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法前的形势
“ 庆历新政” 失败以后,“ 三冗” 问题越来越严重,官吏们又纷纷要求 改变现状,并认为均税法也遭罢除是失策。皇祐三、四年(1051、1052)间,
沧州(今属河北)知州田京、博州(今山东聊城西北)知州蔡挺,都进行过 均税。沧州的均田税在至和元年(1054)被明令取消。博州的均税法虽被采 纳,推行于全国,实际是不了了之,嘉祐四年(1059)八月,旧事重提,又 派孙琳等四人分往诸路均田税,实际上也只是为了应付官吏们的议论,并不 认真推行。孙琳前往河中府(今山西永济),用千步方田法均田税,遭到欧 阳修的反对,三司判官张田从朝廷财政收支考虑,建议皇帝祭祀活动后给官 吏的赏赐应稍有减少,被认为有亏国体而被贬出任地方官。宰相富弼、韩琦,
和欧阳修一样也已不再赞成改革。这反映了当初积极支持“ 庆历新政” 的官 员,现在大多认为维持现状为好。
嘉祐八年(1063)三月仁宗死,宗室赵曙入继帝位,是为英宗,因病由 仁宗皇后曹氏垂帘听政。英宗病愈后处理的政事,仍须经曹太后复审后才能 施行,治平元年(1064)五月中旬,曹太后勉强撤帘还政。英宗提出:“ 积 弊甚众,何以裁救。” ①也关心国家财政及“ 冗兵” 情况,希望改革积弊。然 而首相韩琦、副相欧阳修、枢密使富弼都没有支持改革的意向。加上尊奉英 宗已故亲生父母的礼仪问题,成为英宗时最重大的事件。直到治平三年九月,
英宗才又提出“ 去冗官之患”②,并对官员考绩升迁官资的制度作了一些改革。
但是,英宗于次年正月去世,他的改革愿望只能留待太子赵顼去进行。赵顼 即位,是为神宗。
王安石变法
宋神宗即位前即已关心国家大事,僚属韩维不时将好友王安石的见解告 诉神宗。王安石曾于嘉祐四年(1059)上《言事书》,列举时政弊端及改革 意见,虽未被采纳,却代表了要求改革者的共同意志,声望日益高涨。神宗 即位时,王安石已经独负天下盛名多年,司马光也说大家都认为只要王安石 当政,“ 则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 ①。宋神宗即位不久,即召王安石赴 京,但王安石引病不赴,神宗即令王安石就在本地任江宁(今江苏南京)知 府,同年召为翰林学士兼侍讲。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
首先创设变法改革的指导机构“ 制置三司条例司” ,由王安石和枢密副使韩 绛兼领,吕惠卿任“ 检详文字” ,章惇为编修三司条例官,曾布任检正中书 五房公事。同年七月至十一月先后颁布实行均输法、青苗法(常平法)、农 田水利法,熙宁三年五月,废“ 制置三司条例司” ,并其职权归中书(宰相 府),司农寺成为推行新法的机构,吕惠卿改任判司农寺。同年十二月,王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01,治平元年四月辛亥。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08,治平三年九月丙辰。
① 《司马温公文集》卷 60《与王介甫书》。
安石与韩绛同时拜相,变法一直在守旧派的攻击和变法派内部意见不一致的 艰难情况下进行。熙宁七年四月,王安石在实行免行法时,受到神宗和曾布 的联合抵制,辞相就任江宁知府,吕惠卿升任参知政事。八年二月王安石复 相,受到吕惠卿的攻击,神宗对王安石的意见也事多不从,加上爱子王雱病 死,精神受到重大打击,遂力请辞相。同年十月王安石第二次罢相,出任判 江宁府,次年六月又辞官闲居江宁,元祐元年(1086)四月去世。
以富国强兵为核心的诸新法
王安石推行的新法,无不是为了富国强兵,正如王安石所说:“ 修吾政 刑,使将吏称职,财谷富,兵强而已。” ①
1. 均输法。熙宁二年七月实施的第一个新法,以朝廷的支出所需决定调 运的数量,可以“ 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 从便变易蓄买” ,以节省购价 及运输费用,达到“ 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可足用,民 财不匮” 的目的②。
2. 青苗法。同年九月推行,也称常平法或常平新法。以各路常平仓、广 惠仓所积存的一千五百万贯、石以上的钱、谷作本钱,粮价贵时以低于市场 价售粮,粮价贱时以高于市场价收购。并参照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让缺 钱粮的农户根据需要向官府借钱,粮食收获后还官,称为青苗钱。熙宁新法 以每年正月、五月,由农户自愿向本县官府借贷,各等户都定有限额,粮食 收获后随交纳夏、秋税时归还,加息二或三分,遇重灾允许延期归还,以收
“ 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的效果③。 3. 农田水利法,同年十一月颁布。奖励各地“ 开垦废田、兴修水利” ①, 由受益民户按户等出工出料兴修。如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向官府借贷;再 不足,则由官府劝导富户出借,依例计息,由官府催还。
4. 免役法,也称募役法。王安石向神宗说:“ 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
便趣农为急。此臣所以汲汲于差役之法也。” ②新法免除了原先民户按户等轮 流到官府服差役(旧法称为差役法),改为官府出钱募人充役。官府向原先 充役的农村上三等户按户等征收“ 免役钱” ,向城镇上五等户及农村原先不 服差役户按户等减半征收的称“ 助役钱” ,还各加征十分之二称为“ 免役宽 剩钱” ,以备灾年使用。熙宁二年十二月公布办法征求意见,次年十二月在 开封府试行,四年十月才正式向全国推行。
5. 市易法,熙宁三年,王韶在秦州(今甘肃天水)古渭寨(今陇西)设 市易务,以官钱为本,控制与西北少数民族的贸易。五年初,草泽(平民)
魏继宗上书建议在首都开封设市易司,控制首都市场,增加政府收入。同年 三月颁布市易法,先在开封设市易务,后在杭州、广州、扬州等地设置,首 都市易务改为都提举市易司。市易机构以官钱作本,收购市上的滞销货物,
商贩可以金银产业为抵押向市易机构赊购货物贩卖,半年或一年后归还,加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20,熙宁四年二月庚午。
② 《宋史》卷 186《食货志》下八《均输》。
③ 《宋史》卷 176《食货志》上四《常平》。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 1 之 28。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20,熙宁四年二月庚午。
息一分或二分。对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增加官府收入,均有作用。
6. 免行法。宋代都城开封的工商行业除纳赋税外,官府所需物品、人工 均向各行业摊派。熙宁六年,肉行徐中正等提出“ 乞出免行役钱,更不以肉 供诸处” 。这年七月实行免行法,各行依据获利多少按月或按季向市易务交 纳免行钱后,“ 与免行户祗应” ①,或“ 官为雇人代役” ②。
7. 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颁行,每年九月县官主持丈量土地,以东 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计四十一顷六十六亩多,以肥瘠分为五等作为纳税的 依据。以各县旧有税额按土地等级,由各户实际拥有顷亩数平均负担。原先 富户隐瞒田产、人口,偷漏田税,以及农户的田产出卖后仍负担田税等田赋 不均的情况有所改变,官府也增加了税收。
8. 将兵法。为了减少军队人数,减少军费开支,改变“ 更戍法” 所造成 的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缺乏训练,战斗力下降的状况。从熙宁二年开始精 简军队,压缩编制,到元丰八年(1085)禁、厢军总数减为 80 万左右,比原 先减少 30 多万。
熙宁七年,为了提高战斗力,首先在华北实行“ 将兵法” ,共设置 37 将,不久又在西北设置 42 将,元丰四年又设东南 13 将,共 92 将。每将战士 多的上万、少的在 3000 以下,每将设将、副将各一人,选择有作战经验和有 才能的人担任,东南诸将 3000 人以下的只设将。“ 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
平居知有训厉而无番戍之劳,有事而后遣焉,庶不为无用矣” ③。
9. 保甲法。改革派赵子幾首先提出,开封府郊县原先曾有民户自相结合 组成保甲以维持地方治安。熙宁三年十二月因而颁布《畿县保甲条例》,每 十户为一保,设保长;五十户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
副保正。主、客户每户(后改为只有主户)二丁以上,一人任保丁,置备弓 箭,进行训练,每大保每夜轮差五人“ 巡警” ,并实行保内连坐法等。首先 在开封地区实行,以后逐渐推行于全国,保丁“ 教艺既成,更胜正兵” ,“ 马 上事艺往往胜诸军” 。保甲法除了维持地方治安外,还部分地代替军队,达 到“ 消募兵骄志,省养兵财费” 的目的。①
10. 保马法,是为了解决军马缺乏而令民户养马的新法,全称为保甲养马 法,开始于熙宁五年五月实行于开封府属县,次年八月推行于整个华北地区,
定额为 8000 匹,后增至 1 万匹。民户自愿养马,每户一匹,最多二匹,官府 供马或自买马官府给钱,每养一匹马每年可免“ 折变缘纳钱” 14400 文等优 待办法。
王安石辞相以后,元丰三年二月,改行“ 户马法” ,也称“ 物力户养马 法” (养马地区与保马法同)。凡城镇家产每 3000 贯、农村 5000 贯(后也 改为 3000 贯)强制养马一匹,最多养三匹,民户自费买马,初定共该养马 1. 16 万多匹。
到元丰七年二月,又令京东、京西两路停止实行户马法,改为每一都保 养马 50 匹,每匹给价钱 10 贯,另有其他优待办法,以后又有所变化,也称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44,熙宁六年四月庚辰;卷 246,熙宁六年八月丙申。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308,元丰三年九月甲子。
③ 《宋史》卷 141《兵》二《将兵》。
① 《宋史》卷 192《兵》六《保甲》;《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21,熙宁四年三月丁未。
保马法,可称之为“ 都保养马法” ,两路共应养马 10 万匹左右②。
此外,还对科举、教育及军器制造等进行了改革,王安石自熙宁九年辞 相后,新法在宋神宗主持下继续进行并有所发展,如元丰年间实行的户马法 与都保养马法即是其中之一。而最重要的是元丰五年实行的官制改革,恢复
此外,还对科举、教育及军器制造等进行了改革,王安石自熙宁九年辞 相后,新法在宋神宗主持下继续进行并有所发展,如元丰年间实行的户马法 与都保养马法即是其中之一。而最重要的是元丰五年实行的官制改革,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