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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之意見。本章共分為三節,第 一節敘述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說明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第三節為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美國自 1975 年通過「殘障兒童教育法」 (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 ,又稱 94-142 公法 ) 後,在普通班中接受教育的身心障礙幼兒人數有逐年增加 的現象(Miller & Savage,1995)。台灣近年來特殊教育的發展一直受到高度重視,不論是在 制度方面或學生學習環境、特教師資培育及教學輔導技巧等,均大幅改善。其主要特色有優 障兼容(但以障礙為重)、保障特教經費預算、免費身心障礙教育向下延伸至二歲、家長參與 權法制化、個別化教育計畫法制化、加強學制、課程與教學的彈性等(吳武典,2013)。此即 說明特殊教育涵蓋了身心障礙及資優教育,且重點為維持特教經費的來源穩定,擴大免費接 受身心障礙教育的學生年齡層範圍,期能早期介入並提供更完善的學習環境,並重視家長的 參與,將其納入特殊教育體系的一環,以及採取彈性的教學方式,達到因材施教的目標。

學前階段是幼兒在成長過程中最重要的階段,特別是特殊需求幼兒能在此階段有良好的 環境刺激更顯得珍貴及重要,他們需要與一般幼兒享有相同的待遇與學習環境(李如男,2013)。

因此,若能早期發現疑似特殊需求幼兒,進行篩選工作,轉介至聯合評估中心或特殊教育鑑 定機制接受進一步的鑑定,以便及早接受療育服務。藉由早期療育,把握治療的黃金期,達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早期療育是指協助在認知、溝通、動作、社會情緒與適應能力等五大領域有發展遲緩或 疑似特殊需求幼兒克服發展遲滯的現象,能盡早達到發展目標,趕上一般幼兒的發展或減少 日後產生發展障礙的機會,所提供的科際整合服務(陳英進,2007;Shonkoff & Meisels,1990)。

研究顯示,幼兒的早期經驗對於大腦的發展扮演著重要的角色(Udeme Samuel Jacob, Angela Nneka Olisaemeka & Isioma Sitamalife Edozie ,2015),而早期療育可以幫助幼兒發展,

防止額外的發展遲緩或障礙的情形礙的情形,對於改善其生活品質有很大的助益(Gwynne, Blick, & Duffy, 2009;Christan Grygas Coogle , Amy R. Guerette & Mary Frances Hanl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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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推動發展遲緩幼兒接受早期療育的目的,是期望在幼兒生理各方面尚在發展時,即施 以治療,避免其病症的惡化或第二障礙的發生。因此,遲緩幼兒的及早發現、通報、鑑定、

和接受療育服務是決定早期療育成效的重要基礎(許育典、陳碧玉,2010)。

依據教育部特教通報網自 2009 年 10 月 20 日統計,苗栗縣學前身心障礙學生特教類別統 計學生數為 214 人,2010 年為 299 人,2011 年為 334 人,2012 年為 415 人,2013 為 431 人,

2014 年增加為 477 人,顯示近五年來特殊需求幼兒逐漸增加。

教育部為擴大特殊教育辦理成效,也將其列為 103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內容包括鼓勵幼 托園所機構招收學前身心障礙幼兒並補助家長教育經費、補助縣市政府擬定並辦理學前特殊 教育方案、補助學前特殊教育班開辦費和教師進修經費及辦理托兒所及課後托育中心等相關 經費(教育部,2014a)。如何真正讓每位需要特殊教育的學生都能得到適性的發展,鑑定與安 置工作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依據「特殊教育法」(2014)第 6 條第 1 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 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 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 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明定以鑑輔會來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其他相關工作。

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第 2 條「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 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 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教育部,2013a)。一般鑑定的研判流程,

大致為先由學校進行初檢,發現疑似身障生,徵求家長同意,特教教師接收轉介前介入資料 後,需進行複檢相關的量化與質性資料的蒐集,要求較嚴謹的縣市鑑輔會,會希望特教教師(或 心評人員)進行個案研討或特教教師之間策略聯盟,歸納分析學生資料,撰寫個案綜合報告書,

提請鑑輔委員(學者專家)最後研判確認個案身份(莊慶文,2012)。各縣市鑑輔會依照上述的 鑑定流程,給予學生適當的安置,此外,鑑定安置工作會因鑑定時間、評量時間、評量者條 件、評量方式、教育安置原則、安置型態、家長意願等有所差異,最重要的是能依學生的需 求,提出所需的特殊教育服務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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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教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讓資源有效運用,找出真正的特殊需求學生,唯有透過 確切的鑑定以排除非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而有關學生鑑定工作之完成,須仰賴專業團隊或小 組的合作。孩子的家庭對他來說,是他最初接觸的環境,在最自然的情況之下提供基礎教育 以及家庭支持。因此,家長的觀念與態度是關鍵所在,而在鑑定前與家長的溝通也更顯得重 要(林淑玫,2011)。對於孩子有特殊教育方面的需求,有些家長採取抗拒的態度,拒絕承認 自己的孩子需要協助;有些家長忙於其他事務而忽略了對孩子的關心,也錯失治療的最佳時 機。常見的親師溝通問題為:(一)溝通方式不良;(二)時間無法配合;(三)專業落差大(林淑 玫,2011)。為提高家長讓孩子接受特殊教育鑑定與安置之意願,可採取做法如下:(一)瞭解 家長拒絕的原因,並加以澄清或解決其困難;(二)說明轉介前介入措施及該生接受特教服務 之必要性;(三)讓家長瞭解學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正向效益;(四)說明特殊教育過程中家 長享有之權益;(五)降低標籤化效應;(六)加強溝通效能(胡永崇,2012)。而家長的參與對於 特殊學生的社交、情緒及學業表現上具有相當正面的助益(Fantuzzo, Tighe, & Childs, 2000;

Horvat, Weininger, & Lareau, 2003),因此,教師需秉持著愛心與耐心,做好親師溝通工 作,如此才能真正幫助孩子,提供其所需資源。

研究者任教於苗栗縣學前巡迴輔導教師,在教學現場發現幼兒園教師對於鑑定安置工作 內容不夠瞭解或感到困擾,尤其在特殊需求幼兒在特教通報網提報方面,常常詢問巡迴輔導 教師時程時間及操作步驟,即使事前已舉辦鑑定與安置工作相關研習,但仍有教師混淆。因 此,研究者想瞭解學前教師對於鑑定安置行政工作感到困難原因為何?是書面資料提供不夠詳 細亦或是對發現與通報流程不熟悉,探討學前教師對於目前發現與通報工作的看法為本研究 動機之一。

目前針對國內學前教育階段鑑定安置相關文獻,僅有資賦優異幼兒鑑定(范成芳,2001) 及二篇探討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現況(許育瑄,2012;湯麗蓉,2011)。其中,湯麗容(2011) 為訪談學前特教教師及特殊需求幼兒家長,而許育瑄(2012)則是研究對象為幼兒園教師以問 卷調查方式瞭解鑑定安置工作看法。本研究為了深入探討苗栗縣學前教師對於鑑定與安置工 作的看法,因此以苗栗縣學前教師為研究對象,瞭解學前教師參與鑑定與安置工作執行現況 有其價值與重要性,並能提出具體相關建議,此為研究動機二。

此外,研究者想透過學前教師在不同教學現場對鑑定與安置工作流程是否有不一致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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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如在公立幼兒園、學前特教班及私立幼兒園工作之教師對鑑定與安置工作流程之看法 是否不同?學前教師問題的共通點為何?期望藉由訪談方式,深入瞭解個別教師真正的想法,

此為研究動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