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個案之規劃。因此對於接受其產品之行為意願進行研究,了解意願背後的考量,以 及因為何種因素而導致信託意願的影響,開啟本研究實務面所在,並為本研究動機 之三。

財產規劃中多以投資報酬率當成財產管理的首要重點,財富管理不單只是著重 投資報酬率,應包含個人及家庭的資產規劃、配置及傳承等項目方可透過信託規劃,

將資產轉移保值又保障,並了解投資人對於個人財產信託知覺願意承擔風險的程 度,對於投資人經信任傾向透過信任與知覺風險的情況對於信託意願的影響因素為 本研究動機之四。

我國過去五、六十年經濟發展過程中,中小企業主與高階主管扮演著舉足輕重 的角色,面對二十一世紀理財投資環境的變遷,放眼理財市場的自由化及國際化,

財產規劃是投資、獲利、避險之必要程序,信託更可納入理財規劃的中長期工具,

本研究中設定研究對象為中小企業主與高階主管,另因研究生任職於資產管理服務 公司,雖業務遍及全省但公司對於信託業務發展暸解期以南部市場為主要分析,並 希望對信託業務的新發展能有其貢獻,故設立以南部區域為研究依此為本研究動機 之五。

第三節 研究目的

歷經了金融海嘯,導致投資市場的恐慌,重挫了全球金融市場與經濟體系,乃 肇因於全球經濟情勢的變遷(陳美菊,2008)。匯豐銀行(2009)對於投資人報導中說明

「投資人陷在恐慌的情緒裡,理財信心嚴重受創,除投資獲利規劃外,更應審慎評 估重新檢視自我財產,回歸保守操作,不讓自我財產曝險部位過高,過於高度操作 槓桿,考量理財產品重新配置並可考慮以信託方式長期規劃佈局,將自我財產作另 一方式的保有,避免資產陷入不增反減的現象,衝擊退休規劃」。大多富裕的人士在 經歷衝擊後,生活習慣、理財行為模式及投資風險偏好均已改變,財富理財規劃方 式也較過去不同,更應重新深入的檢視個人及家庭之財務需求與投資配置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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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求達到不同的財務目標,對於金融市場存在許多危機,投資人為增加及保障財富,

所以產生部份保守投資選擇信託之行為,並探討投資人將信託理財產品納入中長期 理財配置意願行為之影響。

信託制度中,委託人將其財產的所有權交給公正的第三人為管理人(即受託人)

,雙方依照契約約定及信託財產本體,為特定人(即受益人)的利益或其他特定目的,

處理財產的管理與投資(信託法第一條)。在財產收益上以契約的方式保留財產原所 有人的意見,將信託財產本體及其衍生的利益之受益權移轉給受益人,所以信託規 劃可以讓個人的資產永續經營,甚至達到更好的預期。

信託在歐美先進國家已經是不可或缺的理財工具,也有相當成熟的法律常識,

尤其對個人財產信託更是中長期財富移轉的理財方式,有別於銀行及保險規劃,其 更勝於傳統的贈與、繼承及遺囑制度,特有不得被強制執行及查封拍賣的特點(信託 法第十二條),使得個人財產信託以需求作全方位的客製化理財規劃並成為家庭財富 延續及未來資產規劃的重要工具。依個人財產信託的規劃,受託人應照信託本旨執 行,並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信託法第二十二條),有效管理委託人託付之信託,秉 持職業道德、社會地位及專業的立場,對於信託財產克盡職責管理。

羅友三(2006)信託專業學者認為「個人財產信託規劃滿足不同需求的財富管理 制度,並提供個人信託規劃業務,從個人資產的角度出發,以信託的連結勾勒出個 人與家庭的親密關係,強調多元性、調整性、延續性等特色解決資產不同型態的理 財規劃問題」。

本研究主要為了積極拓展未來公司增列信託業務項目之基礎,並尋求更有效目 標市場,以了解投資者理財傾向且提高對於個人財產信託之信託意願,探討其影響 關係之因果模式,以期對研究、公司及未來信託業平穩之發展做出有效貢獻建議。

期望能得到之結論:1.了解投資人對於公司、業務、產品的信任;2.了解投資人對於 客製化信託產品的信任與意願;3.以信任傾向、知覺風險了解投資人的人格特質,

了解未來個人財產信託客戶層之發展;4.信任傾向透過信任與知覺風險,了解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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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意願之因果關係;5.最終了解投資人對於個人財產信託的信託意願,以供未來 信託市場發展之了解,並對公司提出預期分析,以利發展新部門或成立信託業務承 攬之獨立子公司,結合相關信託資源(信託規劃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等),作 為公司新業務市場之發展,並提供客戶對於資產及不動產管理更全方位的規劃服務。

故此本研究依上述對於南部中小企業主及高階主管在個人理財規劃中對於個 人財產信託意願行為傾向之探討,其研究目的有七,茲分述如下:

ㄧ、探討信任傾向對信任之影響。

二、探討信任對信託意願之影響。

三、探討信任傾向對信託意願之影響。

四、探討信任對信任傾向與信託意願之中介效果。

五、探討信任傾向對知覺風險之影響。

六、探討知覺風險對信託意願之影響。

七、探討知覺風險對信任傾向與信託意願之中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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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信託與個人財產信託

ㄧ、信託

(一)信託的定義

我國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份

,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份 信託財產之關係。

2-1 信託定義

作者 定義內容

Edward and Halbach (1990)

信託乃關於特定財產之信任關係。受託人係為他人之利益擁有該特 定財產之法律上所有權;而此他人即受益人,享有該特定財務衡平法 上之所有權。

Bogert G. G. (1990) 信託者,乃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ㄧ方為他人之利益持有財產,並 負有衡平法上之管理或處份之義務。

潘秀菊 (1998) 信託乃為代他人管理財產之制度。

陳春山 (1999) 信託是財務管理制度,其乃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 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份財產。

謝哲勝 (2000) 信託是忠實關係,受託人必須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處份,其依忠 實關係而保有財產。

王志誠與賴源河 (2001) 財產的移轉或其他處份,以信託財產的管理所結合而成。

方嘉麟 (2003) 信託是財產移轉及管理的設計。

潘秀菊 (2002) 信託乃是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存在的一種財產為中心的法律 關係。

謝哲勝 (2003) 信託是忠實關係,在此關係中,ㄧ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然而受到信 託法上義務的限制,必須為他人的利益而管理或使用此財產。

1: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參考來源-胡仲俊(2006)。

張稚卿(2005)認為信託乃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三方存在之一種以財產

(三)信託的架構:

參考來源:夏有德(2003)頁 34;羅友三(2006)頁 13;劉憶娥(2008)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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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的功能:

雖然信託在歐美諸國,已運用在各樣的財產管理制度,就我國而言,實際上僅 使用於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公司及銀行信託產品上,尚未真正的全方面 落實在社會生活中,先進國家的信託制度不論在社會面及經濟面都有一定的功能,

財務管理上亦扮演重要角色。惟觀諸現代信託的利用,信託在金融實務上不僅已商 品化功能上亦逐漸多樣化,今後我國如何活用信託制度發揮其現代功能,乃是今後 我國信託推廣之重要課題(王志誠與賴源河,2001)。

2-2 信託功能 作 者 / 定 義 內 容 王志誠與賴源河 (2001) 「現代信託法論」第 25~28 頁

■ 基本功能:乃我國信託法第一條所設定的典型功能。

■ 保全功能:傳統信託兼具保全功能與增值功能,綜觀現代信託的發展,有偏重在保全功 能而設定之信託。

■ 增值功能:亦有完全不重視財產的安全性,專以追求利潤的信託,如:證券投資信託為 之典型。

■ 公益功能:有別於傳統信託,係以慈善、文化、宗教等公益利益而設立之信託。

■ 導管功能:諸觀晚近信託的發展,信託更被利用為資產證券化的導管體,而具有導管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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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信託功能 (續) 承上頁

作 者 / 定 義 內 容 羅友三 (2006) 「信託財富密碼」第 51~54 頁

■ 節省稅賦:信託規劃財產原則是把漲價利益最高的財產放入信託,創造最高省稅空間,

謀取資產最佳管理效益。

■ 變現處份容易:信託規劃可以使受託財產免於處份的困難,輕鬆解決處份問題。

■ 資產配置:藉由信託最高效能的管理,使得資產收益分配到每ㄧ應分配的人,達到資產 公平分配的目的。

■ 財富累積:信託將財產收集起來,財富以受益權方式分配給子孫,子孫並無擁有財產的 所有權,無法任意揮霍,較能累積財富。

■ 掌 控 權:資產所有人要能擁有財產的掌控權,才能擁有生活的保障,信託規劃運用受 託人機制,讓贈與出去的財產依然掌握手中,唯一可以兼顧兩者雙效合一的 方式。

■ 全面照顧自己與家人:信託規劃不但可以落實照顧自己,也可以照顧家人,不論現在與 未來,甚至身故以後對家人生活都能妥善安排。

■ 永續經營:把財產的產權永遠留在家族中,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藉由信託規劃不動用 到資產主體使其繼續累積,子孫以受益權分配得到孳息利益。

■ 安全保障:當您資產面臨強制執行風險,信託是唯一被法律所保障的安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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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信託功能 (續) 承上頁

作 者 / 定 義 內 容 劉憶娥 (2008) 「信託規劃一典通」第 18~20 頁

■ 利用他人專業管理的功能:委託人將原來應負擔的財產管理責任移轉給受託人,由延長

■ 利用他人專業管理的功能:委託人將原來應負擔的財產管理責任移轉給受託人,由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