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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七節 研究倫理

1964 年世界醫學大會 (WMA General Assembly)通過「赫爾辛基宣

言」,之後相繼五次的修改,使赫爾辛基宣言適用範圍擴充至「臨床研究」

(clinical research)以及「非臨床之生物醫學研究」(non-clinical biomedical research)兩部分。宣言內容包括(蔡、林、張,2008):

一、對受試者福祉的考量應該優先於對科學及社會利益的考量。

二、研究設計必須合乎科學法則、審慎評估可預期的利益與負擔,由合格 的人員執行;研究擬達成的目標及利益應大於受試者可能承受的風險 和負擔。

三、受試者必須是知情、自願加入研究;研究人員應充分告知並與受試者 討論。

到傷害而需要特殊保護,例如經濟、醫療方面的弱勢者、沒有決定能 力者,在審查、監督、執行有關他們的研究上須特別審慎。

五、應維護受試者的隱私。

六、研究結束後對受試病患的回饋 (feedback)與照護。

七、研究應經過獨立、適當人員組成的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施行,委 員會有權監督研究的進行。

本研究採取個別性深入訪談為資料收集方式,進行研究之前先取得受 試單位主管同意,進而擬定研究計畫書,送交該機構之「人體試驗委員會」

審核通過,方進行研究。由於收案對象為較無自主能力之十一至十八歲少 年,因此收案前向符合「納入條件」之少年及家長(監護人)說明研究目的及 方法,及相關權益:

一、對於研究資料絕對保密,研究者會妥善保管所收集到的資料,訪談錄 音絕不外流,研究資料分析與整理,也會採取編碼來保護罹癌少年及 保證相關人員姓名不被公開,以維護隱私。

二、研究者於罹癌少年及父母(監護人)充分瞭解其權利之後,取得雙方同 意,參與本試驗,並簽署「人體試驗計畫受試者同意書」(請參見附件 一)後進行訪談。試驗施行期間如罹癌少年或家長(監護人)欲退出試 驗,可隨時提出,完全尊重其決定,不影響醫病關係或任何醫療上的 正當權益。

三、若罹癌少年(或家長)在試驗期間感受到任何傷害或對其權益產生疑問,

可隨時與研究者聯繫,或直接向「人體試驗委員會」諮詢(「人體試驗 計畫受試者同意書」中詳述聯繫方式)。

四、完成訪談後,研究者將謹慎客觀的進行資料處理與分析,原始呈現少 年罹癌後生活經驗的原貌,避免主觀詮釋或刻意扭曲、推論現象本質。

五、本研究為探索性研究,受試者藉由談論自身的經驗,得以重新檢視罹 患疾病過程有無副作用及危險。

六、訪談過程中,研究者不對受試者作過多干涉,只同理其感受,避免影 響罹癌少年描述原有之生活經驗。

七、試驗結束後,如發現罹癌少年承受過多精神或心理層面壓力時,將轉 介少年藝術治療師進行諮商。對於訪談過程中,罹癌少年所提及醫療 相關問題,取得受試者同意後,也會提供適當醫療處置。

八、完成研究後,醫療人員或將對此研究主題有較深入的暸解,並可依據 研究結果提供適當的護理方式回饋罹癌少年,提升醫療照護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