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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目的

第一節 研究目的

關於「軍樂」之定義,歷來相關研究大致分為廣義及狹義兩種解釋,例如在

《臺灣音樂百科辭書》中「軍樂」即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解釋,廣義地說,是軍 中音樂的統稱,包括號角、軍歌及生活歌謠及軍樂隊演奏的音樂等。狹義的定義 則是單指軍樂隊及其演奏的音樂而言,係由木管、銅管樂器,加上打擊樂器所組 成,可在室內及行進中演奏的樂隊,亦稱「管樂隊」或「吹奏樂隊」。1就狹義定 義進一步來說,依照國防部頒印的《華德軍語詞典》中將「軍樂」定義為:

軍人歷史上逐漸發展而成之管絃樂隊之音樂。其發展階段:信號軍樂

(Signalmusik),崇戎軍樂(Heraldische Musik),野戰與演奏軍樂(Feld- und Spielmusik),行進軍樂(Marschmusik)。在十九世紀更演進成為音 樂會音樂(Konzertanten Musik)與交響管樂(Sinfonischen Bläsermus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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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該詞典將「軍樂隊」定義為:

為軍事單位,管絃樂隊。在各軍種之樂器編成如下:大(小)笛子(gr. Und kleine Flöten),高音蕭(Oboen),低音喇叭(Engl. Horn),低音大蕭

(Fagotte),長管低音大蕭(Konterfagott),E 變音木蕭(Es-Klarinetten),

B 變音木蕭(B-Klarinetten),老式木蕭(Alt-Klarinetten),低音木蕭

(Bass-Klarintten),薩克斯風,彎管號筒(Waldhörner)、喇叭

(Trompeten)、大喇叭(Posaunen)、樂號(有音栓者)(Kornette)、中 薩克斯風(Flügelhörner)、中音號角(Tenorhörner, Bariton)、低音彎喇 叭管(Tuben)、琴鐘以及全套之敲擊樂器。其隊員概由職業音樂家志願 入伍所組成。除純粹管樂之外尚講求拉奏樂器之絃樂、室內音樂、輕音樂 以及跳舞音樂與合唱歌曲。3

1 呂鈺秀、徐玫玲等主編,《臺灣音樂百科辭書》(臺北:遠流,2008 年),頁 622-624。

2 國防部印頒,《華德軍語詞典》(臺北:國防部,1972 年),頁 559。

3 國防部印頒,《華德軍語詞典》,頁 575。其中翻譯名稱多有與當今不同,依照當今通用譯名,

修正如下:「大(小)笛子」為長笛、短笛,「高音蕭」為雙簧管,「低音喇叭」為英國管,「低音

因為翻譯問題,儘管詞條上提到「管絃樂隊」,但之中舉列樂器實際上皆為管樂 器。陳秋婷在《軍樂的衰微與管樂的興起:一頁臺灣音樂小史》一文中,嘗試釐 清軍樂與管樂間的關係與背景,認為軍樂除了軍隊典禮儀式、日常勤務有關的音 樂外,也是管樂的起源之一。4

綜上所述,本文所討論「軍樂」之定義,係指狹義而言,即軍中以西式吹管 樂器、打擊樂器為中心所組成之樂隊,無固定編制。因此不包括軍中之合唱、歌 劇、國樂、康樂隊、藝工隊、輕音樂隊、傳統戲曲等。如有特例,將在文中說明 之。軍中之軍樂單位即軍樂隊,有國防部示範樂隊、各軍種、司令部、指揮部所 屬之軍樂隊等。

臺灣在戰前並無專門之軍樂教育機構,中華民國政府接收之後,於1946 年 成立臺灣省立師範學院設立音樂專修科,為高等音樂教育之始。後因國共內戰中 央政府遷臺,1951 年在臺革新政工制度成立政工幹部學校(以下稱政工幹校),

其中設立音樂組,更在後來成立「軍樂班」,作為軍樂專門教育之始。本文主要 目的乃欲探討戰後自政工幹校時期起辦理之音樂教育與軍樂發展間的關係。政工 幹校於1970 年更名為「政治作戰學校」(以下稱政戰學校),2006 年改隸為「國 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以下稱政戰學院)。文中分別提及則以當時代的校名稱呼 之,綜合性討論則統稱為「復興崗」院校。

「復興崗」院校設置的音樂教育分為兩個部分,首先是正期班的音樂科系。

最初政工幹校設立規模為三年制之「音樂組」(1951-1957 年);1957 年改制為 專科三年制的音樂科(1957-1959 年);1959 年改制為大學四年制音樂學系

(1959-2002 年),為繼臺灣省立師範大學後設立之四年制高等音樂教育學府;

52002 年 6 月與影劇學系、藝術學系合併,成為藝術學系音樂組,2004 年停招 二年;2005 年 7 月 4 日奉教育部令設應用藝術學系,2006 年政治作戰學校併入 國防大學成為政治作戰學院,改名為應用藝術學系音樂組至今。畢業生除了在部 隊擔任政戰官外,亦負責軍歌教唱之業務。隨著不斷晉升,許多畢業生亦在軍樂 隊中擔任幹部,對軍樂隊訓練、發展影響重大,頗具研究價值。政工幹校對戰後

大蕭」為低音管,「長管低音大蕭」為倍低音管,「E 變音木蕭」為降 E 調豎笛,「B 變音木蕭」

為降B 調豎笛,「老式木蕭」為中音豎笛,「低音木蕭」為低音豎笛,以上為木管樂器,儘管有

「喇叭」一詞,但僅為翻譯之謬誤。「彎管號筒」為法國號、「喇叭」為小號、「大喇叭」為長號 或伸縮號、「樂號(有音栓者)」為短號、「中薩克斯風」為中音號、「中音號角」為上低音號、「低 音彎喇叭管」為低音號,以上為銅管樂器。

4 陳秋婷,《軍樂的衰微與管樂的興起:一頁台灣音樂小史》(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9 年),頁 1。

5 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於 1955 年更名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

缺乏音樂教育的環境,提供對音樂有興趣學生之另一種選擇,和當時同屬公費的 臺灣省立師範學院而言,兩者畢業生則呈現相當的差異。政工幹校以培養政工軍 官為主要目的,音樂組的創組精神即「為革命而音樂」;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則是 以培養中學師資為主,亦是為了藝術而音樂,因此除了中學教師外,尚培養許多 演奏家、作曲家等。

另一部分即「軍樂班」,「軍樂班」為一統稱,指政工幹校開辦或者協助代訓 之單位,包括一系列班隊,如軍樂人員訓練班、軍樂學生訓練班、樂隊長學校、

國軍軍樂示範演奏班、軍樂學生班、軍樂集訓隊、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暑期青年 戰鬥訓練軍樂大隊等。等。1954 年時美軍顧問團派遣西點學校軍樂隊助理指揮 艾里生(Harold L. Arison)准尉到臺灣擔任軍樂顧問,為此類訓練活動之主要推 手,在政工幹校開辦一系列召訓、培訓班隊。所培育出之軍樂人員對臺灣軍樂發 展影響重大,甚至大專院校以及中、小學專業音樂教育中的管樂主修師資亦多出 於此。誠如前述,本文所擬探討之「軍樂」係指狹義之軍中管樂,6討論對象則 聚焦於音樂科系與軍樂人員訓練班(1955-1962)及其相關單位之軍樂人才培育,

對於戰後臺灣軍樂和民間管樂之影響為何。

戰後臺灣政府在軍樂政策推行上,除了延續自國共內戰前在中國之建樹,另 一方面也借助美軍顧問團之力量,特別是軍樂顧問艾里生(Harold L. Arison),

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而日治時期臺灣已發展出蓬勃的吹奏樂環境,當時日本之 吹奏樂實際上亦由軍樂發展而來。本文論及戰後臺灣軍樂發展之背景,主要聚焦 於自中國延續之軍樂政策,日治時期之管樂發展則不在討論範圍之內,待日後研 究者繼續研究之。

戰後臺灣初期培育之軍樂人才與社會、文化發展亦息息相關。「復興崗」院 校畢業生的音樂事業不只在軍中,退伍後在社會亦擔任要角,對音樂教育推廣不 遺餘力。軍樂人才對於戰後臺灣社會、文化的重大影響,除了普及音樂至民間,

為民眾提供更平易近人的藝術活動之外,對於民間管樂的發展,關係亦極密切,

此亦為本文探討重點。

本文所擬解決之問題分為三個部分:首先是背景脈絡的梳理,戰後臺灣軍樂 發展承接了何種歷史軌跡?再者是政戰學校音樂系與相關班隊對於軍樂人才之 培育過程為何?在軍中尤其是軍樂隊產生何種影響?最後是軍樂如何影響民間

6 管樂隊主要由管樂器與打擊樂器構成,編制無固定模式,日本稱「吹奏楽」。

的管樂以及大專院校音樂系之管樂教育?這些政工幹校出身者以及曾於軍樂隊 服務者,如何將管樂教育開枝散葉?

基於上述研究旨趣,本文的時間斷限擬設定在1951 年政工幹校創立至本文 開始撰寫之2015 年為止。選擇 1951 年作為起點乃是因為該年政工幹校創立,

此點無需贅述。迄點選擇2015 年原因有二,首先是 1987 年解嚴使得國家漸漸 開始走向正常化,黨國體制逐步瓦解。政戰體系之逐漸轉型和「反攻大陸」政策 之實踐密切相關,1960 年起從易和共產黨混淆的「政治工作」轉變為「戰鬥意 識」較強之「政治作戰」,總政治部亦改名為「總政治作戰部」,將政工人員改稱 為「政治作戰軍官」,師級為主任、旅(團)級為處長、營、連級政治指導員則 為輔導長,除了名稱上的差異,幕僚組織和業務單位亦有調整。7而轉變的關鍵 乃是「反攻大陸」大政策之調整,自1963 年起轉變為「七分政治、三分軍事」,

因此政戰的重要性越加凸顯,此時的政戰制度在黨政軍一體的結構中扮演關鍵角 色。而1963 年至 1987 年解嚴之間,為政治作戰從軍隊擴散至民間社會的高峰 期,其指標有二,分別為1963 年設立「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1970 年籌設「中 華電視臺」。8以黨政軍三位一體的力量從社會、文化層面深入影響民間。

因此黨政軍關係的瓦解與正常化乃臺灣社會走向法治化、民主化的重要指標。

此方面從1980 年代起開始逐漸走向民主化、法治化,背景始於 1970 年代國民 黨當局統治政策之轉變,1971 年因為失去聯合國之「中國代表權」,衝擊國民黨 政府在臺統治基礎,蔣經國1972 年接任行政院長後以「革新保臺」政治路線因 應,表現在臺籍精英逐漸接任中央政府官員、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等,同時提出

「彈性外交」修正與中共之間的關係。9國防法治化則從2000 年至 2002 年間完 成《國防法》、《國防部組織法》的立法。101993 年因應《人民團體法》修正草 案,在50 條之 1 規定「政黨不得在大學、法院或軍隊設置黨團組織」,為因應 此法修正,及落實軍隊國家化以及政治中立,2000 年完成《國防法》之修訂,11

7 賴世上等著,《傳承與蛻變—國軍政治作戰歷史與傳承》(桃園:國防大學,2015 年),頁57-58。

7 賴世上等著,《傳承與蛻變—國軍政治作戰歷史與傳承》(桃園:國防大學,2015 年),頁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