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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鑑定與安置法規及政策

一、鑑定與安置相關法規

近年來受到西方教育思想和趨勢影響,以及國內法規制度不斷的修正,融合教育及早期 療育也與時俱進的受到重視。茲將目前相關鑑定與安置法規整理如下:

(一)鑑定

1.特殊教育法(2014)

依據該法第十六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 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第十七條明定學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及相 關服務的必要性,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第十六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 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第二十三條明 定學前特殊教育自二歲開始。學前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 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 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Brink,Michael B.(2002)認為家長參與幼兒評量工作時,教師和家長應有良好互動關係,讓家長 願意參與的方式就是從評量的過程中先尊重家長的意見,並讓家長瞭解鑑定的過 程與測驗工具,藉此更能明白幼兒的需求。

由上述可知,此法規明確訂定學前教育階段自二歲起即可經由鑑定接受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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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務,並透過各級主管機關及醫療社政單位,提供相關資源,以期達到早期 發現早期治療。

2.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

第二條明定鑑定的原則及視學生個別狀況蒐集相關評量資料,進行綜合研 判,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 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

綜合研判之。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明定發展遲緩的定義。所謂發展遲 緩,係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

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 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 研判之。

由上述可知,此法規明定鑑定原則應採多元評量方式,依學生個別情形, 包 含教育方面教師的直接觀察及醫院證明、家庭養育環境評估、兒童發展等方式,

蒐集相關資料,綜合研判特殊需求幼兒的障礙類別。

(二)安置

1.特殊教育法(2014)

根據第十七條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每年應重新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適合性,

以瞭解是否有適應上的困難,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 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 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 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此外,第十條明定學前教育階段實施 場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 部或其它適當場所辦理。學前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由此可知,身心障礙學生於安置後每年仍應定期評估安置環境的適當性,配 合該學生之身心發展狀況,選擇最適合的安置地點,以期提供對該學生最有利的 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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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及第二項明定應廣設學前教育設施,以普通 教育環境為原則,推動早期療育,所稱結合醫療相關資源,指各級主管機關應主 動協調醫療機構,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有關復健、訓練治療、評量及教學輔導 諮詢。第二項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直轄市、縣(市)應普設學前特殊教育 設施,提供適當之相關服務。

由上述可知,為了及早發現患有身心障礙之兒童並予以治療,該法積極推動 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透過廣設學前教育設施與機構,並結合醫療資源,在 幼兒階段即可培養其生活適應能力並減低未來可能的社會成本。

二、學前特殊教育政策

許育瑄(2012)研究指出教育部為因應加強發展特殊教育之世界潮流,自民國 83 年至 87 年推動「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其中執行重點之一為「改進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

此外,教育部從 92 學年度為落實特殊教育法對身心障礙幼兒向下延伸至三歲,開始規劃 第一期的五年計畫,即「加強推動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實施方案」,在現況問題探討方面,

提到應考量身心障礙幼兒的特質與學習需求,給予就近且適性適能的安置仍需予調整改進。

其中第一項目為「提升行政與教學服務品質」,具體措施為(一)充實特教通報綱 e 化系統;(二) 辦理學習需求調查;(三)落實跨階段轉銜通報與輔導;(四)強化學前鑑定安置功能;(五)建立 訪視輔導與評鑑機制;(六)委託辦理學前特殊教育課程研究。其中,目標第二項說明多元安置 融合化,更強化鑑定安置機制,凝聚親師共識,扶助學習幼兒,以落實融合教育精神。林美 專(2009)提到此方案內容大多數呼應教育部於 2002 年訂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 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亦促使該要點更落實於地方學前特教工 作。

後來,98 學年度教育部持續執行第二期五年計畫,更名為「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方案」,主要目標為全面滿足身心障礙教育幼兒就學需求,擴大學前特殊教育服務量。為推動 早期療育之理念,促使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及早獲得教育安置,強化身心障礙幼兒特殊教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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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以提升行政運作與支持效能、精進師資專業與教學品質及建置個別化適性學習環境,期 望達到及早入學、及早教育之成效;充實相關專業服務,落實多元安置融合化;提供就學補助 費用,擴展家長支持全面化;補強教育資源不足區資源,促進支援服務適性化;使學前身心障 礙幼兒能接受適性特殊教育。依據教育部特教通報網顯示自 92 學度實施至 102 學年度,接受 學前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幼兒已由 6,743 人增加至 13,839 人,有明顯增加之趨勢。

由此可知,政府為加強推動特殊教育發展並推廣早期療育之概念,提出具體計畫及措施,

先後執行了第一期及第二期五年計畫,在相關單位通力合作之下已見明顯成效,未來仍有賴 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打造一個滿足特殊需求幼兒的學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