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創始機構將服務出售、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保留服務,或是服 務機構由第三者購入或承受服務時,服務就成為獨立的資產及負債,
必須要去決定其公平價值,該公平價值是指服務機構開始進行服務時 所願意支付或收取金額,這其中包含服務機構所預期的服務損益以及 服務機構擁有該服務的權利價值。【圖 13】
【圖 13】服務機構所簽訂的服務合約結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簽 訂 服 務 合 約
服務機構 獲得依合約 所規定的服
務費用 服務資產及負債
適當補償 服務
損益 純利息分割型權利
擁有 服務權利 的價值
包
含
服務機構依合約在收取服務費用時,以往會將服務費用分為兩部 分:一般服務費用與超額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用(Normal Servicing Fees)是指多數使用在「包含多數相似型態貸款(Loans)、並且可相互 對照的服務附件合約」的服務費用,像是金融機構貸予一般民眾的房 屋貸款,在其附件合約中所規定的服務費用比率,就是計算金融機構 向債務人收取的一般服務費用。
而超額服務費用(Excess Servicing Fees)則是指金融機構出售 貸款(債權)予第三者但卻保留對於該債權的服務權利並收取那超過 一般服務費用的服務費用。它是為了保護購買資產證券的投資人承受 因資產證券的標的物(債權)因違約而遭受損失,所形成的第一道防 線。超額服務的組成要素為:由債權產生的總收益(包括年收益率、
遲滯罰金、年本息支付等費用)再扣除債券票息、一般服務費用及其 他信託相關費用後之餘額。此超額服務金額將首先被應用於壞帳 (Charge-Off)發生時的支付,最後,若有剩餘則會存放於用以增強信 用的超額利差(Excess Spread)帳戶,作為以後支付交易費用與必要 之墊款,若屆期債權能完全清償完畢,則此筆差額會還給發行者 (Issuer)。
但在 FAS NO.125 公報之後,逐漸強化前述的「財務組成份法」
的觀念,故在 FAS NO.125 與 FAS NO.140 公報中不再將服務費用區分 為一般服務費用與超額服務費用,而是分為「依合約規定的服務費用」
( Contractually Specified Servicing Fees)與「超額利息權利」
(The Rights to Excess Interest)兩類。前者是指在交易中,服務 機構因為對該金融資產執行服務而與創始機構簽訂契約所換取到的 服務費用。依照服務契約的內容,一般而言,像是:
1. 一般交易所產生的服務費用、
2. 「由執行服務活動的標的物資產所收取到的利息」與「必須支付 予這標的物資產的利益擁有者31的利息」兩者間的差額
31 購買資產證券的投資人、SPV、受託人、代理人等均屬之。
等項目,均屬於依合約規定的服務費用。而「超額利息權利」即為純 利息分割型權利(Interest-Only Strips),是指能夠對於「超過合約 所規定服務費用的服務資產」收取其未來利息收入的權利,所以純利 息分割型權利屬於金融資產,非屬於服務資產項目,它必須由服務資 產中個別分離出來,在財務報表中另外指出說明並加以認列。
對於純利息分割型權利的投資者而言,它是一種單獨由債權利息 支付所衍伸出來的證券或憑證,該證券或憑證的投資者只會收到該資 產證券群組中基礎金融資產的定期利息支付。當利率上升時,純利息 分割型權利的價值會因為利率上升導致其整體折現速度加快,而使其 價值隨其現金流量的減少而下降,這是我們所說的「折現效果」
(Discounted Effect)。但同時,因為利率上升,會使原始債務人想 要提前清償他們的債務,以舉新債還舊債的方式讓自身利息支出降低 的意願減少,故對於投資者而言,他們能夠收取更多期間、由原始債 務人支付的利息收入,這也是所謂的「提前清償效果」(Prepayment Effect)。純利息分割型權利主要是由以上兩個效果去決定其價值,
最後當原始債務人將本金被清償完畢、利息支付停止的時候,純利息 分割型權利的價值也隨即消失。
因為純利息分割型證券具有可依合約進行提前或延後清償的特 性,對於投資者而言可能無法在證券持有至到期日當天收回原先所實 際認列的投資金額,故FAS NO.140公報認為包含純利息分割型證券在 內,只要是具有能依照合約規定進行提前清償或結清動作、且投資者 至到期日時無法實質收回所列記的投資金額的金融資產(像是因證券 化所保留的權利、應收債權等),除非該金融資產符合FAS NO.133公 報對於投資事項的條件,不然這些金融資產應歸類為經常交易或備供 出售的債務證券投資類型,並按其規定進行後續評價。
合約中所規定的適當補償,是由市場所決定的,經由市場上對於 服務活動的供需平衡假設估計出服務成本以及適當補償在市場上所 應有的價值,所以它並不會因為服務者的身分不同(例如:專業服務 機構或由創始機構兼任的服務機構)或是因為每個服務者進行服務所
形成的服務成本的不同(同樣收款的服務活動,可能每個服務機構的 收款成本不盡相同),而使適當補償有所變動。所以不管服務機構本 身服務成本的多寡,此服務交易所形成的適當補償均不會導致服務資 產或負債的認列。所以,基本上能使服務機構有權力去收取服務利益 的服務合約,一般會等於適當補償的價值。
在估計服務機構預期的服務利益(Servicing Income)(即為服務 機構在收取服務收益(Revenues)後,扣除其進行服務活動成本的部 份,亦稱為淨服務收入)時,服務機構應以「在目前情況下所可能遇 見的事件(例如:當債務人延遲支付款項時服務機構所可能要執行的 服務動作)」以及「未來服務機構可能會考慮到的範圍(例如:金融利 率變動影響其收益)」為主要考慮因素。在預期服務利益與適當補償 兩相比較的情況下,若預期服務利益超過適當補償,這些超過的預期 服務利益部分應在此合約的存續期間內,按期間比例攤銷其一開始所 認列的淨收入金額,以方便在後續期間中衡量服務資產的價值。若預 期服務利益小於適當補償,則兩者間的差額要在此合約的存續期間 內,按期間比例攤銷其初始所認列的淨損失金額,作為後續衡量服務 負債的基準。另外若服務機構在估計未來服務損益為淨服務損失(即 為服務機構所收取的服務收益小於服務活動所需成本,代表服務機構 無法完全取得適當補償)時,這些預期的服務損失亦應在此合約的存 續期間內,按期間比例攤銷其初始所認列的淨損失金額,作為後續衡 量服務負債的基準。【圖14】
【圖 14】服務損益與適當補償對服務資產及負債的影響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而對於擁有服務權利的價值部分,即後面所會提及的服務資產或 負債公平價值,該初始公平價值的決定應由服務機構按「未來潛在交 易的現金流量折現後形成的服務利益」去估計現今服務權利的價值,
而非由創始機構(出讓人)在合約上所簽訂「服務機構未來可能會影響 其收益的多項利率」所形成的現金流量折現值,去估計服務機構現今 對於該權利的價值。舉例來說,服務機構對於像收取延遲付款費用、
債務人提前或延後清償等未來潛在交易,會估計其在未來所產生的現 金流量,以現金流量折現值去評估現今所取得的服務權利價值。而非 使用簽訂合約時,創始機構(出讓人)所認為的:服務機構未來收取延 遲費用時的利率、會使債務人發生提前或延後清償的利率,去計算其 現金流量折現值,進而估計服務機構取得服務權利的價值。總之,服 務機構對於其所擁有服務權利的價值應以該機構實際情況去合理評 估,不應受到合約或創始機構的影響。
以上所提及的合約,均指主要服務合約,然而當收取延遲費用權 預
期 服 務 利 益
預 期 服 務 損 失
小於適當補償 兩者差額作為衡量服務負債的基準 等於適當補償
小於適當補償
兩者差額作為衡量服務資產的基準
兩者差額作為衡量服務負債的基準 無服務資產或服務負債 大於適當補償
利的服務業務等這些未來潛在交易,並非簽訂於主要服務合約中而是 於附件合約(Agreement)中,規定在某些條件下才有可能取得該權 利,若是取得該權利所形成的利益又大於不含取得該權利所形成的利 益時,此時服務機構會願意多執行些服務活動已達成附件合約中的規 定,以取得該權利。在未取得該附件合約中所提及的權利時,該權利 之價值應於服務機構財報中揭露,但不應計入服務資產的價值中。
舉例來說,假設現有一票面利率 10%的應收票據(金融資產債權) 要進行證券化,經由轉手結構(Pass-Through)的方式設定特殊目的機 構(SPV)的受益權益為 8%的利率。假若創始機構(seller)將服務業務 以合約的方式賣予服務機構並在合約上約定給予服務機構的適當補 償為 100 個利率基本點。這代表創始機構有權保留另外的 100 個利率 基本點作為超額利息,可發行純利息分割型證券或憑證。而在給予服 務機構的 100 個利率基本點中,服務機構若要對這些金融資產進行服 務,依市場上的供需情況而言只需要 75 個利率基本點就足以執行該 機構的服務業務並獲得適當補償。故服務機構所獲得卻未使用的剩餘 25 個利率基本點,就形成服務機構的服務資產。【圖 15】
利率基本點 200 175 150 125
純利息 分割型權利 (IO Strips)
100 服務資產
100 服務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