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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1-5-1 研究範圍

考量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研究之對象範圍為台灣北、中、南、東四 個區域共十五所國中小之 9-12 歲學童,所有參與測驗之學童皆接受 Movement ABC 測驗與台灣動作評估測驗。本研究執行時間由 93 年 9 月起至95 年 3 月為止。

1-5-2 研究限制

一、 本研究建立常模時,已在台灣北、中、南、東四個區域均有選取 國小參與研究,且已考量區域代表性以及城鄉之間的差異性。但 是,本研究並未將各個行政區域之兒童人口比例完全納入考量之 中,因此本研究所建立之台灣動作評估測驗常模在應用上可能仍 會受到些許的限制。

二、 台灣動作評估測驗再測信度研究之部分,本研究所收集之受試者 均來自於同一所國小,此外各年齡涵蓋之人數偏少,且人數分佈 亦不平均,此一結果可能導致再測信度產生較大之誤差。

三、 本研究使用於診斷發展協調障礙兒童之Movement ABC 測驗係 為國外發展之動作測驗工具,所建構之常模亦為國外兒童之標 準。而 Movement ABC 測驗在亞洲地區之適用性亦仍受到質 疑,因此透過Movement ABC 測驗所診斷出發展協調障礙兒童 與台灣同年齡兒童比較之後,是否仍為「真正」的發展協調障礙 兒童,此限制是必須納入考量的。

第六節 重要名詞釋義

此節將就本論文經常出現之名詞做一概述:

一、發展協調障礙兒童

全名 Developmental Coordination Disorder,縮寫 DCD。本研 究對於發展協調障礙兒童之定義主要採用智能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全 名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 Fourth Edition,縮寫 DSM-IV,)對於發展協調障礙之描述。DSM-IV 定義發 展協調障礙兒童必須在需要動作協調能力的日常生活活動上,表現低於 預期年齡與智力所應有的程度。且動作能力的缺損明顯影響日常生活活 動與學業成績表現。然而其動作能力缺損並非起因於普遍的醫學疾病或 是廣泛性發展疾病。此外,智力低於 70 的智能障礙兒童則不屬於發展 協 調 障 礙 兒 童 的 範 疇 中 。 而 本 文 所 定 義 之 發 展 協 調 障 礙 兒 童 為 Movement ABC 測驗之障礙總分位於台灣常模百分等級 5 以下者。

二、台灣動作評估測驗

為本研究群吳昇光指導教授於 2004 年國科會計劃中所初步建構之 動作協調能力評估工具,測驗項目包括了finger-nose-finger、插洞板、

公雞花邊、轉出螺絲、丟沙包、單手丟接球、單腳平衡、跳格子、跑步 踢球和盤球8 字跑。測驗項目決定過程主要透過文獻回顧、專家會議、

預先測驗以及測驗經驗審視等步驟。因此,台灣動作評估測驗可說是已 經具備良好的內容效度。而我們初步擬定之動作協調能力評估工具,內 容包括了上肢與下肢協調能力測驗,總共有十項動作測驗。本研究期望 檢視台灣動作評估測驗之信度與效度,並且建立9-12 歲之常模標準,

此外藉由此測驗工具之推廣,能夠及早篩檢並發現台灣發展協調障礙兒 童,以實施進一步的介入訓練。

三、Movement ABC 測驗

由 Henderson 與 Sugden(1992)蒐集美國 4-12 歲之常模所建 構而成,Movement ABC 測驗可分為動作測驗和初篩量表兩部分,動 作測驗分為手部靈巧度、球類技巧與平衡能力三大面向,總共有八個測 驗項目;而初篩量表主要設計給學校老師或家長使用。Movement ABC 測驗為目前國際間常被使用於診斷發展協調障礙兒童之動作評估工 具,根據Movement ABC 測驗操作手冊的定義,Movement ABC 測 驗障礙分數高於等於 13.5 分者,其動作協調能力坐落在同儕的最後 5 個百分位之後,定義為發展協調障礙兒童;而障礙分數介於10-13 者則 被認定為疑似發展協調障礙兒童。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發展一套適用於台灣兒童之完整且兼具信度 與效度的動作評估工具,此外並建立台灣地區 9 至 12 歲學齡兒童的常 模標準。期望此工具能成為台灣本土兒童動作表現的標準評估工具,並 藉由本動作評估工具之施測,能夠篩檢出動作發展協調障礙之兒童。因 此,本章節首先就「發展協調障礙兒童」一詞進行介紹,並以世界衛生 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於 2001 年發表的 ICF 為架構,

探討可能造成發展協調障礙之病因以及臨床表現。最後回顧目前世界各 國使用於篩檢或診斷發展協調障礙兒童之評估工具,以及針對評估工具 之適用性進行討論。

第一節 發展協調障礙之定義

Cermak 與 Larkin 在其著作「Developmental Coordination Disorder」一書中,開宗明義道出:「發展協調障礙」是用來稱呼具有 動作技巧困難的兒童,而這些動作能力的缺失並非起因於智力、感覺或 動作神經缺損(Cermak & Larkin, 2002)。

在介紹發展協調障礙定義之前,首先將闡述「發展協調障礙」一詞 的由來。事實上,國際間對於這類動作能力有問題的小朋友並非一開始 就使用「發展協調障礙」來稱呼他們。早在 1926 年 Lippitt 發現了這 類「肌肉協調不佳(poor muscular coordination)」的兒童之後,

陸陸續續便出現了各式各樣的描述名詞。 Orton 在 1937 年首先將

「apraxia(失用症)」應用在兒童身上,使用「發展性或先天性失用 症(developmental or congenital apraxia )」來描述這類動作笨拙 的小朋友。Gubbay(1975a)定義這些動作笨拙的兒童為:儘管智力 正常且神經學檢查也無異樣,然而執行技巧性動作能力時卻是有障礙。

而 其 他 學 者 可 能 稱 這 類 兒 童 為 「 先 天 性 笨 拙 ( congenital maladroitness)」、「肢體笨拙(physical awkwardness)」、「笨 拙(clumsiness)」、或「笨拙兒童症候群(clumsy child syndrome)」

(Cermak & Larkin, 2002);但是,現今社會認為這些字眼是比較負 面,帶有輕蔑的態度,因此國際上的學者普遍認為這些名詞是不適用且 不被接受的(Miyahara & Möbs, 1995; Polatajko, Fox, & Missiuna, 1995a; Peters, Barnett, & Henderson, 2001)。於是比較合時宜的替 代名詞相衍而生。伴隨著研究領域的不同,不同的專業習慣性的用法也 有所差別。近年來,發展協調障礙兒童的相關研究已逐漸受到國際上各 個專業領域的重視,包括了小兒醫學、神經醫學、物理治療、職能治療 與教育界等(Miyahara & Möbs, 1995)。在神經醫學領域可能使用「發 展性失用症與識別不能(developmental apraxia and agnosia)」

(Walton, Ellis, & Court, 1962)、「發展性失用症與識別不能運動失 調症(developmental apraxia and agnosic ataxia)」(Gubbay, 1975a)、「輕微大腦失能(minimal brain dysfunction)」(Clement, 1966 ) 、 「 輕 微 腦 性 失 能 ( minimal cerebral dysfunction ) 」

(Wigglesworth, 1963)、或是「輕微腦性麻痺(minimal cerebral palsy)」(Kong, 1963)等名詞。而小兒科醫師、小兒神經科醫師、

神經心理醫師、神經科醫師或職能治療師可能習慣使用「發展性運動協 調障礙(developmental dyspraxia)」(Miyahara & Möbs,1995;

Cermak & Larkin, 2002),此外「感覺統合失能(sensory integrative dysfunction)」也是職能治療界經常使用的名詞之ㄧ(Missiuna &

Polatajko, 1995)。

除此之外,國家文化的差異也是造成名詞使用不一致的原因之ㄧ。

例如:瑞典的習慣用詞為「注意力與動作表現失調(disorder of attention and motor performance, 縮寫 DAMP)」(Gillberg &

Gillberg, 1989; Gillberg, Gillberg, & Groth, 1989; Gillberg, 1992),義大利為「運動協調障礙」(Zoia, 1999),澳洲與加拿大分 別使用「輕微神經失能(minimal neurological dysfunction)」與「肢 體笨拙」(Henderson & Henderson, 2002),美國與荷蘭則通常使 用「發展協調障礙」(APA, 1994; Geuze, Jongmans, Schoemaker,

& Smits-Engleman, 2001)。而在英國,「運動協調障礙」與「發展 協調障礙」都有人使用(Peters et al., 2001),不過國家衛生相關單 位 頒 布 的 法 令 則 建 議 採 用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系 統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10,縮寫 ICD-10)(WHO, 1992)中使用的「特定動作功能發展失調(specific developmental disorder of motor function, 縮寫 SDD-MF)」(Henderson &

Henderson, 2002)。根據 ICD-10 的定義,SDD-MF 主要的特徵為運 動協調發展有嚴重地障礙,而無法完全以一般智能遲滯或任何特定先天 或後天的神經系統疾病(除了其中可能包括協調異常的神經系統疾病)

來解釋;而動作笨拙常併有某種程度的視覺空間認知功能表現障礙(胡 海國 、林信男,民 85)。回顧過去探討名詞術語之文獻,在尚未統一 說法之前,對於這類兒童的稱呼仍以「笨拙」佔大多數,其次則為「發 展協調障礙」,而使用如「發展性感覺動作失能(developmental sensori-motor dysfunction)」、「發展性運動調障礙」、「輕微腦 失能」、「輕微腦損傷」、或是「肢體笨拙」等名詞者也是大有人在(Geuze et al., 2001)。

由於習慣性用法不一致,更導致各專業之間溝通上的窒礙難行

(Miyahara & Möbs, 1995; Cermak & Larkin, 2002; Henderson &

Henderson, 2002)。有鑒於名詞使用的紊亂,國際上研究這類兒童的 跨專家學者於1994 年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倫敦市舉行了國際研討會。會 中協議採用DSM IV(APA, 1994)所使用的「發展協調障礙」來統稱

這些動作協調能力出現問題的小朋友。

美國精神科醫學會出刊的 DSM IV 明定「發展協調障礙」必須符合 四個基本原則(Henderson & Henderson, 1992; 徐永玟、成戎珠、

游子瑩、施陳美津,民93):

A. 在需要動作協調能力的日常生活活動上,表現低於預期實足年齡與 智力所應有的程度。且在達成動作基石上有明顯遲緩、容易掉東掉 西、動作笨拙、體育活動有較差的表現或是較差的手寫技巧。

B. 上述動作能力的缺損明顯影響日常生活活動與學業成績表現。

C. 動作能力缺損並非起因於普遍的醫學疾病(例如:腦性麻痺、半邊 癱 瘓 或 肌 肉 失 養 症 ) , 且 不 符 合 廣 泛 性 發 展 疾 病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的準則。

D. 若有智能障礙,則智力必須高於 70,且智能障礙者本身的動作困難 必須超越原本智力所預期的動作能力。

而此四準則目前也被國際上專家學者所採用,且成為用來定義發展 協調障礙兒童的標準。簡言之,發展協調障礙就是:凡執行技巧性動作 上有所缺失,但並未有任何醫學疾病或低智商的兒童稱之;而這類兒童 缺乏處理應付每天生活所需要的動作能力(Missiuna & Polatajko, 1995; 林冠宏 & 吳昇光,民 91)。

第二節 淺談發展協調障礙兒童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於 2001 年發表 ICF

(全名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此分類旨在對於描述健康與健康相關議題時,能夠提供一個 具有一致性與標準化的架構。ICF 有別於傳統 ICIDH(全名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y, and Handicaps)的線性描 述架構,強調每個與健康相關的面向之間均相互影響(圖 2-1)。ICF

(全名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此分類旨在對於描述健康與健康相關議題時,能夠提供一個 具有一致性與標準化的架構。ICF 有別於傳統 ICIDH(全名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y, and Handicaps)的線性描 述架構,強調每個與健康相關的面向之間均相互影響(圖 2-1)。I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