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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租稅原則

Assessing Officers, IAAO(1999、2013)所提出的三項傳統衡量指標,分析估價 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關係,指標分別為估價比率中位數(median

assessment-sales ratio)、離散係數(coefficient of dispersion, COD)、以及價格相關 差異(price-related differential, PRD)。3

我國實證研究多數將土地與房屋合併成財產稅討論,例如林子欽、林子雅

估價比率中位數(median assessment-sales ratio),將樣本之估價價格除以市場價格後得知估價 比率,以樣本中各估價比率的中位數為基準,衡量各樣本估價比率與中位數的距離,若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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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並額外使用區段分析方法,發現兩區域間不具水平公平(內湖區 COD 為 23.9;

南港區 COD 為 27.3),也不具垂直公平(內湖區 PRD 為 1.23;南港區 PRD 為 1.08),但以區段分析而言兩區段沒有明顯的垂直不公平問題,但是區段間之水 平不公平非常明顯。而後 Lin,Tzu-Chin(2010)擴大範圍針對臺北市各行政區進 行不動產估價水準的研究,利用 1999 年至 2004 年共一萬筆不動產交易資料,以 同樣方法衡量財產稅的水平公平性及垂直公平性,結論同為無明顯的垂直不公平,

卻有水平不公平的問題,另外還發現因為建築材料與構造的不同存在估價比率不 一致現象,該研究更從估價比率的空間分布著手,發現不同估價比率並非隨機分 布,具有空間上的不公平性。王宏文、曾彥閔(2013)運用臺北市及高雄市的不 動產交易個案,分析兩縣市的財產稅的估價水準不具水平公平(臺北市 COD 為 27.69;高雄市 COD 為 28.38),而高雄市不具垂直公平(臺北市 PRD 為 1.02;

高雄市 PRD 為 1.07)。

上述的研究中,估價比率係以土地與建物合併觀點來探討,如單以房屋稅為 探討對象,在定義估價比率上須改以房屋標準價格為分子,建物市場價格為分母,

惟目前交易資料為不動產價格,因此需要額外處理房屋與土地市場價格分離問題。

陳德翰、王宏文(2011)利用聯合貢獻原則從房地市場價格中分離出房屋價格,

發現臺北市房屋稅估計比率集中 10%至 16%之間,估價比率之中位數為 14.79%,

越往市中心水平不公平現象越嚴重;另外垂直公平部分,低價位房屋估價比率差 異程度較大且具有累退性的問題,中高價位房屋則呈現累進性的現象。4

公平面的分析除了水平公平與垂直公平外,也可以從受益原則與量能課稅原 則的角度來看房屋稅的課徵,其背後所隱藏的平等概念略有差異。

4 陳德翰、王宏文 (2011) 採用聯合貢獻說從不動產市場價格中分離出房屋價格,計算公式為:

土地價格=房地價格×(房地價格-建物成本-利潤)/(房地價格-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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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原則核心概念為衡量租稅負擔能力,應按照納稅義務人獲取的經濟成果 扣除必要成本費用後,可客觀認定為其足以支付稅捐之範圍,即其租稅負擔的能 力。房屋係以儲蓄或者投資所儲存下來的所得轉換樣態,一般認為房屋可以反映 個人經濟成果,如同所得稅概念,故房屋被認為有租稅負擔能力的指標。但是反 對者認為在所得轉換成房屋過程前,已被課徵所得稅,如又針對房屋進行課稅有 重複課稅之嫌,柯格鐘(2007)認為在量能課稅原則下,無法假設納稅人之房屋 一定獲有收益,課徵財產稅係針對財產本體所課徵,而非財產所產生之所得,欠 缺課徵財產稅的正當理由。利秀蘭(2011)同樣也認為擁有房屋之多寡與其所得、

消費等能力指標,並無正向相關,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受益原則指稱租稅負擔與國家給付之間有對價關係,一般租稅制度下並無與 特定之受益群體具有關聯性,但是財產稅的另一課徵觀點就是從受益原則出發,

認為租稅乃是對於財產所有權人提供之保護所為之對待給付,然而,由於國家提 供之保障服務無所不在,實務上也不易分辨財產稅之多寡與財產應受保護之費用 有何種比例之相關性。羅光達、羅時萬、徐崑明(2017)以受益觀點認為房屋標 準價格的衡量主要取決於房屋建造成本,也就是準單價,以低樓層房屋或傳統大 樓房屋而言,其建造成本所反映的房屋標準價格或許與房屋之受益存在比例關係,

但就超高大樓而言,其建造成本明顯高於傳統大樓,但其受益情形並無大幅高於 傳統大樓,甚至可能更不易獲得公共服務。換言之,超高大樓與傳統大樓所享受 公共服務情況差異不大,但兩者稅負卻有顯著差異,與受益原則理念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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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率面

國外對於效率面的探討較集中於資源配置行為,以不同租稅轉嫁歸宿觀點探 討財產稅的課徵最後租稅的負擔由誰承擔,在學理上較重要的論述主張有:傳統 觀點(Traditional View)、新觀點(New View)、以及使用費觀點(User Fee View)

等三種,茲各觀點分述如下:

傳統觀點 (一)

Simon(1943)、Netzer(1966)使用部分均衡模型分析,認為對土地與房 屋所課徵的租稅,會對土地、房屋市場造成衝擊,租稅歸宿最終取決於供需曲 線之斜率,與貨物稅的論點相同。

對土地課徵地價稅之租稅歸宿一般係由地主負擔,由於土地是一種供給固 定的耐久性資源缺乏供給彈性,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透過提 高價格的方式將稅負轉嫁給使用者,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所收取之價格下降,

稅負將完全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於此對土地課徵稅負並不會扭曲經濟行為,

具有效率性。

對房屋課徵房屋稅之租稅經濟歸宿短期一般由供需雙方共同負擔,由於房 屋為資本的一種,其建造與否會透過市場來決定,但短期內無法迅速調整房屋 供給量,因此房屋供給曲線為正斜率,稅負將由供需雙方依彈性共同負擔,彈 性大者,轉嫁能力強,租稅分攤比例小;反之,轉嫁能力弱,租稅分攤比例大。

長期來說,房屋的供給曲線趨近為水平,房屋所有權者可透過轉嫁方式,將租 稅負擔完全轉嫁給房屋使用者,於此對房屋課徵稅負會扭曲經濟行為,不具效 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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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觀點 (二)

Thomson(1965)、 Mieszkowski(1972)使用一般均衡方式分析並假設資 本存量固定,認為財產稅是資本報酬課徵的一種資本稅,是對資本課稅而非對 財貨課稅,而租稅歸宿最終取決於各地方轄區間資本流動性及各類資本實質稅 率。

假設全國各地方對各種資本,課徵同一實質稅率,在資本具完全流動性情 況下,資本所有者不會改變資本類型或移轉資本至其它地方,因此財產稅無法 轉嫁,將完全由資本的所有者負擔。其以效率層面來看,因課稅前後的資本數 量相同,不會扭曲經濟決策,具效率性。

假設全國各地方對同一資本,課徵不同實質稅率,則租稅歸宿則需去分析 資本的移動情況,持有高稅率資本的所有者將轉換投資地方,以追求稅後利潤 極大化,導致各地方間資本數量配置無效率。另一種情況,是同地區內對於各 種資本,課徵不同實質稅率,由於租稅負擔不同,而使資本所有者轉換資本類 型,導致出現各類資本數量配置無效率,例如重課房屋、輕課土地,就可能使 原本投資於房屋的資本減少,而轉投資於土地或是其它類型的資本。

使用費觀點 (三)

最初由 Tiebout(1956)所提出,此觀點使用受益稅觀點,認為財產稅可 視為取得公共建設與服務之代價,最基礎的假設為人民可以自由遷徙選擇理想 居住轄區,並擁有完整資訊瞭解各地區的公共支出及租稅上的差異,因此可透 過稅負負擔顯示人民對於公共建設與服務的偏好,所以財產稅類似於一種使用 費,公共建設與服務愈好的地區,人民所能接受的稅負就愈高,以此觀點的財 產稅顯現出受益付費的觀念,如果有足夠的地區提供不一的公共財供人民選擇,

類似於完全競爭市場的概念,此財產稅將具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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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財產稅歸宿之比較

傳統觀點

新觀點 使用費

地價稅 房屋稅 觀點

分析方式 部分均衡分析 一般均衡分析 受益

歸宿看法 貨物稅 資本稅 使用費

歸宿 土地 所有權人

長期 短期 同一稅率 不同稅率

使用人 雙方 使用者 共同負擔

資本

所有者 不一定

是否效率 是 否 是 不一定 是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由於三種觀點所採用分析方式不同,著眼點也各有不同,造成無法有一致 性的結論,因此在分析最終租稅歸宿時,應該先確立探討的重點與相關模型條 件而定,例如,若想了解全國房屋稅改革的全面性影響效果,一般均衡分析法 的新觀點是較適當的;如果只是考慮將某一地區之房屋稅進行變革,則以部分 均衡分析為基礎的傳統觀點是較適當的;如需分析租稅負擔和公共設施提供的 效益,兩者之間互動的關係,則使用費觀點或許比較能有效分析。總之,不同 觀點有其互異的前提條件與判斷準則,而一般性的結論是財產稅負擔的分配取 決於財產稅使要素報酬改變的程度,同時也需檢視房屋稅課徵後轄區所得分配 的變動情形,經由計算各所得階層之房屋稅負占所得的比重是最直接方式(曾 巨威,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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