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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古老的租稅就是良稅(An old tax is a good tax)」乃是歷久不衰之租稅名言。然 而一個理想的稅制雖有其歷史背景,惟應與時俱進衡酌當前社會經濟之需求予以改良 或創新,方能使租稅制度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以達國家政策之目的。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 研究背景

1960 年代(相當臺灣 50 年代),是臺灣經濟起飛的蛻變時期。為解決我國外匯 短缺與投資不足之境,政府除展開一系列國內經濟建設外,並設置加工出口區及開發 工業區以拓展出口吸引外資注入投資。是以造就了我國出口帶動的經濟發展奇蹟,平 均每年經濟成長率高達 10.9%。1 有鑑於此,隨著經濟起飛,營利事業如雨後春筍般 紛紛設立,稽徵機關之人力並無法審核劇增的申報案件。為有效運用稽徵人力,臺北 國稅局於 1972 年擬定「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要點」對申報符 合一定要件且純益率申報達一定標準之案件予以書面審核,免再進行調帳查核。由於 該制度一般認為對稅收有助益,又可節省稽徵成本,故財政部每年均以行政命令核准 此要點,沿續實施至今。以下將就該制度作一概述並針對該制度之缺失予以說明。

一、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概述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以下簡稱擴書制度)最早係由臺北國稅局率先就 1970 年度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研議營利事業全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 以下且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均予以書面審核,不再 調閱帳簿憑證:

(一)申報所得額已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

1 台灣經濟 60 年工商時報 201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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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所得額達三年來每年核定最高所得額比率者。

(三)以前年度所得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而該年度申報純益率在 10%以上者。

由於擴書制度推行頗收稽徵人力節省之效,財政部遂於 1971 年 1 月 19 日(六 十)台財稅第 30422 號令准予續辦一年。嗣更於 1973 年 1 月 23 日以(六二)台財稅 第 30594 號令公布調增營業額在 500 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同時申報純益率較前三 年度核定之純益率按權數計算為高,且買賣業不低於 3%,製造業和其他業不低於 5%

者,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調閱帳簿憑證查核。爾後歷次適用之營業額從 1972 年申 報案件在 500 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至 1977 年擴大至 1,000 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1978 年擴大至 2,000 萬元以下,1979 年度擴大修正至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 在 3,000 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1983 年再擴大為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 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依法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 4,000 萬元 以下之營利事業。嗣為縮小適用範圍乃於 1993 年調降適用門檻為 3,000 萬元以下之 營利事業,並沿用至今。

二、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缺失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實施已 40 餘年,原先考量此種申報方式可以解決稽徵機關稽 徵人力不足,及節省稽徵成本與維持稅捐收入。然而在實務操作上,卻衍生出各型態 之逃漏稅模式,導致該制度成為營利事業規避稅負的保護傘。因此無論在學術界或實 務界均有檢討之聲浪。茲將該制度主要之缺失彙整如下: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入、成本及費用、損失計算而得。但採擴大 書面審核制度申報之案件,其課稅所得係以財政部頒訂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所訂之純益率計算而得,因而破 壞所得稅課徵制度之誠實申報原則。

(二) 稽徵機關對於依擴書制度申報之案件,多以書面審查之方式核定。且因抽 查率過低,導致帳簿憑證不完全之營利事業為避免被查帳,故而選擇該制 度申報。在會計制度不健全之營利事業反向操作下,擴書制度無疑成為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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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保護傘。

(三) 相同稅務違章事實,會因為營利事業採用之申報方式不同,於稽徵機關核 課所得與裁罰基準亦有所不同。此非但有失課稅公平原則,更干擾了營利 事業之經濟行為。

(四) 許多純益率高於擴書制度純益率之營利事業為減少稅負,於申報營利事業 所得稅時不按實際獲利之純益申報,而改以擴書制度之純益率列報,造成 稅基侵蝕。此與擴書制度原先之立意,希冀帶來財政稅收貢獻之意旨相左。

此外,在稽徵實務上確也常見採用擴書制度申報之營利事業,為分散銷貨收入而 成立多家中小型企業或是交易未取具或給予憑證,進而規避其他關連性稅源之逃漏稅 規劃。因此擴書制度著實已是中小企業逃漏稅之管道之一,極有必要重新審視。

貳、 研究動機

德國經濟學家華格納(Adolph Wagner)對於租稅之課徵提出了四大九小原則,其 中社會正義原則亦是現今租稅社會公平的基礎。亦即租稅制度除了在公平的基礎上建 立,更要公平地執行,不可有租稅課徵上的差別待遇。

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查帳為原則的審核制度下,就稽徵經濟而言,擴大書審制度 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但就目前學界與實務上的討論而言,擴大書審制度確有檢討改進 的必要。然而,現行相關文獻針對擴書制度之研究僅侷限於逃漏稅模式,尚無文獻就 該制度進行全面性之評估,故而引發本研究欲深入探討之動機。再者,依據國家洗錢 及資恐風險首都評估報告所載,稅務犯罪為非常高度威脅評等之犯罪類型之一,故稅 務管理當局必須正視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變相鼓勵營利事業不設帳記載之問題,以維護 稅負公平及防止爭議。2 因此以稽徵核課之執行者角度而言,基於維持租稅課徵的公 平性及國家租稅利益之考量,極有需要就稽徵實務上課徵之情形,對擴書制度予以通 盤分析,遂而催生本研究。

2 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l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第三輪相互評鑑,行政院 洗錢防制辦公室於 2018 年 5 月 2 日發布之「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首都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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