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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一節 研究背景

近年來資訊科技(Information Technology)發展非常迅速,應用在現今社會 的層面非常的廣,例如生活、教育、休閒與就業都脫離不了關係,甚至可以彌補 身心障礙者客觀上的缺陷,因此輔助科技(assistive technology)的協助便扮演了不 可或缺的角色(賴淑蘭,2003)。Cook 和 Hussey(2002)指出憑藉著科技的力量 輔助身心障礙者,可以幫助或彌補一部份身心障礙者種種的缺陷,使身心障礙者 儘可能過著和正常人一樣的生活,減少主觀障礙帶來的不便,因此有人說:「上 帝的疏失,電腦來彌補」(朱經明,2002)。

英國有名的物理學家史蒂芬霍金以研究「黑洞」而聞名世界,在他年輕的 時候罹患「肌萎縮性備脊髓側索硬化症」,從這一刻起他注定無法像普通人ㄧ般 自由地過著正常的生活,尤其在他經過氣管切開術之後,他與別人溝通的方式只 有靠著字母卡傳達他想要表達的訊息,這是一項非常複雜的過程,結果他靠著語 音合成器才解決這樣的情形,能以更快速及清楚輸出自己的想法,最後得以完成 宏偉的巨著「時間簡史」(朱經明,2002)。

謝明哲(1998)紀錄一位腦性麻痺者使用輔助科技的成功案例,其利用摩斯 碼的特性設計出鍵盤上有六鍵的摩斯碼鍵盤,在鍵盤上只有六個輸入按鍵,透過 按鍵與按鍵間不同的搭配及按鍵壓按的次數,能夠輸出簡單的文字符號,受試者 在經過四個月的單鍵摩斯碼輸入訓練之後,該名學生隨著訓練的次數累積,使得 他的輸入速率也逐漸上升,接著再將六鍵摩斯碼的鍵盤提供給受試者使用,受試 者也能在六鍵摩斯碼的鍵盤上有良好的表現,從每分鐘 4.2 字的輸入率以及 93.9

陳明聰(2000)設計利用人因工程與人機介面為原則的中文替代鍵盤,中文 輔助科技法案(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 PL 100-407)就明文將科技輔具可分為兩大類輔助性科技設備(assistive technology device)與輔助性科技服務(assistive technology service)。以提供不同性質的服務 給不同方面困擾的身心障礙者。所謂的輔助性科技設備是指,任何能夠增進或者 改善身心障礙者功能的器材,所謂的輔助性科技服務是指,提供身心障礙者選 擇、獲得和使用輔具設備之服務(吳亭芳,2000;賴淑蘭,2003),朱經明(2002)

和陳綺華(2005)從上述的法案中指出美國輔助科技法案對身心障礙者輔助科

而我國民國八十六年公佈的特殊教育法,該法的第十九條規定:「接受國民 教育以上之特殊教育學生,其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政府應給予獎助,

家境清寒者,應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教育補助費。前項學生屬身心障礙,各級 政府應減免其學雜費,並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給予個人必須之教科書及教育輔助器 材。」第二十四條提到:「就讀特殊學校(班)即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

學校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 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書藉、

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 務」,而民國六十九年公佈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該法內的法條也多處都有提到輔 助器具的研究與發展。除了法律的保障之外,更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研發輔助科 技的行列,如此才能替不同障礙類別設計出解決他們日常生活中的困難的工具。

從上述的法案與輔具個案使用的敘述可知,國外到國內,都有基本的法律 保障而且致力於改善身心障礙者客觀障礙上的不便,並且藉由目前突飛猛進的科 技,發展出屬於身心障礙者特有的電腦輔助工具,增進其生活的品質以及學習的 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