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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緣起

在文檔中 日本都市再生政策之研究 (頁 13-16)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 緒 緒 緒 論 論 論 論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研 究 緣 起 研 究 緣 起 研 究 緣 起

都 市 是 一 個 有 機 體,隨 著 時 間 的 增 加,都 市 在 結 構 與 機 能 上,均 會 有 所 衰 退,到 了 相 當 時 間 之 後,都 市 就 會 漸 漸 呈 現 窳 陋 與 衰 敗 的 現 象。而 此 等 窳 陋 現 象 對 都 市 地 區 的 公 共 安 全、公 共 衛 生、社 經 發 展 或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皆 易 產 生 不 利 的 影 響( 註 1-1)

而 且 , 國 外 很 多 先 進 國 家 都 把 「 都 市 再 發 展 」 當 作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重 要 的 一 環,更 利 用 推 動「 都 市 再 發 展 」來 帶 動 民 間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及 提 振 經 濟 景 氣 。

臺 灣 地 區 30 年 以 上 老 舊 建 築 計 有 140 萬 戶,約 佔 所 有 戶 數 的 1/5

( 註 1-2),都 已 進 入 建 物 的 中 老 年 期,正 期 待 辦 理「 都 市 再 發 展 」,使 其 恢 復 新 活 力;除 此 之 外 , 國 內 還 有 下 列 幾 種 類 型 的 都 市 社 區 , 正 期 待 公 部 門 能 加 速 推 動 「 都 市 再 發 展 」 , 協 助 改 善 目 前 困 境 : 一 、 早 期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民 國 72 年 山 坡 地 開 發 建 築 管 理 辦 法 訂 頒 前, 僅 以 水 土 保 持 合 格 證 明,直 接 申 請 建 築 執 照,未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及 檢 附 相 關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書 之 「 老 丙 建 」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 據 87 年 內 政 部 統 計 , 即 高 達 3,400 筆 , 以 臺 北 縣 最 多 , 主 要 集 中 在 汐 止 、 新 店 等 都 會 地 區 。 對 於 早 期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 目 前 尚 無 法 源 可 供 改 善 其 目 前 環 境( 註 1-3); 因 此 , 公 部 門 加 速 推 動 「 都 市 再 發 展 」 , 將 成 為 其 重 要 解 決 之 道 。 二 、 老 舊 建 築 社 區

民 國 7 3 年 1 1 月 7 日 建 築 法 修 正 公 布 前 興 建 完 成 之 建 築 物 。 雖 然 內 政 部 於 民 國 8 4 年 發 布 施 行 「 舊 有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改 善 辦 法 」 , 但 辦 法 施 行 至 今 , 一 直 無 法 對 舊 有 建 築 物 作 有 效 之 改 善( 註 1-4)。 因 此 , 推 動 舊 有 建 築 物 社 區 的 再 開 發 , 將 有 效 解 決 現 行 法 令 之 難 題 。

三 、 違 章 建 築

台 灣 地 區 違 章 建 築 相 當 普 遍,並 且 成 為 台 灣 社 會 的 一 大 特 殊「 景 觀」,違 章 建 築 所 衍 生 的 問 題,不 單 單 只 有 景 觀 上 的 破 壞,更 甚 者 破 壞水 土、環 境 及 建 築 物 本 身 的 安 全。以 台 北 市 建 管 處 之 歸 納 為 例,大 致可 分 為 下 列 幾 種 :

(一 ) 在 騎 樓 地 上 之 違 建 。

(二 ) 占 用 防 火 間 隔 或 停 車 空 間 之 違 建 。

(三 ) 法 定 空 地 上 之 違 建 。

( 四 )合 法 屋 頂 上 之 違 建 。

( 五 ) 天 井違 建 。

( 六 ) 占用 市 有 公 地 之 違 建 。

( 七 )舊 有 違 建 申 請 修 繕 後 擴 大 違 建 。

( 八 ) 占用 公 共 設 施 預 定 地 之 違 建 。

( 九 )因 興 闢 公 共 設 施 就 地 整 建 之 藉 機 違 建 。

( 十 )領有 建 築 執 照 未 按 圖 施 工 致 無 法 領 到 使 用 執 照 之 違 建( 註 1-5)。 從 執 行 面 而 言,台 灣 地 區 目 前 若 全 面 拆 除 違 章 建 築 有 其 困 難,因 此 , 全 面 加 速 推 動 「 都 市 再 發 展 」 , 將 對 此 一 難 題 , 有 所 助 益 。 四、 低 度 使 用 建 築 用 地

市 中 心 大 面 積 的 低 度 使 用 土 地 不 僅 影 響 都 市 發 展,也 浪 費 社 會 資 源;依 據 國 有 財 產 局 統 計,台 灣 地 區 國 有 公 用、非 公 用 之 閒 置 土 地 及 遭佔 用 土 地 , 計 有 57,580 公 頃( 註 1-6) 。為 避 免 都 市 範 圍 持 續 擴 大 , 增 加 公 部 門 的 公 共 建 設 負 擔,應 將 都 市 內 低 度 使 用 之 土 地,加 速 辦 理

「 都 市 再 發 展 」 , 以 利 土 地 資 源 的 再 利 用 。

五、 功 能 改 變 之 交 通 用 地 及 轉 運 站

隨 著 都 市 地 區 交 通 運 輸 的 變 遷 , 臺 灣 地 區 有 甚 多 的 海 港 、 機 場 、 鐵、公 路 交 通 用 地 及 轉 運 站,功 能 已 逐 漸 改 變。例 如 隨 著 台 鐵 的 捷 運 化、高 架 化 或 地 下 化,使 原 有 交 通 設 施 及 轉 運 站 周 圍 的 土 地,失 去 原 有 土 地 功 能,必 須 推 動「 都 市 再 發 展 」,以 利 活 化 國 家 資 產、提 高 經 濟 產 值 及 帶 動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

註 1-1 陳建忠、張隆盛 促進窳陋社區推動都市更新防災策略及法制事項之研究 p8 內政部 建築研究所 2005

註 1-2 行政院經建會、內政部 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都市更新策略與亞洲經驗實務研討會 2005

註 1-3 陳建忠、張隆盛 促進窳陋社區推動都市更新防災策略及法制事項之研究 p102 內政 部建築研究所 2005

註 1-4 蕭江碧、陳建忠、張寬勇 建立與推廣都市老舊住宅防火示範社區之研究 p1 內政部 建築研究所 2005

註 1-5 藍宇文 違章建築拆&留實務 p20 永然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1997

註 1-6 行政院經建會、內政部 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都市更新策略與亞洲經驗實務研討會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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