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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正義指標的意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社會正義指標的意涵

壹、社會正義的概念

從古希臘時期至今,正義一直是人類社會在理想與實踐中的重要思考,

西方哲學家在探討價值哲學之時,亦常側重社會價值中的正義問題。正義 這個概念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了,其解釋可以追溯到蘇格拉底宣稱正義在

「 幫 助 一 個 朋 友 並 傷 害 一 個 敵 人 」 的 時 代(Kolton, 2013) 。 希 臘 學 者 Plato(427-347 B.C.)更系統地討論正義,其《理想國》(The Republic)一書從 各個不同層面及角度探索正義問題,認為無論國家或個人,其理想境界都 在於實現正義,而人人「各安其位」、「各司其職」便是正義。在Plato的《理 想國》一書中,只要有正義的討論,必定伴隨著道德的討論。Plato首先提 出四種德行,即智慧、勇敢、節制、正義;接著將這四種德行加以排列,

並認為智慧、勇敢、節制三者的調和就是正義。因此,正義是諸德之和,

將其落實到政治社會中,正義就是國家的最高德行(程雲鵬,2004)。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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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起源於柏拉圖的共和國,蘇格拉底則提出整理出一個系統可增進城邦 中的百姓的良善,柏拉圖的理論則結合個人的道德及公眾正義(Griffiths, 1998)。

Aristotle(384-322 B.C)以為,正義的目的在於創造和維持人們的快樂幸 福,正義必須能夠維護是非善惡。Aristotle認為人與人之間的良好關係,主 要是靠正義來維持,所以應建立在「平等」(equality)的基礎上,它是正義 的規範,故凡是平等的即是正義的,凡是不平等的即是不義的。因此,

Aristotle進一步提出「平等地對待平等的,不平等地對待不平等的」。一般 我們在面對各種稀有資源分配的問題時,通常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1)

平等地對待不平等的(to treat unequals equally)—這是一種假平等(pseudo-equality)的原則,這通常是民主國家所採用的原則,其不管個人的能力、條 件、需要、貢獻、功績、努力,一律給予平等的對待,也就是說,不論主 客觀條件是否相等,每個成員皆給予同等的分配;(2)不平等地對待不平 等的(to treat unequals unequally)—這是一種類似衡平的原則(equity),即各 項資源分配係根據成員的能力、條件、需要、貢獻、功績、努力來考量及 分配的。這是Plato和Aristotle最為贊同的分配方式(程雲鵬,2004)。亞里 斯多德區別了正義和法律,正義包含法律,但正義比法律更廣,正義可促 進社群和個人更好的未來。亞里斯多德認為正義可促進社會中有利的正確 分配(Griffiths,1998)。

學者黃藿(1996)針對Aristotle所提的「正義」指出:(1)Aristotle為

「正義」提供基本的理念架構和概念區分,至今仍為哲學 界普遍遵循採用。

這些包括「普遍正義」與「特殊正義」的區分,以及「分配正義」、「矯治 正義」或「交換正義」的概念和用法,都仍是今日倫理學家或政治、社會 哲學家討論正義話題的出發點;(2)「正義」的觀念,從Aristotle起,就居 於倫理學、社會哲學、政治哲學、法律哲學,以及經濟哲學理論體系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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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其地位在整個西方社會和學術界迄今仍未改變。甚至我們可說整個人 類的主要問題,無論政治、社會、經濟、法律、道德,甚至宗教,無不與 如何伸張正義與懲治並矯治不義有關,而且只要與正義相關的問題得已解 決,人類社會的問題就算解決泰半。在此,我們可以看出Aristotle是強調正 義觀念在各方面正要性的先驅;(3)Aristotle分配正義的原理-「平等地對 待平等的,不平等地對待不平等的」,至今仍是絕大多數人奉行不悖的一項 真理;(4)Aristotle認為法律正義或法律所要保障的正義,往往只作普遍的 規定,而無法考量個別的情況,如此不免流於僵化。

到了中世紀,則有「天使博士」(Doctor Angelicus)之稱的Thomas Aquinas (1224-1274)接受羅馬法學家的見解,認為正義就是:「一種將每一個個人權 利歸諸每一個個人身上之恆常而不變的意志」。一直要到17世紀時,契約論 才 正 式 成 為 政 治 思 想 的 主 要 學 說 。 此 時 期 的 思 想 家 以Hobbes 、 John Locke(1632-1704)與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為代表。契約論者一 般都以為要維護權利,只有通過契約建立某種仲裁權。18世紀以來,效益 主義(Utilitarianism)幾乎籠罩整個西方倫理、政治、經濟思想之領域。效益 主義者認為要判斷一種行為是否合乎正義,主要看這樣的行為結果是否帶 給社會中大多數人的幸福快樂。Jeremy Bentham (1748-1832)即主張無論社 會制度及行為都要以能否為人類謀求最大幸福為評判其價值的依據(程雲 鵬,2004)。康德在18世紀的著作反映了西方社會在其主要機構中採納自由 的正義觀念。這項歷史性的「偉大變革」系統而全面地拆除不一致的、非 法的和封建主義和專制主義的不平等政治和經濟階層。而在18世紀後期,

托馬斯·潘恩(Thomas Paine)和尼古拉斯·德·康多塞(Nicolas de Condorcet)等 作家認為減輕貧困和減少不平等不僅僅是一個慈善問題,而是要有正義;

貧窮的消除不再被視為處於幸福環境中人們的善意,而是國家應當的義務 和責任。而如果國家擔負有此法律義務來消弭貧窮,每個公民皆有權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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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執行(Edgeworth, 2012)。特別是社會正義需要保護個人的財產權以及捍 衛社會秩序(Joseph & Johnston, 2011)。

在二十世紀中葉,進步主義教育家約翰·杜威(John Dewey)率先提出社 會正義在教育上創造出批判社會的力量,因為變革者可以反抗學校秩序並 重建知識主張。杜威作品中的各種解釋導致教育上的變化,導致了自1970 年代開始的改革運動的反彈,當時人們認為進步主義教育不僅是反智力的,

而且是紀律和學校成就下降的根源,使學生無法在全球化經濟中競爭。這 些改變權力和特權現狀的改革運動正以社會正義的名義持續發生(Kolton, 2013)。到了近代,政治哲學巨擘John Rawls於1971年發表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以Immanuel Kant立場總結西方自由主義(liberalism) 哲學之傳統,將正義奠基在理性基礎上,認為正義社會之形成,乃是處於 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自由平等的理性人,在利己的著眼點,尋求社會 正義原則,並強調「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Rawls, 1971),Rawls 發表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是一本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關於政治哲 學與倫理學的著作。在《正義論》的前言中,Rawls即明言其意圖乃欲建立 一個新的理論體系,以取代政治哲學和道德哲學中占支配地位之效益主義,

為民主社會奠定最合適的道德基礎(Rawls, 1971)。在冷戰時期的環境中,

Rawls的社會正義不僅強調了社會正義和自由正義的重要性,更強調了他 們如何需要彼此的支持合作才能在進步社會中蓬勃發展。由於這個原因,

Rawls的社會正義理論仍然是所有正義理論家,包括支持者和反對者,認為 最適合當前因應各種不同情況的理論(Edgeworth, 2012)。

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社會正義擴大到包括性別和種族,而反歧視 和平等權利行動是在1980年代引入的,特別是因為它們與社會運動中的激 進主義有關(Griffiths, 2003),到1990年代,「社會正義」被重新發明以包括 各種不公正現象。例如,Young(1990)描述了壓迫的五個方面:剝削,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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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無能為力,文化帝國主義和暴力。而基於種族,性別,性取向和年齡 的歧視和隔離在近幾十年有所下降,但有些人認為對這些邊緣團體的歧視 仍然太普遍了。不平等的現象和缺乏社會流動的問題經常引起爭議,但對 於這些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案依然沒有共識。最弱勢的人肯定缺乏經濟實力 和政治資本。因此,對最弱勢群體的社會正義需求因應而生,社會正義是 關於社會中權力和財富的公平分配,因此,對社會正義的要求是希望能夠 藉由強大的市場參與者和政府官員之間的互動改正不平等現象,社會正義 的支持者經常呼籲通過平等權利或藉由財富的重新分配來增加平等機會,

政策與社會工作則通過政府福利計劃和私人慈善機構等主要機制達成社 會正義的目標。二十世紀後期的發展擴大了社會正義的範圍,透過再認可、

代表性,身份認同等的問題來解決分配機制之外的問題,因此,當今社會 正義的價值觀包括 平等以及包容性, 多樣性和多元文化 主義(轉引自 Haeffele & Storr, 2019)。大約二十年前,美國社會學協會敦促:社會正義要 求資源公平,公正,尊重多樣性以及消除現有的壓迫形式。每個人都是獨 一無二的。獨特就是個體化的一種,具有不可替代及不可交換性,獨特性 排除了平等(Guerriere, 2019)。但,無可避免的,學者Hayek(1976)表示,許 多以社會正義的名義進行改革的呼籲導致了特別尋求政府的特權,通常是 為了保持既得利益者當前社會地位而不是幫助弱勢的人們(轉引自Haeffele

& Storr, 2019)。

綜上所述,可知社會正義自古希臘時期至今,已經過相當多次的流變,

因應歷史的時空背景,而以不同的訴求內涵呈現社會正義的各個面向,每 位社會正義學者皆有各有不同歷史史觀及價值解釋,各自成一家之言,博 大精深,而政治哲學巨擘Rawls於1971年發表的《正義論》一書,是一本具 有里程碑意義的關於政治哲學與倫理學的著作,除有系統性的介紹社會正 義的內涵外,其正義二原則的理念、程序正義、社會合作及自我實現的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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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亦較合乎我國技職教育目標及原則,以下謹以Rawls的社會正義內涵及 觀點,作為分析我國技職教育政策社會正義指標的理論依據。

貳、Rawls的社會正義的概念

John Rawls(1921-2002)被稱頌為當代最著名的道德哲學家以及20世紀 政治哲學家的領航者,他於1921年2月21日生於美國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 城,在該城肯特學校就讀,1939年畢業。在普林斯頓大學接受高等教育,

1950年獲得普林斯頓的哲學博士學位。他的博士論文題目是《關於倫理知 識基礎的研究》(A Study in the Grounds of Ethical Knowledge)。Rawls在他 的論文中強調了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他一反經驗主義的傳統,認為道德 標準是理性的人作出的合理的判斷。1952-1953年期間,Rawls在普林斯頓 大學任講師,並曾獲得牛津大學獎學金,到牛津大學作研究。回來之後,

1950年獲得普林斯頓的哲學博士學位。他的博士論文題目是《關於倫理知 識基礎的研究》(A Study in the Grounds of Ethical Knowledge)。Rawls在他 的論文中強調了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他一反經驗主義的傳統,認為道德 標準是理性的人作出的合理的判斷。1952-1953年期間,Rawls在普林斯頓 大學任講師,並曾獲得牛津大學獎學金,到牛津大學作研究。回來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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