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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國大陸「專利公益訴訟」部分案例

第一節 關於 DVD 權利金過高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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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國大陸「專利公益訴訟」部分案例

中國大陸較著名之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有:對飛利浦公司應用於DVD之專利提 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對輝瑞公司之藥物專利提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亦有對花旗銀 行之商業方法專利提無效宣告請求,以及對加拿大魁北克水電等公司之磷酸鐵鋰 電池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另外在商標權方面,中國大陸也有公益訴訟之案例,因 非本文專利公益訴訟探討範圍,僅簡要概述如下:2008年1月,中國政法大學知識 產權研究中心向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強生(Johnson&Johnson)

公司指定使用在處方止痛藥商品上之商標「ULTRACET」,以該商標直接描述產 品的功能、用途特點為由,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1條的禁止性規 定,而提出異議申請書150,這是在商標公益訴訟之例。本文仍以專利公益訴訟為 主軸,將在以下介紹4個具代表性之專利公益訴訟案例,即飛利浦公司應用於DVD 之專利案、輝瑞公司之立普妥(Lipitor)藥物專利案、花旗銀行之商業方法專利案,

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水電等公司之磷酸鐵鋰電池專利案。

第一節 關於DVD權利金過高之案例

於案例中,我們將看到同樣是荷商飛利浦公司的權利金過高問題,外國公司 擁有專利,收受高權利金,壓迫國內廠商,相較於台灣由業者自行提起訴訟,中國 大陸之作法係由無利害關係之第三者提起專利公益訴訟,結果亦不同。

壹、 中國大陸關於DVD權利金過高之專利公益訴訟

(一) 雙方當事人簡介 一、 專利無效請求權人

北京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張平教授、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 教授、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單曉光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院

150程旭輝、王磊,我中心對強生公司商標提起公益商標異議,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2008 年 3 月 14 日, http://blog.tianya.cn/post-3355871-27861456-1.shtml(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利號 ZL95192413.3)是 3C 聯盟專利聯盟(Patent pool)中為數不多的中國大陸專 利之一,為基礎性技術專利,已被廣泛運用到手機、DVD、數碼相機等數碼產品 訟。2005 年,飛利浦的歐洲專利 EP0745307 在德國被香港東強電子挑戰,起訴飛 利浦專利無效。

http://doc.qkzz.net/article/a487b940-6b78-43b9-bcde-0a92be63a48d.htm(最後瀏覽日:2016 年 7 月 7 日)。

153徐家力,源起與思考:五博導申請飛利浦專利無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e560cb0102vfe1.html(最後瀏覽日:2016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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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五位教授並非DVD行業經營者,這一系列案件具有公益訴訟性質,並且此 次申請該專利無效,目的並不專門針對某一企業154

本案最終在 2006 年 12 月 10 日以一紙聯合聲明,雙方和解而宣告結束,和 解內容雖然達到等同於專利無效之效果,但僅去除專利聯盟中之一項專利,實際 上對於降低授權金之效果不大155

貳、 台灣關於DVD權利金過高之案例

對照在台灣同樣是飛利浦公司光碟相關專利,無人對飛利浦公司任何專利提 出舉發,而是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下稱荷商飛利浦公司)對台灣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rinco Corp.,下稱 巨擘科技)及其子公司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Princo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下稱巨擘先進),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因此台灣對於DVD權利金過高之情形,並 非以第三者之專利公益訴訟解決,本文以下飛利浦公司與巨擘科技公司間的光碟 製造專利權侵權賠償糾紛之例,僅作為與中國大陸專利公益訴訟之對照,並在本 章最後探討為何台灣沒有專利公益訴訟。

一、 案例相關背景

荷商飛利浦公司掌握大多數光碟相關專利,另外又取得擁有部分光碟專利之 日商新力公司與太陽佑電公司之專利授權,由其整合各項專利再向被授權廠商收 取權利金156,光碟權利金之收取標準為產品淨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三或日幣十圓,

以較高者為準,在光碟價格高時我國廠商尚有利潤,但當光碟價格下滑時,權利 金比重即占全部成本的百分之三十,甚至達百分之五十。於是我國廠商巨擘科技 公司向荷商飛利浦公司提出重新訂定權利金計算標準之要求,但為荷商飛利浦公

154同前註。

155王偉霖、沈泰宏、何曜任、顏世翠,同註 19,頁 14。

156範曉玲,獨占與相容:產業標準與專利池之反壟斷審查-從飛利浦案所涉聯合行為談起,萬國 法律,145 期,頁 47,2005 年 2 月;張弘毅,我國 CD-R 產業之專利現況與國外專利權人之授權 情形,智慧財產權管理季刊,第 32 期,頁 33,2002 年;張聖怡,由飛利浦光碟授權案探討專利 聯合授權的法律爭議,智慧財產權管理季刊,第 29 期,頁 57-58,2001 年 6 月;黃靖元,美國 反托拉斯法專利授權案件市場界定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42,2006 年 1 月;時亞君,從飛利浦案論專利集管之市場範圍界定,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9,2007 年 7 月。

如此高額且不合理的權利金157,嗣後我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01年及2002 年分別對我國廠商作出有利的行政處分158,惟荷商飛利浦公司仍繼續尋求救濟。

二、 案例相關事實

荷商飛利浦公司為我國第29646號及第34345號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保護期 間分別為自1988年6月16日起至2007年1 月26日、自1988年6 月11日起自2008年6 月11日止;巨擘科技與巨擘先進則是台灣著名的製造銷售CD-R及CD-RW可錄式光 而可知巨擘的可錄式光碟符合飛利浦橘皮書Part II (Orange Book Part II)的規格。法 院於是認定,巨擘等已涉侵權行為。此案歷經98年民專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兩 造間R專利侵權訴訟一審程序)、99年民專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兩造間 CD-R專利侵權訴訟二審程序)及100 民專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兩造間另案CD-R專

http://www.tiplo.com.tw/tw/tn_in.aspx?mnuid=1221&nid=42125(最後瀏覽日:2016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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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侵權訴訟二審程序),智慧財產法院對於荷商飛利浦公司所提巨擘科技之侵權 證據,均肯認其證據能力,並以荷商飛利浦公司測試分析之結果作為認定巨擘科 技侵權之證據之一。法院認為,依多數實務見解意旨可知,舉證程度要求須至「無 庸置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即需高達91% 確信程度)之刑事訴訟程 序 ,尚 肯認 電腦 軟體 分析之 證據 能力 ,況 舉證程 度僅 要求 至「 證 據優 勢」

(Preponderanceof Evidence)(僅需51% 確信程度)之民事訴訟程序,在被告未 證明原告測試系統有何重大不可採之理由下,原告測試分析系統之證據能力及證 據力不容否認160

二審合議庭另指出,巨擘在兩造間權利金爭議案件中,主張專利授權契約違 反公平法規定,所以依民法相關規定,應歸無效。但如巨擘主張專利授權契約自 始無效,則巨擘未經同意,就利用飛利浦的專利製造銷售CD-R及CD-RW,此行為 即是侵害飛利浦專利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巨擘科技公司2002年至2008年製造銷售CD-R及CD-RW被控侵權,而2012年間 銷售的DVD-R Slim及DVD-R又被告,智慧財產法院並於2013年9月16日作出裁判,

判決本件被告巨擘科技公司等抗辯系爭專利無效,並不足採,而被告之系爭「24X DVD-R Slim及DVD-R 光碟片」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是 依修正前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第3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荷商飛利浦公司新台幣3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2012年4月17日起至清 償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巨擘科技公司等應排除、防止侵害並銷毀侵權 物品及生產工具,且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 賣、使用或進口DVD-R 、DVD-R Slim光碟片及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第82864號發明 專利「轉換一系列m個位元資訊字成為已調變信號的方法,製造記錄載體、編碼裝 置、解碼裝置、記錄裝置、寫入裝置及信號的方法,以及記錄載體」之產品161

另外,荷商飛利浦公司亦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控訴我國巨擘、國碩、

大銳和桂陽等廠商所製造之CD-R與CD-RW光碟片,侵害其所有6項專利,請求依 美國關稅法第337條頒發禁制令,禁止上開我國之公司將製造之CD-R與CD-RW光

160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民專訴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

161同註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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碟片輸入美國。2004年3月11日,ITC行政法院認為,荷商飛利浦公司對我國廠商 所提的 6 項侵權皆告成立,然因荷商飛利浦公司自身亦違反專利權濫用原則,因 此在其改正專利濫用情事及除去因濫用行為所造成之後果之前,荷商飛利浦公司 依法不得使行其專利權162,荷商飛利浦公司不服該決定,上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 法院(CAFC),該法院審理後撤銷ITC原決定並發回重審,ITC於2006年3月10日 因荷商飛利浦公司提出針對我國廠商答辯之備望錄後,ITC認為該文件同時亦為本 件申請之撤回聲明,遂於2006年3月21日結案163

參、 小結

跨國公司之專利具有的法律獨占地位並不當然違法,因專利權制度本來就是 讓專利權人享有獨占、排他之地位,以獎勵創新發明,專利權人當然有權對其技 術訂定價格,然則就DVD一案而言,專利權人的權利行使已明顯涉及是否過度濫 用專利權之問題。在光碟片的產能規模上,全球高達八成以上的光碟片產能來自 台灣,但在技術層面,專利權大部分掌握在外商手上,台灣廠商與國外大廠實力 懸殊,再加上PC料主要供應商及光碟紀錄層染料技術多來自外商,專利權的問題 一直紛擾不斷,對於以代工為主的國內廠商,權利金已擠壓掉其競爭力,更代表 了新興工業國家難以提昇自己國際競爭地位的窘境。

許多大型跨國公司資金充裕、亦有人力,能夠將傳統技術稍作改造,申請專 利、收取權利金,進行壟斷,實為專利權之濫用行徑,需要有人將這些專利剔除,

許多大型跨國公司資金充裕、亦有人力,能夠將傳統技術稍作改造,申請專 利、收取權利金,進行壟斷,實為專利權之濫用行徑,需要有人將這些專利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