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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種運動規則的內容都應該包括場地設備之規定、運動之方法與限制、勝負的判 定、違規的罰則等內容 (徐元民,2006) ,而這些運動規則之訂定與變更均深深影響著 該運動參與者 (如:選手、教練、裁判與球迷等) 參與該運動之方式與準備工作。近年 來國內運動項目規則之變更影響該運動參與者之研究有許多 (整理如表 2-1) ,而從這些 研究我們可以發現,運動規則之訂定影響著教練訓練方式、選手表現、運動行銷方式、

裁判執法、與戰術的施行等,而籃球規則自西元 2000 年後數度修訂規則,勢必會對籃 球運動參與者造成影響。以下分為籃球運動發明與規則、籃球規則修訂與裁判和國內籃 球裁判工作型態與環境,希望藉由對籃球運動發明與規則修訂的觀點,探討國內籃球裁 判工作型態與環境需要努力的方向。

表 2-1 運動規則修訂研究面向

研究者 (年代) 運動項目 規則修訂影響面向 陳振文 (2001) 排球規則修訂 比賽使用時間 陳淑滿、謝明輝 (2003) 桌球規則修訂 選手運動表現

葉美秀 (2004) 壘球規則修訂

對選手 (投手與打擊者) 成績之影響

賴高司、吳森琛、張宏文 (2004)

體操規則修訂 選手運動動作

李金為、林裕益、周麗卿、

陳錦偉 (2006)

壘球規則修訂

對選手 (投手與打擊者) 成績之影響

洪俊安、石濠誠、周桂名、

何龍成 (2006)

跆拳道規則修訂 選手戰術策略

黃智能 (2006) 游泳規則修訂 選手動作影響分析

邱憲祥 (2007) 羽球規則修訂

裁判、球迷、選手

、教練與行銷

陳裕芬 (2007) 桌球規則修訂 教練訓練與選手表現 廖俊強、許吉越 (2008) 柔道規則修訂 訓練、戰術、教練與選手 陳優華 (2009) 橄欖球規則修訂 戰術、訓練與選手

吳喜松、高俊傑、楊紀瑜、

羅玉枝 (2010)

籃球規則修訂 選手、教練、裁判與觀眾

林秀卿、吳宗憲、郭癸賓 (2012)

慢速壘球規則修訂 設置封殺線對比賽之影響

彭逸坤 (2013) 沙灘排球規則修訂 規則演變意涵及精神 阮欣宜、郭癸賓 (2014) 柔道規則修訂 對選手抓握法之影響與因

應策略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一、籃球運動發明與規則

籃球運動項目是在 1891 年秋天美國麻省春田市 (Springfield) 被國際基督教青年會 學院的老師奈史密斯 (James A. Naismith) 結合橄欖球、足球運動之特點所創造,最初的 動機是希望能夠發展出冬季室內的球類運動,並能夠與春季的棒球和冬季的美式足球媲 美。一開始的籃球比賽是屬於班級內競爭性質,隨著校際化、州際化、國際化的推展與 全國統一規則的訂定 (翻譯成多國文字) ,傳播於全世界,且在 1904 年第三屆現代奧運 會 (聖路易奧運會) 亮相,現在已發展成職業運動,並是世界上最受歡迎與喜愛的運動 項目之一 (吳文忠,2006;徐元民,2005) 。

蔡三寶、陳傳仁與伍銳威 (2005) 翻譯國際籃球總會 (FIBA) 的 Basketball for Everyone 一書指出,一開始的規則有 5 大核心原則與 13 條規則,羅列如下:

(一) 5 大核心原則

1.這項比賽用圓球,且用雙手來玩。

2.球員不可以帶著球跑。

3.任一球員隨時可在場地的任何地方。

4.球員間不應有身體接觸。

5.目標 (球籃) 應水平放在球場地板的上方。

(二) 最早的 13 條規則

1.可用單手或雙手將球朝任何方向投擲。

2.可用單手或雙手從任何方像拍球 (但不能用拳) 。

3.球員不能帶球跑。球員須在接到球的地方將球拋出,並允許行進間接球。

4.球須持在手上或雙手間,不得以手臂或身體的部份持球。

5.不允許用任何方式以間推擠、抱住、絆倒或擊倒對手。任何球員第一次違規時 登記犯規,第二次則取消他的資格直到下次進球,假如明顯有傷害他人的意圖,

則整場比賽都不得在上場,亦不准替補。

6.以拳擊球、違反規則 3 和規則 4,及規則 5 的描述皆為犯規。

7.任一隊連續犯規三次,算對手投中一球 (連續之意指在同一期間內對手並未犯

規) 。

8.當球投出或打到地板進入球籃且停在其中,而防守者並未碰觸及妨礙中籃則算 得分。如果球在球籃的邊緣,而防守者移動球籃,則得分照算。

9.當球出界時,須發球入界且在第一個人觸及後繼續比賽。萬一有爭議,則檢查 員將球直接丟入場中由雙方爭奪。發球入界的時間限制為五秒,若持球超過規定 則球權轉換。如果任何一隊延誤比賽,檢查員須宣判犯規。

10.檢查員應判決人的部份,需注意犯規且連續三次犯規時應通知裁判員。他依規 則 5 有權取消球員資格。

11.裁判員應判決球的部份,需決定球在場上或出界時的球權,並掌控比賽時間。

他應判定得分、計算總分及其他賦予裁判的責任。

12.比賽時間為上下半場各十五分鐘、中場休息五分鐘。

13.得分最多的一隊為勝隊。如果平手,在雙方隊長的同意下,可繼續比賽到有任 一得分為止。

現今籃球規則已由當初發明時的 13 條規則逐步增加至目前的 50 條規則,但在規則 逐漸修正與調整下,不論球員、教練能夠全盤瞭解規則條文與精神者不多,也因此產生 了許多問題 (吳喜松,2002) ,而籃球規則的增修除了可能因為資訊傳達與個人接收差 異所產生之紛爭外,江欣二 (2002) 與吳喜松 (2002) 也指出,修訂籃球規則之影響的 不只是某一面向的籃球投入者而已,不論是教練、裁判、選手與行政人員等均需要瞭解 與研究規則之增修與改變所造成之生理、心理、體能、技術與戰術等之影響。舉例來說,

教練因應新規則改變選手之訓練方式與戰術,選手藉由瞭解規則改變進攻與防守之策略,

裁判藉由瞭解規則感知比賽並瞭解場上可能之狀況等。這些問題不是某一面向的參與者 需要去改進,而是需要所有有關單位與人員去共同克服。

但國內各級賽事均曾發生過球員、教練與球迷等籃球比賽參與者與裁判衝突之事件 產生,且在許多賽事過後的媒體訪問中,也常見教練與球員對裁判工作者之謾罵與抱怨,

而在現代媒體賽事轉播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的球評與評論者也常常不清楚規則之演進,更 甚者常常傳播錯誤的觀念給觀眾。從以上相關敘述我們可以瞭解,籃球已在全世界蓬勃 發展,且在臺灣也同樣如此,但我們還有許多方向需要努力。

二、國際籃球規則修訂與影響

籃球運動持續普及風靡全球,其中籃球規則的管理與修正即是其成功的因素之一 (林承謀,2002a;林承謀,2002b) ,而籃球規則自從籃球運動發明後一直處於持續修訂 之狀態,李貞、吳喜松與楊慶南 (2009) 和吳喜松 (2006) 指出國際業餘籃球總會於西 元 1932 年成立後,原定籃球規則每四年修改一次,直到西元 2000 年後改採不定期修改,

近年來在 2002 年至 2004 年與 2006 年都有修改條文規則之紀錄。且在 2008 年 4 月 25 日在中國北京召開相關會議後,對於籃球規則有了更突破性的修改,並且定於西元 2010 年 10 月 1 日後使用相關新規則 (吳喜松、高俊傑、楊紀瑜、羅玉枝,2010;吳喜松、

陳南琦,2009)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前理事長毛高文也指出新規則的修正與施行,主要 修訂內容為增加三分線距離、增設進攻免責區與改變禁區型狀等,而這些改變使得國際 籃球規則與世界最受歡迎的美國職業籃球聯盟 (Nation Basketball league, NBA) 規則更 為趨近,也代表著國際籃球環境逐步朝向一個世界同一規則 (one world one rule) 統一化 的目標邁進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2010) 。

從以上之敘述我們可以瞭解,籃球運動成功推展關鍵因素之一就是籃球規則的管理 與修訂,而近年來,除了國際籃球規則與美國職業籃球聯盟規則逐漸趨近外,原本四年 一次的修訂規則,在 2000 年後改採不定期修改,並且所修改之條文對於籃球運動而言,

均有其巨大影響,以下將近年來國際籃球規則重大修訂年份、修正條文與修正內容整理 如表 2-2。

(接下表)

表 2-2 近年來國際籃球重點規則修訂表 年代

(西元)

修正面向 修正內容

2000 年 至 2010 年

比賽時間 由原本上下半場各 20 分鐘改為四節各 10 分鐘

暫停次數

每隊上半時允許請球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求三次暫 停;每一次延長賽允許一次暫停。

跳球 保留開場第一次跳球規定,新增球權輪替之規則 24 秒 原本進攻時間為 30 秒改為 24 秒

8 秒 原本進前場時間為 10 秒改為 8 秒 女子籃球規則 女子選手改用直徑與重量較小的 6 號球

球回後場

球員從前場起跳,在空中建立新的球隊控球權後落在他 的後場不適用球回後場規則之限制

八秒規定

改變球隊使球進入前場之規定 (球員由後場往前場運球 時,運球員雙腳與球均與前場接觸視為球對使球進入前 場)

24 秒

修定裁判停止比賽 (非控球隊犯規或違例、非控球對任 何正當理由與和兩隊無關的任何正當理由) 24 秒重設之 規定:若在後場發界外球,24 秒記時鐘應重設為 24 秒;

若在前場發界外球,比賽停止時秒數在 14 秒以上不重 設,反之重設至 14 秒

場地

新增比賽最後兩分鐘發球線之設置 禁區由梯型改為長方形

以球籃正中央之鉛垂點為圓心劃出半徑為 1.25 公尺的半 圓進攻免責區

三分線之距離由 6.25 公尺增加到 6.75 公尺

年代

(西元)

修正面向 修正內容

2000 年 至 2010 年

技術犯規 增加球員在場上過度揮肘之技術犯規罰則規定

帶球走

球員持球時跌倒在地板上且滑動、躺或坐在地板上時獲 得控制球,此時合法

違反運動道德 犯規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當一防守球員在對手後方或側面 與對手造成身體接觸,試圖阻止對手快攻,而且在進攻 球員和其敵籃之間沒有其他防守球員時,此接觸即為違 反運動道德犯規。

2012 年

文字精確化與 放寬規定

明確定義「最後兩分鐘」,就是計時器顯示兩分鐘或是少 於兩分鐘的 1 分 59 秒

比賽中允許教練或是助理教練其中的一位站立指揮球員 比賽,但是助理教練不得向裁判說話。

比賽中允許教練或是助理教練其中的一位站立指揮球員 比賽,但是助理教練不得向裁判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