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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

待答問題,第三節為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第四節為名詞解釋,茲分述如 後。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壹、研究背景

「只有行動,才能加持正覺,不使萎謝。要讓個人的正覺成為社會正 義、人間正氣,那就必須行動。」(余秋雨,2017),面對競爭力日益減弱 的技職教育,我們是否應該做些什麼?

“Social justice creates a society that constantly and continuously strives to improve itself” (Rawls, 1971,轉引自 Levin, 2020)。

社會正義可創建一個持續且不斷努力提升自己的社會。

一、技職教育地位低落,久為學生次等選擇

臺灣一向以中華文化的繼承人和代表人自居。但中華傳統文化對讀 書求知所追求的目的,往往導向「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

的功利主義。我們教育的「潛台詞」是拿學位、讀博士、留洋、做官,

認為各種技術都是雕蟲小技,是不屑於為的(張作錦,2011,轉引自洪 偉盛,2015)。因傳統社會「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文憑主義導向,

衍生重學識輕技術、重學歷輕學力的社會價值取向,學生與家長升學進 路皆首選普通高中、再選技術高中(高職學校),中等技職教育成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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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擇(楊瑞明、鄭博元,2019)。因此,中小學學生、家長、教師及 社會民眾,在面對升學抉擇時,普遍存在「先普通中學、後職業學校」

的士大夫迷思。以2018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之報到率來看,公立高 中最高,為93.08%,依序是公立高職85.67%、私立高中77.4%、私立高職 59.9%,另據「台灣後期中等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對剛升高一學生之調 查,在會考總分成績表現上,2014學年平均成績為12.75分,但進普通高 中者平均18.12分,進綜合高中者平均12.02分,高職平均8.16分;2015學 年的結果也如此,平均總成績為12.41分,普通高中平均17.84分,綜合高 中平均11.94分,高職平均7.91分。這兩年的資料一致顯示,普通高中新 生會考成績最高,高職學生會考表現最差(黃昆輝編,2019)。

以往,高中與高職的分流,造成高職學生在教育上的劣勢。政府單 位本身對於技職體系投入較少的資源,高職學生在就讀期間繳交較昂貴 的學費,卻享用比較匱乏的教育資源,在升學上的機會上,有著超低的 公立學校升學機會,在就業的管道上又缺乏優勢(陳信智,2009)。尤 其在年度經費方面,技職體系的大學平均每生的補助就是一般大學學生 的三分之二,再拿高教深耕計畫各大學的補助來看,臺大18 億,成大 11 億,清華、交大各10 億,高科大 3 億 9924 萬,臺科大 3 億 1600 萬,北 科大2 億 7887 萬,可看出,三所科技大學的補助經費相加尚不及一所普 通大學(張瑞雄,2018)。且因為國人長期重學歷輕學力的文化傳統、重 學術輕技術的價值取向,加上業界以學位敘薪晉用的制度,更助長了社 會文憑主義的意識宰制,削弱了多元價值社會之發展(楊瑞明、鄭博元,

2019)。

依據林大森(1999)除就「高中/職」分流進行研究之外,再針對「公 /私立」加以區分,研究結果顯示,背景因素對個人進入分流教育確有影 響,背景較好的人進入「公立高中」,背景較差的人則進入「私立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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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科仁、廖年淼及陳斐娟(2017)的研究顯示,家庭財務資本相對較低 的經濟弱勢家庭,其子女升讀技職教育體系學校機會較大。「台灣後期中 等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數據也指出,2014 學年度「低收入戶」的學生 比率中,高職學生達61.08%,高於高中學生的 22.01%;2015 學年度「低 收入戶」的學生比率中,高職學生達59.79%,也高於高中學生的 21.43%,

可知成績較差,社經地位也較低的弱勢學生,就讀高職的比率遠高於高 中;再以社會上對於高中、高職的期望與評價來看,高職畢業生的職場 發展,一般而言,不易跳脫原來的社經地位(黃昆輝編,2019)。

從上述的研究及國外重要計畫可知,就技職教育而言,不僅因傳統 士大夫價值觀成為次等選擇,且因次等選擇造成學生入學的成績較低,

二者之間成為互為因果的惡性循環,另因政府投入技職教育的資源較少,

技職教育更難與一般大學相互匹敵及競爭,更助長學術及文憑主義的文 化霸權,且研究顯示就讀技職教育的學生多為相對經濟較為弱勢的家庭,

因此,如何推動具社會正義的技職教育,以扶助技職學生的學習,提升 技職教育的地位,為未來的技職教育重要施政重點。

二、技職教育政策推動,尚未達致社會正義

在過去幾個世紀裡,教育理論學家認為社會正義便是分配正義,並 認為促進社會正義便是提供學生同等的教育機會及參與升學制度(Ayers, Quinn, & Stovall, 2009)。教育機會均等強調,學生不分性別、宗教、種 族、年齡等,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且每一位學生能在學校教育過 程中受到公平的對待,以及在學校教育的過程中獲得成功。因此,政府 應重視每一位學生、每一個地區的均衡發展,改善教育資源分配不公平 的現象,並讓弱勢族群家庭及學生獲得相關補助,使其在過程中不會因 存在於社會中之不公平因素而影響其學習,以提升其日後在社會上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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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的機會;且在公平層面指標下,教育機會均等是最受重視的指標。

突顯了教育機會均等不但是教育政策的一種規範性目標,更是教育政策 中主要價值觀之一;教育機會均等強調教育起點的平等、受教育過程中 的機會平等、獲得學業成功的機會平等。因此,政府應重視每一位學生、

每一個地區的均衡發展,增加弱勢扶助措施,讓每個學校都有獲得「好 老師」的機會,在文化差異上取得合適的學習資源,以及獲取科技機會 之公平。例如,將優秀教師以加薪的方式延攬到較需改進的弱勢學校,

複製其成功經驗幫助學生學習;鼓勵優秀人才投入教學,如增加公費生 人數,挹注優良師資來幫助學生於各方面的學習(宋美瑤,2014)。

在真實的世界裡,通常會認為同一教育制度下學生的表現會一樣好,

但其實是不可能的,雖然投入相同的資源卻發現所得出的結果大不相同 的原因,在於學生所在的社會環境,尤其是學術表現最為明顯,唯一較 可達到正義的方法是挹注較多的教育資源(Schouten, 2012)。國外研究發 現,貧乏的學校學習會更加劇社會不利的狀況(Barry, 2005)。且學生的習 氣無法與學校文化相配合會導致兩個結果:(1)課程會無法與學生的學 習連結,因此會讓學生沒有內在價值感;(2)由於缺乏這層連結,學生 也會喪失尋求外在肯定如持續教育、訓練與求職等價值(Hattam, Brennan, Zipin & Comber, 2009)。而且有研究指出,雖然來自低社經地位的學生有 可能進入大學的人數越來愈多,但大部分會進去排名較後面的機構且尋 得較無社會地位的工作(Barry, 2005)。高等教育的入學方式依然是經由不 平等的機會,大部分勞動階級的學生進入大學排行榜中屬於最底端的大 學;中產階級的學生經常會自家中搬至學校附近,但不像勞工階級的學 生,需要投注大部分的時間在勞動市場中,大部分的勞工階級學生則居 住在父母家但需長時間邊讀書邊工作,受到地理上的侷限和經濟上的限 制(Re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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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於 2007 年所提出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政策目標提出:

(1)提升國民素質,增進國家競爭力;(2)促進教育機會均等,實現社 會公平正義;(3)縮小教育落差,均衡城鄉發展;(4)舒緩升學壓力,

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另外在2011 年教育部結合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結論 與《中華民國報告書》指出,我國教育發展的核心價值為:(1)精緻的 教育:展現卓越的教育作為,提供優質學生學習環境;(2)創新的教育:

推進活力的教育能量,開創多采多姿教育成果;(3)公義的教育:彰顯 均等的教育行動,拉拔弱勢學生學習成就;(4)永續的教育:推動生態 和環保教育,促進環境發展生生不息。其中從教育機會均等,實現社會 公平正義進展到彰顯均等的教育行動,拉拔弱勢學生學習成就,可看見 原本促進教育機會均等,便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進展到在教育機會均等 的前提下,尚需拉拔弱勢學生的學習成就,才算實現公義的教育。

因此,對於教育發展受到社會和自然環境的影響,導致個體教育機 會產生的不平等現象,應該透過積極作為,以彌補其先天不利因素,這 正是「教育正義」的實踐(林逢祺、洪仁進,2006)。以「教育正義」(justice of education)的定義來看,有學者認為「教育正義」係指教育的作為和資 源分配夠符合公平合理,尊重個體發展和權利,保障個體接受教育機會 均等,避免個體受到差別待遇,使個體在機會平等的環境下發揮其潛能 和價值(吳清山、林天祐,2005)。為了落實教育正義,除應倡導建立尊 重個體權利信念之外,政府與教育工作者,尤應本著正義原則,共同參 與制定相關教育法令和設計公平教育制度,以保障個人教育權利的發展,

並積極檢討相關教育制度及措施,對於有礙個體發展或不合理的差別待 遇都應可能消除或修正,讓學習者(特別是弱勢者)都享有合理公平教 育機會和資源,並有效開啟其學習潛能。這也正是正義之價值所在(吳 明益,2015)。為了讓教育弱勢者能夠獲得最大福利,教育政策制訂者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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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採取「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政策,以提供教育弱 勢者較多的福利資源與學習機會(楊瑩,1994)。教育政策者若要制訂能 符合「社會正義」、又能有快速成效,且較為社會大眾接受的教育政策,

則從重視弱勢團體的政策著手是必要而可行的(林煥民,2008)。

則從重視弱勢團體的政策著手是必要而可行的(林煥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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