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結論
理想的租稅制度應該與時俱進,千古名言「橘踰淮為枳」實有其道理。擴大書面 審核制度之推行有其時空背景,也是租稅稽徵技術上,我國獨特的做法。然而實施至 今,衍生出營利事業藉該制度規避稅負之各式弊端,使得原本節省稽徵成本的擴大書 面審核制度,反而致使稅捐稽徵機關於後續通報查核上疲於奔命,未查得之案件更有 稅基受到侵蝕、稅收流失之患。
本研究之結果首先發現越往南部地區,營利事業申報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案 件越多,且申報帳載平均營業收入淨額亦比北部地區高。進一步就次級資料分析之結 果認為與各地區國稅局稽核度之強弱有關。南部地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案件類型 有近 8 成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申報,非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僅占總申報件數之 2 成。如單純就申報件數之比重及查核人力來衡量,理應提高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之 抽查比率。然而在稽徵機關既定的選查模式下,並未就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案件加以 查核,導致營利事業認為採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申報,抽查機率低,因而基於租稅規避 之誘因,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申報。
既有文獻認為,淨利越高之營利事業為規避稅負,會增加營業費用以降低帳載純 益,使得帳載純益低於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計算之純益,進而可適用擴大書面審 核制度申報。本研究運用 2015 年全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數值進行統計分析之結果,
驗證淨利越高之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申報之意願越高。根據實務查帳經驗,
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抽核後,多數無法提供完整之帳簿憑證供查核。此 可以說明擴大書面審核制度雖於實施要點明訂申報適用該制度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 憑證供核,但在營利事業反操作下卻成為庇護該等營利事業不遵循稅法及會計制度規 定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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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運用 Probit 迴歸模型實證之結果進一步顯示,稽徵機關之稽核度強弱,對 欲藉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為租稅規避之營利事業有遏阻作用。另外當營利事業有集中銷 售予某一營利事業之情形時,亦偏好採用該制度申報。又本研究也驗證加值率異常之 營利事業亦偏好採用該制度申報。最後,非以實質營運為目的而成立之營利事業亦偏 好採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申報。
經濟之持續發展,極需良善的稅制以帶動投資、刺激經濟成長,利益方得由全民 共享。本研究之研究結果除能填補現有文獻不足之處外,更希望能提供給租稅政策管 理當局參考,以使我國在面對經濟全球化的市場結構以及國際金融開放的趨勢下,能 更嚴謹、妥切地檢視現行制度之優劣,打造有利於投資及企業成長的稅制環境。良好 的租稅制度除了能維護租稅公平外,在稅收上更能收事半功倍之效果。逃漏所得之態 樣千變萬化,僅就稅務機關查得之數值進行分析,亦有所限制。因此如何從申報案件 中發掘潛藏申報不實之狀況,除了提升查核技術及掌握課稅資料外,追本溯源仍然需 仰賴好的租稅制度。
第二節 政策建議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係依據商業會計相關規範及稅法之規定計算而得。因此為 正確計算所得額,營利事業應設置帳簿記載俾憑計算。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申報方式 既有缺漏,一勞永逸之做法在於如何輔導中小企業建立會計制度及誠實稅務申報。然 而,此非一朝一夕可完成,故應研擬出最適的方式來替代或改良現行制度。
依據本研究之實證結果,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一、 初期作法
由於各地區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案件之業別不盡相同,宜由各區國稅局依 轄區內申報案件分析統計後,實施分業抽查。並針對被抽查之案件如有未能提示帳簿 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者,應先就渠等案件進行稅籍清查,以釐清是否為實質營運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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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事業。如屬實質營運者,稽徵機關除應輔導其設立帳簿記載及保存相關憑證外,往 後年度如仍採用擴書制度申報,則應列入必然抽查名單。此外,各區國稅局對於擴書 案件之稽核強度宜一致,避免產生地區性差異,造成各區營利事業租稅負擔不一。
二、 中長期目標
在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實務上,包含同業利潤標準、所得額標準及具爭議之擴大 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其中與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相近之所得額標準係所得稅法明文 規定之課徵方式。其與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之不同,在於所得額標準是稅法賦與稽徵 機關對於申報達所得額標準之案件是否進行各別查核之判定。而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 則是以自調所得達純益一定比率為前提,且該自調之純益金額並非建立於誠實申報的 基礎上,因此有稅負公平之疑義。
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之簡化與明確,除可降低營利事業之順從成本,更有利於營 利事業推動健全之會計制度。稅法既已明訂簡化與便民之所得額標準課徵方式,則自 無再訂定偏低之純益率誘使營利事業擇較低之所得計算方式申報。於此,應循所得額 標準與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之整合為目標邁進,制定單一標準。
第三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之數據囿於部分資料不易取得,故僅就 2015 年度全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 大業別為分類基準之去識別化申報資料,以各大業別損益申報項目之平均數進行分析。
因此分析之結果僅能提供各大業別之平均差異,無法精確地呈現各營利事業間差異之 情形。其次,有關各稽徵機關之稽核強度判定,由於各地區國稅局對於營利事業所得 稅審查人力之投入,除臺北國稅局於國稅統計自行揭露外,其他四個區局係推算而得。
故如有更好的資料來源,當可進一步確立實證結果。
另外,Probit 迴歸實證模型之樣本侷限於臺北國稅局之資料,因此實證之結果未 必能夠代表全國申報案件之情況。另外在解釋變數部分,帳載折舊變數,因無法進一 步取得資產負債表數據,故僅能就損益表與資產成本分攤有關之折舊項目分析;帳載 薪資變數,因無法取得各家營利事業員工之人數,故僅能就一般最低薪資取整數來判 別人力之投入。是以,後續之研究如能獲得此一方面資訊,將可提高實證結果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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