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環境教育參與者角色
環境教育即是一種為改善人類生活的教育過程,在這過程中,個人和社會認 識他們的環境,以及組成環境的生物、物理和社會文化成分間的交互作用,得到 知識、技能和價值觀,並能個別地或集體地解決現在和將來的環境問題(UNESCO,
1977;楊冠政,1997)。而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透過公民社會的運作來達成,因此,
環境教育也是全民教育和終生教育,必須倚賴社會各階層的參與,須政府機構、
社教機構、傳播機構、民間團體、社會大眾等各個階層相互配合和投入(汪靜明,
1995a)。
The Belgrade Charter(1975)中指出,環境教育的目的包含覺知、知識、態度、
技能、評鑑能力及參與;環境教育的主要對象則可分為兩類:(1)正規教育部分
(formal education sector),包含學前教育、小學、中學及大專學生,以及教師與 環境職業人員的訓練和在訓練。(2)非正規教育部分(non-formal educationsector),
包括成人和青少年、社會各階層、家庭、工人、商人…等。
正規教育是在教育系統中運作與發揮,有嚴謹的規劃與推動策略,非正規教 育部分即是通稱的社會環境教育,所施行的對象與方法更為多元而複雜。社會環 境教育又分為參與性(participatory)和非參與性(non-participatory)。參與性社 會環境教育的活動中,學習者在教育過程中扮演著主動的角色,例如參與研討會、
公聽會、研習會或特定主題的環境運動;非參與性社會環境教育的活動中,學習 者為被動的角色,接受各種環境資訊,其活動型態包括:電視、電台、報章雜誌 等大眾傳播的宣導和各類靜態的展示(楊冠政,1997)。社會環境教育有別於學 校正規教育,是一種非義務性的教育方式,卻在社會中扮演了整體環境教育推動 中的輪軸角色,其普遍性及影響層面之重要性不容忽視(葉品妤,2004)。
汪靜明(2003)認為學校環境教育與社會環境教育可以透過各自系統內之參 與者以雙向箭頭方式,以及夥伴關係建立而形成環境教育平台。同時,參與者需 彼此互動外,跨系統間的合作與交流更是重要。這種環境教育系統網路的建構,
不只是在講求教育系統的多樣性與平衡性,更要追求統整教育的參與互動、教材 教法的再生使用,以將正確的環境概念轉化為環境行動的能量,有效持續地在學 校與社會裡流動,因此,各類的環境教育參與者在環境教育系統網路上,並非同 時可以扮演多功能的角色,而是經由夥伴分工合作的體驗交流(交互作用)與環 境議題的資訊流通(能量流動),將有助於學校與社會環境教育的多樣性、循環性、
整合性與平衡性的持續發展。由此可知,環境教育的參與者角色,意謂著來自不 同社會地位或代表身分的人,共同為推廣環境教育付出實際行動,並在自然的社 會情境中,產生交流互動,各自提供、發揮不同的功能與影響。
環境教育的實施,不論是學校環境教育或社會環境教育,都要有推廣者(供 給者、中介者)及學習者(接受者)的參與,才能完成「教」與「學」的教育歷 程(汪靜明,1995a、2003h)。不同的環境問題,會產生不同的議題。環境教育 供給者針對不同的對象,在不同的時機扮演著帶領、指導、提供資訊等不同角色
(汪靜明,2003d)。汪靜明(1988)將社會環境教育人力資源視為推動環境教育 的關鍵。並將參與者角色分為(1)供給者、(2)中介者及(3)接受者等三類型 基本參與者。
供給者為主導環境教育活動的推廣者,可依環保理念實施策略研究、政策宣 導、計畫訂定;且針對社會環境教育活動的目的進行活動的設計與執行,並進行 教育評量,提供場地或經費的需要。中介者的角色與供給者同樣具有環境教育推 廣功能,在供給者與接受者中提供溝通協調的服務。接受者是環境教育施教的對 象,藉由參與社會環教活動澄清環境價值觀以及實踐於生活中。在供給者與接受 者之間的溝通協調功能,則常藉有由熱心公益的中介者來達成。
環境教育參與者,經由夥伴分工合作的體驗交流,與環境議題的資訊流通,
第三節 國家公園解說志工
一、志願服務內涵與類型
由於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且社會問題日益複雜,若單靠政府的力量來解決問題 是不足的,因此需要民間的力量及相關人力資源等投入協助參與。依據我國於 2001 年實施《志願服務法》規定,志願服務名詞定義如下:「民眾出於自由意志,
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 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 項輔助性服務」。
Ilsley於1990年(引自陳金貴,2002)歸納志工志願服務的八大要素,分別為:
(一)利他主義:意指對他人或社會進行服務的無私的承諾。
(二)承諾:志工對個人、組織或願景、理念的承諾。
(三)自由意志:不受命運、他人、團體或組織的影響,有自行決定的權力。
(四)學習:志工透過服務工作的需要和體驗去學習相關的知識、態度、觀 念和公民意識等。
(五)無財務酬勞:志工沒有薪資但可以領誤餐費等。
(六)組織:志工可以個人或透過組織行動,但趨勢上是以組織為主流。
(七)心裡的好處:志工的動機不只是利他主義,也能在工作中得到成就感 及個人、事業的成長。
(八)犧牲:志工服務別人卻可能犧牲自己的時間、個人或家庭生活、婚姻 等,這種犧牲精神已成為志工服務動機。
由上述學者提出相關論述可知,志工是以一種貢獻社會且不在乎金錢利益的
曾華源和曾騰光(2003)指出志願服務是個人本著自由意志,以助人、利他、
不受酬的精神,採取個別或集體行動方式提供服務,以表達對社會的積極關懷;
而志願服務者是以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本著個人的自由意願,奉獻自己的時間精 力,而不是對金錢利益的關心,主動參與社會服務活動,此舉遠超過國家對個人 的基本義務之規定。另外,志願服務也提供志工自我成長的機會,是一兼顧志工 自我成長及助人目的的動態過程(林秀英,2004)。
林秀英(2004)綜合各家學者的意見,認為志願服務基本上有以下的特性:
(一)自發性:服務的行為是個人志願的表現,其動力係來自參與者內心的意願,
是自動自發精神的反應,而非外力的干預、驅迫。
(二)利他性:它是一種屬於利他的非經濟行為,服務的目的並不在於金錢或物 質的報償。
(三)互助性:它是互助合作的結果,透過個人或團體,以有組織、有計畫的設 計,達到互助共濟的目的。
(四)互惠性:服務本身是包括了服務者之個人成長與發展的動態過程,因此服 務提供者與接受者相互「給」與「取」的互惠過程。
(五)整合性:志願服務是整合了人力、物力、財力及智慧的系統,經由人際、
團體關係的建立,資源的獲取轉換及組織功能的發揮,才能有效 地達成助人的目的。
(六)目標性:它是有目標、有計畫的行為,透過個人意願和團體宗旨,使得志 願工作得以在目標導向的規則下,達到服務的功能。
(七)非專職性:志願服務是一種行有餘力,則以助人的行為,所以是利用業餘、
部分時間所從的;但是它卻是一種持續的工作,是長期的投入。
(八)兼具非專業與專業性:大多數從事志願服務者並不是具有專業上的訓練,
但是藉著專業的協助,使服務達到兼顧專業與非專業的層次。
(九)責任有限性:志工是因為熱心公益才投入工作,所以對他們的責任要求並 不如專業人員一般嚴格,仍有其限制存在。
由此看來,志願服務工作是一種本著自由意志,以助人、利他、不受報酬的 精神,採取個別或集體的行動方式提供服務,以表達對社會的積極關懷;而志願 服務並不以個人義務來討論,而是個人以社會責任的態度,本著個人的自由意願,
奉獻自己的時間、精力,而不是以對金錢利益的關心,主動參與社會服務活動,
此舉已遠超過國家法律對個人的基本義務之規定(曾華源,1999)。運用志願服 務者提供服務是隨著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的發展而轉變,且其範疇不斷的擴 大,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教育、文化、宗教、環保、活動,均有志願服務參 與其中,許多志願服務團體組織具多元功能,不易劃分類別。
張英陣(1996)針對政府部門運用志工從事公共服務的範圍,分為下列幾類:
1、社會服務類:如各類型社會福利機構、醫院社會服務室;2、公共安全類:如 警察單位、消防單位、法院觀護人;3、文教類:如圖書館、美術館、動物園、學 校等;4、環保類:如環保義工;5、觀光旅遊類:如公園旅遊義工;6、勞工類:
如勞工志願服務團。
陳金貴(2002)將目前在台灣地區的主要志願服務種類,大致分成:1、政府 服務;2、文化服務;3、社會服務;4、學校服務;5、醫療衛生服務;6、環境保 護及保育服務;7、社區服務;8、救難服務;9、政策倡導;10、海外服務;11、
企業志工服務及12、其他服務等十二項。
根據上述文獻回顧歸納,志願服務是具有:出於自願、利用自己空閒時間、
不計薪資報酬來服務大眾、具雙向互惠的功能存在等特性的服務,且志願服務也 具有意境深遠性,因為志願服務秉持「以關懷擁抱群眾,讓大愛惠澤同胞」為宗 旨,在服務的過程中,可以增進個人知能,開闊視野,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享受 個人服務成就感,更能影響他人積極參與關懷社會(簡志文,1994)。本研究對 象陽明山國家公園解說志工依其特性,具有社會、教育、文化、環保、活動等多
不計薪資報酬來服務大眾、具雙向互惠的功能存在等特性的服務,且志願服務也 具有意境深遠性,因為志願服務秉持「以關懷擁抱群眾,讓大愛惠澤同胞」為宗 旨,在服務的過程中,可以增進個人知能,開闊視野,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享受 個人服務成就感,更能影響他人積極參與關懷社會(簡志文,1994)。本研究對 象陽明山國家公園解說志工依其特性,具有社會、教育、文化、環保、活動等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