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3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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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兩項流動性風險規範指標於 2015 年及 2018 年才開始正式施行,故本 文利用銀行之公開財務報告裡的相關項目試算其數值,礙於資料蒐集困難等限制,
本文將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淨穩定資金比率以不同方式進行探討。流動性覆蓋比率 以個案方式呈現,蒐集了個案銀行 2015 年 1 月至 3 月之流動性覆蓋比率資料,
研究個案銀行此三個月之流動性覆蓋比率組成及其對獲利之可能影響。而淨穩定 資金比率則蒐集本國 18 間樣本銀行試算其 2010 年至 2013 年的數值,分析不同 類型銀行間其組成差異,再利用迴歸模型去探討若淨穩定資金比率於樣本期間內 實施,將會如何影響銀行之財務健全狀況,亦即淨穩定資金比率之實施是否能真 正有效使銀行資本穩定程度上升。
3. 研究架構
本文的研究架構分為五章,各章內容安排如下: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背 景動機、研究目的及研究架構。第二章為文獻回顧,介紹巴塞爾資本協定之沿革 及其內容、流動性風險規範指標之介紹和其對金融機關可能產生之影響。第三章 為流動性覆蓋比率之個案分析,首先說明個案銀行基本資料,其次介紹個案銀行 之風險管理政策,文中特別將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作一詳細說明,最後分析個案 銀行於 2015 年 1 月至 3 月之流動性覆蓋比率及其對銀行獲利之影響。第四章為 淨穩定資金比率之分析,首先分析樣本銀行之淨穩定資金比率之組成特性,分成 三個面向作探討,分別為整體樣本銀行、不同類型銀行以及個別銀行。接著介紹 實證分析,首先說明樣本資料的來源,其次為研究變數之選取及敘述性統計結果 說明,最後為實證結果與分析。第五章為結論、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方向,本研 究對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淨穩定資金比率在台灣銀行業實施之可能影響提出綜合 的結論與未來研究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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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文在 LCR 方面以個案方式呈現,NSFR 則利用實證分析探討其與 Z 分數 之間的關係,故以下將以 LCR 和 NSFR 以及 Z 分數兩面向分別作文獻探討。本 章首先將介紹 BCBS 公佈之巴塞爾資本協定,接著探討 LCR 和 NSFR 的監理要 求以及銀行為滿足最低監理要求之可能策略,最後對於相關文獻做一簡要回顧。
1. 巴塞爾資本協定之簡介
1.1. 巴塞爾資本協定之沿革
全球金融自由化,金融制度的革新及國際間資金的流通皆促成銀行經營模式 的變化,同時也增加銀行經營所暴露的風險。在此前提下,BCBS 於 1988 年公 布了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該協定主要對銀行自有資本和風險性資產的管 理訂出明確的規範,惟該協定仍以信用風險為主。其後,商業銀行之經營範疇逐 漸橫跨各類風險型態,因此 BCBS 於 1996 年提出 BASEL I 修正案,將市場風險 納入資本適足率的資本計提中,同時增列第三類資本類別,並公布衡量市場風險 之標準法與內部模型法。
此外,巴塞爾資本協定無法有效分辨不同銀行間的避險成效,而衍生性金融 商品的興起,也為銀行經營帶來新的問題,促使BCBS於2002年公布了新巴塞爾 資本協定(BASEL II)。該協定在資本計提方面除考量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外,另 增加了作業風險因子,擴大風險性資產的組成,使銀行對風險的管理更加完善。
除了資本適足率的要求外,BASEL II另增加了監理審查以及市場紀律約束,此三 種規範合稱為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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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金融危機發生前,監管政策較著重於用金融機構之資本適足率來判斷 銀行是否具備足夠能力因應突發事件。在金融危機期間,銀行間流動性短缺重創 金融市場與銀行體系,促使BCBS於2010年提出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
BASEL III除強化資本規定外,該協定更首次針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提出LCR及 NSFR兩項流動性風險量化指標,鼓勵銀行提高自有資本以降低系統性風險,最終 提升銀行因應風險的能力。
表2-1:巴塞爾資本協定制定歷程
年份 內容
1988 公布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並訂定 8%之資本適足率規範,但 其只涵蓋銀行之信用風險。
1996
提出修正案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適足率的資本計提中,並增列第三 類資本,另允許銀行使用內部模型法估計其風險值(Value at Risk)。
2002
提出新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I),將作業風險納入考量,且除資本 適足率的限制外,另增加了監理審查以及市場紀律約束,此三種限 制合稱巴塞爾資本協定的三大支柱。
2010 公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除強化資本規定外,另提出流 動性風險規範指標: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淨穩定資金比率。
1.2. 巴塞爾資本協定三內容概述
金融危機導致全球金融市場受到強烈衝擊,突顯新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I)之不足,其中包含混合資本不足以吸收損失、普通股權益不足、銀行未持有超 過最低資本需求以上之充足的資本緩衝、未考量信用循環。對於複雜之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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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掌握程度之不足,又資本適足率之 公式不具彈性,最低資本需求無法反映實際承受的風險等問題,為此BCBS於2010 年提出BASEL III以強化風險管理規範,其與BASEL II之比較整理如表2-2。
BASEL III之改革重點包括個體審慎監理及總體審慎監理兩個面向,除提高 個別金融機構之資本水準及恢復能力外,亦降低整體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及順循 環問題等不利影響,其主要內容包含採用較嚴格之最低資本需求規範以及對流動 性風險管理提出一致性的規範指標。
1) 巴塞爾資本協定三之最低資本需求
BASEL III對於最低資本需求提出較嚴格的規範:首先是針對資本品質、一 致性及透明度之提升,包含將普通權益股第一類資本導入監理機關調整項目、強 調自有資本之主要目的在於吸收損失,其中自有資本包括普通股權益、額外第一 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並針對其吸收損失程度不同,訂定不同的最低資本需求,
建立資本緩衝制度。
再者為資本緩衝之導入,分為留存緩衝資本以及抗景氣循環緩衝兩類。留存 緩衝資本目的在於確保銀行儲備高於最低資本需求之緩衝資本,以因應壓力情境。
另外就未達普通股權益資本緩衝要求之銀行,監理機關可限制其發放股利及股票 購回;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目的在於增加資本緩衝,避免在信用過度成長期間,
因信用之過度擴張或系統性風險,導致銀行承受損失。
最後,為了加強風險覆蓋程度,對於再證券化部位曝險、交易簿曝險以及交 易對手信用風險提出較嚴格的計算方式,以利銀行管理其風險。BASEL III亦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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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非以風險為基礎之槓桿比率,作為現行以風險基礎衡量資本適足性規範之補充,
目的在於限制銀行過度槓桿化以避免其發生危機時蔓延至整體金融體系。
2) 巴塞爾資本協定三之流動性風險管理規範
全球金融危機發生初期,儘管許多銀行擁有充足之資本,仍因未能具備審慎 流動性管理制度使經營陷入困境,甚至導致危機蔓延至整個金融體系。為強化金 融機構之流動性管理架構,2010年BCBS提出LCR與NSFR兩項流動性風險管理之 量化指標。
BCBS於2008年所發布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理之準則」為針對金融 危機所作之修正版本,以強化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並改善全球監管政策。主要強 化措施包含(1)將流動性風險衡量拓展至資產負債表外項目之曝險、證券化活 動和其他或有流動性風險;(2)強化監管機構之監理功能,監理單位可及時干預 以解決流動性不足問題;(3)維持充足可自由運用高品質流動性資產部位,以確 保銀行可因應不同壓力情境下之流動性需求。
在流動性風險量化指標方面,BCBS於2013年提出「BASEL III:流動性覆蓋 比率與流動性風險監控工具」,針對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及實施時程進行修正,
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放寬高品質流動資產之定義、調整壓力情境之假設及採階段式 導入之方式實施。而淨穩定資金比率因實施日期較晚,詳細實施細則仍待BCBS 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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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BCBS發佈「BASEL III: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國際架構」,
提出LCR和NSFR兩項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該架構規範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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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損失,1BCBS公布此兩個流動性風險管理比率來規範銀行資金來源及用途,
以衡量資產負債結構的穩健程度,以下將分別介紹該兩項流動性風險規範指標。
2.1.
流動性覆蓋比率(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LCR的宗旨在增進銀行流動性風險部位之短期復原能力,強化短期因應能力,
確保銀行持有足夠的未設質高品質流動資產,以支應壓力情境下之短期資金淨流 出,亦即在壓力情境下銀行至少能持續經營30天。
BCBS規定流動性覆蓋比率應於2015年達到60%,逐年等額增加10%,至 2019 年達到 100%,採取階段性導入方式以確保銀行體系可循序漸進達成該項標準。
為使我國銀行流動性風險量化指標能與國際接軌,中央銀行(以下簡稱央行)與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參酌BCBS於2013年發佈之「流動性覆蓋比 率與流動性風險監控工具」,並考量我國銀行業實務作業,共同訂定「銀行流動 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並於2015年起導入流動性覆蓋比率。本研究將以我國公 佈之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來說明該比率的計算方式,公式如下:
流動性覆蓋比率 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
流動性覆蓋比率 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