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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再生的推動組織

在文檔中 日本都市再生政策之研究 (頁 68-126)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都市再生的推動組織 都市再生的推動組織 都市再生的推動組織 都市再生的推動組織

一 、 中 央 政 府

依據「 都 市 再 生 特 別 措 施 法 」規 定,內 閣 設 置「 都 市 再 生 本 部 」,本 部 由 都 市 再 生 本 部 長、都 市 再 生 副 本 部 長、及 都 市 再 生 本部 員 所 組 成。本 部 長 由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兼 任,並 設 置 副本 部 長 二 人,由 國 土 交 通 省 國 務 大 臣及 官 房 長 官 兩 人 兼 任,協 助處 理 本 部 長職 務 , 另 設 本 部 員 若 干 人 由 相 關 部 會 國 務 大 臣 兼 任 。

都 市 再 生 本 部 主 要 掌 管 政 策性 業 務 主 要 有 下 列 數項 : (一 )都 市 再 生 基 本 方 針 之 擬 定 。

(二 )推 進 實 施 都 市 再 生 基 本 方 針 。

(三 )擬 定 指 定 都 市 再 生 緊 急 整 備 地 域 政 令 案 。

(四 )擬 定 都 市 再 生 緊 急 整 備 地 域 之 地 域 整 備 方 針 並 推 進 實 施 。 (五 )前 述 各 款 外,經 由 都 市 再 生 相 關 對 策 所 作 之 重 要 企 劃、立 案

及 整 體 配 合 相 關 者( 註 4-14)。 二 、 地 方 政 府

至 於 地 方 政 府 是 否 設 置 都 市再 生 之 相 關 行 政 組 織,則 由 地 方 視 實 際 需要 彈 性 決 定 , 地 方 政 府 如 大 阪 市 亦 參 照 中 央 政 府 成 立

「 大 阪市 都 市 再 生 本 部 」,由 市 長 擔 任 本 部 長,副 市 長 擔 任 副本 部 長,相 關 局 室 長 擔 任 本 部 員,下 設 常 任 幹 事,由 相 關 局 內 部長 擔 任,另 設「 大 阪 都 市 再 生本 部 事 務 局 」負 責 統籌 推 動 業 務。有 些地 方 政 府 則 設 置「 都 市 再 生 推 進 本 部 事 務 局 」,或 僅 由 現 行 都 市 計 畫 之 業 務 單 位 負 責 。

三 、 都 市 再 生 機 構

日 本 於 2004 年 7 月 1 日 , 依 循 行 政 內 閣 議 決 之 「 特 殊 法 人 整理 合 理 化 計 畫 」 , 正 式 成 立 「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都 市 再 生 機 構 」 。 從 1955 年 最 前 身 的「 日 本 住 宅 公 團 」到 目 前「 都 市 再 生 機 構 」,

在 這 長 達 半 世 紀 的 漫 長 歲 月中,公 團 配 合 日 本 政治、經 濟、社會 等 結 構 變 遷,調 整 其 功 能 地 位,對 解 決 國 民 住 宅 問 題,提 昇 居 住 水 準 , 具 有 實 質 效 益 及 莫 大貢 獻 。

四、 全 國 市 街 地 再 開 發 協 會

日 本 再 開 發 法 於 1969 年 6 月 訂 頒 實 施,於 同 年 11 月 在 當 時 的 日 本 住 宅 公 團 及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人 員 等 之 積 極 發 動 下,並 在 相 關 政 府 機 關、住 宅 金 融 公 庫、日 本 開發 銀 行 等 金 融機 關、不 動 產 業、

營 造業 等 各 界 人 士 的 贊 助 下,奉 日本 建 設 大 臣 核准 成 立「 全 國 市 街 地 再 開 發 協 會 」 ( Urban Renewal Association of Japan) , 此 具 都 市 再 開 發 專 業 領 域 的 公 益 法 人 , 在 長 達 35 年 以 上 的 營 運 過 程中,對 日 本 都 市 再 開 發 事 業 的 推 展,充 分 發 揮 了 啟 發、教 育、

資 料 蒐集 、 宣 傳 及 研 究 發 展 功 能 , 具 重 大 貢 獻( 註 4-15)。 五、 日 本 再 開 發 推 動 者 協 會

日 本 再 開 發 推 動 者 協 會 ( Urban Renewal Coordinator Association of Japan, 簡 稱 推 動 者 協 會 ) 於 1979 年 10 月 先 經 由「 再 開 發 推 動 者 協 議 會 」 後 , 於 1985 年 5 月 正 式 成 立 推 動 者 協 會,在 推 動 更 新 事 業 的 過 程 中,除 了 擔 任 土 地 與 建 築 物 權 利 關 係 人協 調 整 合 的 工 作 外,更 扮 演 與 行 政 部 門、相 關 單 位 及 專 業 團 隊 間 之 溝 通 橋 粱,對 更 新 事 業 的 順 利 推 展 具 關 鍵 性 的 功 能 角 色( 註

4-16)

註 4-14 林 福 居 談 日 本 都 市 再 生 計 畫 與 台 灣 未 來 都 市 發 展 p5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2 0 0 6

註 4-15 張 隆 盛 日 本 都 市 再 生 密 碼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p233 2006 註 4-16 張 隆 盛 日 本 都 市 再 生 密 碼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p237 2006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運用民間力量推動都市再生 運用民間力量推動都市再生 運用民間力量推動都市再生 運用民間力量推動都市再生

日 本 政 府 認 為 要 讓 90 年 代 起 便 處 於 低 迷 狀 態 的日 本 經 濟 重 新 再 生,就 必 須 不 斷 進 行 改 善 經 濟 活 動,並 針 對 日 本 活 力 源 泉 的「 都 市 」,

提 高 魅力 與 國 際 競 爭 力,以 實 現 再生。主 要 關 鍵在 於 如 何 讓 民 間 的投 資力 量 轉 向 於 都 市。因 此,如 何 引 進 民 間 資 金,協 助 辦 理 都 市 再 生 事 業 是 整 個 工 作 推 動 的 關 鍵 。

一 、 民 間 組 織 - 都 市 再 生 戰略 團 隊

日 本 小 泉 首 相 於 西 元 2001 年 9 月 邀 集 了 產 官學 界 代 表共 12 人 , 組成 了「 都 市 再 生 戰 略 團 隊」( Team)負 責都 市 發 展 政 策 之 檢 討 工 作。

由日 本 早 稻 田 教 授 伊 藤 滋 先 生 擔任 召 集 人,其 成 員 包括 TOYOTA 汽 車會 長 、 三 井 不 動 產 公 司 會 長 、 全 國 銀 行 協 會 會長 , 以 及 橫 濱 市 長、

埼 玉 縣 知 事 、 東 京 大 學 、 政 策 研 究 大 學 教 授 等 。

都 市 再 生 戰 略 團 隊 的 前 身是 2000 年 1 月 開 辦 的「 都 市 再 生 推動 懇 談 會 」 , 該 懇 談 會 是 由 協 會 、 政 界 與 財 團 約 20 人 組 成 。 戰 略 團 隊 最 初 討 論 的 重 點 在 於 使 日 本 經 濟 健 全 發 展,討論 內 容 是 將 都 市 再 生總 部 事 務 局 所 提 出 的 方 案 加 以 檢 討( 註 4-17)。 該 團 隊 後 來在 2002 年 3 月 至 7 月 間 陸 續 參 與 5 項主 要 法 令 的 增 修 訂,包 括 修 訂 都 市 再 開 發法 相 關 法 令( 創 設 高 度 利 用 推 進 區 制 度 等 )、訂 定「 都 市 再 生 特 別 措 置 法 」、訂 頒「 集 合 住 宅 有 效 改 建 推 進 法 」、修 訂 建 築 基 準 法、修 訂 首 都 圈、近 畿圈 整 備 法( 註 4-18)等,對 日 本 都 市 再 生 政 策 之 研 訂 貢 獻 良 多 。

二 、 以 PFI 運 用 民 間 資 金 、 經 營 能 力 與 技 術 實 施 都 市 再 生 事 業 PFI於 1990 年 代 初 期 源 於 英 國;概 念 來 自 由 政 府 及 民 間 合 作 達 到 有 效 率 且 有 效 果 的 優 質 公 共 服 務 的 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日 本 於 2000 年 3 月 公 告 實 施 PFI 事 業 相 關 的 基 本 方 針 , 之 後 依 序 公 布 PFI 相 關 的 5 項 指 導 方 針,包 括 實 施 流 程、風 險 分 擔、VFM、合 約 及 監 控五 項 。

PFI 事業 採 取 的 方 法 是 將 設 計 、 興 建 、 維 護 管 理 、 營 運 等 業 務 統 一 發 包,是 屬 一 種 只 問 功 能,不 計 細 節 的 性 能 式發 包。此 外,它 可 達 成 以 較 低 成 本 提 供 優 質 公 共 服 務 的 目 的 。

目 前 全 日 本 有 超 過 180 件 的 PFI 事 業( 2005 年 3 月 底 )正 在 進 行 當 中。其 中,以 地 方 政 府 為 主 體 的 約 有 140 件,以 中 央 為 事 業 主 體 的 約 有 40 件( 註 4-19 )

三 、 運 用 獎 勵 補 助 制 度 , 推 動 民 間 辦 理 都 市 再 生

為 推 動 都 市 再 生,日 本 政 府 部 門 對 於 民 間 辦 理 都 市 再 生 事 業 的 獎 勵 方 式 大 致 可 分 為 法 規 放 寬、容 積 獎 勵、資 金 融 資 及 資 金 補 助 等 項目 。

在 法 規 放 寬 、 容 積 獎 勵及 資 金 融 資 部 分 , 包括 下 列 各 項 :

( 一 )修 正 都 市 再 開 發 法 相 關 法 令,增 列「 再 開 發 公 司 得 為 再 開 發 事業 主 題 」;延 長「 民 間 都 市 再 生 機 構 土 地 取 得 期 限 3 年 」。

( 二 )訂 定「 都 市 再 生 特 別 措 置 法 」,對 民 間 都 市 再 生 機 構 得 採 免 息 融 資及 債 務 保 證 。

( 三 )修 訂 建 築 基 準 法 , 創 設 住 宅 容 積 及 高 度 放 寬 制 度( 註 4-18)。 至 於 補 助 金 含 蓋 範 圍 , 包 括下 列 各 款 :

( 一 )都 市 重 建 時 所 需 的 調 查 工 作 費、設 計 工 作 費、規 劃 工 作 費 。

( 二 )搬 出 舊 商 家 而 蓋 的 暫 時 商 店、舊 有 建 築 物 的 清 除 費、搬 家 費 及 原 有 建 築 物 、 土 地 鑑 價 費等 。

( 三 )新 建 公 寓 大 樓 公 共 設 施 ( 如 走 廊 、 玄 關 、停 車 場 、 樓 梯 等)

所 需 的 建 設 費 等( 註 4-20 )

另外 , 對 更 新 後 的 資 產 繼 承 也 不 予 列 入 課 稅 對 象( 註 4-21 ), 以 誘 導 民 間 推 動 都 市 再 生 。

註 4-17 伊 藤 滋 都 市 再 生 最 前 線 p8 株 式 會 社 ぎ ょ う せ い 2005

註 4-18 何 芳 子 、 丁 致 成 日 本 都 市 再 生 密 碼 p208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2006 註 4-19 日 本 內 閣 府 民 間 資 金 運 用 事 業 推 進 室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的 PFI 事 業 推 動 指 南 2005 註 4-20 木 戶 恒 男 日 本 再 開 發 制 度 的 變 遷 都 市 更 新 策 略 與 亞 洲 經 驗 實 務 研 討 會 2005 註 4-21 何 芳 子 日 本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之 新 思 維 與 策 略 ( 二 ) 都 市 更 新 簡 訊 第 三 十 期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2006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小結 小結 小結 小結

日 本 政 府 認 為 要 讓 1990 年 代 起 便 處 於 低 迷 狀 態 的 經 濟 重 新 再 生 , 必 須 不 斷 提 昇 「 都 市 」 的 魅 力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因 此,日 本 小 泉 首 相,上 任 兩 星 期 就 成 立「 都 市 再 生 本 部 」,並 公 布「 都 市 再 生 特 別 措 置 法 」及 選 定「 都 市 再 生 計 畫 」,親 自 推 動「 都 市 再 生 政 策 」。除 此 之 外,日 本 政 府 也 運 用 半 官 方 組 織「 都 市 再 生 機 構 」,及 民 間 團 體「 日 本 再 開 發 推 動 者 協 會 」、「 全 國 市 街 地 再 開 發 協 會 」 協 助 其 推 動 都 市 再 生 的 工 作 。

外,如 何 讓 民 間 的 力 量 轉 向 於 都 市,也 是「 都 市 再 生 政 策 」成 功與 否的 重 要 關 鍵 。 日 本 政府 運 用 民 間 的 力 量 主要 方 式 有 三 , 包 括:

第一 是 運 用 民 間 組 織 都 市 再 生 戰 略 團 隊,進 行 法令 制 度 的 改 造;第 二 是 以 PFI 運 用 民 間 力 量 實 施 都 市 再 生 事 業 ; 第 三 是 運 用 獎 勵 補 助 制 度, 推 動 民 間 辦 理 都 市 再 生 。

「都市再生政策」雖然以活化土地交易的「經濟」問題為出發點,

後 來 因 阪 神、淡 路 大 地 震 及都 市 空 氣 污 染 的 問 題,使「 防 災 」、「 環 境 」等 問 題 也 受 到 重 視,後 來「 防 範 犯 罪 」、「 解 決 都 市 托 育 不 足 問 題 」及「 塑 造 地 方 中 樞 文 化特 色 」也 被 推 上 火 線。因 此,日 本 都 市 再 生 的 目 標,實 際 上 包 含 政 治、經 濟、社 會、文 化 與 環 境 等 多 元 的 色 彩 。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結論 結論 結論 結論

一、早 期 市 中 心 人 口 聚 集,形 成 房 地 產 高 度 需 求,導 致 價 格 上 揚。然 而 房 地 產 的 價 格 卻 無 法 反 應 在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的 適 時 提 供 上,致 使 市 中 心 生 活 品 質 逐 漸 低 落,市 中 心 逐 漸 衰 退 與 被 隔 離。因 此,要 重 新 提 振 市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 需 對 舊 市 中 心 區 進 行 「 都 市 再 發 展 」 的 工 作 , 以 恢 復 其 生 活 、 商 業 及 行 政 的 功 能 及 主 領 的 地 位 。 二、都 市 再 生 是 日 本 近 年 來 推 動 都 市 再 發 展 的 重 要 政 策 方 案,含 蓋 的

範 圍相 當 廣 泛,包 括 法 令 規 章、執 行 組 織、配 套 措 施 及 獎 勵 制 度 等。日 本 都 市 再 生 政 策 的 推 動,在 短 短 5 年 時 間 內,已 締 造 多項 成 功 的 案 例;因 此,日 本「 都 市 再 生 政 策 」的 研 究 對 我 國 都 市 更 新 的 事 業 推 動 , 將 有 相 當 大 助 益 。

三、為 推 動 都 市 再 生,日 本 政 府 部 門 對 於 民 間 辦 理 都 市 再 生 事 業 的 獎 勵 方 式 大 致 可 分 為 法 規 放 寬、容 積 獎 勵、資 金 融 資 及 資 金 補 助 等 項目 。

在 法 規 放 寬 、 容 積 獎 勵及 資 金 融 資 部 分 , 包括 下 列 各 項 :

( 一 )修 正 都 市 再 開 發 法 相 關 法 令,增 列「 再 開 發 公 司 得 為 再 開 發 事業 主 題 」;延 長「 民 間 都 市 再 生 機 構 土 地 取 得 期 限 3 年 」。

( 二 )訂 定「 都 市 再 生 特 別 措 置 法 」,對 民 間 都 市 再 生 機 構 得 採 免 息 融 資及 債 務 保 證 。

( 三 )修 訂 建 築 基 準 法 , 創 設 住 宅 容 積 及 高 度 放 寬 制 度 。 至 於 補 助 金 含 蓋 範 圍 , 包 括下 列 各 款 :

( 一 )都 市 重 建 時 所 需 的 調 查 工 作 費、設 計 工 作 費、規 劃 工 作 費 。

( 二 )搬 出 舊 商 家 而 蓋 的 暫 時 商 店、舊 有 建 築 物 的 清 除 費、搬 家 費 及 原 有 建 築 物 、 土 地 鑑 價 費等 。

( 二 )搬 出 舊 商 家 而 蓋 的 暫 時 商 店、舊 有 建 築 物 的 清 除 費、搬 家 費 及 原 有 建 築 物 、 土 地 鑑 價 費等 。

在文檔中 日本都市再生政策之研究 (頁 6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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