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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聯盟夥伴選擇之準則

陳澤義和劉祥熹(2010)認為進行策略聯盟時,最重要的關鍵之一就是 選擇出正確、合適的聯盟夥伴。理想的策略聯盟合作夥伴乃是文化相容、

資源(能力)互補的合作夥伴。因為雙方文化上的相容,才不會因為文化背 景上的差異,導致雙方在認知上的分歧,進而滋生出不必要的誤解,導 致合作關係的終結;選擇資源(能力)互補的夥伴,雙方便可以相互截長補 短,共同分享資源,減少經營上的風險與成本。最後,策略聯盟的夥伴 關係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與反覆承諾的環節上,如此聯盟的夥伴關係才 會和諧且長久,方能為彼此雙方帶來最大的合作效益。

有關策略聯盟選擇夥伴之準則,Warner, M., Yin, E.,& Choi, C.(2003) 認為國際策略聯盟選擇夥伴時主要分為兩個準則:Market versus

Institutional Criteria,此稱為貳準則法,採用此方法的理由如下:

Proposition 1:國際策略聯盟採用貳準則法可提高聯盟的成功機率。

Proposition 2:當現有的聯盟成員要評估潛在合作夥伴時,極可能採用貳 準則法。

Proposition 3:在高度不確定性及混亂的環境中,聯盟成員將更有可能採 用貳準則法,且聯盟成員接受企業文化與之相符的潛在合 作夥伴。

Proposition 4:當聯盟成員認為其未來任務為複雜且困難時,聯盟成員將

更有可能採用貳準則法,且聯盟成員接受企業文化與之相 符的潛在合作夥伴。

Proposition 5:評估潛在合作夥伴潛在價值或貢獻的困難度將迫使聯盟成 員採用貳準則法,且聯盟成員接受企業文化與之相符的潛 在合作夥伴。

Proposition 6:評估潛在合作夥伴的核心功能將使得聯盟成員採用貳準則 法,且聯盟成員接受企業文化與之相符的潛在合作夥伴。

Proposition 7:國際策略聯盟傾向依賴一些實質的財務指標而不願依賴市 場訊息(此指的市場訊息類似小道消息),因為現有聯盟成 員在評估潛在合作夥伴時,認為潛在合作夥伴相關財務指 標數據是較值得信任及較可靠的。

Proposition 8:其他條件不變,有成功經驗或積極參與國際策略聯盟的潛 在合作夥伴,相較於未積極參與者,較可能被現有國際策 略聯盟接受。

Proposition 9:對於現有聯盟評估潛在合作夥伴時的institutional criteria包 含四個指數:潛在合作夥伴之過去的合作性質、創新的成 果或聲望、潛在合作夥伴之過去或現有合作夥伴、外部媒 體的評價。

綜合上面九個 Proposition,在四種情境下將驅使國際策略聯盟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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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準則法來評估潛在合作夥伴,其四種情境為:聯盟所處環境不確定性、

任務的複雜性、評估潛在合作夥伴價值的困難度、潛在合作夥伴的核心 功能,上述四種情境驅使聯盟採用貳準則法,如下圖1所示:

圖 1 貳準則法之四情境

資料來源:Warner, M., Yin, E.,& Choi, C.(2003)

而採取貳準則法時,現有聯盟成員先評估潛在合作夥伴財務狀況、

企業體質是否健全(level 1),接下來則評估潛在合作夥伴企業文化是否互 相符合(level 2),如圖2:

環境不確定性

任務的複雜性

評估潛在合作夥伴 之價值的困難度

潛在合作夥伴的 核心功能

貳準則法

圖 2 貳準則法

資料來源:Warner, M., Yin, E.,& Choi, C.(2003)

當現有國際聯盟成員在評估潛在合作夥伴時,考慮的層面分Market , Business Criteria(level 1)與Social , Institutional Criteria(level 2),根據M Warner, E Yin,& C Choi(2003)所提出的貳準則法,Social ,Institutional Criteria(level 2)共有四個要項:

1. 過去合作的性質:潛在合作夥伴過去是否有過聯盟的經驗?若有過聯 Market, business

criteria (level 1)

Social, institutional criteria (leve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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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企業體質或財務狀況如何?

4. 外部媒體評價:財經媒體,包括專業財經電視台、財經企管雜誌、報 紙,產業、證券分析師對潛在合作夥伴的評價。

另外,Cowhey, (1993);Granovetter, (1985);Grieco, (1990);Keohance, (1988);Inman and Rubinfeld, (1997);North, (1990);Ostrom, (1992);Snidal, (1991);Stein, (1982);Weingast, (1997);Young, (1991)等學者提及,進行 策略聯盟評估潛在競爭者時,除了評估Market Business Criteria (level 1) 外,在評估Social , Institutional Criteria (level 2)時潛在合作夥伴的企業文 化、歷史、共享價值、願景、目標也是合作時聯盟成員相互信任的主要 因素,因此上述這幾項也列為Institutional Criteria (level 2)的評估要素。

而有關Market , Business Criteria (level 1)方面,根據Geringer(1991),

總和其夥伴選取標準,經篩選後,歸結出15類:

1. 法規(regulation):政府壓力、法規需求等。

2. 融資(financing):獲取財務資源之途徑。

3. 政府補貼(government subsidy):政府補貼稅賦和其他誘因。

4. 管理(management):有經驗之管理人員。

5. 員工(employees):訓練有素的員工。

6. 據點(sites):公司設備之所在地點。

7. 低成本(low costs):低的單位成本。

8. 專利(patent):專利、認證(licenses)或其他智慧財產知識。

9. 商標(trademark):夥伴之商標或聲譽。

10. 快速進入(rapid entry):快速進入市場。

11. 完整之產品線或服務。

12. 政府銷售(government sales):對政府之銷售。

13. 地區性界定(local identity):對夥伴地區性或國家界定之認知。

14. 行銷(marketing):行銷或配銷系統。

15. 服務(services):售後之顧客服務網絡(network)。

另外學者Dacin et al.(1997)對聯盟夥伴的評選,提出14 項準則:

1. 財務資產:反應其負債、財務健全程度的資源多寡。

2. 互補能力:夥伴之間可以用來互相配合的資源。

3. 獨特的競爭能力:競爭對手難以仿效的能力或技巧。

4. 產業之吸引力:該產業對於公司目標之達成,有其良好的環境

5. 替代方案的成本:用以取代聯盟、合資決策的方案,其運作之成本。

6. 市場知識/接近:夥伴能有效能地在市場或產業中營運的專家知識或能 力。

7. 無形資產:無法在財務報表中反映出來的資產,例如商譽、品牌形象。

8. 管理能力:管理者在兼顧效能和效率的情況下引導公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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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提供高品質產品與服務的能力:夥伴提供購買者的產品品質符合所 需,如不良率低等。

10. 願意分享專家知識的程度:夥伴允許聯盟其他成員獲得其能力的程度。

11. 夥伴能夠獲得聯盟其他成員所擁有之特殊技能的能力:夥伴學習、獲 得其他成員技能的能力。

12. 先前聯盟的經驗:夥伴先前曾經參予過的聯盟數目。

13. 公司能夠從夥伴相處習得的特殊技能的能力:公司學習、獲得夥伴技 能之能力。

14. 技術能力:夥伴開發新程序或產品技術的能力。

另一位學者Brouthers & Keith et al.(1995)則提出「策略聯盟之四Cs」,

認為在選擇夥伴方面應該考慮:

1. 夥伴所提供之互補性技能(complementary skill):對夥伴最基本的檢 視,包括技術與市場方面,然而亦應考慮夥伴有無經驗、能力和潛力 做出實質貢獻。

2. 夥伴之間之合作性文化(cooperative culture):創造合作性文化之首要關 鍵在於「對稱性」(symmetry)。當聯盟夥伴彼此之規模存在微小之差 異時,或者財務資源、內部工作環境相容時,策略聯盟較容易成功。

對稱性亦應存在於彼此之高階管理團隊間,即夥伴高階管理團隊間應 建立同儕關係(peer relationship),尤其是在聯盟夥伴之公司規模不等

時。

3. 夥伴間之相容目標(compatible goal):當夥伴間之競爭目標分歧時,策 略目標應彼此聚合。

4. 夥伴彼此承擔之等量風險(commensurate risk):聯盟之財務風險與競爭 風險均應由夥伴分攤。

經由上述學者的文獻,本研究整理Market , Business Criteria(level 1) 與Institutional Criteria(level 2)於下一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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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架構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