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現況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及研究動機

本篇論文源於筆者在閱讀最高法院判決的過程中,發現法院實務在量定消費 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 51 條的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時,竟將「非財產 上損害」排除於該條「損害額」計算範圍之外,因此產生疑問:「損害額」不就 是「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的加總嗎?何以此處法院要特別排除「非 財產上損害」呢?然而,實務的相關判決對此卻從未提供任何解答,因此引發筆 者的好奇心,在深入研究後,筆者赫然發現這個看似微不足道的小問題,其實涉 及重大的理論問題,如消保法第 51 條的規範目的到底為何?「非財產上損害」

(此處或可謂「慰撫金」)的制度功能又為何?

於是,從這個點出發,筆者開始大量閱讀最高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的相關判 決,這一筆筆的判決激發了更多點狀的想法。然後,隨著閱讀判決與相關文獻數 量的累積,這些點狀思考開始連結成線,並逐漸發展成對我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全面性的反思:我國法引入美國法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究竟希望該制度在我國 法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又該制度經過二十幾年的實際運作,是否有達成立法者 原先預設的功能?司法實務在這段漫長的歲月中,是否已經對各項解釋適用爭 議,形成一定的共識?帶著這些疑問,筆者踏上了追尋答案的旅程,本文即係這 段旅程的紀錄與見證。

第二節 研究現況

2

3

4

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研究」16,該論文的特色在於以契約責任、商品責任及服務 責任三種類型,分別整理許多消保法第 51 條相關的實務判決,並綜合分析檢討 該條規定在我國適用之情況,補足了之前楊靖儀論文所欠缺的實證判決研究。

本文之題目為「我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再反省-以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 為中心」,雖與前開兩本論文十分近似,探討的問題也多有重複,但本文奠基於 前人研究成果,於美國法部分,補充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2008 年作成的 Exxon 案判決;並於我國法部分,除就原有各項問題做更深入與細緻化的說理與 研析,尚增加討論消保法第 51 條新近發生的解釋論爭議,即依消保法須負連帶 賠償責任之多數被告,是否須就懲罰性賠償金負連帶責任?17

再者,本文之特色在於對美國法的引介,不採取地毯式鉅細靡遺的介紹方 式,而係專注在其與我國法能相互呼應的部分作介紹,以凸顯強調兩國法制適用 上的異同。另外,透過閱讀、分析我國最高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歷年的相關判決,

發現我國實務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整體判決態度趨向保守。同時針對解釋適用 消保法第 51 條有疑義的判決,以爭點式的寫作方式,結合我國學說既有的研究 成果,以及美國法有所呼應的討論,一一加以深入研析,力求能為實務工作者在 適用法律時,提供些許指引與參考。最後,由於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引進我國已有 相當時日,在立法論上仍有不少問題有待討論,故本文亦投注相當心力在此,期 使立法者於將來立法時能有所依據。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