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七屆國會立法成果暨美牛事件前後的國民黨黨政關係…22
第二節 立法成果
過去學術界在探討分立政府時期的議會阻撓情形,發現在分立政府下,議案 進入議程的百分比是呈現銳減趨勢,而議事運作過程的表決與阻撓議案情形,則 有明顯之增加,因此在分立政府下,議會阻撓幾乎成為常態。
綜上分析結果,2008 年國民黨政府重新執政後,政府型態又從民進黨執政 下的分立政府回到一致政府運作模式,立院的議案進入議程百分比呈現出增加的 趨勢,換言之,過去的研究與本研究證實議會阻撓的確在分立政府較易發生。不 過,時值國民黨重新執政下的一致政府時期,立法院的執政黨與行政部門互動仍 不時發生衝突與對峙,進而妨礙立法效能。
由此可知,在一致政府中,影響第七屆國會與國民黨政府運作不順暢的因 素,尤其是國民黨為國會多數黨掌握的議會阻撓國民黨掌握的行政部門法案,可 能並非僅僅是靜態的法制面所呈現出的議會阻撓方式,而是可能還有其他動態性 或非法制層面的議會阻撓因素。
第二節 立法成果
第七屆立法院由於宣戰案、媾和案、彈劾案、憲法修正案、罷免、補選及領 土變更案等因無案例不予分析,本節就法律制定案、法律修正案、法律廢止案、
預(決)算案,各舉例加以說明。
一、法律制定案
法律因應社會需要而制定,其常為政策之具體化。政策須透過法律始得以施 行,因此為了達成政策需要的目標,由提案主體擬具法案,提請立法院議決,而 制定為法律(周萬來,2012)。
馬政府上任後,政府制定了多項重要法律,有關經濟政策方面,有「振興經 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產業創新條 例」、「花東地區發展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 例」等。在人權進展方面有,「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人口販運 防制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客家基本法」、「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消 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家事事件法」等。在制定行政法則方面,
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行政法人法」等。
在金融管制方面有,「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
在生物、能源與環境保護政策上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環境教育法」、
「天然氣事業法」、「地質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人體研究法」、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等。有關司法改革,有「刑事妥速審判法」、「少 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等。在文化政策 上,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化部組織法」、「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 法」等。在社會福利與農業政策方面有「住宅法」及「農村再生條例」。
有關政府組織改造方面則是馬政府重要施政項目之一,因此本屆立法院制定 許多相關法律以因應政府改造,陸續於 99 年至 100 年間通過「政府組織改造五 法」: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 行條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行政法人法等,確定行政院組織架構由 37 個 部會精簡為 29 個機關,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本文僅羅列較重要有「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 管理局組織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國家教育研究院 組織法」、「客家委員會組織法」、「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等。綜觀上述,
本節歸納出馬政府首任任期內有關經濟政策、能源政策、司法改革與政府改造議 題等在法律制定上取得了較重要的進展。
二、法律修正案
所謂法律之修正,就現有之法律予以修改、增減或變更其內容。依前所述,
法律是因應社會需要而制定,其目的旨在講求實用;如果法律未具實效,自應予 以修正(周萬來,2012)。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第 1 項:「法規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因 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 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一)政策或事實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
國家目的之實現,有賴於政府政策之執行,政策是政府機關與其它社團組 織,關於其業務目標與重心達成長程計畫或工作綱領,為了管理者確定與估計所 負責任與進行程序的工具。因此,政策是一種執行行動的指引,若想要成為政府
行事之依據與人民行為的規範,必透過立法形式,而為法律。
(二)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應配合修正
各種法律之間的內容應力求其完整妥適,而不容許彼此分歧、重複或矛盾等 現象,因此,在相互關係的法規中,如果其中某一法規的內容,已經修正或廢止,
為了避免造成分歧與矛盾的後果,其它法規自應配合修正。
(三)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
國家所以要有政府機關,旨在賦予一定職權,期望以產生一定作用。因此,
行政機關是執行行政任務時所憑藉的工具與手段。由於機關的設置,關係到制度 的建立、職權的歸屬、員額的編制以及預算的編擬等,為了慎重起見,自應以法 律加以規定,因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 之。」如果該業務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經裁併或變更,相關法律自應配合加 以修正。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法規無分別存在必要
同一事項先後有兩個同類之法律予以規定,在適用之際,可依「後法優於前 法」之原則,以施行在後的法律,代替施行在前的法律,而無分別存在之必要。
但為避免重複規定而力求法律統一與簡潔,即可修正而予以刪除。(周萬來,2012)
本屆立法院通過相當多法律修正案,本小節僅羅列較為重要的法律修正案,
供為參考。例如馬政府上任後為建立廉能政府,積極展開修正「政治獻金法」、
「洗錢防制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與第六條之一: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 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 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 下之罰金: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 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 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等。」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與第六條之一:「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六、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八、
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十、
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皆為透過修法以嚇阻貪汙犯罪 達成建立廉能政府之理想。
其次,馬政府的兩岸政策為了營造台灣與中國間友好關係,馬政府亦積極修 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幅放寬兩岸直航、人民幣、陸客、
陸生來台限制,並藉此吸引陸資來台投資,例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三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會同中央銀行訂定 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其在臺灣 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第三,立法院亦通過修正公民投票法建立公投審議制度與人員政黨比例制 度,如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條文:「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 一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 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四,為因應馬政府之五都升格或合併為直轄市計畫,立法院亦修正了「地 方制度法」相關法條改革地方行政制度,以適應五都升格後的衝擊。例如地制法 第七之一條第二及第三項:「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 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縣(市)擬與 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 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又如地制法五八條鄉鎮首長轉入直轄市區長之問題:「直轄市之 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 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得進用: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