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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國小無障礙環境現況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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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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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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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魏俊華 先生 劉明松 先生

台東縣國小無障礙環境現況調查研究

研究生:吳芳玲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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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誌

寫論文是很辛苦的!它不但能考驗我們訊息統整與分析探究的 能力,還能強化我們堅忍不拔、持續精進的的意志力。透過這個產出 的過程,讓我深刻感受一步一腳印、有志竟成的道理。

首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魏俊華老師和劉明松老師。魏老師在 教育處繁忙的行政工作之中,仍不辭辛勞地給予指導,使我能清楚自 己的論文架構,從中獲得許多關鍵的啟發;而在劉老師耐心的討論、

建議與修正下,讓我找到論文的不足之處,進而加以補強,這都使得 我的論文能更趨完善。

感謝僑光技術學院張勝成教授,於論文口考時提供鉅細靡遺的改 正建議,讓我能清楚論文中疏漏與不夠完備的地方。

感謝屏東科技大學金桐教授、中國科技大學林敏哲教授,提供我 設計與規劃「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設置標準檢核表」時的寶貴 建議。

感謝系上所有授課老師們的辛苦教導,讓我在這三個暑假獲得許 多新知,也為整個研究論文打下厚實的基礎。

感謝我的家人,尤其是我的先生,不辭辛勞的陪我跑遍台東縣各 個國小,協助實地勘查的工作,並提供不同角度的看法,讓我在思考 問題時能更加全面,且總在背後默默的支持,適時的紓解我心理的壓 力及給予精神上的鼓勵。

最後要感謝一起進修的同班同學們,這三個暑假我們共同學習、

相互支持,真的是一段美好的回憶。

吳芳玲 謹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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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國小無障礙環境現況調查研究

研究生:吳芳玲

國立台東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了解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之現況。研究者針對台東 縣 91 所國小,以自編之「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設置標準檢核表」進行實 地勘查,探究各項無障礙設施的問題及改善需求,並進一步探討「有無自足式特 教班或資源班」、「學校規模大小」、「學校所在區域」等三項條件,對九項無障礙 設施之設置率與合格率的影響情形。

研究結果如下:

一、台東縣國小無障礙設施的設置率,除了昇降設備及停車位兩項之設置率未達 五成外,其他無障礙設施的設置率都達九成以上。

二、台東縣國小校園無障礙設施的合格率仍有待提升,特別是「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及「停車位」三項。

三、有無設置自足式特教班或資源班、學校規模大小及學校所在區域等三項不同 條件,對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情形,具有明顯的影響。

四、有無設置自足式特教班或資源班、學校規模大小及學校所在區域等三項不同 條件,對無障礙設施之合格情形,並無明顯的影響。

五、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設施的問題與改善需求,必須從加強標示性、改 善可及性、重視安全性及提升方便性等四個方向著手進行。

關鍵詞:台東縣國小,無障礙環境

(6)

The investigation on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of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tung County

Fang- Ling Wu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show the results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s in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tung County. In order to find out the problems and improve the barrier-free equipment, the

researcher adopted a self-edited checklist to investigate all 91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tung County. The researcher further explores the factors which effect the barrier-free establishment rate and qualified rate , based on

different school sizes, school regions, and whether there are established special classroom or resources classroom.

The findings were as follows:

1.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greater than 90% of barrier-free establishments have met the standards without having elevators and parking lots .

2.The qualification standards for barrier-free environments need to improve, especially with regard to emergency exits , entrances, and parking lots.

3.Depending upon on whether the schools had established special classrooms or resource classrooms, different school sizes or different school regions, the established barrier-free environments had

obvious

observed differences.

4.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re were established special classrooms, resource classrooms, different school sizes or different school regions, with obvious observed differences the qualified status of the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was the same.

5.The improvement of barrier-free equipment for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tung County depends upon improving the marking, accessibility , safety , and convenience of that equipment. This can be greatly facilitated by increasing the standards for qualification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s.

Keywords: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 elementary school

(7)

目 次

中文摘要

……… I

英文摘要

……… II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8

第三節 名詞釋義………... 9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無障礙校園環境之概念………... 11

第二節 無障礙環境與相關法案之發展………... 19

第三節 無障礙校園環境之使用對象與需求………... 31

第四節 無障礙校園環境之設置原則………... 35

第五節 無障礙校園環境之相關研究………... 43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架構………... 55

第二節 研究對象………... 56

第三節 研究工具………... 58

第四節 實施程序………... 61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63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設置現況………...… 65

第二節 台東縣不同國小無障礙設施設置之差異情形………... 85

第三節 台東縣國小無障礙設施問題檢討………... 92

(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103 第二節 建議………... 105

參考書目

中文部份………... 109 英文部分………... 115

附錄

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設置標準檢核表………. 117

(9)

表 次

表 2-1 各類障別行動特徵表………. 13

表 2-2 一般國小階段各障礙類別人數統計表………. 17

表 2-3 台灣無障礙環境相關法案及條文………. 27

表 2-4 教育部概略檢視無障礙環境原則……….……… 35

表 2-5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D-3 類」表(94 版)……….. 37

表 2-6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D-3 類」表(97 版)……….. 38

表 2-7 校園無障礙設施設計要點………. 38

表 2-8 無障礙校園環境之相關研究………. 44

表 2-9 台東縣無障礙相關法規一覽表………. 50

表 3-1 台東縣國民小學調查總表………... 56

表 3-2 編製檢核表參考文獻資料表………. 58

表 3-3 專家效度檢核之學者專家一覽表………. 59

表 4-1 台東縣國小基本資料………. 64

表 4-2 現況調查結果一覽表………. 65

表 4-3 無障礙設施設置率一覽表………. 70

表 4-4 無障礙設施合格率一覽表………. 71

表 4-5 有無自足式特教班或資源班對無障礙設施之差異一覽表…………. 82

表 4-6 學校規模大小對無障礙設施之差異一覽表………. 84

表 4-7 學校所在區域對無障礙設施之差異一覽表……… 86

(10)

圖 次

圖 3-1 研究架構圖………. 55

圖 3-2 研究流程圖………. 60

圖 4-1 室外引導通路問題實例………. 89

圖 4-2 坡道與扶手問題實例………. 90

圖 4-3 避難層出入口問題實例………. 91

圖 4-4 室內出入口問題實例………. 92

圖 4-5 室內通路走廊問題實例………. 93

圖 4-6 樓梯問題實例………. 94

圖 4-7 廁所盥洗室問題實例………. 95

圖 4-8 昇降設備問題實例………. 97

圖 4-9 停車位問題實例………. 98

(11)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究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設置的現況。本章節分別說明 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重要名詞及研究限制進行解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節主要闡述台灣無障礙環境的推動歷程及背景,並進一步說明引發研究 者進行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現況調查的動機。

一、研究背景

台灣最早出現無障礙環境的概念是在民國 69 年的殘障福利法,當時是受到 聯合國於 1975 年通過了「殘障人士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並在 1976 年的聯合國大會宣布訂定 1981 年為國際殘障年(the year International Year of Disabled Persons;IYDP)的一股世界風潮影響下而立法 制定。然而,當時的殘障福利法(1980)也僅只於第二十二條:「政府對各項公共 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之設備」,有近似設置無障礙設備的 概念,實際上則缺乏執行效力。因此,此時的殘障福利法對無障礙環境的推展是 屬宣示性意義大於實質性意義的。

直到民國 77 年內政部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增列第十章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規定,從第 167 條至第 177 條條文共計 11 條,對無障礙環境設施的設計規劃做了說明,這是「無障礙設施」第一次明 確的寫入法規條文,這使得公共建築物在規劃無障礙環境的各項設備設施時能有 推動的依據。隨後,殘障福利法(民國 96 年 7 月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及憲法增修條文(1997)亦將無障礙環境正式納入其中,雖然此條文中並無實質規 定,僅屬宣示性條文,但卻說明了建構無障礙環境已列為國家政策之一。

目前有關學校無障礙設施設備規範,均明定於內政部營建署之「建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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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中必備設 施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 廊、樓梯、廁所盥洗室、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及停車空間;另規定可視需要 自由設置之設施設備是:浴室。上述無障礙設施皆須考量障礙者之安全及便利需 求來設計,才能達到真正無障礙的目的。

除了「憲法增修條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等相關無障礙法規的推動外,國內對特殊教育的重視亦逐步地影響無 障礙環境的改善,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於民國 78 年開始,全面推行「建立無障 礙校園環境」的理念與行動,並將之列為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的重點工 作之一(楊國賜,1992),目的是落實改善校園環境設施,來讓全台各級學校的特殊 教育學生,能不受環境限制而影響學習。從正常化原則、回歸主流、融合教育等 教育觀念的推展,以及特殊教育法的公布與實施,國內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安置 皆以最少限制的環境為主,也就是所謂的普通學校。因此,學校不僅不能拒絕他 們入學,還必須依據學生的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其無障礙環境及必要之教育輔 助器材與相關支持服務。政府對無障礙校園環境的設置不僅不容忽視,更需依照 建築法的規定來建設校園內各項無障礙設施與設備。

依據特殊教育法(1997)第 24 條「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需要,提供無障礙 環境」之規定,教育部於民國九十二年頒布「教育部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 則」,目的是希望促使各級學校規劃學校整體環境,訂定分年逐步改善校園無障 礙環境計畫,由教育部部分補助所需經費,協助加速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之後,

為了落實無障礙校園環境,於民國九十四年成立「改善無障礙環境推動小組」, 並發布「教育部推動無障礙環境改善實施方案」(2005),實施期程自 94 年 12 月 至 98 年 12 月,主要係督導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無障礙校園環境、督導部屬館 所於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民國 94 年底完成全面清 查各級學校無障礙環境現況後,為利持續有效推動無障礙環境,於民國 95 年建 置並啟用了學校無障礙設施清查系統,來掌控全國無障礙校園環境的現況。同年

(13)

公佈「概略檢視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內容包含了:基本原則、改善順序及設 置各項無障礙設施注意事項等,作為各校檢視校園無障礙環境推動情形的參考,

上述是教育部近五年來在校園無障礙環境方面所做的努力。

民國 94 年判決結果曾經震驚社會的景文高中玻璃娃娃事件,在高等法院的 判決中提及「謙敬樓地下室既為下雨時學生上體育課之替代場地,學校卻未依特 殊教育法等規定,設立任何無障礙設施,如直達地下室的電梯,或給予個別化體 育教學等,導致發生須由陳易靖同學抱負走下地下室,而因樓梯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受創死亡,景文高中明顯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最後判決景文高 中應負賠償責任。此事件因未提供電梯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安全通往上課場所,而 導致顏同學失去寶貴的生命,可見校園中的無障礙環境的是多麼地重要,學校應 加以重視,而不是總以「本校暫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搪塞,擱置了設置各項無 障礙設施的需求。

2007 年 4 月 9 日在聯合報報導了一篇「父為腦麻女鬥官 6 年」新聞,亦令 我印象深刻。在報導中,高雄縣的陳正文先生為了讓中度肢障的女兒能和一般人 一樣到公園裡透透氣,從 2000 年至 2006 年共花了 6 年的時間向高雄縣政府陳 情、投書要求拆除八仙公園入口的柵欄鐵條及水泥樁,以利於身心障礙者的進 出,卻遭縣府多次拒絕並指出為了防止汽機車進入公園,公園入口必須設置柵欄

「無法為個案拆除障礙」。陳先生為了幫女兒爭取權益,買了相關法律書籍研究,

帶著女兒到各處公共場所拍照記錄,詳細了解公共設施的無障礙環境,再串聯身 心障礙聯盟打行政官司。最終高雄縣政府身心障礙保護委員會要求相關部門改善 八仙公園的無障礙設施,陳先生於 2006 年 12 月 3 日順利的推著女兒進入公園,

公平的享有人民使用公共設施的權力。從這則報導可以得知,有障礙的環境在生 活週遭隨處可見,身心障礙者即使有陪伴者隨行已是障礙重重,若是自己獨立出 門恐怕是寸步難行。

上述兩則案例可令人了解到校園及公共場所設置無障礙環境的需求及重要 性,其中學校的校園不僅是學生接受教育的地方,也是社區居民活動的公共場

(14)

所,因此校園中的無障礙設施更需具備全面性的考量,方能符合身心障礙者或暫 時性行動不便者的使用需要。台東縣因為沒有大型的遊樂園、健身房,多數偏遠 鄉鎮連公園都沒有,因此國小校園是縣民們重要的休閒娛樂場所,不僅是老年人 運動健身的清幽場所、亦是婦女推嬰兒車散步、小孩遊戲的好地方。學校單位不 能因為校內沒有身心障礙學生或教職員工而不設置無障礙設施,應把到校訪視 者、暫時性及未來使用者都考量進去,讓有需求的人都能在行動及其他設施使用 上無障礙。

學校若缺乏無障礙設施常以「本校暫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當作理由(楊財 興,2006);在陳先生的案例中,也看到了政府部門以「無法為個案拆除障礙」

作為無法改善無障礙環境的理由,皆認為無障礙設施的使用者是社會中的少數人 甚至只是個案,所以總是以多數正常人的立場來考量公共設施的設計,而忽視身 心障礙者的使用權利,殊不知無障礙環境的設置是為能造福全民。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在早期即不斷地宣導「無障礙環境」的重要性,強調無障礙設施並非是社 會大眾認為的只為少數身心障礙者設計,要花錢又不合乎經濟效益,事實上卻是 可以造福更多的老人、孕婦、推嬰兒車的家人及因意外暫時性行動不便的人(謝 東儒‧張嘉玲 黃珉蓉,2005)。每個人都可能因為意外災害、傷病而有使用無 障礙設施的需求,因此,政府應加強對無障礙環境的重視並定期檢視已設置的無 障礙設施是否有損壞情形而加以修繕,以確保使用者的安全。

二、研究動機

研究者任教於台東縣學校,經多年觀察了解到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學校 最常遇到與無障礙環境有關的阻礙有二:1.缺乏無障礙廁所或無法使用 2.校內各 建築物間通路不連續或高低不平。缺乏無障礙廁所的問題,使身心障礙學生無法 自行如廁,需有人協助甚至只能包著尿布;校內各建築物間通路不連續或高低不 平的問題,使得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由活動,活動範圍只侷限在教室附近。這些 因素造成學生無法就近就讀,而需跨區選擇無障礙環境較為妥善的學校,讓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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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學生及家長增添負擔。因此,深入調查台東縣國小目前無障礙環境之現況,

此乃研究動機之一。

教育部於民國 94 年底清查全台 4000 多所學校無障礙環境,總共 11 萬 4171 處設施中,不合格的有三成五,而這些不合格的設施常見的問題,包括有學校未 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或部分無障礙設施雖有設置卻很難用,反而容易讓身心 障礙者受到傷害,例如導盲磚貼錯,不僅無法正確引導視障者甚至造成他們容易 撞到東西或跌倒、無障礙廁所設置在無障礙通路無法到達的地方、無障礙坡道太 窄、太陡、太長或無扶手等,都需要再加強改善。而這三成五的不合格設施中,

又以國中小占了其中的六成六居冠,約有 26127 處設施不合格(教育部,2006)。

可見全國國中小的校園無障礙環境之改善需求遠比高中職、大專院校更為迫切。

台東縣在全國 25 個縣市中,是列屬於偏遠及離島型的縣市,從教育部特殊 教育通報網中的無障礙校園環境公告中的資料,可以看到台東縣從民國 92 年至 民國 96 年得到教育部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的總金額是新台幣九百三十六萬 元,五年下來平均一年不到二百萬元的經費(教育部,2008),與縣府申請的金額 平均一年一千萬元以上的金額有很大的差距,民國 97 年申請的補助金額更因 98 年度改善計畫未提出各校之現況資料及相關說明,加上無整體性的有效規劃等因 素,教育部未核定民國 98 年的補助金額,使得經費不足的問題雪上加霜。顯然 地如此不足的經費是無法全面改善台東縣 23 所國民中學以及 91 所國民小學的校 園無障礙環境。從上述 98 年度的改善計劃未說明各校現況資料這點來看,可知 台東縣無障礙環境的現況資料並不完備,甚至可能連承辦單位也未能掌握,此乃 研究動機之二。

民國 95 年 7 月楊財興曾研究過台東縣政府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的困難及原 因,在其「台東縣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問題之研究」之研究結果發現導致台東縣 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困難的原因,包括有:經濟因素、地理條件、專業知識不足、

平行單位溝通不良及政策目標不明確等(楊財興,2006)。然而,研究者以一位基 層的特教教師觀點來看,台東縣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除了上述不利因素外,審查

(16)

核定補助經費的承辦單位,缺乏對個別學校的需求認知及實際勘察了解,只憑書 面申請資料,即決定了撥款金額,對無障礙校園環境的推動亦是一大阻力。

上述以研究者本身的經驗可說明之,研究者曾親身經歷教室裡的無障礙廁所 改善工程因撥款經費與申請經費有落差,在經費不足的情況下,工程單位無法把 最重要、最根源的管線水平不均問題處理完善,只能再把廁所內硬體設備、空間 設計再次調整更新。施工完畢後,提醒老師使用不能太頻繁否則會堵塞,來暫緩 管線問題再次發生,可想而知無障礙廁所很快的又出現堵塞問題,即使一再的花 錢疏通亦無法解決。目前這間無障礙廁所又將重新申請修繕計畫,若審查單位不 透過實際勘察來了解申請學校的需求,再次主觀的以書面資料來決定撥款金額多 寡,那麼勢必又將重蹈覆轍,浪費資源。

我國無障礙校園環境在教育部 92 年開始積極著手推動後,除了訂定補助改 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的原則、徹底清查全國校園無障礙設施及建立學校無障礙設施 清查系統外,還配合了營建署每年進行的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行程,進行實 地勘察,雖然僅極少數的學校會被抽查到,但從營建署的訪視報告中,確實能清 楚看出無障礙環境的問題點及改善的方向,這都有助於提升國內校園的無障礙環 境;另一方面也因身心障礙相關法令及建築法規的不斷修正調整,使得校園的無 障礙設施不僅須重視設置與否,更應重視合格率及安全便利性。由此看出,政府 部門對校園無障礙環境的重視度確實有了提升,然而實際校園的無障礙設施現況 是否隨著政府重視度的提升而有正向的改善呢?

研究者於是查閱民國92年以後國小校園無障礙環境實地勘查的相關研究,

洪得祥(2004)調查台南市46所國小,結果為校園無障礙設施符合標準者未達6成 (54%),以室內通路走廊完全符合比例最高(100%),行動不便汽機車專用停車位 符合比例最低(11%);李佳音(2005)調查台南市40所國小,結果為校園無障礙設 施符合標準者達6成(60%),但各校之各項無障礙設施符合率落差很大介於 40%~80%,因此無法明確得到符合比率最高的設施,但避難層出入口、停車位 及室內通路走廊符合比率最低僅達4成(40%);林振商(2006)調查彰化市14所國小

(17)

無障礙環境,結論寫著依據應用法規層面加以探討,有些合乎規定,但大部分仍 離規定尚有一段距離;王子華/林彥輝(2008)調查台中市61所國小,結果為校園無 障礙設施符合標準者未達7成(65.6%),無障礙功能設施以「水平移動無障礙」符 合標準的比例最高(81.6%),而「抵達無障礙」符合標準的比例最低(57.6%)。

從上述四篇研究論文中,可以得知台南市、彰化市、台中市等地區小學在民 國 92 年底之後的無障礙校園環境現況,這些西部市區小學的無障礙設施符合率 約 6 成左右,仍需要再加強改善。然而,台東縣地處偏遠的後山,在諸多條件如:

經濟、地理位置、交通、專業人力等資源不如西部學校的情況下,目前國小校園 的無障礙環境現況是到達何種程度,實有調查之必要,因此本研究採用實地勘查 法來了解台東縣 91 所小學的無障礙環境之設置及合格率情形。

(18)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本節主要針對研究目的進行說明,並根據研究目的擬定三個待答問題作為 調查預了解之項目。

一、研究目的

基於第一節所述之研究背景與動機,本研究之研究目的詳述如下:

(一)調查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設施之設置現況。

(二)瞭解台東縣不同國小無障礙設施設置之差異情形。

(三)瞭解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設施的改善需求。

二、待答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提出本研究之待答問題如下:

(一)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設施的設置現況為何?

(二)台東縣不同國小無障礙設施設置之差異情形為何?

1.有無自足式特教班或資源班,對無障礙環境設施的設置率與合格率的 差異為何?

2.學校規模大小,對無障礙環境設施的設置率與合格率的差異為何?

3.學校所在區域,對無障礙環境設施的設置率與合格率的差異為何?

(三)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設施的問題與改善需求為何?

(19)

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節將研究中需明確界定的名詞加以說明,包括:調查的學校及無障礙校 園環境所調查的項目,因此將台東縣國小及無障礙校園環境詳加解釋。

一、台東縣國小

本研究所調查的台東縣國小共有 91 所,其中包括 90 所縣立國小及 1 所國 立小學,不包含私立小學(台東縣目前尚無私立國小)。而分校部分則與原校合併 調查,分別是萬安國小振興分校、霧鹿國小利稻分校、初來國小新武分校、崁頂 國小紅石分校、永安國小永隆分校、富山國小富源分校與利吉分校、初鹿國小山 里分校、大鳥國小愛國埔分校、安朔國小新化分校。

二、無障礙校園環境

無障礙環境(barrier-free environment),由英文字面意義來看是指為障礙者去 除障礙的環境。而無障礙校園環境,簡單的說就是在校園中為障礙者去除有障礙 的環境,其設計重點包括:校園內及其外延週邊的公共設施(包括建築、交通)、

教育設施(如教學與輔導、設備與服務)及共同生活學習中的師生心理態度等三方 面,而提供無障礙校園環境的主要目的,乃在於增進身心障礙者對學校生活的適 應(張世彗,2002)。

本研究之無障礙校園環境調查,著重在硬體設施的部份,依據內政部營建 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條文(2007)之明定,無障礙校園環境必備設施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樓梯、廁所盥洗室等;而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 及停車位,則視申請人實際需要可自由設置。研究者為了詳細了解台東縣校園無 障礙環境的現況,把上述九項設施都納入調查範圍,以了解台東縣國小校園能提 供何種程度的無障礙環境給身心障礙者或行動不便者使用。

(20)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節主要闡述研究內容並將研究範圍及限制的部份加以說明。

一、研究內容

本研究之研究內容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公共建築物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2005)之規定,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 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廁所盥洗室、昇降設備及停車位 等九項無障礙校園環境硬體設施。不包括:浴室、輪椅觀眾席位。

二、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調查之校園,僅以台東縣91所國小為限,不包括國民中學及以上之學 校。因此,只針對台東縣國小無障礙校園環境之現況進行分析探討,最後之研究 結果不宜作為全縣各級學校或全國普遍性之無障礙校園環境現況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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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四節來進行相關文獻探究,第一節為無障礙校園環境之概念,第二 節為無障礙環境與相關法案之發展,第三節為無障礙校園環境之使用對象與需 求,第四節為無障礙校園環境之設置原則,第五節為無障礙校園環境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無障礙校園環境之概念

本節從無障礙環境的意義、設置特性及重要性進行說明,藉此將無障礙環 境的概念清楚闡述。

一、無障礙校園環境的意義

無障礙校園環境的意義,就是建立一個合乎無障礙環境規範的校園,簡單的 說是指一個既可通行無阻又易於接近的理想環境,即符合特殊教育中所說的「最 少限制環境」。

楊國賜(1992)提出無障礙校園環境就是要排除現存於校園內對殘障學生形成 障礙的一切措施,使殘障學生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接受適材性的教育以充分發 揮其潛能。

吳武典(1992)提出無障礙校園環境主要是藉助校園內軟體、硬體的改善使身 心障礙學生能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做最有利的學習,同時達到統合安置的最大目 標─互相了解、相互幫助、相互接納。

張勝成(1992)提出無障礙校園環境就是要排除現存於校園內的各種有形無形 的障礙,使身心障礙學生能像一般學生一樣享用各種教育資源,接受適性教育,

進而達到因材施教的目的。

柯平順(1992)認為無障礙校園環境包含兩方面的意義,在硬體建設方面包括 教室的安排與規劃、樓梯加設斜坡裝置、教室必須鄰近衛浴設備和特殊輔助工具 或設備,以確保學生的安全與方便;在軟體建設方面包括全校師生的接納、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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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型態、教學活動的安排與設計等,以協助學生的學習與身心發展。

湯志民(1994)提出無障礙校園環境的三種定義:

1.狹義:主要是行動不便者設施的規劃。

2.廣義:應為使用者解除空間上和時間上的障礙。

3.更廣義:在空間無障礙和時間無障礙之外,更重視人間無障礙,亦即為同 一生活空間的師生,締造人際間的交流,減少師生的隔閡,以增進師生情誼,提 振校園倫理。

羅清水(2005)提出無障礙校園環境可分為二類:

1.心理性無障礙校園環境:

(1)人際互動無障礙,即無歧視的接納環境,溫馨友善校園文化;

(2)教學課程無障礙,即課程適應性設計、學習內涵個別性。

2.物理性無障礙校園環境:

(1)學習生活無障礙,即科技化與個別化的學習與生活輔具;

(2)建築環境無障礙,即校園環境及相關設施的可及性與方便性。

綜合上述學者的觀點,可以了解無障礙校園環境的建置,在 1990 年代起開 始有了轉變,也就是從早期僅關注於有形的、物理性的硬體設施外,更進一步的 連無形的或心理性的接納態度,都加以考量進來。有形的硬體設施可由政策法令 來執行,無形的認同、接納態度則需從教育宣導來著手。教育部從民國 78 年開 始全面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至今 20 年的時間仍不斷的努力,每年舉辦無障礙 校園環境研習或工作仿,希望將無障礙環境推廣到全國各級學校,使輔導或特教 業務承辦人員就融合教育的理念,結合特殊教育及一般教育的學習認知,用心營 造增進身心障礙學生融入多元社會體系的學習;另一方面亦促進學校主管及硬體 建設承辦人員,能認識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需求及正確的無障礙環境觀念,來建 立或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藉此提升「全面性的無障礙校園環境」的落實機會,

進而達到其真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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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障礙校園環境的設置特性

無障礙校園環境的特性可以從身心障礙者的障礙類別、行動特徵等著手探 究。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998)對行動不便者的定義:「泛指因個人生理或心智條 件和建築環境條件間存有差異,而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的個人。就無障礙 環境設計而言,行動不便者依其生理、心智條件及障礙的不同大致可分為:視覺 障礙者、聽覺障礙者、肢體障礙者(包括上肢障礙者和下肢障礙者)、心智障礙者 和暫時性障礙者」。林敏哲(1998)針對上述行動不便者使用校園環境時通常會產 生的四種不便與障礙:

1.情報障礙─指失去視聽覺、色盲或其他患有精神病等障礙者,在環境中無 法掌握情報訊息之障礙,此類輔助設施如:警示燈、標示、點字、通訊器材等。

2.行動障礙─指因身體或環境的障礙而產生行動的不便,此類輔助設施如:

拐杖、輪椅、斜坡、扶手、導盲磚、昇降梯等。

3.巧緻動作障礙─指四肢上的障礙而無法完成精細的操作,如:開、關、按、

插等動作都會造成不便,此類輔助設施如:感應式或撥桿水龍頭開關、門把、馬 桶衝水控制等。

4.容易發生意外事故─指障礙者常會發生碰撞、跌倒、摩擦、翻落及其他意 外事故,此類預防設施如:防滑地板、防撞條等。

根據上述行動不便者常發生的障礙,研究者將障礙類別及其行動特徵簡單 歸納,如表 2-1。

表 2-1 各類障別及行動特徵表

障礙類別 輔助工具 不便與障礙 行動特徵

視覺障礙者

眼鏡 手杖 導盲犬

情報障礙 行動障礙 巧緻動作障礙 容易發生意外事故

1.須接受定向行動訓練,否則寸步難行。

2.需倚靠聽覺、觸覺查知環境的變化。

3.行動範圍需去除可能造成傷害的障礙。

聽覺障礙者 助聽器 閃光器

情報障礙 容易發生意外事故

1.不易察覺外界聲音訊息,導致行動上 的 突發意外發生。

2.需倚靠視覺查知環境及時間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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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續)

肢體障礙者

助行器 輪椅 拐杖

行動障礙 巧緻動作障礙 容易發生意外事故

需借重輪椅、柺杖、助行器等輔助設備行 動且行動範圍需可通行無阻礙。

心智障礙

情報障礙 巧緻動作障礙 容易發生意外事故

對環境訊息的辨識、認知能力較弱,常導 致運動機能及行為反應不及。

資料來源:特殊教育論題與趨勢,陳麗如,2004,p84

上述行動不便者常在校園中遭遇的不便與障礙,使得無障礙校園環境之設 置應具備下列六項特性(羅清水,2005):

(一)標示性:

1.利用視覺的標誌,2.利用聽覺的標誌,3.利用觸覺的標誌。

目前國內無障礙設施並未達到通用設計的目標,行動不便者無法如正常人 一樣行動自如,亦無法順利的使用所有設備設施。因此,標示的重要性就不容忽 視了,視障者可藉由聽覺、觸覺的標誌來獨立行動,聽障者可透過視覺標示了解 環境中的情報,肢障者亦需視覺性標誌來方便自己使用各項礙設施。

(二)可及性:

1.學校建築物之可及性,2.設施、活動場所之可及性。

設置無障礙環境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可到達,行動不便者需透過斜坡道、室 內室外通路走廊及電梯等設施,到達各建築物或其他學習活動場所,所以無障礙 設施在設計規劃及施工時,都需嚴格督促其尺寸標準,讓行動不便者在校園內各 場所移動時能暢行無阻。

(三)方便性:

1.伸展之考慮,2.操作之考慮。

行動不便者本身因身體某部位有暫時或永久性的傷害,導致其行動及操作設 施有困難,因此無障礙設備設施在使用、操作上,必須考量其身體上的限制,設 計時應符合簡單便利的原則,注重其使用的方便性。

(四)安全性:

1.防碰撞,2.防跌倒,3.防摩擦,4.防翻落,5.防夾住,6.

防其它意外。

無障礙環境設施的安全性是極為重要的,因為行動不便者或身心障礙者在 其生理上已有許多不便,因此規劃無障礙設施時,若沒有完善的安全性考量,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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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導致使用者受到嚴重傷害的威脅。故,規劃與保持無障礙設施的安全性是不 可輕忽的。

(五)全面性

目前國內的校園無障礙設施大部分都採重點式或是單一區域設置的方式,使 得行動不便學生只能在學校有無障礙設施的區域行動,無法出現在各個學習場 所,最常見的是專科教室、操場等。因此,全面性的無障礙設施之考量與規劃是 需要再加以提升的。

(六)整體性

校園環境的建築配置可能因興建年代的不同,而會出現像通路不連貫的情 形,如此則須以整體性來加以規劃,設計出可串聯校園各區域的無障礙通路,甚 至除了硬體設施外,亦可加入軟體設施,這樣才能達到真正的校園無障礙。

由上述特性可知,無障礙校園環境的建置是必須嚴謹看待的,是需要從使 用者的需求觀點來規劃,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內的行動、活動是安全且方 便的,在各科學習上也不因缺乏無障礙設施而發生阻礙,如:缺乏升降設備而無 法到專科教室上課,只能坐在教室看書,或連到操場參與同學體育活動的機會都 沒有,方便、安全、可到達是無障礙校園環境最基本的要求,若各項無障礙設施 都能符合上述特性,那麼身心障礙學生就能享有與一般生相同的教育資源,不受 硬體建築的阻隔。

三、無障礙校園環境的重要性

在台灣,特殊教育的發展深受美國的影響,從美國 20 世紀中特殊教育的演 進,可以清楚了解近年台灣特殊教育的進程。在 1970 年代,美國傳統的特殊教 育在反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運動下,一群家長和支持團體到法院控訴,

要 求 殘 礙 學 生 有 權 利 到 普 通 班 和 正 常 兒 童 一 起 接 受 教 育 (Ysseldyke&

Algozzine,1995),此時「回歸主流」的呼聲漸起。直到 1975 年美國國會頒佈了 美國障礙兒童教育法案(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Children Act, 1975,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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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94-142),此法主要目的在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接受教 育,將身心障礙學生儘可能地與一般學生安置在一起,並提供免費適性的教育(梁 偉 岳 , 1995) 。 1985 年 美 國 學 者 主 張 「 普 通 教 育 改 革 」 ( 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REI),強調特殊教育應包含在普通教育內實施,兩者間存有「共同分擔 的責任」,普通班教師與特教班教師應合作為學習困難學生解決問題,此即所謂 的「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1991 年修正了「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Act,簡稱 IDEA),主要是強調「零拒絕」、「適性教育」、

「最少限制環境」、「法律保障程序」、「父母參與」,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可與一 般學生一起接受教育(Fuchs & Fuchs, 1994)。聯合國亦於 1993 年通過「障礙者機 會均等原則」,指出各國政府應承諾障礙兒童、青少年和成人能在融合環境下接 受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平等機會原則,其中第六條明示「普通教育有責任給 予身心障礙者融合式的教育方式,並在校內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持、學習環境及教 學系統」(邱上真,2000)。至今,融合教育的教育安置方式已成為世界各國特殊 教育的發展方向。

台灣因受到這股世界潮流的影響,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四年發表「中華民國 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中,推動十項政策以落實特殊教育,其中的「建立無障礙 環境,增進國人的人文關懷」及「貫徹零拒絕的教育理想」,即支持了無障礙校 園環境的推動。民國八十六年特殊教育法(1997)第十三條明定「各級學校應主動 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 殊教育學校(班)、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 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 主管教育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的適當性」。第十七條規定「特殊教育 學校(班)、特殊幼稚園(班)設施之設置,應以適合個別化教學為原則,並提供無 障礙之學習環境及適當之相關服務」。第二十四條亦規定「就讀特殊學校(班)及 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 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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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政策推動及特殊教育法的規定下,我國目前特殊兒童的教育安置是 以安置於普通學校為主,而融合教育的主要原則是:「將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在住 家附近學校的普通班級中就讀並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學習,提供其在普通班級的 相關教育服務及給予普通班教師必要的支持並且應強調對人的尊重與改變環境 所帶來的障礙」(陳婍月、陳信帆,2005)。因此,為了建置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學 習需求所應具備的最少限制環境,校園中的無障礙設施是否按規定設置或設置後 是否合格都需定期由所屬上級單位檢核,才能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設置的真正目 的。

以下列出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至 97 年 10 月底,全國一般國小階段各障 礙類別的人數統計資料,如表 2-2 所示:

表 2-2 一般國小階段各障礙類別人數統計表

民國

97 年 11948 495 1263 1471 2413 1573 1980 7024 3801 3671 282 1490 37411 資料來源: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2008 年 10 月 5 日,取自網址:http://www.set.edu.tw/frame.asp

從上表可知,全國各縣市目前總共有約三萬七千四百位身心障礙學生在普 通學校就讀,他們都具有使用無障礙設施之需求。其中,又以智能障礙學生、多 重障礙學生、肢體障礙學生、身體病弱學生、聽覺障礙學生、視覺障礙學生等,

是明顯需要硬體及輔助方面的無障礙設施者,其他類別學生亦有軟體或暫時性硬 體無障礙設施的需求。因此,如何將無障礙校園環境規劃齊全、建設完善已是主 管機關無法忽視的問題。

另外,林敏哲(1998)在「台北市各級學校無障礙環境整體性設計補充資料」

曾說明無障礙校園環境的功能,有下列三項:

1.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以方便行動不便的師生、家長及社區人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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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均能暢達於校園。

2.增進教職員工、學生對無障礙環境的認識及身心障礙類別與特性之了解、

對身心障礙學生於學習限制上的了解;教職員工能指導一般學生如何向身心障礙 者學習,以啟發一般學生對身心障礙者的愛與關懷。

3.在軟體建設及硬體建設的配合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珍惜生命,了解自 己,悅納自己,實現自己,進而建立積極而良好的人生觀。

湯志民(2002)在「無障礙校園環境設計之探析」一文中,提出無障礙校園環 境規劃設計之目的,主要在於改善校舍建築和教學環境設施,消除校園內各種有 形與無形之障礙,以增進行動不便師生對校園生活的教學、學習和適應能力,使 其能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與一般師生共同運用學校空間和設施,並讓其他行動 不便的家長和社區人士,能在校園中自由的進出與活動。

鄭麗月認為提供無障礙校園環境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希望透過有形的物 理環境,方便障礙者抵達、進入及使用建築物的各項設施設備,以及於各個活動 場所;另一方面,則希望在無形的人文環境下,障礙者能從感受他人對自己的關 懷與接納中,接納自己與他人,進而產生安全、歸屬與自我價值感,達到肯定自 己存在的價值(引自周俊華,2007)。

綜合上述,無障礙校園環境的重要性除了法規規定及學者的觀點外,他亦關 係著融合教育的成功與否,學校應藉由各項無障礙設施來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一個 參與班級性或全校性活動的機會,並增進他們對學校生活的適應能力。如此,身 心障礙學生才能不因生理上的缺陷,產生心理上的適應壓力或自卑心態,反而透 過無障礙設施的協助,讓他們能獨立行動、融入學校的各項學習活動,這樣不僅 能達到良好的學習效果,也能對學校環境充滿信任及安全感,對未來適應社會所 需的自信心、自我認同能力亦是一個重要的養成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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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無障礙環境與相關法案之發展

本節透過世界各國之無障礙環境的重要紀事來了解無障礙環境的發展,從中 探究我國無障案環境所受影響及發展進程。最後,將我國無障礙環境的相關法案 詳加條列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一、世界各國無障礙環境之發展

無障礙環境的發展,最早起源於1950年代晚期至1960年代的北歐,之後延伸 至歐洲大陸,傳到美國,再傳到日本(金桐,2004)。當時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社會 的自覺,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在開放進步且重視社會福利的國家逐漸被重視。其 中,美國是最早制訂無障礙環境相關法制規範的國家,起因是在越戰之後,造成 大量的美軍傷殘,大量退伍軍人從戰場回到美國社會,在教育、就業、行動的權 利各方面出現困難,於是無障礙環境的需求被喚起 (Percy, 1989)。

陳淑珍(2006)曾於「希望不要任意抄襲或拼湊設計規範」一文中,認為世界 各國對無障礙環境的推廣,大部分是受到聯合國主張建立全民「完全參與、機會 均等」的目標所影響,而「全面參與、機會均等」的目標共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 1945 年至 1979 年間的社會福利政策,因兩次世界大戰之後,世 界各地面臨社會重整與健康復健,社會福利救濟是第一步。

第二階段是 1970 年至 1999 年間的無障礙環境運動,無障礙環境運動是「世 界人權宣言」實現的第一步,因為自由、平等與尊嚴是基本人權,而無障礙環境 呼籲是基本環境使用權的保障。

第三階段是 1990 年之後的通用環境設計運動,通用環境設計更進一步地發 揮了無障礙環境的精神,它避免了無障礙環境設計可能產生的分離或差別待遇的 現象且是最省資源和最少花費的設計。

茲將世界各國開始大力推動無障礙環境的重要紀事說明如下:

(一)美國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 ANSI 於 1961 年制定第一個無障礙設計標準,它協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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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專業協會的各種要求,制訂一致且具指導性的無障礙設施最低標準。在制訂和 提出的過程中,透過立法機構立定相關法案,使設置無障礙設施具有某種程度的 強制性(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2007)。

西元 1968 年美國通過的「建築障礙法案」(Architectural Barrier Act)要求所 有聯邦政府擁有、租用或出資的建築必須為身心障礙人士提供便利的通行,並要 求與聯邦政府相關的機構,在職權範圍內推動修改和設計建築標準,利於私營單 位,例如:飯店、影劇院、商場、車站、公園、私立學校、體育館等,來建設身 心障礙人士提供通行便利,並且在合理的情況下,拆除原有的障礙設施。這部法 案幫助無數身心障礙人士克服了在日常生活、學習和工作中遇到的挑戰,維護了 他們的尊嚴,發揮了他們的專長。而 1973 年的「復健法案」(Egual Opportunity dortunity Laus)則禁止聯邦政府、聯邦政府合作商和其他接受聯邦政府補助的機 構,歧視身心障礙者。反歧視的領域,包括:就業、教育、建築、健康、福利和 社會服務(王南,2009)。上述兩法案提出了包括:交通設施、公共建築、住宅及 所有聯邦政府投資的項目,都必須有無障礙設施,使身障者能平等參與社會生 活,順利進入各項生活空間。

1975 年美國公佈 94-142 公法,即「全國殘障兒童教育法案」主張保障障礙 兒童權利的六大原則:零拒絕、最少限制環境、個別化教育方案、無歧視性評量、

父母參與及法律保障程序。至此無障礙校園環境成為推動特殊教育最基本的環境 要求。

1990 年美國國會通過「美國殘障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簡稱 ADA ),由布希總統簽字批准。該法的精神主要在於:一、保障身障 者在就業上不被歧視;二、保障身障者在公共場所進出時無障礙;三、保障身障 者在公共交通上行的權利;四、對於語言及聽覺障礙者,保障其與一般人同等的 電話服務品質(楊全斌,1996)。其中與無障礙相關之規定有:州和地方政府在新 建和改造建築物時,必須達到無障礙標準。美國的公共交通部門在購置車輛時,

亦須滿足安裝無障礙設施的要求,而且要根據無障礙標準來改造車輛。其次,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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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政府開發的電子資訊技術對於身心障礙僱員和身心障礙公民都必須是無障礙 的,即所謂的「無障礙資訊系統」(蕭敬,2006)。以上是美國在推動無障礙環境 的發展過程。

(二)歐洲各國

歐洲各國議會於1959年開會通過「身體障礙者方便使用的公共建築物設計 及建設」決議文。以下是歐洲各國無障礙環境的重要立法及推展時期:

英國於1967年訂定「使身心障礙者易於接近的建築物基準」(Accessible for the Disabled to Buildings)是英國最早推廣無障礙環境的規範;接著於1974年推 動「考慮移動性的住宅」及1975年的「輪椅住宅」,緊接著在1978年制定「身體 障礙者方便使用的住宅設計基準」以及1979年公布「身體殘障者的建築規則」。

之後,1985年英國環境部長 Patrick Jenkin 在「落實無障礙環境研討會」提出三 個關鍵概念即:賦予 (enablement)、正常化 (normalization)、合作 (collaboration),

希望透過以上三個概念,來推動無障礙環境。1995年訂定反歧視殘障者法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用意在於透過立法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並強化 無障礙環境的規定(康啟華,2004)。英國的各式建築,無論是住宅或公共建物等,

都有相關無障礙法令嚴格且強制的規定,並訂有標準的建築技術指引,使建物都 能符合無障礙標準,以達真正的無障礙生活環境。

瑞典,1966 年修訂「建築法 42a」,1969 年制定「身心障礙者的建築基準」

(SBN 67, Sweden Building Norms),1972 年改正「建築法 42a(工作場所)」,1975 年公佈「建築基準法 SBN」,1977 年修訂「建築法 42a(所有住宅須達到無障礙環 境之標準)」,此乃全面性的推動無障礙環境的創舉,影響歐洲先進國家對無障礙 環境的推動更趨普及。1993 年制定「SS-914221 建築設計-住宅」,將輪椅使用空 間設計成普通標準(楊財興,2006)。其他國家,如:法國、丹麥、瑞士、奧地利 等亦在 1970 至 1999 年間,陸續公佈與身障者移動、住宅相關之無障礙建築的法 案,可見無障礙環境在歐洲受重視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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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

日本於 1949 年制定了「殘障者福祉法」,但無障礙環境的推動並未開始。

直到 1970 年,日本才開始有設置無障礙環境的理念,且經由民間團體向政府單 位爭取許多為身障者所設計的設施後,慢慢地受到施政單位的重視,於是日本繼 美國和歐洲之後,正式加入推行無障礙環境的行列。

西元 1981 年日本制定了有關無障礙環境的設計指針,接著在 1990 年參考 美國法令,將無障礙環境的建置作了非強制性的法制化。1994 年日本中央政府 提出非強制性的設置無障礙環境法令,希望新建築物都能具備無障礙環境的設 置。2000 年起,因為民間對無障礙環境的需求增多,可是交通環境尚無法配合,

於是政府規定交通部門有義務建構無障礙環境。再於 2002 年對於新建築物之無 障礙環境設置,明文作有「義務」設置的規定,而對舊有建築物則是要求「努力 義務」設置。2006 年制定了「無障礙新法」,此時期因全國人口老化嚴重,於是 對舊建築物的無障礙環境整修更是積極進行推動(Acarya_Wang,2007)。

綜上所述,世界各國在無障礙環境的推展,經過約 30 年的努力,在不斷立 法、修法下,逐步的改善身心障礙者的生活起居、休閒育樂、交通、工作、就學、

就醫等環境的無障礙設計,讓身障者在移動與使用上有更佳的便利性,進而提升 生活品質,享有和正常人一樣的生活。目前歐美各國及日本在無障礙環境的發展 領先台灣約二十年之久,各項無障礙的設計與考量經過不斷的嘗試與改進,已發 展得相當成熟,城市地鐵、旅遊景點、商場、銀行等處的無障礙設施非常健全,

即使有障礙的地方,都進行無障礙改造,設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直升電梯並安 排專人負責開啟,使身心障礙者可以非常方便地到達任何公共場所,他們的成功 經驗,值得我們借鏡。

二、台灣無障礙環境之發展

我國無障礙環境的起源是受到 1975 年聯合國通過「殘障人士權利宣言」,

以及聯合國大會於 1976 年宣布訂定 1981 年為「國際殘障年」的這股世界潮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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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下,政府在民國 69 年 6 月 2 日公佈實施「殘障福利法」,這是國內首次有了關 於無障礙環境概念的法規的制定,其內容為第二十二條:「政府對各項公共建築 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之設備」,然而在此時期,宣示的意義是 大於實質意義的,因為缺乏執行上的效力(陳正文,2008)。

民國 77 年內政部營建署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增列第十 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其中將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設置目的、內容、

種類及適用範圍做了清楚規範,並於第一百六十七條出現「無障礙」設施等字,

此為國內第一個明定無障礙環境設置的法規。

民國 78 年教育部全面推展「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並將之研訂為發展與 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的重點項目之一(吳清基, 1992)。

民國 79 年,在劉俠女士發起下,內政部再次修改「殘障福利法」,其中第 二十三條明文規定:「各項新建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應設 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施;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同 時對於未符合規定的舊有建築,令其逐年改善。但本法公佈施行五年後,尚未改 善者,應撤銷其使用執照」,此為無障礙環境訂定了五年改善期限並對未改善者 給予懲處。然而,各地方政府普遍認為無障礙環境非執政必要項目,經費編列意 願低,因此效果仍舊不彰(陳正文,2008)。

民國 81 年至 82 年,內政部制定獎助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實施計畫,用 以鼓勵推動無障礙環境的單位。民國 84 年,內政部在殘障福利團體的請願下,

公佈「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施規範」,該條文對於無 障礙環境設施的設置制定了規則。於該年年底,根據內政部執行的結果,全台灣 的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設施已完全改善者佔 16.9﹪、部份改 善者佔 81.7﹪、完全未改善者佔 1.4﹪。民國 85 年 1 月 23 日,全國身心障礙者 掀起抗議浪潮,進行「無障礙環境抗議週」,要求政府嚴格落實立法,促使國內 無障礙環境能獲得更大的改善。

民國 86 年 4 月 18 日,內政部通過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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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二十三明訂:「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 依其障礙情況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須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 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合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 機會與應考條件。」第五十六條亦規定:「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 共交通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 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同年 6 月,國民大會於憲法增修 條文中,第十條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

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在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兩法案的修訂下,對國內無障礙環境之推行實 為一大助力。

其後數年間,許多法案也都陸續將無障礙環境之必要性列入條文中,包括:

特殊教育法(1997)、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1998)、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1999)、

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1999)、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1999)、

內政部處物規程(2002)、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2002),可 見無障礙環境在國內各建築領域已受到重視。

民國 94 年 10 月 26 日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 10 次委員會議,行政 院院長裁示:「學校落實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責無旁貸」,請教育部持續清查各級 學校在民國 85 年以前建置完成之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狀況。至於民國 85 年以後 之建築物均應依法設置無障礙設施,請營建(工務)機關落實執行無障礙環境法令 規定。

民國 95 年教育部建置「全國校園無障礙設施清查系統」完成,並於同年 7 月 4 日啟用,由各校上網填報校園內無障礙設施之現況,目的在於落實檢核無障 礙校園環境,並在年度預算中編列無障礙環境設施之改善經費,強化學校特教、

營繕、會計等相關人員之無障礙環境觀念。其次訂定 95-98 年「教育部推動無障 礙環境改善實施方案」,以督導學校及部屬館所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其執行 重點包括:建立學校無障礙設施現況資料庫、建立督導機制(由各主管機關定期

(35)

檢核)、編列改善無障礙環境預算、優先補助改善無障礙環境、無障礙環境理念 之諮詢、研習及宣導等,並由民間團體及教育部相關司處共同組成「改善無障礙 環境推動小組」,定期開會檢討每季之執行情形(行政院新聞局,2008)。

民國 96 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其中 第十六條明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 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公共設 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第五 十四條亦明定:「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民國 97 年,台北市在「無障礙運輸環境」有了重大的突破性發展,即推動 低底盤公車。從原有的 30 輛低底盤公車,在三年內將增加到 300 輛,逐步地建 構一個無障礙及通用化的公車系統,這不僅讓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等都可以安 全的搭車,對即將面臨高齡化的台灣社會更是一大福音。台北市政府將透過立法 院努力,推動公共運輸車輛進口免稅,以降低購車成本,期望進而推廣至全台灣 建立一個安全、便捷、人性化的無障礙運輸環境。這是無障礙環境從建築物拓展 到交通工具的重要事件。

上述無障礙環境之發展,從最早民國 69 年至今雖已近 30 年。然而,在推 動初期之成效是極為不彰的,直到近十年來在殘障福利聯盟及各殘障團體的努力 下,才逐漸地受到政府的重視,並加強宣導無障礙環境將為全民帶來更好的生活 品質的新觀念。在無障礙環境法規制定方面,因近年不斷的立法與修法下已逐漸 的拉近與世界各國的距離,無障礙環境之設置率亦隨著建築法對新建物的規定而 提高了。然而,10 多年來政府已投入龐大的金錢做無障礙環境的改善,但無障 礙設施的可達性、可使用性、安全性仍有待改善(陳麗玲,2000)。在台灣依然很 難找到一處或一棟成功的無障礙建築案例或公共空間(陳淑珍,2003)。為了降低 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因環境因素所產生的落差,政府在推動無障礙環境上應落實 定期檢核以了解設置之成效,如此才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使用無障礙設施時是方

(36)

便、安全的,而設施受損時亦應即時改善,這樣才能增加身心障礙者獨立行動的 信心與機會,減輕陪伴者的辛勞,無障礙環境的設置才真正具有意義。

三、台灣無障礙環境相關法案

我國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能自由安全的行動,不受硬體設施阻礙,在就學、

就業及生活環境各方面都有立法規定。有關台灣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及條文有下 列十項,詳列於表 2-3。

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3.特殊教育法

4.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 辦法

6.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施工篇第十章

7.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施工篇第十章修正案 8.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9.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 10.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37)

表 2-3 台灣無障礙環境相關法案及條文

年份(民國) 法案 條數 內 容

77.1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施

工篇第十章 170

規定公共建物無障礙設施之適當規格,並列舉 出十四項三十種,應該設置無障礙設施的建築 物。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 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

85.1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施 工篇第十章修正案

170

將原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

「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之規定,修正 為「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主要 的修正內容是擴大使用對象為行動不便者,明 文規定視障者、聽障者及輪椅者使用相關的無 障礙設施、設備。

86.4 特殊教育法

17

24

特殊教育學校(班)、特殊幼稚園(班)設施之設 置,應以適合個別化教學為原則,並提供無障 礙之學習環境及適當之相關服務。

就讀特殊學校 (班) 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 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 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

86.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0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 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 救助,應予保障,並福助其自立與發展。

88.6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

設計規則 4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應注意考量配 合老人、殘障者及兒童之需要,提供無障礙環 境及兒童遊戲場,並得協調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設置老人文康休閒場所等設施。

88.9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 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 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

5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並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 求,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施設備,營造無障 礙校園環境。

88.9

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 與設施設置規定

(為執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 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此規 )

1-14

詳細列出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施使用標 誌、及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上下交通工具之設 施、設置輔助乘坐交通工具之設施…等。

(38)

表 2-3 (續)

上述各項法案中,「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之第一章總則部份 第四條即明定國 民 住 宅 在 社 區 規 劃 及 住 宅 設 計 時 , 應 考 量 老年人、殘障 者及兒童的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這保障了身心障礙者在居住環境中能不受硬 體建築的限制而能行動便利。

「特殊教育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 支持服務實施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 法」等,規定學校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以符合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行動需求,讓 他們能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接受教育服務。這保障了身心障礙學生在求學環境中 能享有一切教育資源,接受公平的教育權利。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施工篇第十章」規定了公共建築物應設置供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並列舉建築物使用類組共八大類,如:公共集會類、商業類、休

年份(民國) 法案 條數 內 容

91.7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 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 輔導辦法

9

學校應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 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符合可到達、可進入、可 使用之要求,並注意安全及防範意外。

91.12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

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3

空間及設施之設計應顧及身心障礙者之無障 礙環境及特殊需要;並應與當地社區環境融 合,且其使用宜兼顧多元化運用。

96.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6

54

57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 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

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公共 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 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 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 障礙相關法規。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 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 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 用。

數據

表 2-1 (續) 肢體障礙者 助行器輪椅 拐杖 行動障礙 巧緻動作障礙 容易發生意外事故 需借重輪椅、柺杖、助行器等輔助設備行動且行動範圍需可通行無阻礙。 心智障礙 無 情報障礙 巧緻動作障礙 容易發生意外事故 對環境訊息的辨識、認知能力較弱,常導致運動機能及行為反應不及。 資料來源:特殊教育論題與趨勢,陳麗如,2004,p84 上述行動不便者常在校園中遭遇的不便與障礙,使得無障礙校園環境之設 置應具備下列六項特性(羅清水,2005): (一)標示性: 1.利用視覺的標誌,2.利用聽覺的標誌,3.利用觸覺
表 2-3 台灣無障礙環境相關法案及條文 年份 (民國) 法案 條數 內 容 77.1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施 工篇第十章 170 規定公共建物無障礙設施之適當規格,並列舉出十四項三十種,應該設置無障礙設施的建築物。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 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 85.1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施 工篇第十章修正案 170 將原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 「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之規定,修正為「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主要的修正內容是擴大使用對象為行動不便者,
表 2-3 (續) 上述各項法案中,「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之第一章總則部份 第四條即明定國 民 住 宅 在 社 區 規 劃 及 住 宅 設 計 時 , 應 考 量 老年人、殘障 者及兒童的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這保障了身心障礙者在居住環境中能不受硬 體建築的限制而能行動便利。 「特殊教育法」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 支持服務實施辦法」 、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 法」等,規定學校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以符合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行動需求,讓
表 2-4 (續) 資料來源:教育部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業務報告,教育部,2006,p2廁所盥洗室 (1)空間:入口淨寬 80cm 以上。內有長寬各 150cm 以上之輪椅迴轉空間。建議用外開或拉門(注意門前無斜坡或高低差,輪椅進入後可關門)。(2)特殊馬桶:不宜設置窄長形之特殊馬桶(專供髖骨傷患使用),成本高且容易造成使用者跌落。(3)馬桶扶手:A .靠側面牆 L 型扶手(與地面平行部分長 70cm、向上 延伸 70cm、離地 70cm 、離背面牆 30cm 、離馬桶中心線 40cm )。B.背面扶手: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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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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