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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實施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苗栗縣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實施現況

苗栗縣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為 維護學生受教權並落實特殊教育學生教育評量與鑑定工作,期望特殊教育學生能獲得適切而 無障礙之教育服務。因此,擬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疑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鑑定安置對象分為二大類,其中學前階段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醫療診 斷證明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診斷結果確認為發展遲緩,需要入學接受適當 教育安置者。另一類則為經就讀學校觀察為疑似特殊教育學生,並由學校教育介入輔導一段 時間後,評估需接受適當特殊教育安置者。

學前階段之特殊幼兒鑑定流程,依序分別為通報->鑑定->通報->鑑定->安置->輔導階段,

先經由幼兒園實施兒童發展篩檢,透過篩檢通報至早療通報轉介中心,其中「學前兒童發展 檢核表」中圈選答案在網底欄內者(以下簡稱落網),連結社福相關資料並建議至醫院做聯合 評估,聯合評估中心報告結果若為疑似發展遲緩幼兒,則請幼兒園持續觀察追蹤,若確定發 展遲緩即由幼兒園提報鑑定安置,至網路特教通報網提報,協助將書面資料送件至福星國小 特教資源中心審查,各校心評教師視個案個別狀況進行教育評估及個別智力測驗。之後,先 由中階心評人員根據個案鑑定資料作蒐集、觀察,並依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標準評量所得 之書面及晤談資料,進行分析、研判,再由高階心評人員依據中階心評人員初判結果及相關 資料做障礙類別之複判,並透過專業團隊及輔具評估後,根據判讀結果撰寫安置建議書,提 供家長及學校教師參考。鑑定結果以書面方式告知家長及學校寄發家長通知單,通知家長參 加鑑定結果分區說明會及鑑輔會會議。個案於安置三個月後,評估特教適切性需求,最後,

由特教資源中心召開鑑定及安置工作檢討會議。

苗栗縣鑑定安置工作為一學年辦理上、下學期各一次,各校進行特殊需求學生特質及特 殊教育服務內容宣導,老師或家長提出轉介。以 103 學年度為例,10 月初進行篩檢,並取得 家長鑑定同意書(附錄三),分析學生資料是否符合標準,由各校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新提報 疑似特殊需求學生,彙整相關資料後送至特教資源中心審查,心評人員為個案進行個案評量 及晤談。大約 11 月中旬,中高階心評人員根據所蒐集、觀察,並依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標 準評量所得之書面及晤談資料,進行分析、研判,如有需要會再做一次判讀,初判結果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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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方式告知家長及學校,並通知家長參加分區說明會及鑑輔會議。12 月初召開鑑定結果分區 說明會,邀請鑑輔會委員、心評教師、原就讀學校(幼兒園)教師、家長、欲安置學校(幼 兒園)教師及相關人員出席。12 月中旬舉行鑑定安置會議,並將鑑定安置結果發文至各校,

各校收到公文後七日內將鑑定結果通知家長。教育處於隔年 6 月召開鑑定及安置工作檢討會 議,如下圖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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