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上述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方法之應用並未有具體之有效性研 究,而國內企業在推行職安衛管理風險評估技術採用方法之紊亂,鋼 鐵產業職災問題並未因推動職安衛管理系統而有所大幅改善的之諸多 現況之下,本研究希望以A鋼鐵廠為探討對象,從製程危害分析開始 進行討論,進而將「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所建議之方法導入A鋼鐵廠 運作,然後運用年度稽核檢視成果與缺失,進一步利用前述缺失重新 檢視風險評估技術實務推行之可行改善方案並建立之,最後將本研究 所建立之改善方案導入A鋼鐵廠之高風險作業進行評估運作,然後運 用現場查核與職業災害失能傷害頻率統計數據,檢視成果與缺失,並 進行改善確認,本研究計畫將針對「風險評估技術指引」進行實務操 作最佳化修正建議,以供國內各界參酌應用,因此本研究欲達成之目 的包括:
1. 採用風險評估技術指引之建議步驟,實場進行風險評估作業並進行 有效性評估及提出採用時之實際操作方法。
2. 實際進行鋼鐵產業實廠之風險評估作業,針對重大可能或曾發生職 災之作業場所及作業進行可行性評估及研究,並進行改善控制措施 之建議,實際進行改善以確認風險評估之方法可實際應用於鋼鐵產 業。
3. 進行研究對象鋼鐵產業之職災統計,確認改善後之成效,並提供改 善方法供全產業應用。
4. 總體探討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在產業應用之結果,並提供修正或實務 作法上之建議,以供後續建置職安衛管理系統之廠商應用風險評估 技術方法執行職安衛管理系統風險評估實作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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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獻探討與回顧
2.1 我國之安全衛生法規及 TOSHMS 對於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之主要 要求如下。
2.1.1 安全衛生法規之要求
1.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 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僱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包含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 及控制在內之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並留存紀錄備查【11】。
2. 96年2月14日修正公布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局限 空間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 爆炸等危害,如有危害之虞,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供現場作業 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又同規則第一百 八十四條之一規定: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 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及製程之危險性,採取預防危害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 其危害及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12】。
3.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對於構造或 安裝方式特殊之地下式液化天然氣儲槽、混凝土製外槽與鋼製內 槽之液化天然氣雙重槽、覆土式儲槽等,事業單位應於事前依下 列規定辦理,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非經審查 通過及確認檢查規範,不得申請各項檢查【13】:
(1) 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時,應提供規劃設計考量要項、實施檢查 擬採規範及承諾之風險承擔文件。
(2) 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控制對策,應經規劃設計者或製造者簽 認。
(3) 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風險情境描述、量化風險評估、
評估結果、風險控制對策及承諾之風險控制措施。
4.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甲、乙及丙類工作場所須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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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製程安全評估,丁類工作場所則須執行施工安全評估【14】。(詳 細要求請參閱該辦法)
5.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六條規定:雇主對於營造工作場所,應 於勞工作業前,指派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或工程專業人員實施危害 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15】。
2.1.2 TOSHMS 指引之要求【16】
1. 4.3.1先期審查
組織對現有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相關作法進行先期 審查時,應包含:
(1) 辨識、預測和評估現在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及組織中存在的 危害及風險。
(2) 確定現有的或欲採取的控制措施,可有效的消除危害或控制 風險。
2. 4.3.3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組織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先期審查或管理審查的結果,
及利害相關者關切的課題,訂定符合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具 體、可量測且能達成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3. 4.3.4預防與控制措施
組織應建立及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鑑別和評估各種影響 員工安全衛生的危害及風險,並依下列優先順序進行預防和控 制:
(1) 消除危害及風險。
(2) 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從源頭控制危害及風險。
(3) 設計安全的作業制度,包括行政管理措施將危害及風險的影 響減到最低。
(4) 當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控制殘餘的危害及風險時,雇主應 免費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具,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的使用 和維護。組織應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程序或方案,以消 除或控制所鑑別出的危害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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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3.5變更管理
組織對於內部及外部的變化應評估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所 產生的影響,並在變化之前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組織在修改或引進新作業方法、材料、程序或設備之前,應 進行作業場所危害鑑別和風險評估。
2.1.3 TOSHMS 驗證規範之要求【3】
1.4.3.1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及決定控制措施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持續鑑別危害、
評估風險及決定必要之控制措施。
這些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之程序應考量:
(1) 例行性與非例行性之活動。
(2) 所有進入工作場所人員之活動(包括承攬商與訪客)。
(3) 人員行為、能力以及其他之人為因素。
(4) 工作場所之外之危害,但其有可能影響組織控制下之工作場 所範圍內人員之安全衛生。
(5) 在組織控制下,因工作相關之活動而造成存在於工作場所周 圍之危害。
註1:此類危害以環境考量面來評估可能更適當。
(6) 工作場所中,由組織或其他單位所提供之基礎設施、設備以 及物料。
(7) 在組織中或其活動、物料方面,所作之改變或提出之改變。
(8)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改變,包括暫時性改變與其在操作、過 程以及活動之衝擊。
(9) 任何相關於風險評估與實施必要控制措施所適用之法律責任 (可參照3.12 之備考)。
(10) 對工作區域、過程、裝置、機械/設備、操作程序及工作組織 之設計,包括這些設計對人員能力之適用。
(11) 組織之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之方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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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據組織之範圍、性質及時機定義,以確保此方法是主動的 而非被動的。
(13) 提供風險之鑑別、優先順序化及文件化,並適時提供控制措 施之應用。
(14) 為達到變更管理之目的,在導入改變措施之前,組織應鑑別 組織、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其活動之改變之相關安全衛生 危害與風險。組織應確保在決定風險控制措施時,已考量這 些風險評估之結果。在決定控制措施,或是考慮變更現有控 制措施時,應依據下列順序以考量降低風險:
A.消除。
B.取代。
C.工程控制措施。
D.標示/警告與/或管理控制措施。
E.個人防護器具。
組織應將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及決定控制措施之結果文件化,
並保持其更新。
組織在建立、實施及維持其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時,應確保已 將這些安全衛生風險與決定之控制措施納入考量。
組織應確保在決定風險控制措施時,亦已考量現階段之知識 水準,包括來自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安全衛生服 務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之資訊或報告。
2.4.3.3 目標及方案
在建立與審查目標時,組織應將其安全衛生風險納入考量。
3.4.4.2 能力、訓練及認知
當組織控制下之任何人員,所執行之工作可能對安全衛生產 生衝擊時,組織基於適當之教育、訓練或經驗,應確保上述人員 之能力,並應保留相關紀錄。
組織應鑑別與其安全衛生風險及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之訓 練需求,並應提供訓練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滿足這些需求,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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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訓練或措施之有效性,且保留相關紀錄。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使在其控制下 工作之人員認知到:
(1) 人員之作業活動和行為對安全衛生所造成之實際或潛在的後 果,及提昇個人績效之安全衛生效益。
(2) 為符合安全衛生政策、程序及管理系統之各項要求,包括緊 急事件準備與應變之要求(參見4.4.7 節),每個人所必須扮演 之角色、擔任之職責與重要性。
(3) 偏離指定程序之潛在後果。
4.4.4.3.2 參與及諮詢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一或多個程序,以確保員工在危害 鑑別、風險評估及決定控制措施過程中適當的參與。員工或承攬 商在有任何變更會影響其安全衛生之情況時應被諮詢。
5.4.4.6 作業管制
組織應決定有那些作業與活動項目,係與已確認需實施控制 措施以管理其安全衛生風險之危害有關,此應包括變更管理(參見 4.3.1 節)。
對於這些作業與活動,組織應實施並維持相關作業管制之要 求參閱TOSHMS 驗證規範。
6.4.4.7 緊急事件準備與應變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鑑別潛在的緊 急狀況及因應這些緊急狀況,並預防或減緩相關不利之安全衛生 後果。
7.4.5.1 績效量測與監督
組織在選擇定性及定量之量測方法時,應將所鑑別之危害和
組織在選擇定性及定量之量測方法時,應將所鑑別之危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