材。在組織民營化之部分,計有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改制之 資遣事件(簡稱榮工公司案),以及國內第一個達成實質民營化之公營事業-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身分確認事件(簡稱中華電信案),作為主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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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

基於此二案例,核為我國公營事業民營化領域之指標性案例,故本文將就其 民營化之推動背景、案例事實、法院判決結果、判決意旨、理由及相關學說評析 詳加觀察及分析,期能藉由案例變遷過程所涉爭議之檢討,為未來實務提供更臻 明確之審查方向,以保障相關人員之權益。

第二項 研究範圍

在界定研究範圍前,以下本文將先統一文內常出現之名詞用語,以便利讀者 閱覽。首先,公營事業依其主管單位之層級,可分為國營事業機構、省營事業機 構、直轄市、縣、市公營事業機構以及鄉、鎮、縣轄市公營事業機構機構。基於 本文所欲探討者乃其內部人員身分權利之保障,不因其層級而受影響,故本文將 率以「公營事業」統稱之,且研究對象限定於國營事業管理辦法第3 條第 1 項所 列舉之公營事業型態16

此外,關於公營事業之依法任用人員,有文獻稱其為事業人員、事業員工、

組織成員、公務人員、派用人員等等,為求概念清晰一致,本文將以「組織成員」

作為公營事業內部人員之統稱,針對具有官等官職之公務人員則稱為「依法任用 人員」或「特別職任用公務人員」,以區別兩者之差異,且後者在民營化期間之 身分保障,亦為本文所討論之重心。

                                                                                                               

16 國營事業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 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 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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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關於公務員及公務人員,本文參酌考試院於民國 101 年所提之公務人員 基準法草案,草案率皆以「公務人員」稱之,故內文將從其用語以求一致,併予 敘明。

第一款 探討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於公務人員體制之定位

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規定,公營事業人員並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而需另以法律定之;且參酌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謂其非屬依法任用之人員,

故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究竟是否屬任用公務人員,即有疑義。

我國至今雖未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誡命,明定公營事業人員人事條例,而將 任用程序之規定,散見於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辦法17。惟在公務人員任用法 施行細則中,卻又明定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核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 人員。基於身分定性,將影響其於組織民營化及實質民營化階段所得主張之權益 保障程度,故本文將先釐清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之身分性質。

第二款 探討憲法服公職權於公營事業民營化過程中之意義

按憲法第 18 條雖僅簡略明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惟服公職權 之內涵,已經由司法院釋字補充闡明、法規依據、外國法例及學理見解加以填補。

                                                                                                               

17 例如,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財政 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財 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財政部所 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 用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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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欲探討人民服公職權內涵在公營事業之特殊性下是否有所調整,並研究服公 職權在公營事業民營化過程中所扮演之角色和意義,同時比較公營事業依法任用 人員與一般行政機關內部公務人員於憲法服公職權所衍生之權益內涵,以分析兩 者在人事重整措施之身分存續保障程度上,是否應不得為差別待遇之結論。

第三款 檢討公營事業民營化後身分性質轉變之爭議及相關法規之合憲性 公營事業民營化乃動態之歷程,從公營事業、組織民營化至實質民營化,其 組織成員身分性質在此過程中亦可能受到影響18。故本文之研究範圍除公營事業 組織成員身分定位之爭議外,為能完整討論並分析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於此轉 型過程中所面臨之身分變革,將包含從組織民營化至實質民營化過程中其人員身 分地位之轉變所涉之相關案例、以及法規範分析。

在組織民營化之部分,將以榮工公司案作為檢討中心,探討公務人員資遣法 制之相關疑慮;在實質民營化之部分,則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案例中所涉及 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與相關涉及人事身分變更之法令作為分析標的。

第四款 建構公營事業民營化下依法任用人員身分保障之具體實踐步驟 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動機,在於減輕財政負擔、提昇事業營運效率等等,惟若 依前述之研究步驟,初步可得出依法任用人員不應因政策變革而喪失既有身分之

                                                                                                               

18 例如於中華電信組織民營化時,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10、11 條明定董事長、監察 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以及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與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任用之員工具有 公務人員資格外,其他皆不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惟至實質民營化時,即一律依公營事 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 條,使所有員工喪失公務人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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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亦即,我國所採取「先轉變組織形式達成形式民營化,復出售股權實踐實 質民營化」之政策及相關條文,並不具免除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合憲性基礎。本文 認為在此結論下應確立公營事業民營化人事重整措施之身分保障原則。

蓋文獻上有謂,縱觀公營事業民營化個案,無論該公營事業原先之經營績效 狀況為何,於民營化過程中,若僅一昧以精簡人力達到降低生產成本與提昇效率,

而未針對組織文化進行變革,則此種裁員式之改善方式並非治本之良藥19。易言 之,以組織變革為由資遣員工進而剝奪其公務人員身分,短期不僅將造成民營化 進行之阻礙,長程上亦無法達到原先預期之效果,毋寧應藉由組織官僚文化之改 革,或其他可行之方式提昇公部門之效率。是故,本文之研究範圍將嘗試從憲法 服公職權、實定法律及政策比較等角度,建構公營事業民營化下依法任用人員身 分保障原則之具體實踐步驟,以在公營事業民營化之進行中,同時兼顧依法任用 人員之權益。

第三項 架構安排

在研究步驟上,本文擬於第一章緒論部分,說明研究之動機、目的、方法及 架構安排。並於第二章介紹公營事業之緣起、內涵及其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之特 性,復針對公營事業組織成員性質為釐清,並分析其本於憲法服公職權所享有之 具體內涵及核心意義。

                                                                                                               

19 林淑馨,民營化與組織變革:日本國鐵的個案分析,政治科學論叢,第 27 期,2006 年 3 月,

頁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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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以公營事業民營化概述為中心,除簡介民營化之推動背景、目的及我 國公營事業民營化之歷程外,本文將聚焦整理我國於組織民營化及實質民營化過 程中,涉及依法任用人員身分變動之案例,包含原告及被告之主張,和歷審法院 判決結果,並就相關爭點之法律見解為分析批判,以此引出相關法令規章之違憲 疑慮。

進而,本文將探討公營民營化過程中,國家所應遵循之憲法基礎及推展原則,

並以前述原則,檢視與公務人員身分制度性保障相關法令之合憲性,包含公營事 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 條,以及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細則第 12、15、16 條。此 外,並分析中華電信團體協約或相類似協約,是否得彌補前述條文之違憲缺失,

而作為實質民營化下公務人員身分保障之依據。

第四章則區分為為三大主軸,第一部分探討依法任用人員身分保障原則於我 國人事重整制度之落實,包含分析現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 條基於未落實

第四章則區分為為三大主軸,第一部分探討依法任用人員身分保障原則於我 國人事重整制度之落實,包含分析現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 條基於未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