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內減稅相關研究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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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內減稅相關研究與論述
本研究此前雖已指出傳播學門中,針對租稅議題的研究並不多,但相關領域 學者對減稅議題卻是早有關注。本節整理過去學者們有關減稅議題的租稅研究與 意見,以在進行減稅議題論述和發展方向的研究前釐清基本概念。
黃耀輝(2002)就根據其探討全球化對租稅影響的研究中指出,全球化促使 各國的經濟領域擴充,打破過去國家對內、外租稅政策涇渭分明的狀況,致使各 國的租稅差異在初期會彼此學習、競爭,更有大部分國家不得不調降平均租稅水 準。1980 年代後的台灣也是因應此租稅改革風潮調降所得稅。雖然此是全球化的 必然影響,他卻強調:「國際上調降租稅負擔的實質含意,還包括了迫使政府進一 步檢討『大政府』的必要性,在『量入為出』的考量下,不得不緊縮政府規模,
甚至嚴肅思考政府是否『選對的事情來做』(do the right things)以及『把事情做好』
(do the thing right)」(黃耀輝,2002,頁 117),否則,租稅負擔的高低也不過是 在選舉制度下求選票的手段;尤其「各國政府在調降其他租稅時,為了兼顧財政 健全,大多在維持稅收不變的情形下,以提高消費稅來搭配。我國消費稅未來還 有調高的空間」(黃耀輝,2002,頁 118)。換言之,政府不應只增加其他稅目以 平衡收支,反倒應精簡規模、縮減開支,「斷無以此『不加稅、拼命花錢』模式發 展下去,可以維持財政平衡,又不傷害經濟發展的道理」(黃耀輝,2002,頁 120)。
與上述對減稅抱持的論點相比,黃勢璋(2013)針對作為 2013 年馬政府新內 閣首個降稅的「期交稅」,表示儘管台灣是世界上少有之課徵期交稅的國家,但其 他國家未徵此稅、2008 年金融核爆之後亦往課徵方向努力,例如歐盟在 2013 年即 宣布將對衍生性商品課徵 0.01%的交易稅;反觀台灣,自 2000 年以來已四度調降 期交稅,並一貫使用「(政府的)短期租稅損失可換取長期租稅收入」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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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透過檢視財政部與期交所在歷年調降期交稅之稅率、交易量、整體稅收 等數據卻顯示,儘管降稅確實能刺激交易量,但景氣波動等國家經濟表現造成的 效果還比降稅工具顯著;政府若要振興經濟,更應訴諸改善非租稅環境、審慎看 待任何減稅政策,特別是面對利益團體遊說時,要確實製作並公布相關成本效益 分析等報告,成立專案評估小組訂定評估指標,且針對不適用的降稅政策規劃退 場機制,國家才得以永續發展。
亦有學者直接從憲法高度檢視租稅問題。孫克難(2013)的研究認為,在行 政部門未能落實課稅、支出膨脹,但立法機關卻為了選票而競相減稅時,若能經 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做出違憲判例,有助遏止不守財政法律的歪風。根據 David Hume 的看法,政府提供國防安全、司法制度等保障人民的私有財產、確立市場機 制的順暢運行,相對而言,人民就應合理繳稅,方能享有政府提供之公共服務與 資源,從此推論,富者財產或所得越多,受益於政府的保護即越大,基於受益付 稅原則理當「量能課稅」;但當前台灣狀況顯然不是如此,普遍存在的租稅不公,
已讓許多人產生相對剝奪感(孫克難,2013,頁 106)。
孫克難以社會保險為例,指政府的公保、勞保、國民年金等制度採「隨收隨 付制」(pay as you go)4,倘若所收保費偏低、所得替代率5又明顯偏高、各項保險 之給付各有差異,則在邁入高齡化及少子化的社會將加深世代間的不公平,恐有 違憲之虞(孫克難,2013,頁 107);鑑此,孫克難呼籲立法者在提案大舉增加歲 出或減少歲入時,應妥籌財源,遵守財政紀律。
同樣針對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探討租稅正義,柯格鐘(2016)則從我國規 範、釋憲實務出發,再比較美式與德式對平等原則之審查差異,指出我國賦稅規
4 隨收隨付制:指由當代勞動人口支應當代退休人口的福利支出,是一種不同代際、不同個體間的 所得重分配(鄭竹君,2015,頁 55)。
5 所得替代率:指退休後所領取之退休金佔退休前平均薪資的比率(孫克難,2013: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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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要符合租稅正義,至少須採美式中度以上之審查標準,或德式之合於比例原則 的審查密度。在其研究中,柯格鐘(2016)認為,未來立法者在針對有關租稅優 惠法律規範之審查,除不宜再逕自以稅捐優惠規範的立法目的,正當化對規範適 用對象的差別待遇;亦不建議使用相對較寬鬆的檢驗密度,審查該稅捐優惠之法 律規範,原因在於,稅捐優惠僅對有所得且是高所得者有利,然而其所產生的連 帶影響,例如利益不透明、破壞明確財政收支體系、國會無法有效監督等,甚至 影響中央、地方政府的租稅分配。
鍾芳樺(2018)透過檢視稅法學者 Klaus Tipke 的租稅正義理論及對稅捐法律 的標準,談我國若要貫徹 Tipke 以租稅正義(Steuergerechtigkeit)確定立法者在制 定稅法時有標準的理想,則程序正義在其中仍有必要性。其研究指出,我國依據 憲法第 19 條確立了稅捐法定原則,人民並因此根據國會通過的法律納稅;然而,
儘管國家徵稅完全依據該稅捐法定原則,稅捐法定原則仍存在兩個弱點,致使國 家課稅的正當性不足,其一是不論國會經多數決通過的法律是否等同於全體納稅 人同意,立法者是否可無限制透過法律擴張徵稅之範圍、或給予特定之租稅優惠?
其二是稅捐法定原則無法解釋,一旦人民在符合法律租稅優惠的條件、或不符合 法 律 徵 稅 的 條 件 下 , 為 什 麼 立 法 者 可 用 法 律 阻 止 納 稅 人 依 法 租 稅 規 避
(Steuerumgehung)的行為?該研究分析認為,台灣政府長期喜歡透過租稅政策達 到特定經濟目的,且立法者在規劃許多稅目上過度任意,一方面使薪資所得者背 負過重稅捐負擔,國家的財政狀況卻因減稅而越趨困難;另一方面也造成人民鑽 稅法漏洞規避租稅的問題,因此透過 Tipke 理論中以實質事物正義標準(量能課稅)
和一貫性原則審核立法者,以維護平等的租稅負擔,亦須經由程序性理念,既要 求立法者不能出自自利考量,更要考慮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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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設計
第一節 研究方法
一、文獻資料分析法
本研究為了解 2000 年至 2017 年四個綜合報及兩個財經報如何報導增減稅議 題、並探究不同政治經濟社會脈絡和紙媒報導立場間的相互影響,將採用質性研 究方法中的文獻資料分析法作為本文主要研究方法,針對特定議題進行分析。
文獻資料分析法係一種確定過去事件之事實與結論的方法,針對文獻資料系 統且客觀地界定、評鑑並得出證明的間接觀察方法,因其研究的事件主體必須是 過去發生而非當下進行的,將透過對過去大量積累的資料進行分析,能使調查者 擺脫個人主觀經驗與視野的侷限性(葉志誠、葉立誠,2011)。
文獻資料分析法所分析的「文獻資料」,因其記錄過去發生之社會事實的特性,
除了可供研究者針對被研究對象反覆檢視、了解詳實的背景資料,是具有歷史價 值與說服力的知識整體;亦能提高研究者針對歷史性、比較性調查之研究實施的 效度,透過長期積累的資料觀察某事件在時間軸上的長期發展,比起短期蒐集資 料更能呈現特定社會文化變遷的趨勢(葉志誠、葉立誠,2011)。
文獻資料的指涉的範圍相當廣泛、呈現形式也相當多元,一般包含原始資料
(primary sources)和間接資料(secondary sources),前者常指公私機關或私人的 文稿、記錄檔案等,後者則包含研究統計文件或由他人完成的轉述資料。其中,
文獻資料分析法常針對由大眾傳播媒體產製的「大眾傳播資料」進行分析,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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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基於傳遞消息、提供娛樂或說明目的而產生的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及電影 等材料,都可讓研究者比較不同時代、社會背景之情況,藉此探索一社會文化的 變遷,或用於研究媒體處理、傳播消息的方法類型,獲悉在何種時空背景下,媒 體運用宣傳技術及其扮演之角色對民眾呼籲消息的樣態描述(葉志誠、葉立誠,
2011)。
故此,本研究將採文獻分析法,針對三個財稅子議題分析四個綜合報紙及工 商時報、經濟日報兩財經專業報之報導內容,結合政府公開發布之原始統計數據 與相關財稅研究報告、新聞稿,從中描繪台灣重要財稅議題在媒體報導眼中呈現 何種風貌、如何受到媒體輿論而改變或維持原樣,藉此反映各財稅議題當下政府、
媒體及利益角色的衝突與影響。
二、論述分析法
本研究在方法論上亦將著重從報紙報導、社論特稿資料中擷取與三個減稅議 題的訊息與意義,進行論述分析。Fairclough(1995)基本認為文本分析是論述分 析的一部份,詳盡的文本分析能加強論述分析的論據與洞見;但更應將建構該文 本的論述、背後的社會歷史同時納入分析,而不將文本本身視為獨立的分析客體
(Turner, 1996/唐維敏譯,1998;游美惠,2000)。
誠然,分析文本與訊息本身的重要性,在於該資訊並不會因為有了多義而失 去其本身的結構,因為訊息必然有其設限圈地的現象,在揄揚某些特定意義的同 時,也壓抑了其他的意義(Morley, 1993/馮建三譯,1995,頁 39),但若只單獨 分析文本結構,可能會有不清楚文本在社會情境中如何被使用的侷限,甚至會顯 得過於形式化(Ang/張娟芬譯,1992,頁 162;轉引自游美惠,2000),也因此 Morley 才會認為,論述會產生意義,取決於其透過主體在其他諸如文化、教育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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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等面向被形構(Morley, 1993/馮建三譯,1995,頁 100),其理論預設及方法
制度等面向被形構(Morley, 1993/馮建三譯,1995,頁 100),其理論預設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