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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選取 107 學年度上學習於同⼀校實習之實習⽼師們作為研究對象,研 究者透過訪談與⽂件分析,探究實習⽼師⽂化從萌芽、發展到定型的樣貌與圖像。

為增加樣本多元性,研究參與者的背景並不設限為師資培育⼤學出⾝之實習教師,

亦不對性別、年齡等做設限,以求完整展現實習教師⽂化的多元性。

第⼆章 ⽂獻探討

⽂獻探討作為本研究的先導,為本研究所欲探討之議題開路,⼀探前⼈所留 下的⽂獻寶⼭,建⽴對此議題整全的認識,成為往後的研究的堅實基礎與指引。

本研究欲探討實習教師的⽂化,那麼⾸先就必須針對實習教師所⾯對的教育實習 制度做介紹與整理,再者,因⽬前並未有單獨針對實習教師⽂化做界定的詞彙,

因此將擴⼤範圍,從教師⽂化⼊⼿,針對教師⽂化做深⼊探討與介紹。最後,將 回顧⽬前針對實習教師、教師⽂化以及與本議題相關之研究做廣泛的梳理與回顧。

本章共分為三節。第⼀節為教育實習制度的內涵與規定,第⼆節為教師⽂化,

第三節為相關研究發現。

第⼀節 教育實習制度的內涵與規定

壹、 教育實習制度之介紹

師資培育是教育中極為重要的⼀環,欲有良好的教育品質,優質的教師資源 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師資培育制度之重要性可⾒⼀般。我國師資培育制度與狀態 隨著時間、歷史、⽂化、政策⽽有所變動與調整。張春興和蘇育秀(2003)將師 資培育分為四⼤時期,分別為 1945-1959 年光復初期的應急措施,1960-1978 年師 資培育制度調適時期,1979-1993 年師資培育制度⼀元化時期,1994 迄今之師資 培育制度的多元化時期。師資培育制度之演進歷程可⾒政府對於師資培育之掌控 由嚴格轉向寬松,從⼀元轉向多元,且逐漸趨向完備與順應需求。

關於教育實習制度之介紹,因本研究介於制度轉變期,為完整呈現實習教師 所處之情境脈絡,將針對本研究參與者所處時空脈絡與其適⽤之制度做相關介紹。

我國之師資培育制度,依據師資培育法2(106 年 6 ⽉ 14 ⽇修正,除第 4 條 第 2 項及第 3 項⾃ 107 年 12 ⽉ 1 ⽇施⾏外,其餘條⽂,定⾃ 107 年 2 ⽉ 1 ⽇施

⾏)定義,師資培育指的是專業教師之培養,內容包含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 及教師在職進修。我國師資培育針對中等學校、國民⼩學、幼稚園及特殊學校(班)

師資類科有分別之課程規劃,由師資培育之⼤學著⼿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後實施職前教育課程。師資職前課程內容包含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與專⾨

課程三項。普通課程為共同課程,⽬的在於培育教師⼈⽂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

教育專業課程則依據不同師資類科培養所需相關知能之學分課程;專⾨課程則是 培育不同任教領域、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之課程。

教育實習階段作為本研究關注之重要階段,加上本研究參與之實習教師介於 制度之交界與轉換期,受到前後制度之雙重影響,以下將依據師資培育之⼤學辦 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2014)3與師資培育之⼤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 法(2018)整理出之資料,說明教育實習制度內容。另,依據此作業原則與實習 辦法之⽤語,界定參與教育實習之實習教師的⾝份為「實習學⽣」,故本段下列 說明中將依據作業原則採⽤實習學⽣⼀詞進⾏說明。

(⼀)教育實習⽬標

2 師資培育法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依據最新修正之師資培育法 21 條:「本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 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本研究參與之實習教師便屬先申請修息教育實習之列。

3

依據師資培育之⼤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2014),教育實習輔導之⽬的 為幫助實習學⽣提升以下四點知能:

1. 瞭解班級教學情境,演練教學知能。

2. 瞭解教育對象,演練班級經營管理知能。

3. ⾒習並參與學校⾏政⼯作,瞭解學校運作。

4. 體認教師職責及⾓⾊,培養專業精神。

(⼆)教育實習資格之取得

依據教育實習作業原則(2014)之第九點規定,申請教育實習課程學⽣得⾃

⾏向原師資培育之⼤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學,申請參加 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依據民國 106 年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10 條,通過教師資格 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政 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依據師資培育之⼤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 教育實習辦法(2018)第三條「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

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但符合本法第⼆⼗

⼀條第⼀項規定者,不在此限。」本研究參與時實習教師實習期間雖為新法適⽤

期間,但因符合第⼆⼗⼀條之規定,因此為先進⾏教育實習後再進⾏教師資格考 試。

(三)教育實習內容與實習表現指標

依據師資培育之⼤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2014)規定,教育實習為期半 年,起迄時間以每年⼋⽉起⾄翌年⼀⽉⽌,或⼆⽉起⾄七⽉⽌。依照規定,實習 學⽣需全時間進⾏教育實習,包括參與師資培育⼤學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活動,

內容則涵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四⼤⾯向。教育

表現指標 指標細項

表現指標 指標細項

表現指標 指標細項

4-5-4 對教育情境保持檢討、反省及學習的態度。

資料來源:引⾃師資培育之⼤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2014)

由指標與指標細項中可⾒其分別對應上了教學實習、導師實習、⾏政實習與 研習活動四⼤項實習內容,期許透過教育實習能培養出教師所需具備之相關知能。

並且,實習學⽣需於實習開始前,與實習輔導教師以及實習指導教師進⾏討論,

共同擬訂教育實習計畫,詳列教育實習機構概況、實習⽬標、實習活動內容、預 定進度與評量相關事宜等,以作為未來輔導、評量、檢核之參考依據。

依據師資培育之⼤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2018)第四條 規定,教育實習之各類實習包含以下規定:

⼀、 教學實習: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週⾄第三週以⾒習為主,第 四週起進⾏上臺教學或實施教保活動課程;國民中學其教學節數應為 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六分之⼀以上⼆分之⼀以下。

⼆、導師(級務)實習:以班級經營、輔導學⽣及親師溝通為主,且以寒、

暑假以外學期期間,每週三個半⽇為原則。

三、⾏政實習:以認識、協助學校⾏政事務及全校性活動為主,並以於 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於學期期間實施者,每週以四⼩時為原 則。

四、研習活動:以參加校內、外教學、班級經營、學⽣輔導、教育政策 及精進專業知能之研習活動為主;參加時數,總計應⾄少⼗⼩時。

(四)教育實習輔導⼈員

教育實習輔導⼈員分為兩類,其⼀為實習指導教師,另⼀為實習輔導教師。

實習指導教師指的是師資培育之⼤學教師受聘指導實習學⽣者,為⼤學端之指導 者。實習輔導教師指的是教育實習機構教師,還會依據教學實習、導師實習、⾏

政實習⽽分派不同輔導教師進⾏指導。遴選⽅式則為由教育實習機構向師資培育 之⼤學推薦,作為輔導實習學⽣之教師,為實習學校端之指導者。兩者將共同指 導教育實習學⽣,提供其所需之相關輔導與協助。

依據師資培育之⼤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2018)第⼗⼆條之 規定,實習輔導教師,應為具有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並符合 下列條件之⼀:

1. 能結合理論及教學實務經驗,⽰範有效教學技巧。

2. 對實習學⽣具有輔導能⼒,適時給予協助及指導。

3. 了解教育實習機構⾏政事務。

(五)教育實習輔導⽅式

依據師資培育之⼤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2014)規定,師資培育⼤學之 實習輔導⽅式分為到校輔導、研習活動、通訊輔導、諮詢服務、成果分享。細節 詳列如下:

1.到校輔導:由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進⾏指導,並與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輔導教師及學⽣會談與訪問。

2.研習活動:由師資培育之⼤學辦理每⽉⼀次之返校座談或相關研習活動。

3.通訊輔導:由師資培育之⼤學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寄發實習學⽣參閱。

4.諮詢輔導:由師資培育之⼤學設置專線電話、網路等,提供實習諮詢服務。

5.成果分享:由師資培育之⼤學辦理實習學⽣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得分享活動。

以上為師資培育之⼤學與實習指導教師對實習學⽣之輔導⽅式。⾄於實習輔 導教師與實習機構則採取以下⽅式指導實習學⽣:

1.輔導實習學⽣擬訂其教育實習計畫。

2.輔導實習學⽣進⾏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

3.提供實習學⽣⾏政實習及相關研習活動。

4.輔導實習學⽣⼼理調適問題。

5.評閱實習學⽣之作業或報告。

6.評量實習學⽣之教學演⽰及綜合表現成績。

7.對實習學⽣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師資培育之⼤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2018)明列師資培育 之⼤學於實習學⽣進⼊教育實習機構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1. 舉辦⾏前說明會,向實習學⽣說明教育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職業倫理等事宜,

並適時邀請教育實習機構參與。

2. 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

3. 與實習學⽣簽訂實習同意書。

4. 協助實習學⽣依相關規定參加學⽣團體保險。

5. 編定教育實習⼿冊,提供實習學⽣、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參照。

⾄於教育實習機構應辦理事項則包含:

1. 成⽴教育實習輔導⼩組。

2. 推薦實習輔導教師。

3. 接受師資培育之⼤學指派⼈員定期到校輔導。

4. 配合師資培育之⼤學辦理實習學⽣成績評定。

(六)教育實習成績評定

依據教育實習作業細則第 34 條規定,實習學⽣教育實習成績評量,由師資

依據教育實習作業細則第 34 條規定,實習學⽣教育實習成績評量,由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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