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社區總體營造

一、社區的定義

社區(community)一詞由英文翻譯而來,以往我們常用的詞語「村落」、「庄 頭」來指稱聚居一地理空間的一群人,這是從一群人居住的地理空間來定義社 區。另一個層面 Community 也指涉「社群」和「共同體」意涵。陳其南(1992)

認為社區本義比較接近「社群」或「共同體」的含義,它不只是單純的空間地域 單位,應是指一群有社會共識的社會單位,其共識的程度,也就是社區意識,可 以強烈到具備共同體的性格,在這條件下社區指的是人而非地,是社群而非空間 而已。李增祿(1995)認為社群是跳脫地理空間的限制,由有共同職業、共同興 趣、或共同利害的一群人組合而成,共同體是具有強烈集體社群意識的。所以英 文 Community 一詞含蓋「地理社區」、「利益社群」與「生命共同體」三種概念。

「德國社會學家 Tonnies 認為社區(Gemeinschaft)指的是具有根源、道德一 致、親密及友誼的聯結,成員對圑體認同,是一個具有生命共同感的社區」(引

自林振春,1995a:25)。「古希臘時代對社區或生活共同體(commons)的界定,

即認為須有五個特徵,包括共同目的、志願參與、資源分享,互助互惠的運作機 制,和公平的成員互動關係」(引自施教裕,1997:2)。在這二種論述下,社區 具有友誼、感情、認同、參與和互助互惠的特性。換句話說,以此種特性衡量現 今社會偶然聚合的一棟公寓,一個街區或一住宅社區,居民沒有共同體的認同,

情感的聯結、志願參與、和成員互動關係,所以並不能稱為「社區」。

曾旭正也提出同樣的觀點,他認為我們一般習慣把「住在同一地區」,或者 在行政上加以界定為某一村里或某一社區,就理所當然的視為一個社區,類似這 樣雖有之名,但假如住民彼此間並不認識,對於所在的環境也缺乏關懷,其實僅 能算是彼此的「鄰居」,並不能稱為社區。實質上社區指的應該是「有社區感的 聚落」,而不是聚落的空間本身。而所謂「社區感」包括兩個層面:一是人與人 之間形成社會的與心理聯繫的關係,另一是人們與他們生活所在的環境之間,形 成社會與心理聯繫的關係(曾旭正,2007)。也就是說住在同一地區的人,彼此 之間產生情感的聯結與認同,共同對居住的生活環境有所關心,面對生活環境的 共同問題,願意主動參與解決,彼此形成共識。

另外,國內學者徐震(1985:2)認為:「社區」乃是居住於某一地理區域,

具有共同關係、社會互助及服務體系的一個人群。林振春(1995b)則用社區教 育的觀點探討社區的要點為:(一)有一群人居住;(二)有一個固定疆界,畫社 區範圍;(三)社區是一種共同分享的活動,例如:社區讀書會;(四)社區是由 一群關係密切的人群所組成的;(五)社區認同感(community cohesion)是有實 質的內涵,由沒有人群互動到人群關係非常密切;由沒有認同感到社區意識強 烈。如此看來,社區是一群具有感情意識的人所組成,群體之間有強烈的認同感 與社區意識。所以認同感與社區意識成為衡量「社區」的重要指標。

李增祿(1995)在討論社區意涵時,將社區分成主要三個面向論述: (一)

側重地理的、結構的、空間的、有形的社區一指居住於某一特定地區的一群人或 這些人生活所在的地區;(二)側重心理的、過程的、互動的、無形的社區一指

共同利益、共同命運、共同願望、共同背景或職業的人群;(三)側重社會的、

組織的、行動的、發展的社區,指基層自治自決的行動社區單位,或稱地方性社 區,採取某種計畫或策略為中心,而集體行動者。綜合以上的論述,社區是居住 在一個空間區域的一群人,具有共同關係,人與人之間生活產生交集互動,發展 共同的文化,追求共同利益,形成社區意識與認同感,才能成為實質上真正的社 區。

二、社區發展的定義與台灣的社區發展

(一)社區發展的定義

社區發展(community development)運動於一九五二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由聯合國開始推動的。而聯合國文獻對社區發展的解釋是:「此一複合的過程包 括兩種基本要素:即由人民自己的參與並盡可能靠自己創造其生活水準;由政府 以技術協助或其他服務以促進其發揮更有效的自覺,自助與互助」(引自徐震,

1985:103)。由這個解釋可看出人民參與和政府支援協助對社區發展的重要性。

而國內學者也提出相同的觀點,許榮宗(1991:9)認為社區發展是以社會運動 的方式,啟發社區民眾自動、自發、自治之精神,貢獻人力、物力、財力,配合 政府行政措施,以改善民眾生活,增進民眾福利,促進社會進步的一種方法。所 以,社區發展又可稱為一種多目標與綜合性的社會福利工作。而陶蕃瀛特別強調 社區發展「過程」的重要性,他認為社區發展是一群生活於同一地理區域的人所 發起的社會行動過程,目的在改善他們的經濟、社會、文化地位和生活環境(陶 蕃瀛,1991)。這個觀點強調由同一地域一群人的「共同行動過程」來促使居民 自己生活環境的改善。

另外,徐震(1985)認為居民是社區的第一個要素,所以了解居民共同利益 與共同的需要,以及如何促進居民的團結,喚起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的興趣,是社 區發展的主要工作,所以社區發展目標是以「人」為主。所以徐震歸納出社區發 展的定義是:「社區發展是一種組織與教育的行動過程。在此一過程中,社區工

作者協助居民組織起來,參與行動。經由發展社區之共同需要,協調社區各界力 量,動員社區內外資訊,採取自助行動計畫等步驟,以達成解決社區共同的問題,

發展社區合作精神,提高居民生活素質與促進國家整體建設的目標」(徐震,

1980)。這個論述強調社區發展是組織民眾,教育居民參與社區事務,培養社區 意識,運用社區內外的資源,促進居民合作,解決共同問題。從這個面向看得出 來,社區發展是朝人民生活需求,解決社區共同問題,喚起居民社區意識,重視 民眾參與的過程。

(二)台灣的社區發展

台灣社區發展概況是民國五十四年行政院公佈「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 策」,將「社區發展」列為七大主要項目之一,旨在促進經濟與社會均衡發展。

民國五十七年頒佈「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訂定社區發展目標為增進社區內生活 條件與生活環境,建設民生主義新社會為目標。同年又頒佈「台灣省社區發展八 年計畫」明定採社區發展方式,促進民生建設為重點,如:交通建設、環境衛生、

設立托兒所等,達成經濟與社會均衡發展之目的。民國六十一年台灣省政府修訂 八年計劃為十年計劃,除了原有的基礎工程建設外,亦強調生產福利與精神倫理 建設。民國七十年頒佈「社區發展後續第一期五年計劃」,將「社區發展工作綱 要」修訂為「社區發展工作綱領」,這時期仍以基礎工程建設、生產福利建設和 精神倫理建設為重點,並開始嘗試以社區發展方式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民國 七十五年內政部頒佈「社區發展後續第二期五年計劃」,這時重點已轉至社區福 利服務體系之建立。其工作內容包括運用社會資源,建立社區福利服務體系,加 強福利服務工作,以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低收入戶等 為服務對象。民國八十年內政部重新修訂「社區發展工作綱領」為「社區發展工 作綱要」,最重要的是將社區理事會改為人民團體的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人民 自動組織成立的社區發展協會來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翁毓秀,1999)。

由台灣的社區發展進程來看,其方式是「由上而下」政府政策主導,民眾被

動配合。其內容從民生建設、基礎工程建設、精神倫理建設、到社會福利服務工 作,種類繁多,包羅萬象,也因應當時代社會的需求。但不管是社區的組成要素,

或社區發展的目標,皆是以「人」為出發點,和喚起居民的社區意識為最重要,

這二要素長期以來在社區發展政策中皆未被提起,所以社區發展工作還未真正落 實。然而在八十年訂定的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最大的改變是以社區發展協會法人 組織取代之前的社區理事會來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理事會和社區發展協會組 成方式不同之處在於,前者社區的居民都是社區組織的成員(林勝義,1999);

而後者是社會組織,是人民團體的組織,其組成份子由社區居民申請加入社區會 員,只要社區居民三十個人以上即可籌組協會。設有會員大會、社區里、監事會,

由理監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另置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社區事 務,還可以因業務之需要聘任其他工作人員(趙永茂,2005)。改變之後卻形成 里與社區發展協會設立重疊問題(林勝義,1999;修杰麟,2005)。村里與社區 範圍重疊,不僅使民眾對兩個組織功能類似的情形感到迷惑,更使社區發展協會 變成是落選村里長另起爐灶,與村里長競爭資源的團體,在選舉的前提下,兩個 組織惡性競爭與相互攻擊在所難免(修杰麟,2005:31)。或者成為政黨派系與 其他選舉候選人爭取支持的焦點,成為地方選舉的樁腳(趙永茂,2005:5)。而 且居民參與社區發展協會的比例偏低,對於社區參與及社區意識的提升,都有不 利的影響(林勝義,1999)。以致於社區發展工作漸漸的淪為形式了,社區居民 的生活需求和社區意識,依然未被重視。另外,近年隨著生活型態轉變,人口大

由理監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另置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社區事 務,還可以因業務之需要聘任其他工作人員(趙永茂,2005)。改變之後卻形成 里與社區發展協會設立重疊問題(林勝義,1999;修杰麟,2005)。村里與社區 範圍重疊,不僅使民眾對兩個組織功能類似的情形感到迷惑,更使社區發展協會 變成是落選村里長另起爐灶,與村里長競爭資源的團體,在選舉的前提下,兩個 組織惡性競爭與相互攻擊在所難免(修杰麟,2005:31)。或者成為政黨派系與 其他選舉候選人爭取支持的焦點,成為地方選舉的樁腳(趙永茂,2005:5)。而 且居民參與社區發展協會的比例偏低,對於社區參與及社區意識的提升,都有不 利的影響(林勝義,1999)。以致於社區發展工作漸漸的淪為形式了,社區居民 的生活需求和社區意識,依然未被重視。另外,近年隨著生活型態轉變,人口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