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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研究旨在探究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設置的現況。本章節分別說明 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重要名詞及研究限制進行解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節主要闡述台灣無障礙環境的推動歷程及背景,並進一步說明引發研究 者進行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現況調查的動機。

一、研究背景

台灣最早出現無障礙環境的概念是在民國 69 年的殘障福利法,當時是受到 聯合國於 1975 年通過了「殘障人士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並在 1976 年的聯合國大會宣布訂定 1981 年為國際殘障年(the year International Year of Disabled Persons;IYDP)的一股世界風潮影響下而立法 制定。然而,當時的殘障福利法(1980)也僅只於第二十二條:「政府對各項公共 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之設備」,有近似設置無障礙設備的 概念,實際上則缺乏執行效力。因此,此時的殘障福利法對無障礙環境的推展是 屬宣示性意義大於實質性意義的。

直到民國 77 年內政部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增列第十章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規定,從第 167 條至第 177 條條文共計 11 條,對無障礙環境設施的設計規劃做了說明,這是「無障礙設施」第一次明 確的寫入法規條文,這使得公共建築物在規劃無障礙環境的各項設備設施時能有 推動的依據。隨後,殘障福利法(民國 96 年 7 月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及憲法增修條文(1997)亦將無障礙環境正式納入其中,雖然此條文中並無實質規 定,僅屬宣示性條文,但卻說明了建構無障礙環境已列為國家政策之一。

目前有關學校無障礙設施設備規範,均明定於內政部營建署之「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中必備設 施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 廊、樓梯、廁所盥洗室、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及停車空間;另規定可視需要 自由設置之設施設備是:浴室。上述無障礙設施皆須考量障礙者之安全及便利需 求來設計,才能達到真正無障礙的目的。

除了「憲法增修條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等相關無障礙法規的推動外,國內對特殊教育的重視亦逐步地影響無 障礙環境的改善,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於民國 78 年開始,全面推行「建立無障 礙校園環境」的理念與行動,並將之列為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的重點工 作之一(楊國賜,1992),目的是落實改善校園環境設施,來讓全台各級學校的特殊 教育學生,能不受環境限制而影響學習。從正常化原則、回歸主流、融合教育等 教育觀念的推展,以及特殊教育法的公布與實施,國內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安置 皆以最少限制的環境為主,也就是所謂的普通學校。因此,學校不僅不能拒絕他 們入學,還必須依據學生的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其無障礙環境及必要之教育輔 助器材與相關支持服務。政府對無障礙校園環境的設置不僅不容忽視,更需依照 建築法的規定來建設校園內各項無障礙設施與設備。

依據特殊教育法(1997)第 24 條「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需要,提供無障礙 環境」之規定,教育部於民國九十二年頒布「教育部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 則」,目的是希望促使各級學校規劃學校整體環境,訂定分年逐步改善校園無障 礙環境計畫,由教育部部分補助所需經費,協助加速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之後,

為了落實無障礙校園環境,於民國九十四年成立「改善無障礙環境推動小組」, 並發布「教育部推動無障礙環境改善實施方案」(2005),實施期程自 94 年 12 月 至 98 年 12 月,主要係督導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無障礙校園環境、督導部屬館 所於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民國 94 年底完成全面清 查各級學校無障礙環境現況後,為利持續有效推動無障礙環境,於民國 95 年建 置並啟用了學校無障礙設施清查系統,來掌控全國無障礙校園環境的現況。同年

公佈「概略檢視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內容包含了:基本原則、改善順序及設 置各項無障礙設施注意事項等,作為各校檢視校園無障礙環境推動情形的參考,

上述是教育部近五年來在校園無障礙環境方面所做的努力。

民國 94 年判決結果曾經震驚社會的景文高中玻璃娃娃事件,在高等法院的 判決中提及「謙敬樓地下室既為下雨時學生上體育課之替代場地,學校卻未依特 殊教育法等規定,設立任何無障礙設施,如直達地下室的電梯,或給予個別化體 育教學等,導致發生須由陳易靖同學抱負走下地下室,而因樓梯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受創死亡,景文高中明顯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最後判決景文高 中應負賠償責任。此事件因未提供電梯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安全通往上課場所,而 導致顏同學失去寶貴的生命,可見校園中的無障礙環境的是多麼地重要,學校應 加以重視,而不是總以「本校暫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搪塞,擱置了設置各項無 障礙設施的需求。

2007 年 4 月 9 日在聯合報報導了一篇「父為腦麻女鬥官 6 年」新聞,亦令 我印象深刻。在報導中,高雄縣的陳正文先生為了讓中度肢障的女兒能和一般人 一樣到公園裡透透氣,從 2000 年至 2006 年共花了 6 年的時間向高雄縣政府陳 情、投書要求拆除八仙公園入口的柵欄鐵條及水泥樁,以利於身心障礙者的進 出,卻遭縣府多次拒絕並指出為了防止汽機車進入公園,公園入口必須設置柵欄

「無法為個案拆除障礙」。陳先生為了幫女兒爭取權益,買了相關法律書籍研究,

帶著女兒到各處公共場所拍照記錄,詳細了解公共設施的無障礙環境,再串聯身 心障礙聯盟打行政官司。最終高雄縣政府身心障礙保護委員會要求相關部門改善 八仙公園的無障礙設施,陳先生於 2006 年 12 月 3 日順利的推著女兒進入公園,

公平的享有人民使用公共設施的權力。從這則報導可以得知,有障礙的環境在生 活週遭隨處可見,身心障礙者即使有陪伴者隨行已是障礙重重,若是自己獨立出 門恐怕是寸步難行。

上述兩則案例可令人了解到校園及公共場所設置無障礙環境的需求及重要 性,其中學校的校園不僅是學生接受教育的地方,也是社區居民活動的公共場

所,因此校園中的無障礙設施更需具備全面性的考量,方能符合身心障礙者或暫 時性行動不便者的使用需要。台東縣因為沒有大型的遊樂園、健身房,多數偏遠 鄉鎮連公園都沒有,因此國小校園是縣民們重要的休閒娛樂場所,不僅是老年人 運動健身的清幽場所、亦是婦女推嬰兒車散步、小孩遊戲的好地方。學校單位不 能因為校內沒有身心障礙學生或教職員工而不設置無障礙設施,應把到校訪視 者、暫時性及未來使用者都考量進去,讓有需求的人都能在行動及其他設施使用 上無障礙。

學校若缺乏無障礙設施常以「本校暫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當作理由(楊財 興,2006);在陳先生的案例中,也看到了政府部門以「無法為個案拆除障礙」

作為無法改善無障礙環境的理由,皆認為無障礙設施的使用者是社會中的少數人 甚至只是個案,所以總是以多數正常人的立場來考量公共設施的設計,而忽視身 心障礙者的使用權利,殊不知無障礙環境的設置是為能造福全民。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在早期即不斷地宣導「無障礙環境」的重要性,強調無障礙設施並非是社 會大眾認為的只為少數身心障礙者設計,要花錢又不合乎經濟效益,事實上卻是 可以造福更多的老人、孕婦、推嬰兒車的家人及因意外暫時性行動不便的人(謝 東儒‧張嘉玲 黃珉蓉,2005)。每個人都可能因為意外災害、傷病而有使用無 障礙設施的需求,因此,政府應加強對無障礙環境的重視並定期檢視已設置的無 障礙設施是否有損壞情形而加以修繕,以確保使用者的安全。

二、研究動機

研究者任教於台東縣學校,經多年觀察了解到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學校 最常遇到與無障礙環境有關的阻礙有二:1.缺乏無障礙廁所或無法使用 2.校內各 建築物間通路不連續或高低不平。缺乏無障礙廁所的問題,使身心障礙學生無法 自行如廁,需有人協助甚至只能包著尿布;校內各建築物間通路不連續或高低不 平的問題,使得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由活動,活動範圍只侷限在教室附近。這些 因素造成學生無法就近就讀,而需跨區選擇無障礙環境較為妥善的學校,讓身心

障礙學生及家長增添負擔。因此,深入調查台東縣國小目前無障礙環境之現況,

此乃研究動機之一。

教育部於民國 94 年底清查全台 4000 多所學校無障礙環境,總共 11 萬 4171 處設施中,不合格的有三成五,而這些不合格的設施常見的問題,包括有學校未 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或部分無障礙設施雖有設置卻很難用,反而容易讓身心 障礙者受到傷害,例如導盲磚貼錯,不僅無法正確引導視障者甚至造成他們容易 撞到東西或跌倒、無障礙廁所設置在無障礙通路無法到達的地方、無障礙坡道太

教育部於民國 94 年底清查全台 4000 多所學校無障礙環境,總共 11 萬 4171 處設施中,不合格的有三成五,而這些不合格的設施常見的問題,包括有學校未 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或部分無障礙設施雖有設置卻很難用,反而容易讓身心 障礙者受到傷害,例如導盲磚貼錯,不僅無法正確引導視障者甚至造成他們容易 撞到東西或跌倒、無障礙廁所設置在無障礙通路無法到達的地方、無障礙坡道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