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台灣資產證券化尚在起步階段,對於證券化流程中的資產移 轉、信用加強、服務機構、投資人等問題,均無法界定,亦無法獲得 實際資料。故本研究針對已處於資產證券化成熟階段的美國,以其在 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處理,與服務機構在各項債權間的現金流量問 題,進行介紹與分析。
本研究首先針對業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時所會面臨的幾項新興 會計課題,以不同角度切入敘述後,再以服務資產與服務負債為主 題,詳細說明其對公司的影響及在會計上的處理,最後提出結論與建 議。【圖 4】
第一章、緒論
說明本研究的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架構。
第二章、資產證券化流程
在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後,整理出在資產證券化中所面臨的 創始、資產移轉及信託、信用加強、信用評等、銷售與交易、
後續服務等六大階段,並指出各階段中交易行為的雙方所需 執行的重要特點。
第三章、證券化中所需面臨的會計處理問題
就上章所提及各階段中的主要交易行為,彙整國內外文獻討 論,以交易雙方不同的角度說明現今破產隔離與資產移轉、
真實銷售、負債消滅、投資人會計等幾項重要交易行為,並 解釋各角色間對於相同資產在每個階段中不同的處理方式,
以及在財務方面的解釋與應用及在會計方面的認列衡量。
第四章、服務資產及負債
本章首先對於目前在台灣對企業仍屬陌生的服務資產及負債 提出其定義與相關特性,再者,對於服務資產及負債在會計 方面的處理,則藉由彙整現今國內外財會公報與文獻,說明 其在財報上的重要性與如何認列及衡量。最後,說明業界在 認列之前未有的服務資產及負債時,所可能碰到的問題及應 有的處理方式。
第五章、服務資產及負債變動研究
以金融機構的角度,指出當發生服務資產及負債時所會產生 的情況。並以幾項對於服務資產及負債的價格波動、或是其 利率變化等影響較大的變數,進行現金流量分析與敏感度分 析,使未來定價或衡量其價值時有所參考目標。
第六章、會計釋例
根據上述各章節所提及的在資產證券化中所會應用到的會計 規則與認列方法,舉出實際會計釋例作為解釋。另外,對於 第四章所指出服務資產及負債的特性及相關會計準則,第五 章的現金流量、敏感度分析等相關資料,則利用相同釋例作 延伸,說明以上方法的會計認列、計算及分錄等過程,進行 更深入的探討。
第七章、結論與建議
敘述台灣目前資產證券化的情況,以及相關法令、財會公報 的規定,綜合前述幾章的探討,提出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
以及未來台灣在證券化方面潛在的危機和未來發展的目標。
【圖 4】研究架構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文 獻 探 討
資產證券化流程 相關會計處理
服務資產及負債
會 計 原 則 會計及期後釋例
服務資產敏感性分析
結 論 與 建 議
二、資產證券化流程
1. 創始階段
當創始機構(Ex.商業銀行、證券業、保險公司)向客戶進行原 始授信,以房屋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債權、企業間融資 等方式取得不同類別的債權或應收帳款時,創始機構會依各種形 式債權所隱含的利率風險、收回資金的可能性、回收期間的長短 等相關因素做分析,將可預期未來內的現金流量加以彙總成為適 合證券化的群組(Pool),這個過程就稱為創始階段。
2. 資產移轉及信託
在創始階段已分為多個群組的各種形式債權,為了達到法律 上破產隔離(Bankruptcy-Remote)的要求,須透過出售活動將不同 的 債 權 群 組 移 轉 給 導 管 機 構 ( C o n d u i t s ) 或 是 特 殊 目 的 機 構 (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簡稱 SPV)已完成破產隔離的動 作。這些導管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個體,
它可以是具有特殊目的的信託機構或財務公司。把資產由創始機 構以出售的方式移轉到導管機構或 SPV 的名義之下,法律上的主 要目的在於將該筆要證券化的資產與創始機構本身的經營風險隔 絕,以保護投資人遭受當創始機構在未來如果破產而其債權無法 收回的風險,同時產生「破產隔離」的法律作用。
對於創始機構而言,將這些未實現的資產以出售方式移出資 產負債表外1不但能改善財務比率,並能增加自有運用資金2。同時 SPV 將經由真實買賣行為所收到的群組資產(Pooling Asset)作為 基礎資產(Underlying Assets)或擔保之證券進行證券化,向投資 者發行有價證券或受益憑證來募集資金。藉由 SPV 扮演連結資金 籌措者與投資者管道的角色,使資金籌措者資產的出售及擔保進 行順利,並使投資者能在風險降低的情況下進行投資。而這種結
1 Off-balance Sheet,表外化。
2 由於創始機構為原始債權的出讓人將其資產出售予 SPV,故創始機構又可稱為
「出售者」(Seller)。
構性金融(Structured Finance)3正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精神。4 對於創始機構而言,他們必須達到財會準則中的條件後(第三 章會詳加敘述),才能將債權(資產)以真實買賣(True Sale)的方 式移轉至資產負債表外(Off-Balance Sheet)並且將相關負債加以 消滅。而在 SPV 方面,同時也要符合相關規定,才能認列移轉進 來的資產。在 SPV 通常以下列兩種形式,來執行其作為導管的目 的: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Company)。
(1)特殊目的信託(SPT)
這是指創始機構將資產信託給予使資產證券化過程流暢為 目的所成立的信託機構(在目前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規 定下,只有信託公司與銀行的信託部門等信託業法所定義的業 者才能執行這項工作),他們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其本身 資本化的程度必須很低並且資金來源必須全來自於發行證券的 收入。而由創始機構所移轉得來的資產,其所有權仍屬於創始 機構,但因為有這層信託關係,於是資產在會計帳上則屬於受 託機構的資產。
在 SPT 之下,由於將證券化的資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創始機 構,故 SPT 目的只是在彙整本息後,按比例分配(Pro-Rata)給 投資人,這也就是所謂的轉手結構(Pass-Through Structure) 。 另外,在 SPT 的「讓與人信託」(Grantor Trust)架構之下,信 託機構可享有免稅的優惠,信託機構分配給股東或受益人之收 益可視為信託本身的收益,作為信託機構可課稅所得的一部 份,亦即僅就信託本身未分配課稅所得之部分來課稅,以避免 雙重課稅(Double Taxation)之情形。
3 指企業通過把非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流動性的資產出售獲得融資的同時,降低 資產負債表中企業的負債率,它包括貸款、房屋抵押、信用卡、貿易應收票據 證券化等一系列金融手段。
4 陳春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之立法前瞻」。
但也由於信託機構無資產的所有權,造成 SPT 只能發行單 一種類的權益證券(Single-class Equity Securities)提供投 資者購買。另外投資者在當利率下降時,債權者常會提早清償 本金,使投資者的收益下降,面臨提前清償的風險(Prepayment Risk)【圖 6】。
【圖 6】SPT 資產證券化流程圖
參考資料:陳鳳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三讀通過」
(2)特殊目的公司(SPC)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經營資產證券 化業務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創始機構將資產以真實買賣 (True Sale)的方式移轉給 SPC 使其取得資產的所有權。
創始機構 (Originator)
服務機構
投資者 (Investor) 特殊目的信託
(SPT)
債權信託移轉
資金
債務人 (Debtor)
信用加強 機構 債權
資金
替特殊目的信託 收取本金利息 權益證券銷售
資金
本金利息
信用評等 機構
在轉支付結構(Pay-Through Structure)下,SPC 能將所取 得的基礎資產重新配置,依風險大小劃分成 A、B、C、Z 等多種 類別(Tranches)的債券,來支付不同程度的投資者本息。A 類 別債券的風險最低,但所能收到的利息也最少;Z 的利息報酬 最高,但其本金無法回收的風險也最大。由於 SPC 為資產的擁 有者,它將會持續收到由資產所產生的收入,但同時也需就該 收入以及所發行的證券來課稅。同時在「所有人信託」(Owner Trust)中,經由轉支付結構發行的證券常比經由轉手結構發行 的證券規模來的大,加上能以多種類別的債券以及能同時發行 債券證券(Bond Securities)和權益證券(Equity Securities) 來吸引各種不同需求的投資者,使 SPC 成為特殊目的機構的形 式之一。【圖 7】
【圖 7】SPC 資產證券化流程圖
參考資料:陳鳳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三讀通過」
創始機構 (Originator)
服務機構
投資者 (Investor) 特殊目的公司
(SPC)
債權信託移轉
資金
債務人 (Debtor)
信用加強 機構 債權
資金
替特殊目的公司 收取本金利息 債券證券
權益證券銷售
資金
創始機構以外的 其他金融機構
設立
本金利息
【表 3】特殊目的信託(SPT)與特殊目的公司(SPC)的比較
SPV 型態 SPT SPC
現金流動結構 Pass-Through Pay-Through 所屬信託架構 Grantor Trust Owner Trust
是否課稅 Tax-Free Taxed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 信用加強(Credit Enhancement)
因原始資產債務人的拖欠、違約債務或債務提前或延後清償 導致與資產證券償付期間不符均會造成投資者的損失,故 SPV 必 須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等級以取得較好的信用保障,使投資人的 權益能獲得保障,同時吸引投資人進行投資。當資產群組的原始 信用程度無法滿足投資者時,SPV 必須透過信用加強對資產證券加 強信用。它是由發行機構或第三者經過對於基礎擔保(Underlying Collateral)、歷史記錄、壞帳比率等多項資料分析後所提供的機 制,而最主要的目的在降低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並增強證券的流 動性,信用加強可分為外部及內部兩部份討論。
外部信用加強(External Credit Enhancement) (1)專屬專業保險(Monoline Insurance)
這些主要以提供信用加強所成立的保險公司,他們要求證券發
這些主要以提供信用加強所成立的保險公司,他們要求證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