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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研究」16,該論文的特色在於以契約責任、商品責任及服務 責任三種類型,分別整理許多消保法第 51 條相關的實務判決,並綜合分析檢討 該條規定在我國適用之情況,補足了之前楊靖儀論文所欠缺的實證判決研究。

本文之題目為「我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再反省-以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 為中心」,雖與前開兩本論文十分近似,探討的問題也多有重複,但本文奠基於 前人研究成果,於美國法部分,補充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2008 年作成的 Exxon 案判決;並於我國法部分,除就原有各項問題做更深入與細緻化的說理與 研析,尚增加討論消保法第 51 條新近發生的解釋論爭議,即依消保法須負連帶 賠償責任之多數被告,是否須就懲罰性賠償金負連帶責任?17

再者,本文之特色在於對美國法的引介,不採取地毯式鉅細靡遺的介紹方 式,而係專注在其與我國法能相互呼應的部分作介紹,以凸顯強調兩國法制適用 上的異同。另外,透過閱讀、分析我國最高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歷年的相關判決,

發現我國實務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整體判決態度趨向保守。同時針對解釋適用 消保法第 51 條有疑義的判決,以爭點式的寫作方式,結合我國學說既有的研究 成果,以及美國法有所呼應的討論,一一加以深入研析,力求能為實務工作者在 適用法律時,提供些許指引與參考。最後,由於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引進我國已有 相當時日,在立法論上仍有不少問題有待討論,故本文亦投注相當心力在此,期 使立法者於將來立法時能有所依據。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16 李宜穎,《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2008 年 6 月。

17 詳請參本文第三章第三節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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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的研究範圍,可大別為兩大部分,其一為美國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另 一則為臺灣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由於本文係以我國制度之省思為主軸,故在美 國法的探討上,將不做鉅細靡遺的地毯式介紹,而主要聚焦在和我國制度能進行 對照或溝通之部分,即美國法該制度的歷史發展沿革、現況的描述,以及制度發 展過程中面臨的爭議與相關對策之探討。至於我國法部分,則主要聚焦在適用最 為廣泛的消保法第 51 條,力求透過各項法律爭點的探討,釐清概念有所混淆之 處。另佐以相關實證數據的呈現,描繪該制度於我國運作的實際樣貌,凸顯其優 點與缺失。因此,本文除了搜羅臺美兩國相關的書籍與期刊論文,以認識該制度 在被繼受國與繼受國的歷史沿革發展及學理討論內容外,尚閱讀兩國的法院實務 裁判,以期了解該制度在這兩個國家各自的實際運作情況。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比較法研究與實證分析研究,以下將分別詳述本文如何 運用這兩個研究方法進行研究。

第一款 比較法

本文的研究主題為我國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該制度於 1980 年代末期,開 始基於不同的立法目的從美國引入移植到我國的民事特別法領域,並逐漸形成一 懲罰性賠償金條文集團。法院實務判決在懲罰性賠償金規定的解釋適用上,亦多 有參考美國法制。因此,倘若欲研究該制度於我國法上之運作情況,即不能不動 用比較法此一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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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跨國界、跨領域的比較法研究在我國法學界,不僅十分常見,也頗具重要 性。蓋因臺灣這塊土地,長期以來就受到多元文化的影響,於法律制度的發展,

也不例外。自 1895 年日本統治臺灣以降,迥異於原住民族或漢族傳統法律觀念 的現代型法律規範18開始進駐,之後 1945 年法政體系再度更替,伴隨整體社會、

政治、經濟環境的變遷,臺灣的法律體系也逐漸發展出今日獨特多元的風貌。以 臺灣民商法制西化歷程為例,在短短的一個世紀裡即有三階段的變化19,從日治 前期(1895 年至 1922 年)的臺灣習慣法為主,歐陸法為輔,到日治後期(1923 年至 1945 年)的歐陸財產法與臺灣習慣身分法,再到國治時期(1945 年至 2000 年)的歐陸法為主,英美法為輔的臺灣化,都可以看到不同法律體系在臺灣法中 折衝磨合的痕跡。也因此,比較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治發展以資我國法治發展之 借鏡,即成為我國法學界十分重要的課題。

當今比較法學的發展,有別於過去單純的「法條比較」、「法系比較」,已經 進化到「脈絡性」、「功能性」的思考20。現今歐美法學界在跨國法制的研究方法 上,大致可分為功能學派、脈絡學派和論述分析學派三種視角。

功能學派是目前西方比較法研究的主流學派,其認為法律是一種社會控制的 手段,可以引導人們的行為走向,並認為不同的國家社會往往會面臨類似的問題 或困境,同時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往往也會採取相類似的途徑。因此在做比較 法研究時,找出問題所在便是首要課題,一旦發現問題,則其他國家或地區現行 的解決方案,便為研究者本國所面對的問題提供了解決之道。

18 此處所指稱的現代型法律規範,係指西方社會在時序上進入近代後所形塑出的「近代西方 法」。關於現代法概念與內涵的詳細探討,請參王泰升(2009),《臺灣法律史概論》,頁 101-106,台北:元照。

19 關於這三個階段的詳細論述,請參前註書,頁 277-289。

20 王文宇(2012),〈國際比較法學會:學術傳承與二○一二年臺灣大會主題評析〉,《月旦 法學雜誌》,202 期,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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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絡學派則著重在法律制度與歷史發展及社會結構之間的相關性,認為法律 制度和歷史、社會脈絡息息相關,透過深入研究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歷史與社會發 展變遷,可以更了解不同法律制度彼此之間的異同。

至於論述分析學派則注重法律制度背後的權力架構與互動關係,如何形塑出 不同的法律制度樣貌,意即該學派偏好從政治的角度切入,觀察分析不同法律制 度之間的差異。21

然而這三種視角並非全無缺點。其中功能學派可能使得後續追隨的國家或地 區,其法律發展腳步停滯在抄襲的階段,無法前進。而脈絡學派過於強調國家區 域間特有的文化、歷史或社會背景,可能使比較的工作無從為之。至於論述分析 學派則被認為僅專注於一國一地的權力結構,會有近似於脈絡學派的缺失。22

上述三種視角既然各有優缺點,則本文在此便不欲專門側重某一個視角來觀 察我國與美國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反而希望能綜合運用此三個學派的觀點來分 析、比較我國與美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運作之情況。

除了從功能學派的視角觀察美國法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究竟係為解決何種 問題而產生,而我國是否曾經遭遇過類似的困境,所以採取相同的手段以解決問 題之外,並融入脈絡學派的想法,深入地去爬梳美國與我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各 自的生成背景與歷史沿革,分析兩國制度之發展與變遷。同時納入論述分析學派 的視角,觀察權力互動關係對於兩國制度的影響。希望透過這種綜合觀察的分析 方式,擷取三個視角的長處來進行比較法的研究,也希望藉此能得到一個較為全

21 張英磊(2012),〈比較法方法論初探-以行政法之比較為中心〉,頁 4-9,2012 年 11 月 7 日發表於《公法新秀論壇(三十一)》。

22 張英磊,前註文,頁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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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觀察結果。

比較法研究的一個重要目的,在於透過對不同國家或地區法律制度的研究,

以回答「是否繼受或移植」與「如何繼受或移植」他國他地法律制度兩大問題。

231970 年代中期,西方法學界在法律移植的議題上,曾經有過繼受國是否須就移 植法律背後的「社會知識」有所了解的學術論戰。然而學者沈宗靈在分析雙方論 點之後認為,這僅是因對法律移植的觀察角度不同所衍生的差異,重點還是在於 吾人應對「不當移植」有所警惕24。不過 1980 年代以後,西方關於法律移植理 論逐漸有多樣化的探討與思辯。我國有論者整理出以下三種理論:

「一、Alan Watson 的法律移植理論:由於法律專業人員引述權威作為 論證、審理依據的思考特性,一國法律的發展很少是原創的創造,而更 多是透過對於具有聲譽的外國法制的移植。因此,法律制度的發展,與 社會、文化、經濟條件關係並不大,具有相當的自主性。法律制度的發 展,主要是由法律菁英對於其他法律制度的參考與引用。

二、Gunther Teubner 的法律刺激物理論:法律移植理論的說法,是一種 誤導的思考模式。法律制度並不像是腎臟或是眼角膜;從一個法律體系 移植到另一個法律體系時,發生的反應並非只是發生抵抗而移植失敗,

或是移植成功而發揮原有功能。……應該更像是外部刺激物進入身體一 樣,原有的法律體系會產生一連串的變化,一方面試圖改變該侵入物的 性質,一方面改變自身體系的操作。……他國法律制度的引入,會受到 本國原先法律、社會體系的影響而變化,而本國的法律、社會互動結構

23 沈宗靈(1998),〈論法律移植與比較法學〉,《比較法研究》,頁 668,北京:北京大學 出版社;王文宇,前揭註 20 文,頁 19。

24 王文宇,前揭註 20 文,頁 20。關於該學術論戰的介紹與分析,詳見沈宗靈,前註書,頁

24 王文宇,前揭註 20 文,頁 20。關於該學術論戰的介紹與分析,詳見沈宗靈,前註書,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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