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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 鑑定安置意見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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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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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魏俊華 博士 陳志軒 博士

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 鑑定安置意見之探討

研究生: 葉雯惠 撰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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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 鑑定安置意見之探討

研究生: 葉雯惠 撰 指導教授: 魏俊華 博士

陳志軒 博士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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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三年多的研究所生涯,即將劃下句點。回首當年來到臺東讀書,既是擔心又 是緊張,一路走來,到現在完成論文,這一切都要感謝許多人對我的幫助與包容。

碩士論文能順利完成,最感謝是我的論文指導老師魏俊華教授及陳志軒教授,

在寫論文的這段時間,給予提點研究的撰寫脈落及釐清了許多概念,讓我的論文 能一點一滴地完成,同時也很感謝張勝成教授在口試期間,給予我許多修正的建 議,讓我在研究論文的學習上更加精進。

此外,撰寫論文期間感謝室友惠嬿、美蓁、玉芬、欣儒、婉柔的打氣與陪伴;

感謝苗栗縣學前巡迴夥伴們,欣怡、玉麗老師、妤璿、永珠老師、舒歆、美欣、

佳旻、蕙芳、筱惠…對我的關心與照顧,特別是我生命中的貴人,欣怡,謝謝妳 在我面臨工作低潮與論文壓力的時侯,支持我,給我許多寶貴建議;感謝我的好 友們,鳳莉、俐婷、琇慧、曉珊、袖菱、素惠,願意聽我的抱怨訴苦,讓我能鼓 起勇氣繼續向前;特別感謝我的先生,在情緒、研究與照顧小孩上的分擔與協助,

謝謝你這一路上的陪伴,我才得以堅持到最後。

最後,要將這篇論文獻給自己及所有曾經幫助過我的師長、朋友、同事、家 人們,謝謝您們!將這份喜悅,與你們一同分享!

葉雯惠 謹誌 10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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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意見之探討

葉雯惠

國立臺東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暑期碩士在職專班

摘 要

本研究旨在瞭解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之意見,以進一步 探討學前教師在進行鑑定安置過程中所遭遇之困擾及所需支援。本研究採取質性 研究的方式,透過訪談的形式並分析其內容,訪談對象共有三位,分別為公立幼 兒園教師、私立幼兒園教師及學前特教班教師。研究結果如下:

一、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發現與通報之看法

能藉由觀察發現疑似特殊需求幼兒,經過初步篩檢並與家長溝通後,會協助 進行通報與轉介至醫療單位、社福單位、巡迴輔導教師等。教師了解通報與 轉介的管道主要是透過特教研習、兒童發展篩檢研習及巡迴輔導教師提醒。

二、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與安置之看法

對鑑定申請、鑑定方式與流程有一定程度的瞭解,進行幼兒安置時能與家長 做充分的溝通,因此大部分家長都能較接受安置的結果。巡迴輔導教師與專 業團隊也都能發揮其教學及提供建議的功能。透過舉辦研習,能了解並有助 於撰寫個別化教育計畫,但在撰寫幼兒長短期目標,學前教師有不一致的看 法。家長對於能領取補助經費,覺得有實質上的幫助。

三、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與安置之困擾及所需支援

鑑定的困擾為家長接受度不高、較少時間觀察特殊需求幼兒,在安置方面困 擾為臨時安置幼兒的背景不瞭解、轉安置文件資料無法取得、部分幼兒園教 師對國小安置型態不清楚、撰寫 IEP 的困擾、園所補助經費用途不一致、巡 迴輔導教師常更換。鑑定所需支援方面,需巡迴輔導教師協助進行提報、增 加特教助理觀察疑似特殊需求幼兒、為家長舉辦特教研習以利鑑定安置工作 之進行、將書面資料及固定之作業流程予以電子化,有助於減少處理特教業 務時間;在安置所需支援方面,私立幼兒園教師提到需巡迴輔導教師或國小 教師協助參與開會和家長溝通安置班級型態及期望增加專業團隊入園時間,

公立幼兒園與學前特教班教師則覺得目前安置無需支援。

最後並針對訪談過程中教師提出之問題,給予建議,作為特教業務相關單位 以及後續研究之參考。

關鍵詞:學前教師、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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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Investigation of the Opinions of Preschool Teachers in Miaoli County about the Identification and Placement of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Wen-Huei Yeh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understand the opinions of the preschool teachers in Miaoli County about the identification and placement of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Furthermore, the problems the preschool teachers encounter in identification and placement are investigated. The study is a qualitative research. By interviewing, its contents are analyzed. A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 a private kindergarten teacher, and a preschool special education teacher are interviewed in this study. The results show:

1.The opinions of the kindergarten teachers in Miaoli County about the discovery and notification of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The preschool teachers could find suspected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by observation. After preliminary screening and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arents, the teachers proceed with notification and referral to the medical and social welfare units or itinerant preschool teachers. The notification and referral are known mainly from special education courses, the courses of the screening of children

development, and the reminding of itinerant preschool teachers.

2.The opinions of the kindergarten teachers in Miaoli County about the identification and placement of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The preschool teachers have a basic understanding for the application, procedure, and ways of identification. The teachers can communicate with parents in the placement of children, so most parents could accept the results of the placement.

Itinerant preschool teachers and professional teams can effectively offer

suggestions and teaching. By holding researches and studies, the teachers could understand and write IEP. But the kindergarten teachers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in setting long-term and short goals. The parents think the subsidies are of practical help.

3.The problems the preschool teachers in Miaoli County encounter in the

identification and placement of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and the support they need.

The kindergarten teachers’ problems of identification are as follows: the parents’

refusal to face that their children need special education, little time to observe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The problems of placement are as follows: not being clear about the backgrounds of the children for temporary placement, not be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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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ilable of the educational relocation documents, some kindergarten teachers’ not being clear about the placement types in elementary schools, the problems of writing IEP, difference in the usage of subsidies in kindergartens, frequent change of itinerant preschool teachers. The support needed in identification is as follows:

itinerant preschool teachers’ help of notification, additional assistants to observe suspected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holding researches and studies about

identification and placement for the parents, making documents and fixed working processes electronic to reduce the time in working in the business of special education. The support needed in placement is as follows: the private kindergarten teacher’s need of holding a meeting with the parents and itinerant preschool teachers or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 for communication about the types of class in placement and increasing the time that professional teams stay in kindergartens.

The preschool teachers in the public kindergarten and the class of special education don’t need support in placement.

At last, suggestions are given for the teachers’problems in interviews. These suggestions could also be the references of following studies and the units relative to special education.

Keywords: preschool teacher,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identification, pla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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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摘要... ⅰ Abstract... ⅱ 目錄... ⅳ 表次... ⅵ 圖次... ⅶ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 4

第三節 名詞釋義 ...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鑑定與安置之意涵與發展 ... 6

第二節 鑑定與安置法規及政策 ... 10

第三節 鑑定與安置運作 ... 13

第四節 鑑定與安置工作流程 ... 16

第五節 苗栗縣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實施現況 ... 19

第六節 鑑定與安置現況之相關研究

...

22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25

第二節 研究對象... 27

第三節 研究工具... 27

第四節 實施程序... 28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30

第六節 研究信度與效度...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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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研究倫理... 32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發現與通報之看法 ... 33

第二節 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與安置之看法... 42

第三節 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與安置之困擾及所需支援... 59

第四節 綜合討論... 6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68

第二節 建議... 69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 72

貳、英文文獻... 76

附錄 附錄一 教師訪談大綱... 78

附錄二 參與論文訪談同意書... 80

附錄三 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通知書... 81

附錄四 苗栗縣 103 學年度學前(疑似)特殊教育幼兒鑑定資料審核表... 82

附錄五 苗栗縣(疑似)特殊教育幼兒鑑定申請表(學前階段) ... 83

附錄六 苗栗縣(疑似)特殊幼兒轉介晤談表(學前階段) ... 84

附錄七 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安置意願書...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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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表 2-1 鑑定的定義... 7 表 3-1 研究對象基本資料...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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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圖 2-1 篩檢、診斷與教學評量三階段的目標與流程... 14

圖 2-2 鑑輔會的工作程序... 17

圖 2-3 特殊學生入學鑑定與安置流程圖... 18

圖 2-4 苗栗縣發展遲緩鑑定流程圖... 21

圖 3-1 研究架構圖... 26

圖 3-2 研究流程圖...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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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之意見。本章共分為三節,第 一節敘述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說明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第三節為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美國自 1975 年通過「殘障兒童教育法」 (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 ,又稱 94-142 公法 ) 後,在普通班中接受教育的身心障礙幼兒人數有逐年增加 的現象(Miller & Savage,1995)。台灣近年來特殊教育的發展一直受到高度重視,不論是在 制度方面或學生學習環境、特教師資培育及教學輔導技巧等,均大幅改善。其主要特色有優 障兼容(但以障礙為重)、保障特教經費預算、免費身心障礙教育向下延伸至二歲、家長參與 權法制化、個別化教育計畫法制化、加強學制、課程與教學的彈性等(吳武典,2013)。此即 說明特殊教育涵蓋了身心障礙及資優教育,且重點為維持特教經費的來源穩定,擴大免費接 受身心障礙教育的學生年齡層範圍,期能早期介入並提供更完善的學習環境,並重視家長的 參與,將其納入特殊教育體系的一環,以及採取彈性的教學方式,達到因材施教的目標。

學前階段是幼兒在成長過程中最重要的階段,特別是特殊需求幼兒能在此階段有良好的 環境刺激更顯得珍貴及重要,他們需要與一般幼兒享有相同的待遇與學習環境(李如男,2013)。

因此,若能早期發現疑似特殊需求幼兒,進行篩選工作,轉介至聯合評估中心或特殊教育鑑 定機制接受進一步的鑑定,以便及早接受療育服務。藉由早期療育,把握治療的黃金期,達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早期療育是指協助在認知、溝通、動作、社會情緒與適應能力等五大領域有發展遲緩或 疑似特殊需求幼兒克服發展遲滯的現象,能盡早達到發展目標,趕上一般幼兒的發展或減少 日後產生發展障礙的機會,所提供的科際整合服務(陳英進,2007;Shonkoff & Meisels,1990)。

研究顯示,幼兒的早期經驗對於大腦的發展扮演著重要的角色(Udeme Samuel Jacob, Angela Nneka Olisaemeka & Isioma Sitamalife Edozie ,2015),而早期療育可以幫助幼兒發展,

防止額外的發展遲緩或障礙的情形礙的情形,對於改善其生活品質有很大的助益(Gwynne, Blick, & Duffy, 2009;Christan Grygas Coogle , Amy R. Guerette & Mary Frances Hanl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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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推動發展遲緩幼兒接受早期療育的目的,是期望在幼兒生理各方面尚在發展時,即施 以治療,避免其病症的惡化或第二障礙的發生。因此,遲緩幼兒的及早發現、通報、鑑定、

和接受療育服務是決定早期療育成效的重要基礎(許育典、陳碧玉,2010)。

依據教育部特教通報網自 2009 年 10 月 20 日統計,苗栗縣學前身心障礙學生特教類別統 計學生數為 214 人,2010 年為 299 人,2011 年為 334 人,2012 年為 415 人,2013 為 431 人,

2014 年增加為 477 人,顯示近五年來特殊需求幼兒逐漸增加。

教育部為擴大特殊教育辦理成效,也將其列為 103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內容包括鼓勵幼 托園所機構招收學前身心障礙幼兒並補助家長教育經費、補助縣市政府擬定並辦理學前特殊 教育方案、補助學前特殊教育班開辦費和教師進修經費及辦理托兒所及課後托育中心等相關 經費(教育部,2014a)。如何真正讓每位需要特殊教育的學生都能得到適性的發展,鑑定與安 置工作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依據「特殊教育法」(2014)第 6 條第 1 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 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 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 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明定以鑑輔會來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其他相關工作。

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第 2 條「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 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 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教育部,2013a)。一般鑑定的研判流程,

大致為先由學校進行初檢,發現疑似身障生,徵求家長同意,特教教師接收轉介前介入資料 後,需進行複檢相關的量化與質性資料的蒐集,要求較嚴謹的縣市鑑輔會,會希望特教教師(或 心評人員)進行個案研討或特教教師之間策略聯盟,歸納分析學生資料,撰寫個案綜合報告書,

提請鑑輔委員(學者專家)最後研判確認個案身份(莊慶文,2012)。各縣市鑑輔會依照上述的 鑑定流程,給予學生適當的安置,此外,鑑定安置工作會因鑑定時間、評量時間、評量者條 件、評量方式、教育安置原則、安置型態、家長意願等有所差異,最重要的是能依學生的需 求,提出所需的特殊教育服務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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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教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讓資源有效運用,找出真正的特殊需求學生,唯有透過 確切的鑑定以排除非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而有關學生鑑定工作之完成,須仰賴專業團隊或小 組的合作。孩子的家庭對他來說,是他最初接觸的環境,在最自然的情況之下提供基礎教育 以及家庭支持。因此,家長的觀念與態度是關鍵所在,而在鑑定前與家長的溝通也更顯得重 要(林淑玫,2011)。對於孩子有特殊教育方面的需求,有些家長採取抗拒的態度,拒絕承認 自己的孩子需要協助;有些家長忙於其他事務而忽略了對孩子的關心,也錯失治療的最佳時 機。常見的親師溝通問題為:(一)溝通方式不良;(二)時間無法配合;(三)專業落差大(林淑 玫,2011)。為提高家長讓孩子接受特殊教育鑑定與安置之意願,可採取做法如下:(一)瞭解 家長拒絕的原因,並加以澄清或解決其困難;(二)說明轉介前介入措施及該生接受特教服務 之必要性;(三)讓家長瞭解學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正向效益;(四)說明特殊教育過程中家 長享有之權益;(五)降低標籤化效應;(六)加強溝通效能(胡永崇,2012)。而家長的參與對於 特殊學生的社交、情緒及學業表現上具有相當正面的助益(Fantuzzo, Tighe, & Childs, 2000;

Horvat, Weininger, & Lareau, 2003),因此,教師需秉持著愛心與耐心,做好親師溝通工 作,如此才能真正幫助孩子,提供其所需資源。

研究者任教於苗栗縣學前巡迴輔導教師,在教學現場發現幼兒園教師對於鑑定安置工作 內容不夠瞭解或感到困擾,尤其在特殊需求幼兒在特教通報網提報方面,常常詢問巡迴輔導 教師時程時間及操作步驟,即使事前已舉辦鑑定與安置工作相關研習,但仍有教師混淆。因 此,研究者想瞭解學前教師對於鑑定安置行政工作感到困難原因為何?是書面資料提供不夠詳 細亦或是對發現與通報流程不熟悉,探討學前教師對於目前發現與通報工作的看法為本研究 動機之一。

目前針對國內學前教育階段鑑定安置相關文獻,僅有資賦優異幼兒鑑定(范成芳,2001) 及二篇探討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現況(許育瑄,2012;湯麗蓉,2011)。其中,湯麗容(2011) 為訪談學前特教教師及特殊需求幼兒家長,而許育瑄(2012)則是研究對象為幼兒園教師以問 卷調查方式瞭解鑑定安置工作看法。本研究為了深入探討苗栗縣學前教師對於鑑定與安置工 作的看法,因此以苗栗縣學前教師為研究對象,瞭解學前教師參與鑑定與安置工作執行現況 有其價值與重要性,並能提出具體相關建議,此為研究動機二。

此外,研究者想透過學前教師在不同教學現場對鑑定與安置工作流程是否有不一致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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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例如在公立幼兒園、學前特教班及私立幼兒園工作之教師對鑑定與安置工作流程之看法 是否不同?學前教師問題的共通點為何?期望藉由訪談方式,深入瞭解個別教師真正的想法,

此為研究動機三。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基於以上的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提出下列研究目與待答問題:

一、研究目的

(一)瞭解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發現與通報之看法。

(二)瞭解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與安置之看法。

(三)瞭解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與安置的困擾及所需支援。

二、待答問題

(一)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發現與通報之看法如何?

(二)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與安置之看法如何?

(三)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與安置的困擾及所需支援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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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針對本研究有關之重要名詞,分述如下:

壹、學前教師

所謂學前教師,乃指學前教育中之幼兒園中的教保服務人員,包含園長、教師及教保員。

本研究所指「學前教師」為 103 學年度擔任苗栗縣公立幼兒園教師、私立幼兒園教師及學前 特教班教師,曾接觸特教行政相關業務之人員。

貳、特殊需求幼兒

所謂特殊需求幼兒,乃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中提到的發 展遲緩兒童,係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 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 給證明之兒童。而本研究所指「特殊需求幼兒」為設籍苗栗縣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領有身 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診斷結果、

確認為發展遲緩之幼兒,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者。

參、鑑定與安置

所謂鑑定係指確定特殊教育的對象。鑑定一詞,為某一個名稱,如「智能障礙」或「一 般智能優異」訂出標準,檢核學生是否符合這些標準,符合者即可稱為某類別學生,反之則 否(張蓓莉、林幸台等人,1999)。本研究所指「鑑定與安置」是指經苗栗縣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通過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疑似)特殊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針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重 大傷病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確認為發展遲緩)及就讀學 校觀察為疑似特殊需求幼兒,需入學接受適當特殊教育安置者,所進行的通報、鑑定、安置、

輔導等實施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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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針對研究鑑定與安置相關文獻進行分析與探討,共分為六節。第一節探討鑑定與安 置之意涵與發展; 第二節探討鑑定與安置法規及政策;第三節探討鑑定與安置運作理論;第四 節探討鑑定與安置工作流程;第五節探討苗栗縣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實施現況;第六節為探 討鑑定與安置現況之相關研究。茲分節敘述如下:

第一節 鑑定與安置之意涵與發展

一、鑑定與安置之定義

對於特殊需求幼兒,在早期進行評量與鑑定,能夠減少他們在學習與行為問題上的嚴重 性(Elliott, Huai, & Roach, 2007 ; Lynn A. Ciccantelli & Shernavaz Vakil,2011)。

對於疑似學習困難的特殊學生,進行包括醫學、心理、教育與社會等各方面的評量,以初步 評估其能力,並由評量程序中彙整與教學輔導相關的資料及訊息,在鑑定與安置的過程中,

確認問題嚴重程度及學生之優勢與弱勢,判斷此學生是否符合特殊教育服務的資格(范智敏,

2006)。

目前鑑定與安置發展趨勢為:(1)強調「多元鑑定」;(2)強調專業團隊的參與;(3)強調 特殊兒童的教育安置應依其對特殊教育的需求程度決定(范智敏,2006)。研究者綜合相關文 獻資料,將鑑定之定義整理如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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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鑑定的定義

專家學者 年代 對鑑定的定義與意涵

林寶貴 2013 鑑定之意義是按照標準將事物或人員加以區分、歸類的歷程。在教育鑑定 工作上,強調以法定標準進行歸類,是判定個案是否具備某種資格。

范智敏 2006 鑑定的主要目的在於確認或辨別兒童的特殊性;亦即指出該兒童是否為特 殊教育的對象,並不涉及分析兒童的障礙性質與其在學習過程的意義。

張世彗、

藍瑋琛

2014 鑑定是在於確認或辨別兒童的特殊性,亦指該位兒童是否為特殊教育 的對象(如智能障礙兒童、學習障礙兒童等),並不涉及進一步分析障礙 性質與其在學習過程中的意義。

張蓓莉、

林幸台等人

1999 鑑定是為確定特殊教育對象。鑑定一詞,係指為某一名稱,如「智能障礙」

或「一般智能優異」訂出標準,然後檢核學生是否符合這些標準,符合者 即可稱為某類學生,反之則否。制訂鑑定標準如同設立門檻,能通過者則 成為特定服務的服務對象。特殊教育為確定學生是否為特殊教育對象,需 要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標準,而內政部為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委託衛生署訂 定身心障礙等級,作為身心障礙鑑定之依據。

陳政見 2007 鑑定是按照某種標準將事或人員加以區分歸類的歷程。在教育中 係指特 殊兒童的鑑定。目的在於發現並確定特殊教育的對象,並能讓特殊需求的 學生接特殊教育服務的合法性。

陳麗如 2006 鑑定是按照某種標準將事物或人員加以區分歸類的歷程,在教育鑑定工 作上,強調以法定標準進行歸類,其特徵具有法定意義。主要目的,是 為了使特殊需求學生能獲得適合的教育,應謹慎於鑑定的過程,取得正 確的鑑定結果。

蔡昆瀛 2004 從特殊教育的角度,認為鑑定是在確認幼兒接受特殊教育及早期療育的 服務資格與特殊需求,進一步能提供適合的教育安置與服務。

歸納以上對於鑑定的定義,特殊學生鑑定與安置工作中的鑑定部分,應是偏重於教育單 位的鑑定而言,係指特殊教育專業人員團隊透過某種事先設定的篩選標準,輔以觀察、訪談 等相關工作,了解該學生的身心狀況,並針對結果進行綜合研判,找出符合接受特殊教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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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資格的學生。

而張蓓莉、林幸台等人(1999)認為制訂鑑定標準就如同設立門檻,能通過者則成為特定 服務的服務對象。特殊教育為確定學生是否為特殊教育對象,是根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標準,

而內政部為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則是委託衛生署訂定身心障礙等級,作為身心障礙鑑定之依 據。若以鑑定目的不同區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是由教育觀點來看,強調「早期發現,早期 介入」。而醫院的身心障礙鑑定則是以社會福利觀點為考量。

由上述可知,若學生在學校學習方面有困難,但障礙程度不見得非常嚴重,就需要特殊 教育的協助,此外,部分身心障礙證明所定訂鑑定標準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嚴格,因此取得 身心礙障礙者理應為特殊教育對象。為了確認是否能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應多搜集相關資料,

必要時可進行多次鑑定,使外在因素的干擾減至最低。

二、鑑定方式與歷程

國內鑑定的執行單位,主要可分為三種,第一項為醫療單位,主要負責開立身心障礙等 級及診斷證明資料。第二項為教育單位,其主要是學校的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會(簡稱鑑輔會)。第三項為教學或臨床鑑定,所係指專業教師或治療師所做的鑑定。特殊教 育的疑似對象,或由教師的指認,或經普查與團體測驗,而鑑別出特殊兒童;然後由鑑定小 組或受過特殊教育專業訓練的教師進一步予以診斷,確定其資優或障礙所在(林寶貴,2013)。

陳政見(2000)將鑑定歷程分為二個階段,一為初選階段,二為複選階段。初選階段,係 指從學生群體中逶過晤談、觀察及團體測驗工作,篩選疑似的特殊幼兒。而複選階段則係針 對轉介及初選階段的疑似個案,進行進一步測試及複檢的一項工作。鑑定結果,則由鑑定委 員會的成員,針對初選與複選階段所獲得的種種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判斷,確定疑似個案是 否為合法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特殊幼兒。

林寶貴(2013)認為鑑定是判斷某生是否具備能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法定資格。而鑑定的 功能主要針對特殊教學生相關福利資格的確認、牽涉對象的適當性及學生與家長權益的保障,

並涵蓋福利服務、教育安置、相關配套措施的決定。而鑑定方法有二種,第一為醫療單位的 鑑定,內容包含理學檢查、基本檢查、特殊檢查。另外一項則指的是教育單位的鑑定,內容 是依據教育部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標準,鑑定原則以多元評量方式,由具有測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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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透過標準化評量、觀察、晤談、醫學檢查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蒐集相關資料,進行 綜合研判。此外,提到鑑定應注意事項,悠關個案的福利與權益,避免鑑定結果造成標記現 象,應避免誤判,減少特教資源浪費。以下為鑑定過程應注意事項:

(一)鑑定過程中:針對個案做個別評量,不可僅根據一種測驗結果作鑑定,並應以多專 業人員以團隊方式鑑定。在家長方面,應鼓勵家長多參與鑑定的過程。整個鑑定會議過程宜 謹慎考慮。

(二)鑑定結果後: 注意鑑定的目的及功能,避免個案產生標記的現象,減少主觀的建議,

在安置學生後應陸續檢討與追蹤,若安置不適當的學生,應提出再鑑定或再安置的機制,若 為臨界障礙學生、中途入學學生等則須注意後續處理問題。

鑑定的結果主要是決定幼兒是否能成為接受特教服務的對象,若家長對於鑑定態度保持 正向積極參與鑑定會議,對於未來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上敘述自己對幼兒的觀察程度會提 升(Harriet A.Boone,& Elizabeth Crais.,1999;黃雅芳,2014)。

三、安置內容

許育瑄(2012)認為安置是依據特殊學生在教育情況中學習的特殊性、本身的障礙程度及 特殊需求,將學生安置在最適合的環境中學習。而在學前安置型態方式可分為自足式特教模 式和融合教育模式,所謂自足式特教模式包含特殊學校的特教班和普通學校學前特教班,融 合教育模式則指的是幼兒園的融合班、幼兒園普通班(外加巡迴輔導服務)及普通學校學前資 源班等型態(曾淑賢,2015)。

以國內目前安置情形而言,依據 103 學年度教育部特教通報網顯示,目前身心障礙類學 前階段教育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各類巡迴輔導班、普通班接受特教方案之 特殊需求幼兒人數,總計約 12,910 人,其中各類巡迴輔班人數佔最多,約 6,920 人佔全部人 數的 53.60%,最少為安置分散式資源班人數有 784 人,比例約 6.07% (教育部,2014)。

民國 86 年公布的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以滿足學生學習需 要為前提,最少限制環境為原則,亦即教育安置並非以障礙程度為唯一依據,特殊教育幫助 身心障礙學生的是有效的利用各種輔具,充分發揮殘存能力,增加其功能性。例如以輪椅代 步的學生(肢體障礙中的重度者),只要學校提供的是無障礙環境,也不需要隔離的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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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身心障礙的學生障礙程度與學生可能發揮的功能並沒有絕對的關係,不應該是障礙 程度作為考量教育安置的依據(張蓓莉、林幸台等人,1999)。

歸納近十年國內關於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安置相關文獻,發現部分學者研究主題針對鑑 定與安置的問題及制度做探討,部分學者是對鑑定與安置工作現況進行探討,綜合相關文獻 後發現以質性研究為探討鑑定與安置工作的制度與演進,以量化研究多為探討鑑定與安置工 作的現況(許育瑄,2012)。

第二節 鑑定與安置法規及政策

一、鑑定與安置相關法規

近年來受到西方教育思想和趨勢影響,以及國內法規制度不斷的修正,融合教育及早期 療育也與時俱進的受到重視。茲將目前相關鑑定與安置法規整理如下:

(一)鑑定

1.特殊教育法(2014)

依據該法第十六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 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第十七條明定學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及相 關服務的必要性,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第十六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 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第二十三條明 定學前特殊教育自二歲開始。學前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 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 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Brink,Michael B.(2002)認為家長參與幼兒評量工作時,教師和家長應有良好互動關係,讓家長 願意參與的方式就是從評量的過程中先尊重家長的意見,並讓家長瞭解鑑定的過 程與測驗工具,藉此更能明白幼兒的需求。

由上述可知,此法規明確訂定學前教育階段自二歲起即可經由鑑定接受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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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務,並透過各級主管機關及醫療社政單位,提供相關資源,以期達到早期 發現早期治療。

2.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

第二條明定鑑定的原則及視學生個別狀況蒐集相關評量資料,進行綜合研 判,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 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

綜合研判之。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明定發展遲緩的定義。所謂發展遲 緩,係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

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 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 研判之。

由上述可知,此法規明定鑑定原則應採多元評量方式,依學生個別情形, 包 含教育方面教師的直接觀察及醫院證明、家庭養育環境評估、兒童發展等方式,

蒐集相關資料,綜合研判特殊需求幼兒的障礙類別。

(二)安置

1.特殊教育法(2014)

根據第十七條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每年應重新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適合性,

以瞭解是否有適應上的困難,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 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 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 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此外,第十條明定學前教育階段實施 場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 部或其它適當場所辦理。學前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由此可知,身心障礙學生於安置後每年仍應定期評估安置環境的適當性,配 合該學生之身心發展狀況,選擇最適合的安置地點,以期提供對該學生最有利的 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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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及第二項明定應廣設學前教育設施,以普通 教育環境為原則,推動早期療育,所稱結合醫療相關資源,指各級主管機關應主 動協調醫療機構,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有關復健、訓練治療、評量及教學輔導 諮詢。第二項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直轄市、縣(市)應普設學前特殊教育 設施,提供適當之相關服務。

由上述可知,為了及早發現患有身心障礙之兒童並予以治療,該法積極推動 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透過廣設學前教育設施與機構,並結合醫療資源,在 幼兒階段即可培養其生活適應能力並減低未來可能的社會成本。

二、學前特殊教育政策

許育瑄(2012)研究指出教育部為因應加強發展特殊教育之世界潮流,自民國 83 年至 87 年推動「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其中執行重點之一為「改進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

此外,教育部從 92 學年度為落實特殊教育法對身心障礙幼兒向下延伸至三歲,開始規劃 第一期的五年計畫,即「加強推動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實施方案」,在現況問題探討方面,

提到應考量身心障礙幼兒的特質與學習需求,給予就近且適性適能的安置仍需予調整改進。

其中第一項目為「提升行政與教學服務品質」,具體措施為(一)充實特教通報綱 e 化系統;(二) 辦理學習需求調查;(三)落實跨階段轉銜通報與輔導;(四)強化學前鑑定安置功能;(五)建立 訪視輔導與評鑑機制;(六)委託辦理學前特殊教育課程研究。其中,目標第二項說明多元安置 融合化,更強化鑑定安置機制,凝聚親師共識,扶助學習幼兒,以落實融合教育精神。林美 專(2009)提到此方案內容大多數呼應教育部於 2002 年訂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 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亦促使該要點更落實於地方學前特教工 作。

後來,98 學年度教育部持續執行第二期五年計畫,更名為「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方案」,主要目標為全面滿足身心障礙教育幼兒就學需求,擴大學前特殊教育服務量。為推動 早期療育之理念,促使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及早獲得教育安置,強化身心障礙幼兒特殊教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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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以提升行政運作與支持效能、精進師資專業與教學品質及建置個別化適性學習環境,期 望達到及早入學、及早教育之成效;充實相關專業服務,落實多元安置融合化;提供就學補助 費用,擴展家長支持全面化;補強教育資源不足區資源,促進支援服務適性化;使學前身心障 礙幼兒能接受適性特殊教育。依據教育部特教通報網顯示自 92 學度實施至 102 學年度,接受 學前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幼兒已由 6,743 人增加至 13,839 人,有明顯增加之趨勢。

由此可知,政府為加強推動特殊教育發展並推廣早期療育之概念,提出具體計畫及措施,

先後執行了第一期及第二期五年計畫,在相關單位通力合作之下已見明顯成效,未來仍有賴 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打造一個滿足特殊需求幼兒的學習環境。

第三節 鑑定與安置運作

關於鑑定與安置的運作,學者提出評量、測驗的工具及階段、相關資源及計畫的整合方 式,為鑑定與安置工作提供更完整的理論基礎,以下為各學者之相關論述:

一、評量之工具與限制

鑑定分類與安置層次,大多由特殊教育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士進行全面性的、診斷的測驗 和程序。不像簡短篩選測驗,這些測驗和程序包括需花費幾個小時實施、計分深入的解釋及 包含複雜的工具及測量系統。因此,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方式,依學生個別 情況以觀察、標準化評量、醫學檢查、晤談等方式,經由心評人員、相關專業人士謹慎評估 後,綜合研判給予適合安置建議(張世彗、藍瑋琛,2014)。由上述可知,從鑑定至安置特殊 需求學生需經過一段時日才能完成。

二、特殊幼兒評量三階段

特殊幼兒評量三階段內容包含了篩檢評量、診斷鑑定評量、教學評量,如圖 2-1。呼應 內政部提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流程之四個步驟,依序為發現通報、通報轉介、聯合 評估、療育安置:從發現疑似發展遲緩的幼兒加以通報、經通報或個案管理中心轉介和連結相 關資源,接著進入聯合評估的確診過程,到最後進行療育安置讓幼兒接受適當服務。其中,

篩檢評量階段是涵蓋發現通報和通報轉介二步驟,診斷鑑定階段則是在聯合評估和療育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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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前 安置後 步驟進行,在安置之後要提供療育服務進行為第三階段的教學評量(曾淑賢、盧明,2015)。

由上述可知,特殊幼兒評量三階段涵蓋了特殊幼兒的篩選、診斷及後續學習的整個過程,

提供其完整且適性的特殊教育服務,而此三階段評量也須互相配合,才能達到最佳的效果,

為了有效執行,有賴於專業人員的協助,更需要家庭及社會的支持力量。

圖 2-1 篩檢、診斷與教學評量三階段的目標與流程 資源來源:曾淑賢、盧明(2015)。早期療育,106 頁。

鑑定結果通常會決定一個兒童是否能接受特殊教育的服務,並因此影響其後續的發展與 學習。而特殊幼兒的鑑定工作是為了決定是否服務資格,和需要什麼樣的服務,因此,在有 限的資源下,診斷/鑑定是具有服務把關的功能。

另外,曾淑賢、盧明(2013)認為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2)或「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012),二者皆未提供診斷與鑑定的明確發現範圍之 界定值,或指定的評量工具,主要仍是以綜合研判的過程為主要決定的機制,實際執行層面 大部分是透過特定的醫療鑑定單位或專業人員所組成的專業團隊,所提供的臨床判斷。而此 提到的特定醫療鑑定單位即係指聯合評估中心。若是在幼兒教育機構,二至六歲幼兒透過通 報教育局(處),接受鑑輔會的鑑定評量,確認特殊服務需求相關資源,如:專業團隊服務、安 置適合學校..等。

由上述可知,在學前階段,醫療方面鑑定主要仰賴各縣市區域級以上的醫院即是「兒童 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簡稱「聯評中心」,或評估醫院。教育方面主要以各縣市主管教育機關

1.篩檢:決定是 否需要接受 診斷性評量

2.診斷:決定是 否符合資格接 受特殊服務

3. 教學評量:

教育目標、內 容與成效

鑑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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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之鑑輔會協助特殊學生的鑑定、安置與輔導服務。

三、科際整合觀的學前特殊幼兒鑑定

鑑定必須基於診斷,診斷與鑑定是互為因果的孿生子。由於科際整合觀考量學前幼兒發 展狀況尚未成熟,因此初查大多經由醫學診斷著手,其後再伴隨教育診斷。而內容包含四種 整合方式,分別是人力資源整合、處理措施整合、方案規畫整合及時空差距整合,強調多元、

動態與多重的鑑定特質,對於發展過程中的個體能依個別需求,彈性化採行各種變通方案,

以適應個別差異(黃世鈺,1997)。

由上述可知,此理論考量學前幼兒發展是深具發展潛力,並透過多位專業人員(醫師、治 療師、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者)提供專業資源的整合,在教育處方與補救教學方面,以多 類的、複選性的方式,提供統整性、整合性的跨領域模式。此外,應依照特殊需求幼兒個別 化需求,減少文化差異與認知能力的障礙,提高診斷過程的公平性與客觀性,以滿足特殊幼 兒的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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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鑑定與安置工作流程

一、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之任務與工作程序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教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2013),第四條規定,鑑輔會 任務包含:辦理特殊教育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相關事項;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提供建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輔 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之工作程序如圖 2-2,大致為先透過篩選評量 工具,篩選疑似特殊學生,並轉介至學校心評小組人員鑑定,確認是否能接受特殊服務,依 特殊學生之需求及障礙類別,安置於適合的教育安置環境,並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評估接 受特教服務成效性,若為合適則繼續接受原本特教方案,如不合適則須重新開始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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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鑑輔會的工作程序

資料來源:林寶貴(2013)。載於林寶貴(主編),特殊教育理論與實務(第四版),294 頁。

由此可知鑑輔會的主要工作在於找出特殊學生,藉由各領域專業人員協力合作,評估其 身心狀況,根據評估結果安排適當的學習環境以及專業教師的指導,並檢視教學成效。透過 此機制的運作,使特殊學生能接受合適的教學方式,針對其不足之處施行補救教學或特別指 導,更能加強學習效果。

轉介心評小組

鑑定

分類及安置

設計教育計畫

評估成效

繼續接受 原特教方案 重

新 工 作

不適當

障礙個案

繼續在普通 教育中學習 疑似個案

非疑似個案 案

非障礙個案

案 回普通班並接受

補救教學措施

評 鑑 整 體 特 教 方 案 篩選

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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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教育學生入學鑑定與安置流程:

以 2001 年台北市特殊學生入學鑑定與安置流程為例,如圖 2-3,首先成立各種鑑定安置 組別,召開各組鑑定工作籌備會議,擬定相關鑑定安置工作計畫及表格,並舉辦評量工作及 鑑定實務研習,由教育局宣導鑑定時程,於五月初辦理鑑定小組受理報名,開始執行鑑定評 估之工作,之後召開鑑定安置會議,確認學生是否為特殊學生,並將鑑定安置結果以書面或 電話方式通知就讀學校(林寶貴,2013)。

圖 2-3 特殊學生入學鑑定與安置流程圖

資料來源:林寶貴(2013)。載於林寶貴(主編),特殊教育理論與實務(第四版),295 頁。

蔡昆瀛(2007)認為台北市學前特殊教育鑑定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特殊幼兒入學前優 先入公立幼兒園的鑑定安置,其第二階段為特殊幼兒入學後經由校方篩選轉介疑似特殊幼兒 進行期中鑑定。以上二階段皆需經過「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之鑑定與安置 後,才能確認是否能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正式資格。

由此可知,特殊學生鑑定與安置工作,是將學生分成不同的障礙類別來進行,此方式較 符合效率及因材施教的原則,如不先予分類,將無法擬定適合該學生的教學計畫。此外,針 對相關人員舉辦研習活動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其目的在於增進心評人員的專業能力,使鑑 定安置工作能順利進行。為了使特殊學生能有良好的學習環境並輔導其發展,鑑定與安置工 作是重要的第一步驟,唯有做好每個環節,才能使鑑定安置結果更為客觀並切合需求。

• 成 立 鑑 定 安 置 組 別 : 智 障 組

、 視 障 組

、 聽 障 組、 語 障 組、 肢 病 障 組、 學 情 障 組、 自 閉 症 組。

• 召 開 各 組 鑑 定 工 作 籌 備 會 : 擬 定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計 畫 及 相 關 表 格

• 評 量 工 具 及 鑑 定 實 務 研 習 : 各 鑑 定 安 置 小 組 辦 理 相 關 評 量 工 具 及 鑑 定 實 務 研 習

• 執 行 鑑 定 評 估 工 作 : 各 鑑 定 安 置 小 組 安 排 學 生 進 行 教 育 評 估 及 相 關 專 業 評 估

• 召 開 鑑 定 安 置 會 議

• 各 障 組 分 別 召 開 鑑 定 安 置 會 議

, 鑑 定 該 生 是 否 為 特 殊 學 生

, 視 需 要 安 置 特 殊 學 生 於 : 啟 智 班

、 視 聽 語 障 等 分 類 資 源 班

、 學 區 學 校 普 通 班 接 受 資 源 服 務

• 各 鑑 定 安 置 小 組 將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結 果 通 知 就 讀 學 校

, 俾 利 提 供 學 生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通 知 鑑 定 安 置 結 果 : 各 鑑 定 安 置 小 組 依 工 作 計 畫 函 知 或 電 告 知

• 辦 理 報 事 宜 : 五 月 初 各 鑑 定 小 組 受 理 報 名

• 發 布 新 聞

、 持 續 宣 導 : 教 育 局 統 一 發 布 新 聞 及 學 校 持 續 宣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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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苗栗縣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實施現況

苗栗縣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為 維護學生受教權並落實特殊教育學生教育評量與鑑定工作,期望特殊教育學生能獲得適切而 無障礙之教育服務。因此,擬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疑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鑑定安置對象分為二大類,其中學前階段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醫療診 斷證明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診斷結果確認為發展遲緩,需要入學接受適當 教育安置者。另一類則為經就讀學校觀察為疑似特殊教育學生,並由學校教育介入輔導一段 時間後,評估需接受適當特殊教育安置者。

學前階段之特殊幼兒鑑定流程,依序分別為通報->鑑定->通報->鑑定->安置->輔導階段,

先經由幼兒園實施兒童發展篩檢,透過篩檢通報至早療通報轉介中心,其中「學前兒童發展 檢核表」中圈選答案在網底欄內者(以下簡稱落網),連結社福相關資料並建議至醫院做聯合 評估,聯合評估中心報告結果若為疑似發展遲緩幼兒,則請幼兒園持續觀察追蹤,若確定發 展遲緩即由幼兒園提報鑑定安置,至網路特教通報網提報,協助將書面資料送件至福星國小 特教資源中心審查,各校心評教師視個案個別狀況進行教育評估及個別智力測驗。之後,先 由中階心評人員根據個案鑑定資料作蒐集、觀察,並依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標準評量所得 之書面及晤談資料,進行分析、研判,再由高階心評人員依據中階心評人員初判結果及相關 資料做障礙類別之複判,並透過專業團隊及輔具評估後,根據判讀結果撰寫安置建議書,提 供家長及學校教師參考。鑑定結果以書面方式告知家長及學校寄發家長通知單,通知家長參 加鑑定結果分區說明會及鑑輔會會議。個案於安置三個月後,評估特教適切性需求,最後,

由特教資源中心召開鑑定及安置工作檢討會議。

苗栗縣鑑定安置工作為一學年辦理上、下學期各一次,各校進行特殊需求學生特質及特 殊教育服務內容宣導,老師或家長提出轉介。以 103 學年度為例,10 月初進行篩檢,並取得 家長鑑定同意書(附錄三),分析學生資料是否符合標準,由各校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新提報 疑似特殊需求學生,彙整相關資料後送至特教資源中心審查,心評人員為個案進行個案評量 及晤談。大約 11 月中旬,中高階心評人員根據所蒐集、觀察,並依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標 準評量所得之書面及晤談資料,進行分析、研判,如有需要會再做一次判讀,初判結果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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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方式告知家長及學校,並通知家長參加分區說明會及鑑輔會議。12 月初召開鑑定結果分區 說明會,邀請鑑輔會委員、心評教師、原就讀學校(幼兒園)教師、家長、欲安置學校(幼 兒園)教師及相關人員出席。12 月中旬舉行鑑定安置會議,並將鑑定安置結果發文至各校,

各校收到公文後七日內將鑑定結果通知家長。教育處於隔年 6 月召開鑑定及安置工作檢討會 議,如下圖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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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4 苗栗縣發展遲緩鑑定流程圖

資料來源:苗栗縣福星國小特教資源中心(2014)。苗栗縣 103 年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手 冊,39 頁。

輔 導 鑑 定 通 報

安 置

資料不完整

送件審查

資料完整

召開鑑輔會會議

定期評估特教需求 相關專業團隊及輔具評估 幼兒園實施兒童發展篩檢

早療通報轉介中心

篩檢落網者,開案服務,連結相關資源並建議聯合評估 篩檢通報

聯評中心 幼兒園持續觀察評估

疑似發展遲緩

幼兒園提報鑑定安置 確認發展遲緩

網路提報

教育評估 個別智力測驗

研判會議

心評人員研判障礙類型,建 議安置型態及特殊教育需求 通

鑑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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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鑑定與安置現況之相關研究

王小燕(2007)於「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鑑定工作現況與需求之研究—以台北縣為例」

中,探討台北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執行鑑定工作之現況與需求,以問卷調查的方式,針 對台北縣學前、國小、國中階段的心評教師進行調查。研究顯示台北縣心評教師對鑑定工作 現況與工作滿意度偏低,而鑑定工作之需求度極高。另外在「性別」、「教育程度」、「職 務」背景變項方面無顯著差異,但在「年齡」、「心評年資」、「任教階段」背景變項方面 有顯著差異。執行鑑定工作所遭遇之困難包括研習課程不足、安置標準不一致、人力分配不 均等,而所需之協助包括改善心評制度、加強與專業醫療人員之配合以及提升心評教師素質 等。

郭紜均(2007)在「身心障礙學童教育安置制度研究—歷史變遷與政策過程」中,採用文 獻分析法和歷史分析法,回顧我國身心障礙學童教育安置制度的變遷,並評估其影響,了解 其演變過程。由研究結果可知我國安置理念的發展軌跡是從隔離、統合而後至融合階段,安 置型態的階段則依序從隔離制教育安置時期、混合制教育安置萌芽時期、多元化教育安置發 展時期到目前的多元化教育安置穩定時期。因此,隨著各相關法令一一通過或修正後,已奠 定了我國身心障礙學童的教育安置政策取向為多元安置及融合教育。

陳新宜(2010)於「身心障礙幼兒安置於融合教育環境下之問題研究」探討苗栗縣身心障 礙幼兒的家長與教師對於目前融合教育環境的看法,以及在安置過程中所遭遇的問題,採用 質性分析的方式進行訪談,研究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苗栗縣鑑定就學輔導委員會 鑑定安置於融合環境下的公私立幼稚園之三至六歲身心障礙幼兒,研究發現家長與教師在融 合教育前的主要考量為身心障礙幼兒的需求,且其適應情形會因障礙的限制與影響而有個別 差異,並與特教支援服務的提供有密切關聯,另外家長的態度也會影響幼兒安置的適切性。

張芳榮(2010)於「桃園縣國民小學資源班對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現況及支 援需求之調查研究」中,以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研究主題的探討,了解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 定安置與輔導的情形和支援需求,研究對象為桃園縣公立國小之資源班教師。在鑑定、安置 與輔導現況的研究方面,結果顯示鑑定現況的符合程度最高,其次依序為安置、輔導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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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支援需求方面,則以輔導的支援需求最高,其次依序為安置、鑑定支援需求。此外,亦針 對教師個人背景因素進行探討,包括教師性別、特教教學年資以及特教專業背景等,研究顯 示對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支援需求並無顯著差異,僅在個別項目有部分差 異。該研究並提出建議,認為該縣應加強結合醫療及社會資源,同時協助學校進行鑑定、安 置與輔導工作,並應強化專業團隊支援服務方案,另外資源班教師應積極參與各項研習或工 作坊,並加強與普通班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以及家長的溝通聯繫。

湯麗蓉(2012)提出「花蓮縣特殊需求幼兒鑑定與安置現況與問題之研究」,探討花蓮縣特 殊需求幼兒鑑定與安置的情形,研究者選擇三位教學年資為 14~17 年,並分別在自足式特教 班、學前融合班和學前巡迴輔導班任教之教師,和一位自閉症幼兒家長作深入訪談,訪談題 目分為特殊幼兒鑑定與安置之宣導及篩選、轉介與通報、鑑定與安置的實施等面向,針對受 訪者的回答進行分析與歸納。根據研究結果,該縣已建立完整的鑑定與安置作業流程並能提 供偏遠地區特殊幼兒之特教需求相關服務,惟幼兒園行政承辦人員對於轉介通報等作業流程 不熟悉且鑑定工作之人力不足,另外家長仍難以接受幼兒發展遲緩,對於鑑定與安置工作也 不甚了解,因此建議針對家長和幼兒園編製特殊幼兒輔導手冊,並辦理相關研習課程,以利 各項特教工作的進行。

許育瑄(2013)在「雲林縣學前特殊幼兒發現、通報、鑑定與安置工作現況之研究」中,

就該縣對於學前階段特殊幼兒之發現、通報,以及鑑定與安置工作進行研究,並探討教師背 景對於上述工作是否造成差異的情形。該研究以雲林縣幼兒園教師為對象,以問卷調查的方 式進行量化分析,該研究顯示雲林縣幼兒園教師在「發現」以及「鑑定運作情形」等方面表 現較好,在教師背景方面,教師之年齡和最高學歷對於特殊教育各層面的工作並未有顯著影 響,但教學年資在 26 年以上之教師,其在發現、通報、鑑定與安置現況的知覺程度顯著高於 教學年資在 5 年以下之教師,代表教學經驗豐富有助於特殊教育工作之推展與進行,另外修 完特教學分,但未取得特教合格證與修完部分特教學分,未取得特教合格證之幼兒園教師對 於發現、通報、鑑定與安置現況的知覺程度並未顯著高於未修特教學分之幼兒園教師,表示 修畢特教學分之教師仍需持續加強專業能力。

由以上各相關研究可知我國從事鑑定與安置工作之部分人員或幼兒園教師需提升其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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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即使是修完特教學分之教師,仍需持續不斷地進修,另外特殊幼兒家長的態度更是關 鍵,相關人員應多與家長進行溝通,取得家長的支持,使輔導工作能順利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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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研究旨在探討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發現與通報、鑑定與安置、問題困擾及 對實施現況之建議,為達成研究目的,乃根據文獻探討的結果,作為訪談大綱之依據,並蒐 集資料將以分析、整理自編成訪談大網進行訪談。本章共分為七節,分別就研究架構、研究 對象、研究工具、實施程序、資料處理與分析、研究信度與效度、研究倫理。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架構

質的研究是在自然情境下進行,對個人的「生活世界」以及社會組織的日常運作進行研 究。從當事人的角度瞭解他們的看法,注意他們的心理狀態和意義建構,並採取歸納的方法 進行研究(陳向明,2005)。

本研究針對苗栗縣學前教師對於特殊需求幼兒發現與通報、鑑定與安置工作現況的看法、

問題困擾及所需要的支援為何?為求深入瞭解幼兒園裡有疑似特殊需求幼兒時,教師在處理特 教業務工作,有哪些需求、問題及建議,透過訪談的方式,以教師的內在觀點出發,分析其 在訪談過程中描述的內容,更能全面性地了解研究者所欲研究的主題,因此採用質性研究的 方式進行。研究架構如圖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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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研究架構圖

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意見之探討

訪談對象:

1. 公立幼兒園教師 2. 私立幼兒園教師 3. 學前特教班教師

一、特殊需求幼兒 發現與通報

二、特殊需求幼兒 鑑定運作情形

三、特殊需求幼 兒安置情形

四、特殊需求幼兒鑑定與 安置困擾與改善

研究目的

一、瞭解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發現與通報之看法。

二、瞭解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與安置之看法。

三、瞭解苗栗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鑑定與安置的困擾及所需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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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選取研究對象的方法為立意取樣,由於研究者本身擔任學前巡迴輔導教師,便詢 問同樣在學前巡迴輔導工作的同事推薦之幼兒園,再親自電話聯繫幼兒園教師邀請受訪。主 要研究對象為苗栗縣公立幼兒園教師、私立幼兒園教師及學前特教班教師,並曾接觸學前特 教行政工作經驗之教師各一位。為確保研究者對象之隱私,將研究訪談資料的姓名均予以代 號表示。研究對象資料整理如下表 3-1 所述:

表 3-1

研究對象基本資料

代號 類別 學歷 幼教年資 特教行政 工作年數

特教專業 背景

特殊幼兒 人數 A 公立幼兒園 碩士 19 9 特教(3-6)學分 2 B 私立幼兒園 大學 10 6 未修特教學分 8 C 學前特教班 碩士 0 10 合格特教教師證 8

第三節 研究工具

本研究工具主要為研究者本身及訪談大網。以下逐一說明本研究工具:

一、研究者

研究者畢業於國立台東大學修習學前特教四十學分班,其中課程包含特殊教育學生評量、

特殊教育導論各三學分,並曾在新北市擔任一年代理學前巡迴輔導教師,參與特殊需求幼兒 期中優先入園鑑定安置工作。之後,在苗栗縣服務擔任學前巡迴輔導教師二年,99 年完成校 級特殊教育初篩心理評量教師培訓,於 102 年受聘為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之初階心理評量人員。102 至 103 年分別取得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WISC-IV)及魏氏幼兒 智力量表第四版(WPPSI-IV)證書,協助縣內國小與學前心評工作。在實務教學現場,時常協 助公私立幼兒園教師處理疑似特殊需求幼兒鑑定與安置相關行政。目前就讀於台東大學特殊 教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接受質性研究、教育研究法、學習障礙專題研究等特殊教育課程。

特教教學年資四年。

研究者實際從事特殊需求幼兒鑑定安置相關工作,希望透過此研究,了解幼兒園教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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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安置工作實務上所遭遇的問題或困難,提出其建議,探討是否有改善的空間。

二、訪談大網

本研究依研究目的蒐集相關文獻,編擬教師訪談大綱(附錄一),並預計邀請鑑輔會資深 特教人員及資深特教教師進行審稿,並將意見加以修正,再與指導教授討論後,成為正式訪 談大綱,以增加研究工具的效度。

第四節 實施程序

本研究想瞭解學前教師對特殊需求幼兒之發現與通報、鑑定與安置工作現況的看法,蒐 集相關文獻資料進行統整分析,藉由和指導教授討論與修正,確定正式訪談的大綱,並對受 訪者進行訪談。此外,將訪談逐字稿、相關文件,作概念化分類,並予以分析詮釋。最後將 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作為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它教師之參考。研究流程如下:

一、研究問題產生

研究者實際從事鑑定安置工作,與幼兒園教師接觸過程中,常見教師於鑑定安置工作產 生認知上的落差,期望透過本研究,藉由訪談的方式,實地了解教師的問題及其建議。

二、確定研究主題與研究對象

歸納整理欲了解的問題,即可確定本研究之主題,以及主要研究的方向,並針對研究主 題尋找合適之研究對象,期能真實反映鑑定安置工作現況及問題。

三、蒐集與整理相關文獻

於研究之初即先行蒐集並研讀相關文件資料,建立研究理論基礎,並了解相關研究發展 趨勢,有助於提升本研究的客觀性。

四、確定研究架構與方法

研究架構應能切合研究方法,而研究方法應求達到研究之目的。透過相關文獻資料的研 究及整理以及確定欲了解的問題,即可確立進行本研究的方法及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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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處理與分析

研究所得之資料應進行初步處理與研判,並加以分類整理,進而分析資料代表的意義,

擷取其主要概念,得到研究之結果,並反思此結果是否切合本研究之目的。

六、研究結論與建議

根據歸納整理之研究結果,提出研究結論,並針對鑑定安置工作現況或本研究可改進之 處提出建議。茲將研究流程總結如圖 3-2。

圖 3-2 研究流程圖

研究問題產生

確定研究主題與研究對象

蒐集與整理相關文獻

確定研究架構與方法

資料處理與分析

研究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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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本研究以訪談方式進行資料蒐集,本節將陳述研究資料處理與分析之步驟及分析資料的 方式。

一、資料處理

本研究於正式訪談前,徵求受訪者同意後,取得受訪者參與研究同意書,並以錄音筆記 錄訪談內容,並盡速將訪談內容轉譯為逐字稿進行分析,在資料蒐集過程中不斷的分析及檢 核資料。最後進行參與者檢核(朱思穎,2015),將逐字稿以 E-mail 的方式寄給受訪者,並向 受訪者確認逐字稿內容是否完整明確地表達出其想法與觀點,以檢視其正確性,並根據受訪 者回饋意見加以修改。

二、資料編碼

研究者依資料來源及受訪者、日期進行編碼。訪談對象為公立園所教師、私立園所教師、

學前特教班教師共三位,因此在編碼部分,第一碼代表「資料類別」,訪談資料之代碼為「訪」、 相關文件資料代碼為「文」。第二碼代表為「研究對象」,依序為教師 A、教師 B、教師 C, 第 三碼代表「日期」,並且將訪談日期以四碼數字進行編碼,最後兩碼為訪談逐字稿之頁數,例 如在 9 月 10 日對教師進行的訪談逐字稿,則編碼方式為(訪 A1040910-01)。

三、資料分析

研究者資料整理歸納後,進行資料分析並與指導教授討論,針對研究發現,以多向度多 觀點方式整合分析詮釋,將蒐集的文件重覆閱讀,與過去的相關研究和參考文獻相互交叉比

較,進一步討論研究發現的意義。步驟如下:

(一)資料判讀

將訪談所得到的資料先行初步整理及研讀,也是針對受訪者的回答進行去蕪存菁的 過程,試著了解受訪者於訪談中所表達的態度及想法,摒除研究者個人的主觀意見,避 免先入為主的思考模式,建立對於訪談資料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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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類與整理

在對於資料初步研判後,接著進行分類,根據本研究欲探討的各個主題,將訪談資料 的 問題與回答,分門別類歸入適切的主題中,由於一個主題中可能包含數個訪談的問題與回答,

此時需注意陳述的思考邏輯,依適當順序呈現內容。

(三)歸納與整合

在此最後步驟中,需思考受訪者在每個問題的回答所代表的意義,也就是此回答在研究 主題中代表的含義,並留意與研究主題之目的是否切合,研究者亦可根據自己的經驗或想法 陳述意見或加以評論,而對此研究主題做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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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研究信度與效度

王文科(1994)指出,質的研究信度為研究者的資料記錄、互動進行方式、資料分析及資 料中詮釋受訪者意義的一致性。而影響判斷的一致性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來自於不同觀察 者(或評分者)彼此之間的判斷是否一致,另一種則是否會隨著時間、事件與地點而改變判斷 的一致性(王國川譯,2006)。

為檢驗研究資料的信實度,常使用的方法為三角交叉檢視法,其基本假設是任何一種資 料、方法和研究者均有偏差,當納入各種資料、方法和研究者時,就能產生中和的效果而使 偏差減小(胡幼慧,1996)。本研究採用三角交叉檢視法,利用不同來源的資料,亦即透過不 同訪談對象在不同的時間、情境,加以分析交叉比對資料的正確性,另外也採用錄音記錄、

訪談記錄、備忘筆記方式減少觀察上的變數,降低研究者本身的推斷,並真實記錄訪談內容,

以逐字稿內呈現全部訪談記錄。此外,自編訪談大綱須經由專家及指導教授修改後,再依據 大綱進行訪談。

本研究為提升效度,研究者應藉由以下方式降低效度威脅,敘述說明如下:盡量減少觀察 者效應、研究者本身保持客觀立場,避免過度使用主觀性語句,影響受訪者表述想法。

第七節 研究倫理

本研究為質性研究,為考量研究倫理,應忠實呈現訪談所得資料並客觀進行分析。此外,

研究者需藉由不斷反思的過程,檢視訪談內容。陳向明(2004)提到,遵從道德規範可以提高 研究本身的質量,也可讓研究者本身「良心安穩」。本研究遵守研究倫理原則,在研究對象方 面,事先徵詢受訪者同意始進行訪談,並簽署參與論文訪談同意書(附錄二)一式兩份,並充 分告知訪談內容主題及進行方式,確保個人隱私與保密性不予以向外公開。

數據

表 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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