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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國大陸「專利公益訴訟」部分案例

第四節 磷酸鐵鋰專利案

日,http://ip.people.com.cn/n/2013/0423/c136655-21246721-2.html(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5 日)

商業授權的加拿大企業 Phostech Lithium 公司,Phostech 也是 H-Q 旗下的轉投資 子公司,但其背後還有個大股東是全球排名第 1 的德國化學磷肥大廠南方化學 (SUD- CHEMIE)194

(二) 無效宣告請求之專利權

磷酸鐵鋰專利由加拿大魁北克水電公司等專利權利人所擁有,於 2001 年 9 月 21 日以優先權日:2000 年 9 月 26 日,國際申請號:PCT/CA2001/001349 的國際 申請為基礎,以專利名稱「控制尺寸的塗覆碳的氧化還原材料的合成方法」向中

http://www.libnet.sh.cn:82/gate/big5/www.istis.sh.cn/list/list.aspx?id=5123(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5 日)。

195WIPO PATENTSCOPE 資料庫檢索公佈號:WO2002027823 之檢索資料;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 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 16554 號,頁 3,2011 年 5 月 8 日。

METHOD FOR SYNTHESIS OF CARBON-COATED REDOX

21.09.2001 PCT/CA2001/0 01349

表格來源:整理自 WIPO PATENTSCOPE 資料庫

該專利範圍(claims)共有 125 項請求項,中國大陸電池企業「河南環宇集團」

董事長李中東稱之為「跑馬圈地式的專利」,該專利權之內容,有多種正極材料及 訟,http://www.cnpat.com/news/html/8/201255082549.html(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7 日)

MATERIALS (2010.01), H01M 4/1397 (2010.01), H01M 4/58 (2010.01), G02F 1/155 (2006.01), H01M 10/052 (2010.01), H01M 10/0525 (2010.01), H01M 10/36 (2010.01), H01M 4/02 (2006.01), H01M 4/48 (2010.01), H01M 4/485 (2010.01), H01M 4/52 (2010.01), H01M 4/525 (2010.01)

國家階段

國家名稱 國家階段申請日期 專利號碼 處理狀態

Canada 04.02.2003 2422446

China 21.09.2001 01816319.X

European Patent Office

24.02.2003 2001973906 Published: 09.07.2003

Japan 28.02.2003 2002531517

Republic of Korea 28.02.2003 1020037003056 Published: 11.06.200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9.06.2003 10362763

http://www.cnfi.org.tw/cnfi/ipr/ipr20140610-img/20140610-1.pdf(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5 日)。

198Della,中國認為與加拿大公司的磷酸鐵鋰專利訴訟獲勝幾成定局,綠能趨勢網,2012 年 4 月 6 日,http://www.energytrend.com.tw/news/20120406-3610.html(最後瀏覽日:2016 年 7 月 7 日)

199同註 197。

200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 16554 號,頁 27-28,

2011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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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 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本案專利範圍之主要問題,就是該專利權 之發明人為了涵蓋包括磷酸鐵鋰等多種正極材料及其主要製造技術,而在專利說 明書中以上位概念之方式撰寫,太過於概括而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 懷疑此種概括性陳述之下,所包含的一種或多種下位概念或選擇方式,並不能解 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且達到相同的結果,因此該專利範圍不被專利說明 書所支持。

具體例證如本專利權之第 1 項請求項,係保護一種合成通式 C-LixM1-yM’

y(XO4)n化合物的方法,其中具體限定「M 是來自週期表第一行的過渡金屬或過渡 金屬的混合物」。惟專利說明書中只有鐵以及鐵和錳的組合這兩組具體實施例,

僅從兩組具體實施例無法上位地概括得出來自元素週期表第一行的所有過渡金屬 或過渡金屬的混合物均適用於作為第 1 項請求項中的通式 C-LixM1-yM’y(XO4)n化 合物中的 M,也無法預知以實施例記載外之過渡金屬或過渡金屬混合物能得到第 1 項請求項中的技術特徵限定範圍內之電導率和解決本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因此,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其得不到說明書之支持,不符合中國大陸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款之規定。而其他請求項直接或間接引用第 1 項請求項,其附加技術特徵 所作的進一步限定皆未克服前述之缺點,因此基於相同理由,也不符合中國大陸 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款之規定。由於多項請求項均存在相同問題,專利複審委員會 最後得出第 1 至 110 項請求項皆不符合中國大陸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款之規定201

2.專利授權檔之修改超出原始申請檔記載範圍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 33 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檔進行修改,但是,

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檔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若對申請 檔內容的其中一部分進行修改,使所屬技術領域之技術人員無法從原申請檔記載 的資訊直接確認修改後的內容,則此種修改不被允許。

本案專利權修改後之第 1 項請求項,被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超出原專利範圍 及說明書所記載的範圍,而第 2 至 82 項、第 86 至 110 項請求項直接或間接引用 第 1 項請求項,其附加技術特徵所作的進一步限定亦未克服第 1 項請求項中超出 專利範圍的缺陷。另外,對於第 111 項請求項內容,其形成最終產物的其他條件,

201同註 200,頁 30-32。

http://www.cnipr.com/focus/sdbd/201203/t20120330_142692.html(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5 日)

205中國大陸專利法第 46 條第 2 款:「規定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 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 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06梁小婧,案情介紹:磷酸鐵鋰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中國電池網-中國電池雜誌,2013 年 5 月 28 日,http://www.itdcw.com/news/hyzx/052VU32013.html(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5 日)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20410/6436962.html(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5 日)。

208同前註。

209孟良榮、馬扣祥、金苗、汝坤林、曹國慶,第十八章 典型电池案例介绍,中國大陸商務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export/ckdc/c18.action(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5 日)。

210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3 高行終字第 724 號判決書。

211同註 206。

212同註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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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台灣使用磷酸鐵鋰材料基礎專利與包覆碳技術專利之公司,如:臺灣 立凱電能、臺灣尚志精密化學等,皆有繳交專利許可費。目前,台灣大型電池企業 如力神、比克、東莞新能源等也不得不高價採購 Phostech 公司之專利或獲得其專 利許可,生產成本大大增加,在競爭中受制於人213,而中國大陸這次專利公益訴 訟勝利之後,將其有問題的專利宣告無效,即可擺脫受制於跨國公司之命運。

213蔡智、許泳、範兵,CSIP:新能源汽車起步,警惕專利絆腳,21IC 中國電子網,2012 年 7 月 16 日,http://www.21ic.com/np/auto/201207/132057.htm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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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本章評析

從上述專利公益訴訟之案例,可以看到被提起專利公益訴訟之原因,大部分 是由於專利權濫用,進而對社會公益產生影響。專利權濫用理論(Patent Misuse Doctrine)可在美國法制上找到其創設緣起,係為明確專利權人正當行使權利之界 限,維護專利制度之政策目的。專利權人若企圖以牴觸反壟斷法或將專利權擴張 至原來專利權法保護範圍之外來行使,或者為了原來法律保護以外的目的,刻意 利用專利權作為控制競爭之工具214,依專利濫用之判斷(The Doctrine of Patent Misuse),法院不會理會被侵權者所提出之專利侵害救濟請求,但其救濟權利的喪 失非永久的,待專利權濫用狀態除去(purging and dissipation)之後,即專利權人 放棄不當行為,該專利權人便可回復行使權利215。專利權濫用成立之後,其主要 的效果是讓專利權人暫時無法主張 侵權行為以及違反授權契約的救濟請求權,但

被控專利侵權的人可提出所謂的衡平積極抗辯(equitable affirmative defense), 意即被告可以對於原告之指控,提出原告本身行為也有瑕疵以之來抗辯;而衡平 法院(courts of equity)則可根據此原則,以防止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擴張至專利 法所允許的獨佔範圍之外,來拒絕權利人執行(enforce)其專利權之請求。基本上,

專利權人濫用專利的行為並不會使專利無效(invalid),只是在濫用期間會使得該 專利權陷於衡平上之無效或稱無法執行(unenforceable)216

台灣為何沒有專利公益訴訟?本文上述案例中的這些專利權,該專利有效性 是否具有瑕疵,其實都有跡可循,因為同為專利家族的專利,已經在其他國家被 挑戰、被質疑專利要件有所欠缺,甚至有些專利已經被其他國家的法院認定該專 利無效。藉由這些資訊,再進行相關證據之蒐集,在台灣依據專利法相關規定,即 能提起專利舉發,若舉發被駁回亦能繼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然而台灣至今仍 然沒有專利公益訴訟之案例,本文分析原因如下:

214黃姵菁,「專利權濫用之比較研究-從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四十條出發」,東吳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0,2004 年。

215Donald S. Chisum, Chisum on Patents: A Treatise on the Law of Patentability, Validity and

Infringement§ 19.04 ( LexisNexis Website ed., Matthew Bender &Company 2010);同註 1,頁 13。

216C.R. Bard, Inc. v. M3 Sys., Inc., 157 F.3d. 1340, 1372 (1998);范建得、莊春發、錢逸霖,管制與 競爭:論專利權之濫用,公平交易季刊,第 15 卷第 2 期,頁 4,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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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於到期之前,被舉發而無效,可降低其他廠商進入門檻、減少阻礙,使原 先擁有專利之廠商所獨佔的超額利潤轉為全民共用,或是吸引更多廠商投入以此 技術為基礎之產品研發,促進該產業進步,但一產品之包裹專利並非少數,能有 效利用專利者應多已存在於相關產業,且利用擁有專利進行訴訟,結果多為談判 授權或和解,故提前爭取專利無效之請求誘因薄弱,因此台灣專利無效訴訟多為 被控侵權後始主張專利無效抗辯。簡言之,1.政府沒有倡導專利公益訴訟,2.缺乏 誘因,3.非利害關係人各家自掃門前雪的觀念,4.事主無正確專利概念,以為有專 利權即為有效專利,致使今日台灣無專利公益訴訟之案例。

目前有可能發展成第一起台灣專利公益訴訟之案例,為 2017 年 1 月 24 日立 委鄭天財對千益創新有限公司之新型專利「拼板舟之結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提出之專利舉發。該專利公告號為 M526981,立委鄭天財請求撤銷該專利公告,

其所持理由為:「拼板舟屬於蘭嶼雅美(達悟)族人之固有傳統技藝,不但公開實施 而為公眾知悉並且已代代相傳數千年,更為現代族人所繼續使用,該公司之新型 專利毫無技術創新。」217該由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立法委員)所提出之專利舉發 案,其後續發展以及智慧財產局受理情形,建議後續研究者可繼續追蹤。

那政府為何沒有宣導及提倡專利公益訴訟呢?本文認為政府也許並不清楚專

那政府為何沒有宣導及提倡專利公益訴訟呢?本文認為政府也許並不清楚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