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施工精度控制因子研擬
3.2 精度量測工具及方式研究
配合現場不同目的的量測,所使用各種不同的量測工具,在實際 量測過程中除需要考慮量測目的,其他如廠製加工容許誤差值±3 ㎜、
測定位置、長度與距離、角度及形狀與外觀亦需考慮[3]。針對量測之 工具種類:長度與距離、角度、高低差、直線性、垂直性及水平性等,
考慮因素及使用目的大致分類及整理如下[29]:
一、 長度與距離:鋼製捲尺、鋼製直尺、光波測距儀。
二、 角度:經緯儀、光波經緯儀。
三、 高低差:水準儀、自動水準儀、水平尺(水平秤)、氣泡管
(水線)及經緯儀、光波經緯儀。
四、 直線性:經緯儀、鋼琴線、雷射經緯儀。
五、 垂直性:經緯儀、鉛垂、垂直儀、雷射垂直儀。
六、 水平性:水平尺(水平秤)、氣泡管(水線)。
3.2.2 量測方法
以整體鋼構安裝精度量測之間所使用的鋼製捲尺,必須以JIS 一 級品鋼製捲尺(JIS B7512 型)量其施工精度之誤差值,見表 3.1 鋼 製捲尺容許誤差,於使用之前得與鋼構製作用基準捲尺「相對照」確 認其誤差[29]。其他如在長度較長的建築物工地中,進行工程現場「基 準線放樣」時必須先作溫度補正,以免產生更大的誤差;亦可由建築 物之中央區均分基準線,儘量避免由左向右之方式量測,減少因量測 所產生之累計誤差。
表3.1 鋼製捲尺容許誤差(重繪自[3])
計 量 法 高度
(m)
鐵骨工事用 基準捲尺 容許誤差
(㎜)
鋼製捲尺 JIS-1 級
(㎜)
基準捲尺 1 級公差
(㎜)
金屬製捲尺 檢定公差
(㎜)
1 以下 - ±0.1 ±0.12 ±0.6
2 - ±0.4 ±0.14 ±0.7
3 - ±0.5 ±0.16 ±0.8
4 - ±0.6 ±0.13 ±0.9
5 ±0.4 ±0.7 ±0.2 ±1.0 10 ±0.6 ±1.2 ±0.4 ±2.0 20 ±1.1 ±2.2 ±0.8 ±4.0 30 ±1.6 ±3.2 ±1.2 ±6.0 40 ±2.1 ±4.2 ±1.6 ±8.0
50 ±2.6 ±5.2 ±2.0 ±10.0
100 - ±10.2 - ±20.0
國內在施工規範上對量測方法並無特別之規定及說明,以日本鋼 骨規範JASS 6 鐵骨工事[3]中有其規定如後說明:量測時讀其刻度 時,以下記的方式為原則,可讀取其明細的可能時,不在此限。另外 又分下列三項原則:
一、 未滿 2M 的長度部位,作尺寸量測時,以 0.5 ㎜單位作為讀取 原則,並作紀錄,但是,使用削除下方量測器(under cut gauge) 或間隙量測器(gap gauge)量測時,得以 0.1 ㎜為單位作為讀取原 則,並作紀錄。
二、 長度 2M 以上的部位,作尺寸量測時,以 1 ㎜單位作為讀取原 則,並作紀錄。
三、 量測角度部位時,使用上限量測器(limitation gauge)的時候,以 2.5°單位作為讀取原則,並作紀錄。如有其他特別要求必須與主 辦負責人協議,訂定時,必須以協議方式進行。精度檢查時先 以全面目視檢查,以一級品鋼製捲尺量其施工精度之誤差值,
經全面目視檢查之後認為超出容許誤差的部位,必須使用量測
儀器作檢測為原則。
3.2.3 量測儀器之管理
一、量測儀器的保養:(一)量測儀器應於每年必須按照檢驗週期排定「年度校驗計劃 表 」 , 並 委 由 「 財 團 法 人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 (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簡稱:TAF)之實驗室或由專業廠 商校驗。
(二)檢驗週期:
1.經緯儀:每年至少送外校一次。
2.水準儀:每年至少送外校一次。
3.光波測距儀:每年至少送外校一次。
4.量距捲尺:免校,參照表 3.1 鋼製捲尺容許誤差進行量測。
5.箱型尺:免校。
6.其他儀器依檢驗週期、校驗方式參酌原廠手冊或專業廠商建 議,訂定量測儀器的保養。
(三)量測儀器管理應依校驗頻率與精確度誤差之關係,必要時 重訂以上之校驗週期。
二、量測儀器的校正:
量測儀器管理依據校驗計劃安排送校,送校儀器應由可追 溯至國家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之實驗室或由專業廠 商校驗。若未依校驗計畫送校,量測儀器應立即催校並標示「暫 停使用」標籤,避免誤用產生。