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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範圍 (一)空間範圍

本研究主要選擇以劉興欽漫畫進駐的範圍:內灣形象商圈為主,探討劉興欽 漫畫進入內灣後的主要分布,及其筆下人物阿三哥、大嬸婆是以何種姿態融合、

導覽內灣文化,並帶動內灣發展。

圖1-1 橫山鄉地圖

圖1-2 劉興欽授權、曾惠泉繪製內灣導覽圖

(二)時間範圍

本研究主要是以劉興欽漫畫進駐前、後的差異性、發展過程為研究內容,因 此是一個從1999 年至 2008 年長達十年的記錄觀察,橫跨了 1999 年內灣尚是沒 落小鄉,2000 年劉興欽漫畫進駐內灣,這個小村落開始大走紅,至 2006 年劉興 欽與內灣商家產生版權糾紛、內灣人氣開始下滑等過程。

二、研究限制

由於劉興欽與內灣社區再造是台灣兒童文學發展成文化產業一環的先例,因 此,從1999 年至 2006 年前都是偏向以田野調查、人物訪談為主,再佐以後起的 文化產業相關概念、論述,但2006 年後,由於劉興欽與內灣之間開始產生糾紛,

此研究議題變得相當敏感,原過去訪問過或擬定的訪談人士開始避談相關話題,

加上並無特定主管機關可提供數據、資料,因此本研究只能從陳述各方意見、及 佐以相關論述為主,難免有疏忽或不足之處。

第貳章 當兒童文學遇上文化產業

文化是文化,產業是產業,看似風馬牛不相及的兩者,結合在一起所形成的

「文化產業」,及其演變而出的「文化創意產業」如今卻成了 21 世紀全球矚目的 一股新興勢力,及世界各國急於發展的嶄新經濟型態。

中國大陸大張棋鼓地成立「大文化部」,將文化產業視為「文化戰略」,準備 以此提高國家「軟實力」,並在未來文化浪潮中攻下一城之地;台灣也積極推動,

由行政院核定為「挑戰 2008 國家重點發展計畫」,將文化創意產業列為「新台灣 十大建設」。

放眼望去,歐美諸國,更是已將文化產業視為國家致力發展的重要產業,在 美國,文化創意產業已是全國最大產業,而在英國,即使是全國第二大產業,然 而其就業人口市場卻是全國第一。1

看似 21 世紀朝陽產業的文化產業,究竟是什麼?它的核心觀念、發展範疇 是什麼?而在文化產業大浪中,兒童文學又可以如何結合、運用、發展、經營?

是本研究試圖探討的重點。

第一節 文化產業的定義

在深入討論文化產業的定義之際,我企圖先釐清文化工業及文化產業源起、

核心概念。

一、文化工業

40 年代,正值二次世界大戰,亦即是電視初探社會的時代,德國一派學者 見證了這個人類文明變革極大的混亂時代,也預測了往後將襲捲世界的媒體勢 力,這群人就是以「批判理論」聞名的德國法蘭克福學派學者。

出身於動盪時代,法蘭克福學派學者們,曾經目睹希特勒是如何利用大眾傳 播媒介,操控大眾意識,創造法西斯奇景;而當他們流浪到美國時,又親眼看到

1

美國總統羅斯福如何精彩地利用大眾傳播做為宣傳工具。2

有鑑於「批文化外衣行宰制之實」的大眾文化、媒介各種現象,法蘭克福學 派中的兩人,阿多諾(Theodor Adorno)、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於西元 1947 年 合著了一本《啟蒙辯證法—哲學斷片》(Dialektik der aufklarung,Amsterdam)做為 批判,其中一篇〈文化工業:作為大眾欺騙的啟蒙〉,阿多諾及霍克海默採用「文 化工業」(Culture Industry)一詞,取代大眾文化的概念,強調大眾文化的產品乃自 上而下作為社會控制與規訓工具的支配/管理/施給的文化,他們強烈表達了對 於文化淪為宣傳、控制與消費工具的不滿,而這也是「文化工業」(Culture Industry) 概念的首度出現。

消費傾向,文化產品本身帶著商業目的,其製造目的並不是在滿足人們的真正需

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SECO)對文化產業的定義是:「結合創作、

生產與商品化等方式,去運用本質是無形的文化內容。這些內容基本是受到智慧 財產權的保障,其形式可以是商品或是服務。」「文化產業也可以被視為創意產 業(Creative Industries),或是在經濟領域的行話被稱之為未來性產業(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或在科技領域稱之為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7

4 見〈休閒與消費,另一種台灣經驗〉,《戶外休憩研究》,頁 93。

5 見《文化┼創意=財富》,頁 57

6 見〈文化產業的產業化思維〉,頁 38

英國將文化產業稱做「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其定義為:「源起於 態,他們稱之為文化及體驗經濟(culture and experience economy),對於以附加價值 與創意為基礎的體驗需求,使新穎與傳統的產品和服務隨之增加,消費型社會愈

中就摘要了曼徹斯特研究個案的定義「文化產業是特定貨品與服務的生產及流 通,而這些貨品與服務的主要價值來自於它們是意義的承載者(crrries of

meanings)—其形式可以是影像、符號、象徵、文字、聲音等。」

中國大陸的學者花建在《文化┼創意=財富》一書中,他認為文化產業是:

「以文化內涵為主的大規模商品生產和商業服務。」他更進一步的說明了,文化 產業的運作形態是:「以生產和經營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務為主要業務,以創造利 潤為核心,以文化企業為骨幹,以文化價值轉化為商業價值的協作關係為紐帶,

所組成的社會生產基本結構。」15

David Thorsby則認為文化產業為「其產業活動會在其生產過程中運用到某種 形式的創意;其產業活動會被視為與象徵意義的產生與溝通有關;其製成的成品

製、消費與消耗,它就像工業輸送帶一樣,製造出來的是「文化罐頭」,民眾並 化創意產業」(Cultural Creative Industry)。

名稱雖略有不同,但內涵卻是相同,同樣是以「文化」和「創意」做為主要

產業化」指的是以文化為核心,經過精練、再造後發展成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