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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平臺(Facebook)使用者所為之侵權行為

第二章 社群平臺(Facebook)侵權行為之態樣

第二節 社群平臺(Facebook)使用者所為之侵權行為

第一項 侵害財產權

第一目 一般財產權

由於網際網路之快速發展,使得網路交易發展充滿著憧憬,對於傳統商品及 服務等商業行為之交易,造成革命性變化,隨著網路交易而來的電子商務

(e-commerce)活動有日漸取代傳統商務活動之趨勢。透過網路締結之契約,有稱

6 參閱網站: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八成以上臺灣人愛用 Facebook、Line 坐穩社群網站龍頭 1 人平均擁 4 個社群帳號,年輕人更愛 YouTube 和 IG,

https://www.iii.org.tw/Press/NewsDtl.aspx?nsp_sqno=1934&fm_sqno=14(最後瀏覽日:

為線上契約或電子商務契約或電子契約,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所頒布之

「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即將電子商務定義為:指透過電子網路所進行有關 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活動。7

目前網路交易蓬勃發展,網路交易詐騙事件亦層出不窮,發生在 Facebook 上之網路交易詐騙事件也時有所聞8。雖然 Facebook 原本是一單純聯繫親友、分 享訊息為主的社群網站平臺,但 Facebook 使用者一開始即可利用 Facebook 的個 人塗鴉牆或建立社團展示商品以及表示出售訊息,並透過訊息功能與他人磋商價 格、商品狀況、貨運等買賣契約內容,甚至到現在 Facebook 不但已在粉絲專頁 推出商店9功能,也允許商品買賣社團的設立10,使 Facebook 平臺上之網路交易 狀況更加熱絡。

Facebook 也提供買賣雙方為交易行為的平臺管道,並利用網際網路互動性、

即時性、跨地區、跨國界等特性11,但其亦具有電子商務契約之遠距交易問題, 如 買家僅得依出賣人所提供的照片與文字說明來判斷商品的真偽與價值,若欲再仔細 確認,則僅可用網站提供的聯絡服務向出賣人詢問相關交易資訊,抑或參考出賣人 之過去交易評價,以決定是否締約,且雙方就商品買賣達成合意後,尚有買家付款以 及賣家寄送貨物等相關程序必須踐行。是以網路交易雖較為便利,但也存有更高之風險 性12,因而,在 Facebook 上進行網路交易之使用者,仍有可能

7 李英正(2008),〈由消保法觀點論網路交易契約相關問題〉,《消費者保護研究》,第 14 期,頁 140-141。

8 參閱網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FACEBOOK 社團購物陷阱多 小心優惠變詐騙 http://www.cib.gov.tw/Crime/SkillDetail/1448(最後瀏覽日:01/20/2018)。

9 參閱網站:Facebook 使用說明,如何從粉絲專頁購買物品?

https://www.facebook.com/help/516057215192865?helpref=related&ref=related(最後瀏覽日:

01/20/2018)。

10 參閱網站:Facebook 使用說明,如何開啟或關閉社團的商品買賣功能?

https://www.facebook.com/help/776978302394267?helpref=faq_content(最後瀏覽日:

01/20/2018)。

參閱網站:iThome,Facebook 推出「交易社團」功能,臉書上買賣商品更方便 http://www.ithome.com.tw/news/94036(最後瀏覽日:01/20/2018)。

11 蘇月星(2012),〈網路拍賣與商標侵害〉,《台一顧問通訊》,第 163 期,頁 4。

12 林巧雲(2006),《網路拍賣契約與網站經營者民事責任之研究》,頁 2,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

遇到不履約、遲延給付或買到仿冒品等消極侵害債權,更甚者亦會發生詐欺、瑕疵 給付等積極侵害債權之情事,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第二目 無體財產權

又在網路交易中倘若遇到仿冒品、贗品買賣之問題,除了財產權會受侵害外,

亦會對所謂的無體財產權,如商標權、著作權,造成侵害。

A. 商標權

目前由於網際網路的無國界性、全球性等特點,行銷手法日新月異,商標的 使用也越來越多樣化,因而對於造成網際網路上商標權侵害類型也日趨多元化, 如 網頁頁面設計上使用他人商標、網頁中超鏈結設計使用他人商標、將他人商標作為網 頁標籤、商標關鍵字廣告、網路遊戲中虛擬角色及虛擬商品之商標使用、網際網路 上刊登仿冒商品照片行為問題及社交網路中商標使用等等問題13

如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商上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一案中:「查上訴人主張 於 89 年 8 月成立『veryWed 非常婚禮』網站,繼於 98 年 11 月 25 日在臉書網站 成立『veryWed 非常婚禮臉書粉絲團』,粉絲人數達 16 萬人以上,並於 99 年 2 月 6 日以『非常婚禮』商標圖樣……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於 99 年 11 月 16 日核准列為註冊第 01440648 號商標,專用期限至 109 年 11 月 15 日止;被上 訴人於 103 年 3 月 27 日在 Facebook(臉書)網站成立系爭社團(即『非常婚禮 -婚紗-飾品-攝影-全新、二手商品交流區』社團),向不特定之網路消費者展示婚 紗、馬甲、飾品、禮服等婚禮相關商品、提供商品資訊、進行網路銷售等情……

被上訴人系爭社團所用『非常婚禮』文字標示,與上訴人系爭商標圖樣『非常婚禮』

均為中文楷書,二者極為近似,系爭社團行銷婚紗、飾品、攝影等商品,復與系 爭商標註冊登記使用於第 35 類之展示商品、商情提供、網路購物等服務相

13 陳育廷(2010),《網際網路上商標權侵害問題之研究-以商標使用要件為中心》,頁 135,輔仁

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同或類似,相關消費者可能會誤認被上訴人之系爭臉書社團販售行銷之商品或服務,

與上訴人系爭商標行銷之服務內容二者為同一來源,或二者之間為關係企業、加盟關 係、授權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等,致生混淆誤認之虞,而構成商標法第

68 條第 3 款之侵害系爭商標權之行為。」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商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公司除經營實體門市外,有 iki2 官方購物網站及 Yahoo 奇摩購 物中心兩個網路銷售通路,且於臉書即 Facebook 亦設有 iki2 官方粉絲團行銷宣 傳期商品,足認其潛在相關消費客群不會受地域之限制,……可知上訴人販售之 皮包正面、背面及底部,均壓製與系爭商標圖樣極為相似之水波紋路,且皮包之款 式亦係被上訴人之水桶包與 Speedy 包等經典款式。足認上訴人係以仿冒之意圖,

將系爭商標圖樣使用於皮包商品,作為表彰其商品來源之標識,自屬商標之使 用。……系爭商品與被上訴人之真品在外觀上有同一或高度相似,參諸兩者行銷方 式與行銷場所有重疊處,故相關消費者難以區辨兩者之差別,而有引起混淆誤認之 虞,構成侵害被上訴人之系爭商標權之行為,堪予認定。」

從上開兩件法院實務判決可知,按我國商標法第 68 條及第 70 條之規定,可 知無論是在 Facebook 此一社群網站平臺上成立與他人商標形象、名稱相近之粉 絲專頁,或是在 Facebook 平臺上未經商標權利人同意而直接進行買賣仿冒品,

均有對他人之商標權造成侵害之虞。

B. 著作權

另外,著作權的部分,雖然在 web2.0 時代,部分網站之創立初衷,乃係為 提供網路使用者分享創意作品的網路平臺,藉此鼓勵使用者生成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創作,從而促進資訊、觀念交流與生活樂趣分享。然而,此 些網站亦會因網友不當使用而成為侵害著作權的溫床,與原始架設目的相悖。許多電 視節目、卡通影集或電影、音樂等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下即於影音網站上流

通,影響著作權人的權益甚钜14,故若是在 Facebook 平臺上散佈、傳播未經授權 之他人著作,不管是電影、圖片或文字類的小說、詩集等著作都會侵害他人的著作 權。

然值得探討的是,如果是 Facebook 的使用者在 Facebook 社群網站上設定為 公開之相關著作,是否可認有授權而自由使用?

依據目前 Facebook 使用條款(即權利與義務宣告)第 2 條分享您的內容和 資料第 4 項規定:「當您以『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時,即代表您允許所有人

(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關聯在一起

(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基此規定,似乎 Facebook 的使用者在 Facebook 此一社群平臺上發布之資訊都可以由其他人使用。惟,此是否即代表包括著作權 之授權,若他人將 Facebook 使用者在 Facebook 上發表之文字內容、圖片或影片 用於營利等用途,是否違反我國著作權法?

就此,2014 年某藝人在臉書上的照片,因為設定公開分享,雖然遭其他人 在嚴選網站搜集使用,而被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最後檢方以上開臉書條款為由,

做出不起訴處分15。然而,之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6則認為 Facebook 平臺固然已 透過使用條款,與使用者就其分享的內容及資料約定授權方式與內容,惟該使用條 款是否即屬「著作權之授權」,及「其所授權之對象是否包含 Facebook 以外的第三 人」等,目前仍容有爭議。

其中,第一種看法認為,依據該使用條款,使用者將貼文的隱私權狀態設定

14 林利芝(2012),〈影音網站著作權侵害與過濾機制衍生爭議之研究〉,《東吳法律學報》,第 23

卷第 4 期,頁 90。

15 參閱網站:三立新聞網,「臉書設為公開就不違法!」小海嚴選用雞排妹照片不起訴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1861(最後瀏覽日:01/20/2018)。

16 參閱網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 1040430

https://www.tipo.gov.tw/fp.asp?fpage=cp&ctNode=7448&xItem=548801&mp=1&Captcha.ImageValid ation=O1Dz5

參閱網站:三立新聞網,轉貼臉書小心被告!設定「公開」就都可用?這些情形已侵權,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22043(最後瀏覽日:01/20/2018)。

為「公開」後,就等於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官方以外的第三人)存取或 使用該資料;另外,第二種看法則認為,該使用條款應將隱私權與著作權之授權加 以區別,只限於 Facebook 上使用。

由於此涉及授權內容之私契約爭議,尚待實務判決釐清。惟鑒於 Facebook 現今已成為網路社群重要的互動平臺,而網際網路散播無遠弗屆,倘採第一種看 法,恐將使著作權法之保護目的落空,不符著作權法立法目的,並不可行。因此, 如 欲將他人公開於 Facebook 上之照片另行下載於 Facebook 以外之平臺使用,除利 用行為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仍宜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以避免侵權

由於此涉及授權內容之私契約爭議,尚待實務判決釐清。惟鑒於 Facebook 現今已成為網路社群重要的互動平臺,而網際網路散播無遠弗屆,倘採第一種看 法,恐將使著作權法之保護目的落空,不符著作權法立法目的,並不可行。因此, 如 欲將他人公開於 Facebook 上之照片另行下載於 Facebook 以外之平臺使用,除利 用行為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仍宜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以避免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