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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偏差行為的理論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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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為三節,旨在綜合歸納與本研究主題相關的理論以及研究結果,以建構 本研究之理論基礎。第一節為偏差行為的理論與研究;第二節為父母教養方式的理論 與研究;第三節則為父母教養方式與偏差行為關係之研究。

第一節 偏差行為的理論與研究

本節首先闡述偏差行為之定義,並歸納整理出偏差行為之類型,以釐清本研究之 偏差行為的概念意涵,最後探討偏差行為之成因理論,建構本研究之研究基礎。

壹、偏差行為的定義

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社會,界定偏差行為的標準會有不同,偏差 行為的定義因而有所差異,由此可知,偏差行為並不是一個絕對性的概念,其概念是 相對性且複雜的(譚子文、范書菁,2010)。有鑒於偏差行為是一綜合性概念,吳怡 芳與曾育真(2003)分別從法律、統計、生活適應、問題行為、社會文化等方面,探 討偏差行為的意涵。基於本研究之研究目的與研究變項,本研究傾向聚焦焦點,從心 理學、社會學的觀點來探討偏差行為。

從心理學的觀點探討,吳武典(1979)認為偏差行為皆可視為個人對環境適應困 難的狀況,當個人無法以自身的能力解決問題,或是無法因應環境的要求,偏差、病 態行為便衍生而出,而這樣的問題症狀又可能導致新的偏差行為,如此環環相扣,惡 性循環。

吳武典(1992)更進一步指出,所謂偏差行為,即個人行為偏離一般人表現行為 之常態,並且明顯地妨礙其生活,造成其生活不適應之行為。而偏差行為具備「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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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害」兩個因素,「有異」的行為指該行為異於常人、偏離正常,「有害」的行 為則指該行為造成自己與他人的痛苦與傷害,影響生活的適應力,為自己與他人的生 活帶來許多困擾與麻煩;要特別注意的是,需同時具備「有異」及「有害」兩個要件,

該行為才足以符合偏差行為的涵義。

大多數學者從社會學的觀點為偏差行為下定義,而黃德祥(2008)提出偏差 行為 包含下述四種特質,分別為:一、該行為明顯與一般人不同,二、其行為違反社會秩 序與人身安全,三、其行為導致他人與自身的傷害,四、行為的後果與社會所期望、

規範不符合。下面列出從社會學觀點出發的學者對偏差行為提出之定義:

吳武典(1997)認為偏差行為是一種外向性行為,該行為明顯地有意違反社會規 範,是一違規、犯錯的負面行為,進而導致對人民、社會環境的傷害,同時造成社會 安全的威脅,具體行為包括偷竊、鬥毆、勒索、破壞公物、逃學、吸煙等。陳冠名(1997)

認為在團體、社會中,成員被規定要遵守一些既定的規範,例如校規、法律,當其行 為違反了既定的規則,這些違規的行為即為偏差行為,例如逃學、抽煙、打架、濫用 藥物或參加不良幫派。陳羿足與董旭英(2002)發展出多向度之青少年偏差行為量表,

定義偏差行為即個體所表現的行為,其違反了法律或社會上所訂定的文化規範,而就 學生來說,偏差行為的範疇更包括學習適應行為。陳景圓與董旭英(2006)主要針對 外向性的偏差行為進行研究,如:逃學、作弊、打架、吸煙等具體行為,並將其定義 為個人表現的外在行為,而這些行為違反了社會上的文化規範。

盧名瑩與董旭英(2010)結合心理學與社會學的觀點,將偏差行為定義為當個體 行為明顯異於他人,同時違反社會、法律所定的規範,甚至為自己與他人帶來困擾,

影響身心健康與生活適應,如打架、故意破壞公物、攜帶攻擊性武器、偷取他人的財 物等。

綜上所述,研究者同意上述學者從心理學與社會學的角度來解釋偏差行為,因此 結合心理學和社會學的觀點,研究者認為偏差行為是個人對環境、生活適應困難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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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訊號,導致個體表現出與一般人不同,且造成自己與他人困擾的行為,同時該行 為更違反了社會共同訂定之規範。

貳、偏差行為的分類

就偏差行為的分類而言,楊國樞(1978)將偏差行為分為三類,包含違規犯過的 行為、心理困擾行為、學習困擾行為。茲介紹如下:

1. 違規犯過行為指該行為觸犯社會、學校、家庭訂定之規則,如:打架、作弊、

逃學、偷竊、抽菸等。

2. 心理困擾行為則指個人無法解決內心之焦慮、煩惱,而導致心理或情緒層面 的問題、困擾,如:失眠、憂鬱、有自殘或自殺念頭等。

3. 學習困擾行為則指影響學習的不當行為、學習態度,如:上課不集中精神、

不按時做作業等。

吳武典(1985)依據徐澄清之分類稍做調整與補充,將偏差行為分為外向性行為 問題、內向性行為問題、學業適應問題、偏畸習癖、焦慮症候群、精神病症候群,共 六類。茲詳述於下:

1. 外向性行為問題為違規犯錯之行為,如:逃學、逃家、打架、破壞、傷害他 人等。

2. 內向性行為問題為情緒困擾層面之問題,包括畏縮、極度焦慮、有自殘或自 殺念頭等。

3. 學業適應問題則針對學習不適應之問題行為,如:考試作弊、注意力不集中 等。

4. 偏畸習癖為不良嗜好,例如咬指甲、吸菸、喝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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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焦慮症候群指焦慮導致的心理層面問題,如歇斯底里、焦慮而引發之嘔吐現 象等。

6. 精神病症候群為精神層面之問題行為,如精神分裂症等。

研究者認為吳武典之分類,可將偏畸習癖歸於外向性行為問題,而焦慮症候群則 可併至內向性行為問題討論之,精神病症候群則趨近病態行為,因此不在本研究討論 範圍內,如此偏差行為即為三類,包含外向性行為問題、內向性行為問題、學業適應 問題等。這三種類型可說與楊國樞之分類:「違規犯過的行為」、「心理困擾行為」、

「學習困擾行為」不謀而合。

許春金、周文勇與蔡田木(1996)則將偏差行為分為六類:

1. 一般偏差行為,包括逃學、抽菸、賭博、打架、頂嘴等。

2. 破壞偏差行為,包括毀損學校器材、他人所有物等。

3. 性偏差行為,包括閱讀黃色書刊、出入不良風化場所等。

4. 偷竊偏差行為,包括偷取他人財物、所有物等。

5. 暴力偏差行為,包括加入幫派、恐嚇、勒索他人。

6. 藥物濫用偏差行為,包括吸食強力膠、安非他命等。

郭芳君、譚子文與董旭英(2011)參考多位學者的定義,將偏差行為之分類做一 統整,分為「外向性行為問題」、「內向性行為問題」及「學業適應問題」。茲詳述 於下:

1. 外向性行為問題:如蹺課、逃學、喝酒、和老師起衝突。

2. 內向性行為問題:包括社會退縮的行為或是人際關係的欠缺,如自閉、畏縮、

易怒、強迫性行為、莫名恐懼、焦慮反應、自殘、自殺行為等

3. 學業適應問題:指考試作弊、作業未完成、上課不專心、注意力無法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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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上學等。

由此可見,郭芳君、譚子文與董旭英(2011)對偏差行為之分類:「外向性行為 問題」、「內向性行為問題」及「學業適應問題」,又與上述學者楊國樞、吳武典等 人之分類恰可對應。

綜上所述,本研究探討國中生之偏差行為,主要以外向性行為問題為主,包含逃 家、蹺課、故意破壞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偷東西、打傷別人、勒索別人、抽菸或喝酒、

嚼檳榔等八種偏差行為為主。

參、偏差行為的成因理論

一、社會控制理論

1969 年,Hirschi 發表其著作《Causes of Delinquency》,並提出社會控制理論。

在之後,社會控制理論成為研究青少年偏差行為最重要、最完整且能提出最多實證支 持的理論(郭豫珍,2004)。

Hirschi(1969)的理論與一般犯罪學的理論不同,一般犯罪學研究「人為什麼會 犯罪?」Hirschi 則以「有些人為什麼不犯罪?」為理論之核心。其研究認為人類之 所以不犯罪,乃源於社會環境對人們的控制、教育、薰陶所致(張楓明,2006)。

Hirschi(1969)認為人天生就具有從事犯罪的意圖,因此我們不需要去解釋犯罪 的原因,而是探討、解釋為什麼有人不犯罪。要遏止人類犯罪、偏差行為的發生,最 重要的就是人與社會之間的連結關係,當社會連結關係越緊密,人類越不容易犯罪,

願意服從社會之規範。Hirschi 更進一步提出,能控制人類不犯罪的主要四個社會連 結,包括依附(attachment)、抱負(commitment)、參與(involvement)以及信念

(belief)。

依附(attachment)指人與其重要他人之間緊密的情感關係(Hirschi, 1969)。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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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與他人之間具有緊密的情感連結,則其對他人會有強烈的依賴性、認同感,並 在意他人對自己的看法,希望自己能達成他人的期待;因此一個人與其父母、同儕、

師長等的依附關係愈緊密,則愈不容易產生犯罪、偏差行為。

抱負(commitment)指個人期待能在社會上有好的成果,為追求更好的職業、未 來而努力向上,因而避免自己去犯罪、違規。 參與(involvement)指個人對社會活動 的參與程度,當一個人對參與社會活動有愈高的熱忱,心力皆投入其中,也更不容易 進行犯罪行動。信念(belief)指一個人對社會及法律規範有所尊重,並具備強烈的 忠誠度,因此愈能服從社會之規範(Hirschi, 1969)。

綜上所述,社會控制理論認為縱使人天生就具有犯罪的動力,藉由人與社會之間 的連結關係,包括緊密的依附關係、努力達成社會抱負、積極 參與社會活動及忠實服 從社會信念,就會是阻止犯罪、偏差行為的最大力量。

二、自我控制理論

Gottfredson 與 Hirschi 於 1990 年,提出一般化犯罪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又稱為自我控制理論。其理論認為人皆有追求快樂,避免痛苦的特性,而 進行犯罪、偏差行為,可讓人們立即享受快樂的感受,要控制人們不犯罪,最重要的 關鍵為自我控制的能力(許春金、孟維德,1997)。

Gottfredson 與 Hirschi(1990)認為當一個人自我控制的能力愈強,則其愈能夠 約束自己,不受短暫快樂所吸引,因而不容易產生犯罪、偏差之行為。而影響自我控

Gottfredson 與 Hirschi(1990)認為當一個人自我控制的能力愈強,則其愈能夠 約束自己,不受短暫快樂所吸引,因而不容易產生犯罪、偏差之行為。而影響自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