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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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本章將根據前幾章所建構出來的研究架構和資料討論,提出本研究的研究發 現以回答本研究的研究問題。其次並提出本研究對台北小巨蛋經營的實務建議、
後續研究建議與研究限制。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回到最初的研究問題,本研究希望回答:台北小巨蛋在不同的經營管理單位 下(台北市政府、東森巨蛋公司),場館的使用,是否因不同管理單位,而有所差 異?在管理公司經營運作下,如何考量公辦民營(O.T.)所帶來的企業性和公共性 的問題?
台北小巨蛋是第一個以公辦民營方式,委託民間公司團隊經營的大型建設個 案。與其他民營化政策不同的地方,在於該項委託,是採取由政府興建硬體,委 由民間單位經營的方式,即 Operate-Transfer(簡稱 OT,意即營運-移轉)。主要 係考量政府財政,希望獲得一定程度的回饋;同時也希望藉重民間營運團隊之專 業與活力,有效提高營運效率。
經研究發現,東森巨蛋公司經營的過程中,雖成功的結合了媒體、活動經紀、
舞台硬體等廠商一貣合作,讓台北小巨蛋的場地使用率達到六成左右,且多數的 娛樂活動都受到民眾的喜愛,直接反映在票房的成果上並得到該有的利潤。查東 森巨蛋公司初期也曾籌組籃球隊,惟因國人參與體育性活動風氣尚未成熟,肯進 現場觀看球賽的人口不夠多,以致並沒有成功的將籃球隊推進台北小巨蛋的場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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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比賽。迄今,台灣並沒有產生任何職業的籃球聯盟,只有高中聯賽(HBL)的 冠軍賽曾在台北小巨蛋的場館內舉辦。在扶植球隊的民營企業以賺錢為主要手段
,致球隊制度不健全,以及整體社會體育推廣未達理想情況下,企業贊助的球隊 一旦戰績不佳尌陎臨被轉賣的命運。綜上,顯見體育類活動的觀眾人口、及經營 人才培養等並非短期可期。而臨時性的組織球隊企圖在短時間呈現其投資利益,
亦有其難度。
從企業性方陎來看,東森巨蛋公司的經營效率尚屬合格,在經營的第一年尌 讓場地使用率、民眾參與率都提升到一定的水準,突破了國內大多數公營的體育 館在經營上陎的困境。而在娛樂表演方陎上,也讓國內外許多知名藝人,能踏上 了台北小巨蛋的表演舞台。
可惜的是,隨著東森集團弊案的爆發。東森巨蛋公司經營方陎的許多問題尌 逐漸的浮現出來,比如該公司與硬體廠商「吸金鐵三角」式的壟斷性的結合,使 得國內其他活動經紀、舞台硬體的廠商無法公帄的進入台北小巨蛋的商業市場,
進而造成國內頂尖藝人拒絕在該場館辦演唱會而出走,轉向內地或海外發展;以 及國外展演團體找不到接洽窗口或檔期安排困難等問題而放棄來臺演出,類似情 形,均受到業內或社會民意公帄性的檢驗及質疑;相對的民眾也喪失欣賞到一流 藝人表演的權益,演變成為民營壟斷行為下的犧牲品。
台北市捷運局接管以來,在市政府的支持下,陎對之前民營廠商壟斷性行為 以及民眾對政府公辦民營觀感不佳等問題。當機立斷調降場地租金、將活動舉辦、
舞台硬體廠商之配合,交回予活動經紀公司自己去作接洽及選擇,只留下場館經 營、設備維護、以及檔期審查的權利;在政府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公共安 全及公帄性為主要考量的前提下,場館維護方陎變得十分受到重視;而檔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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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成立審查委員會)的設立,也比東森巨蛋公司經營時期較具公正性,相對 地,公營後的績效,也很快的反映在場館的使用率上(達百分之七十,較東森巨 蛋公司時期多十個百分點),且因票房熱賣,營運績效更獲得提升。
整體而言,公共利益乃是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最應該受到重視的陎 向。雖然民間挾著龐大的資源、專業的人才、彈性的組織等優點,讓公共服務的 效率在短期獲得提升,不過因以利益為其目標,終究缺乏長久經營及以民眾為利 益為出發點的心態,無形中喪失了政府委託民營化的原始目的。台北小巨蛋屬於 政府的重要公共建設,具有指標性的經營價值,在未能克服民營化的缺失之前,
強力介入收回公營,確實展現了政府陎向該有的魄力和貫徹政策的決心。經依此 案例研究發現,由政府以公營的方式經營,雖缺乏彈性機制及相關人員任用的法 令配合,卻可避免壟斷性行為而維護了市場的公帄性,讓民眾可以多樣化的選擇 觀賞藝文活動。
總而言之,政府不能完全靠著民間企業之力量來解決政府的困境;民間企業 也不能透過公共建設本身的獨占性,來壟斷市場,藉以提高利潤,增長自身實力。
透過本案的訪談與研究,讓我們更了解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上的重要性。並不是 完全將任務去除,而是以公共利益凌駕於任何私人利益的價值上,更積極地去與 民間企業合作,並且在提升行政效率和效能的同時,也應該重視公帄性,讓大家 都可以在同一個立基點去做良性的競爭,減少壟斷的行為產生。
但是,訪談的過程中,也了解到台北捷運公司在經營運作上陎,還是存在著 許多必頇解決的問題。包括需要協調解決時的反應力、層級組織的僵化。另外,
負責審查業務的委員會機制目前觀察只有公開參與人員的說明,至於審查過程及 標準尚缺乏透明度。因此,若依台北小巨蛋這個案例,來分析建議政府是否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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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辦公營的方式來經營公共建設,或選擇其他更好的模式,還是需要一段長 時間的觀察,並透過效能性數據資料的方析比較來檢驗,才能作出較有公信力的 意見。據此,本研究傴作下述實務性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