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傳統之構音治療模式主要「以兒童為中心」的方式提供服務,語言 治療師介入構音治療時,首先針對兒童的構音錯誤做評估與診斷,接著 分析錯誤音的種類、類型與一致性,並測試兒童可被誘發的正確音,最 後決定目標音的介入順序,於治療室內進行一對一的個別教學。
隨著早期療育時間向下延伸,服務理念與服務提供模式隨之轉變,
開始由傳統的「以兒童為中心」轉變為「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模式,
並強調「家庭」對兒童發展的重要性,因此語言治療師在對兒童實施介 入計畫時,須納入家庭的需求,重視兒童家庭本身的功能,提供以家庭 為核心的療育模式(Pletcher, 1995)。
由於家長為兒童的最初或主要照顧者,是家庭環境的改變媒介,可 以幫助兒童學習上的類化,因此家長對於兒童的溝通需求及發展過程之 了解,可以提供治療師寶貴的意見,以協助治療師擬定治療目標與計畫
(Broderick & Mastrilli,1997)。
所以我們要了了解到家長參與語言治療的介入是相當重要的。治療 師除了需考量到家長的感覺及擔憂外,還必須讓家長了解其本身也要承 擔兒童教育過程中的責任。把家長的意見納入治療計畫中,可確保家長 與治療師為合作關係,並確保治療的成果可以類化到不同情境(McBride, Sharp, Hains, & Whitehead, 1995)。
針對年幼的兒童,有些語言治療師把重心放在教導家長如何與疑似 發展遲緩的兒童溝通,藉此提升兒童的能力(Klein and Briggs,1987;
Sparks, 1989;MacDonald & Carroll, 1992a)。此時語言治療師會謹慎 的評估兒童目前的能力,以便擬定適合的介入計畫,其把訓練的主要重 心放在家長身上,教導家長如何把治療室內的學習內容帶入家庭環境
中,並讓家長成為主要的治療成員。
Ramey 與 Ramey(1998)提出針對語言治療師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家庭 服務的建議,包含:一、發展時機的原則,二、課程密集的原則,三、
直接與間接學習經驗相對的原則,四、廣度與彈性課程的原則,五、效 果有個別差異的原則,六、生態領域與發展環境維持之原則。其中在直 接與間接學習經驗相對的原則中提到,建議把課程重心放在兒童的直接 教導,會比對父母、照顧者提供訓練的方式效果更好。
由於上述學者對於語言治療介入有不同的觀點,前者以家庭為中心 介入語言治療,把家長納入治療團隊,用以增進兒童類化到家庭環境的 能力,而後者則以兒童為中心執行介入過程,把焦點放在對兒童的直接 教導上。因此本研究考量到不同學者間的看法,把參與研究的兒童分成 兩組,一組使用傳統以兒童為中心的構音治療模式,另一組則設計成以 家庭為中心的構音治療模式,用以比較「以兒童為中心」與「以家庭為 中心」的治療介入模式是否會對於構音治療之成效有所影響。
構音障礙(articulation disorder)是發展中兒童常見的障礙之一,
張斌等人於 1975 年抽樣調查台北市 3,247 名國小一年級學童,發現 9.6%
的學童患有不同程度的語言缺陷,其中以構音障礙(3.7%)最為常見。
國外研究報告亦指出,學齡前及學齡兒童約 10%有構音障礙的問題,其中 約 80%的兒童,其嚴重程度需要臨床醫療的介入。
劉富梅等人於 1994 年的研究中調查高雄市國小一年級普通班學童語 言障礙類型及發生率,結果顯示高雄市國小一年級學童語言障礙的發生 率佔 11.80%,其中以構音異常的比率最高(52.91%);而趙文崇於 1998 年的研究中分析 1991 年 8 月至 1995 年 7 月間由於語音、語言問題接受 小兒科評估之 450 名兒童,其中兒童語音、語言障礙在臨床表現最大部 份為構音方面的異常(26.7%)。
參考楊百嘉、賴湘君與廖文玲於 1984 年的研究分析四歲以上接受語
言治療的 107 名構音障礙兒童,治療時間每次 30 分鐘,達到完全治癒所 需之治療次數為 6 次到 105 次,平均為 29 次;王煜男等人於 2010 年的 研究中分析了過去四年接受構音治療的 55 名構音障礙兒童,年齡以落在 四到六歲的兒童最多,其中 44%的兒童合併有其他障礙,平均治療次數為 29 次,若為單純構音障礙兒童的平均治療次數為 17 次,合併其他障礙的 構音障礙兒童的平均治療次數則為 43 次;陳舒貝於 2011 年的研究中符 合單純語音異常診斷和結案標準的兒童共 99 名,收錄兒童的年齡大多集 中在四到六歲,平均治療次數約 17 次;以上可以讓我們了解到構音障礙 兒童以四到六歲間的兒童居多,平均治療次數約為 17 到 29 次,且合併 其他障礙的構音障礙兒童的治療次數比單純構音障礙兒童更多。
從上述的研究中再進行分析,多數研究中的構音治療介入方法主要 把焦點放在兒童身上,僅給予家長口頭衛教或者督促練習,如:王煜男 等人於 2010 年的研究過程為例,其在治療原則中僅提到治療時間與頻 率,以及使用各種感覺管道介入,誘發個案從能做出正確的構音動作到 能正確發出單音再到能反覆發出正確的單音,接著練習單音節與利用連 續音節類化目標音,最後提供順序圖卡,並使用看圖說故事方式注意目 標音是否能被正確使用,但均沒有提到給予家長何種協助與回家練習方 式;而陳舒貝於 2011 年的研究則主要使用病歷回溯性研究方式,因此沒 有提到關於如何引導家長幫構音障礙兒童做練習。以上僅能了解到構音 治療主要的治療模式主要以兒童為中心為主,但不清楚在兒童接受構音 治療時,家長從中扮演的角色為何,也不清楚語言治療師如何引導家長 幫兒童做練習。
過去的研究多為探討口腔動作與構音障礙之相關性,如:楊淑蘭於 2004 年的研究結果顯示,比較一般兒童與性別相同,年齡、社經背景相 近的 76 位三歲半至六歲半的構音/音韻異常兒童在 Bauman-Waenaglar
( 2000 ) 的 口 語 - 動 作 評 估 篩 選 表 ( Speech-Motor Assessment
ScreenForm)的表現是否相同,結果發現構音/音韻異常兒童與一般兒童 在口語-動作機轉的組織結構上並無顯著的不同,但在口語-動作機轉的 功能上,構音/音韻異常兒童較一般兒童在口腔喉部的舌頭和軟硬顎的功 能為差,而且構音/音韻異常兒童在輪替動作的表現上也是較差的;但在 頭和臉及呼吸功能,兩者並無顯著差異,因此表示治療學齡前兒童的構 音/音韻異常,對於舌頭和軟硬顎功能的訓練應是不可忽視的;羅羿翾於 2010 年的研究中表示,三名學前構音異常兒童,分別接受 20 週的治療課 程,利用「兒童口腔動作檢核表」與「兒童語言樣本分析」作為口腔動 作及口語清晰度在學習前後改變的指標,結果發現學前構音異常兒童在 口腔動作訓練及傳統構音治療法介入後,其在兒童口腔動作檢核表分測 驗三,口腔動作觀察之模仿活動的通過率增加 22.6%至 32.6%,學前構音 異常兒童在口腔動作訓練及傳統構音治療法介入後,其口語清晰度提升 21.9%至 30.4%;因此從上述研究中可了解到學齡前兒童的構音/音韻異常 其舌頭和軟硬顎功能較差,而口腔動作的訓練可以增進其口語清晰度。
而部份研究則為分析探討不同構音障礙錯誤類型之兒童,其構音錯 誤類型與構音治療次數之相關性,如:周巧娟等人於 2008 年的研究中,
分析 172 位四至十歲之功能性構音障礙兒童,結果顯示功能性構音障礙 兒童的表現形式以替代和省略為主,舌尖前音是錯誤頻率最高的子音,
雙唇音和唇齒音發生錯誤比例最少;王煜男等人於 2010 年的研究結果中 也表示扭曲音及省略音所需之治療次數較替代音多,合併有其他障礙之 個案所需之治療次數較單純構音障礙者為多,構音障礙嚴重者所需之治 療次數亦較多;張潔等人於 2010 年的研究中表示 56 例兒童主要的構音 錯誤方式為替代和省略,主要為舌尖前音、舌前後音、舌根音;韓紹禮 等人於 2010 年的研究中分析 2005 年 12 月至 2008 年 12 月間,由於說話 不清楚而到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復健科求診之 126 位兒童,平均年齡 為 4.8 歲,平均每位兒童之錯誤音為 9.2 個,子音錯誤率佔全部錯誤 90%,
其中最常見的子音錯誤方式為替代,母音錯誤方式為省略;抑或是探討 構音障礙的致病危險因素,如:鐘雲鶯等人於 2008 年的研究結果表示採 用自擬的家庭社會環境因素調查表對 41 例功能性構音障礙兒童及 38 例 正常兒童進行對照研究,調查結果使用邏輯回歸分析,結果顯示達顯著 性之危險因素依次為:不良飲食習慣、家庭中多種方言並存、母親文化 程度較低、說片語月齡遲;因此從上述研究中可以讓我們了解到,構音 障礙兒童常見的構音錯誤為替代與省略,且構音錯誤為扭曲與省略的兒 童,其所需要的治療次數也比替代音多,而錯誤頻率最高的子音為舌尖 前音、舌前後音、舌根音,可以讓我們了解到構音障礙兒童常見的構音 錯誤為何,並且可以了解到兒童成長的家庭環境可能和兒童的構音障礙 有相關。
參考王煜男等人於 2010 年的研究為例,其構音治癒標準為參考王南 梅等人於 1984 年研究中之兒童語音習得階段為標準,針對已經接受一段 治療的兒童再次評估,確認兒童的構音已符合其年齡應有的水準,且錯 誤音在一般言談中可穩定達到 90%以上的正確率,並能類化到其他的語詞 時便予以結案,依此統計治療次數。
參考王煜男等人於 2010 年的研究為例,其構音治癒標準為參考王南 梅等人於 1984 年研究中之兒童語音習得階段為標準,針對已經接受一段 治療的兒童再次評估,確認兒童的構音已符合其年齡應有的水準,且錯 誤音在一般言談中可穩定達到 90%以上的正確率,並能類化到其他的語詞 時便予以結案,依此統計治療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