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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山地入出管制之合憲性分析

第二節 管制目的分析

本節分析山地管制制度,其中關於入出管制之部分,其目的為何?尤其是 鑑於此等規範係限制人民之基本權,此部分已於前一節詳細說明,則限制之目 的,是否可以通過合憲性檢驗?此等問題之討論係本節重點之所在。因此,本 節將針對入出山地之管制,藉由現行法規範觀察其立法目的,逐一提出並縝密 分析,檢視其是否足以成為限制人民基本權之合憲目的。

壹、現行規範之目的

此部分首先針對現行各個規範之管制目的進行說明,逐一分析完各規範之 目的後,以表格進行彙整。

一、個別規範之目的

本文依照第二章第二節所呈現之現行入出山地管制規範,分別就各該規範 之管制目的,參照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等說明,進行歸納與分析。

(一)國安法

國安法山地管制之目的,參酌國安法第 1 條第 1 項284揭示之立法目的,即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此外,山地管制依據之國安法第 5 條第 1 項

282 參見本文前揭註 137。

283 參見本文前揭註 138。

284 國安法第 1 條第 1 項:「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285,揭示山地管制之目的亦在維護山地治安。又山地治安也算是社會安定之一 環。因此,國安法山地管制之目的,可以歸納為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

(二)國家公園法

國家公園法山地管制之目的,參酌國家公園法第 1 條286,在於保護國家特 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以及供國民育樂與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國家 公園法強調國民育樂的目的,與德國聯邦自然保護法立法目的287,所揭示的保 障人民休憩的權利,有異曲同工之妙,然與國家公園的研究目的一樣,與山地 管制比較不相關。

國家公園法的山地管制,承第二章第二節關於國家公園法群之說明,有生 態保護區之管制與一般性管制之分類。生態保護區之入出管制由國家公園法第 8 條第 10 款之定義,係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 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可以明顯發現扣合國家公園法第 1 條之保護國家 特有之自然風景與野生動植物,係環境保護目的。至於一般性管制,則可能廣 泛包括環境保護、文化保存等目的。然現行國家公園之一般性限制,多為基於 遊客人身安全考量所為之一般性限制288。因此,國家公園法山地管制之目的,

可以歸納為環境保護、人身安全保護之目的。

(三)森林法

森林法山地管制之目的,參酌森林法第 1 條289,在於保育森林資源,發揮 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以及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其中,發 揮森林公益,在當今氣候變遷、全球暖化的背景下,森林蘊含的碳匯功能,可 以儲存大量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即是發揮森林之公益目的。進而,與保育森 林資源、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等,均為環境保護之目的。至 於森林的經濟效用,則與山地管制較無關聯,且我國於 1980 年代制定之「臺灣 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其第 8 點290,限制林業伐木量,並禁止天然林等森林之砍

285 國安法第 5 條第 1 項之條文請見頁 16 以下。

286 國家公園法第 1 條:「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 究,特制定本法。」

287 請參考前揭註 198。

288 如陽明山國家公園基於遊客安全考量,公告禁止進入八煙野溪溫泉區域,並有內政部訴願決 定書案號:1060480083 供參考。相關禁止資訊請見:

http://np.cpami.gov.tw/youth/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7477&Itemid=26,

最後瀏覽日:2019/3/10。

289 森林法第 1 條:「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並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 木及其生長環境,制定本法。」

290 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 8 點:「自八十七年度至九十年度四年間,每年度伐木量,以不超 過二十萬立方公尺為原則,每一伐區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全面禁伐天然林、水庫集水區 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及無法復舊造林地區。實驗林或試驗林,非因

伐。並隨著林務局的改組與政策目標之轉變,逐步地,台灣的森林從清末與日 治時期以來著重經濟功能,朝向保護森林與發展森林育樂為主要目的291

此外,現行森林法相關規範管制林道之入出,尚有一個重要理由,在於防 止山老鼠透過車輛進行盜伐林木之搬運作業,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林道有採取管 車不管人之作法292。因此,森林法的山地管制目的,可以歸納為環境保護與社 會秩序之維護。

(四)文資法

文資法之目的,參酌文資法第 1 條293,係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平等 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然文資法與山地管制之關聯主 要在於,對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之保存,因其屬於有形文化資產之一環。然 而,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之保存,某程度來說同時蘊含著保護環境之意涵。

因此,文資法的山地管制目的,可以歸納為文化保存與環境保護。

(五)野保法

野保法之目的,參酌野保法第 1 條294所揭示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育野生動 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其與山地管制之關聯在於,野生動 物保護區等,旨在物種、生態之保護,亦為環境保護之內涵。因此,野保法的 山地管制目的,可以歸納為環境保護。

(六)發展觀光條例

發展觀光條例之目的,按發展觀光條例第 1 條295,係為發展觀光產業,宏 揚傳統文化,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 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等。其山地管 制之目的,應係著重永續經營自然資源的觀光產業。此外,現行相關法令之運 作下,在風景特定區與觀光地區入出管制,多是基於保護遊客人身安全之目

研究或造林撫育之需要,不得砍伐。」

291 林務局簡介—結語:「林業部門之發展已由早期以林業生產木材資源利用為主之經營方向,

轉為重視林業經營所帶來的自然生態保育、國土保安及提供休閒服務功能。」

https://www.forest.gov.tw/0002663,最後瀏覽日:2019/1/15。

292 請見頁 24。

293 文資法第 1 條:「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 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294 野保法第 1 條:「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95 發展觀光條例第 1 條:「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傳統文化,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 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 榮,制定本條例。」

的,如「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與「北海岸及觀音 山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等。因此,發展觀光條例的山地管制目的,

可以歸納為管制觀光活動與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安全。

(七)大學法

大學法之目的按大學法第 1 條第 1 項296,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 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然此與山地管制較無關係,國內尚 無由大學制定之直接針對山地管制之規範,推測與大學法相關的山地管制規 範,目的應會著重於大學自治之研究、教學、學習等目的。

(八)退撫條例

按退撫條例第 1 條297,其目的在於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保障其權益,

然此與山地管制較無關係。因此,可再藉由與山地管制相關之規範進行觀察,

按 100 線林道要點第 1 點298可知,係依據林務局林道執行要點辦理,故按其第 1 點299,係為保育國家森林資源、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以及保障國民生命、財產 安全。又 160 線林道注意事項第 1 點300,目的在於安全管理及維護棲蘭山林區 160 及 170 線林道。此外,鴛鴦湖注意事項第 1 點301,其目的係有效管理及維 護鴛鴦湖自然保留區。上述目的均強調保育、維護、安全。是以,退撫條例與 山地管制之關聯,應係以環境保護、文化保存,與人民生命身體安全之保護為 目的。

(九)原住民族法

按原基法第 1 條302,目的在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

296 大學法第 1 條第 1 項:「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 為宗旨。」

297 退撫條例第 1 條:「國軍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其應享權益,依本條例之規定,其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

298 100 線林道要點第 1 點:「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8.3 函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加 強管制林道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299 林務局林道執行要點第 1 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保育國家森 林資源及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並保障國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特依據森林保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及行政院核定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之策略 1.2.1 及 1.2.2 訂定本要點。」

300 160 線林道注意事項第 1 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以下 簡稱本處)為安全管理及維護棲蘭山林區 160 及 170 線林道(以下簡稱本林道),訂定本入區 申請注意事項。」

301 鴛鴦湖注意事項第 1 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 本處)為有效管理及維護鴛鴦湖自然保留區(以下簡稱本保留區),係依「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 許可辦法」進行審查並訂定入區申請注意事項。」

302 原基法第 1 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