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章節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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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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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過往文獻所揭示般,美國法與日本法上有關保險經紀人忠實義務之辯論均 可作為我國法之參考。就美國法而言,本文除擬分析學者曾提及之「特別關係理 論」、並將其類型化外,尚將通盤檢討美國保險經紀人在民事法及行政監理法上 之義務,辨明忠實義務與二者間之關係。就日本法而言,同樣地,本文之研究範 圍並不限於日本保險業法有關誠實義務之討論,尚將全面檢視誠實義務在民事法 及監理法上之投射態樣,釐清忠實義務與誠實義務間之關係。
此外,縱係相類之法律規制,隨各國司法、立法、監理甚至是保險消費者之 特性相異,其適用結果往往迥然有別,從而,本文將一併將美國及日本之保險招 攬制度納入觀察對象,以避免比較法研究中之大忌:去脈絡討論。而此亦是本文 不 將 研 究 重 心 一 併 置 於 2016 年 甫 修 正 通 過 之 保 險 銷 售 指 令 ( Insurance Distribution Directive, IDD)43中之原因,蓋歐盟法令仍須經內國法化之程序始得 為各該成員國所用,而在各國法律實情均有所差異之情況下,逕以 IDD 作為比 較法上之參考,恐怕將淪於去脈絡之討論。對本文而言,IDD 之規定至多僅作為 比較法上一種趨勢的參考,無須深入探究是否須將其內容植入我國法體系中。
第三款
實務案例之分析
法律是務實的科學,法律規範如未經司法實務適用,則其本身並無太大意義。
換言之,縱然對法律理論進行深究一事永遠饒富趣味,法學研究始終必須回頭面 對實務問題。本文擬蒐集整理我國、美國及日本法上有關保險經紀人之實務案例
44,分析相關法規於實務中之適用情形,以及司法實務於認定保險經紀人責任上 之態度、立場為何。此外,由於「以比較法視點再建構保險經紀人之忠實義務」
為本文重要的研究面向之一,故本文亦將一併處理比較法上之討論於我國相關個 案中之適用可能性與極限。
第四節 章節架構
本文之章節安排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如前所述,主要先指出本文之研究動機、問題意識、研究方 法,並就過往相關文獻進行回顧。之中最重要者為本文對「Fiduciary Duty」以及
43 IDD 之規定,可參考陳俊元,前揭註 6,頁 181。
44 日本法上僅得與保險招攬人(即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等)有關之案例,其原因以及何以此
些案例仍對我國法之討論有所助益,請參考本文於日本法相關討論中之論述(尤其是本文第四章、
第三節、第三項、第二款、第二目、三處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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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実義務」的名詞翻譯擇定。第二章為「我國保險經紀人之地位」,除釐清我 國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位外,更針對其民事法及監理法上義務進行解構,並整理 司法實務上與保險經紀人有關之保險消費爭議態樣。第三章為「忠實義務之基本 理論」,旨在解構/再建構忠實義務之基本理論,並依此檢視我國法下與忠實義 務有關之規定。第四章為「比較法上有關保險經紀人忠實義務之辯論」,本文將 從美國、日本之保險招攬制度出發,探討保險經紀人於二法制下所負之忠實義務,
以及忠實義務如何穿梭於保險經紀人於民事法及監理法上所負之責任中。第五章 為「解構/再建構我國保險經紀人之忠實義務」,於該章中,以前文所有研究成 果為基礎,先勾勒出我國保險經紀人忠實義務的可能構造,復分別自解釋論及立 法論上再建構我國保險經紀人之忠實義務,最後針對我國未來立法方向提供建 議。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以本文研究成果作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